乌鲁木齐市法律咨询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乌鲁木齐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乌鲁木齐市林草种苗站)2026)
一、采购人名称:乌鲁木齐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乌鲁木齐市林草种苗站)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
三、采购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乌鲁木齐市林草种苗站)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141101000026883620
五、合同编号:11N3288863352026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法律咨询服务
详见附件
件
1.00
9600
96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乌鲁木齐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乌鲁木齐市林草种苗站)
联系人:李顺兵
联系电话:13139878735
传真:/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河滩北路96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常年法律顾问)(11N32888633520261).pdf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常年法律顾问)委托人(简称甲方):乌鲁木齐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乌鲁木齐市林草种苗站)受托人(简称乙方):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鉴于:1.甲方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乌鲁木齐市道路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2.乙方为乌鲁木齐市司法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3.甲方为其日常工作的规范性和合规性,为了更好的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决定聘请乙方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此聘请。第一条律师的指派及服务期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陈平、王晓娜、柳晓晶、麻雪媛、郝平等人(下称承办律师)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下称服务期)。第二条常年法律顾问的任务和法律服务范围1.参与甲方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提出书面法律意见。1/52.为甲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文件草案提供法律咨询,进行合法性论证。3.为涉及甲方的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4.参加以甲方名义洽谈、签约的合作项目的谈判,协助起草、审查重大合同及重要法律文书,出具审查意见书。5.为甲方法治建设、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协助甲方开展林草园林法治培训、财税法律知识专题培训、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6.每年向甲方提供年度法律服务报告和台账;针对甲方日常运行、项目建设、合同签订等环节涉及财税法律问题,提供全流程法律风险评估与防控建议,协助完善单位内控制度。7.代理涉及甲方的民事、仲裁等诉讼案件(律师委托代理费以双方最终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为参考,一案一议,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确定)8.为涉及甲方重大、疑难的法律问题或甲方认为必要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书面法律意见。9.其他由甲方提出,经双方确认的法律服务事项。第三条委托人的联系人甲方指定办公室为乙方和承办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意见与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第四条乙方的义务1.乙方指派约定的专职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的认可。2.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3.乙方应当以其依据和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4.乙方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5.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的政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无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6.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应当妥善保管。第五条甲方的义务2/5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2.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第六条乙方的工作方式乙方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不定期工作方式是指非值班期间,如遇有需乙方办理的事务,甲方可提前1日通知乙方到甲方处办理;乙方工作人员因故不能到甲方处办理时,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可临时指派其他律师代为办理。第七条常年法律顾问费数额及支付1.双方采用定额常年法律顾问费标准,年度总额为:9600元(大写:玖仟陆佰圆整)(币种为人民币)。2.常年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方式:甲方应于年度合同签订生效后,积极协调资金保障并按照财务支付程序于2026年1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年度常年法律顾问费;乙方应及时给甲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增值税发票。第八条律师代理费1.如甲方产生诉讼案件(民事/仲裁案件),乙方参照如下标准收取代理费:(1)委托代理费依照(新律协通(2021)8号)文件中“按争议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标准50%计算后,低于5000元的,按照5000元收取。(2)委托代理费依照(新律协通(2021)8号)文件中“按争议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标准50%计算后,高于5000元的,据实收取。2.委托律师代理费采取一案一议,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具体协商优惠幅度,最终收费以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第九条法律责任1.甲方对其所为的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乙方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合同未尽事宜和内容变更3/5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2.受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不能履行职责时,乙方应当与甲方协商另行指派顾问律师,以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连续性。第十一条合同结算和终止1.合同履行完毕,双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的约定结算常年法律顾问费、律师代理费。2.如本合同未履行完毕中途解除或有关事项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可能完成,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律师费和已发生的价外费用及垫付的费用。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并解除本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退还。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乙方和承办律师对于甲方的相关信息以及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下称甲方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秘密。如因学术研究需要将案件整理成分析报告时,应隐去特定的名称和其他标识信息。2.以下内容不视为甲方秘密:①可以公开查阅或者取得的信息和资料;②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范围和代理权限的内容。第十三条其他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持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经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委托方(甲方):乌鲁木齐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乌鲁木齐市林草种苗站)法定代表人:签订时间:2026年1月1日受托方(乙方):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陈平签订时间:2026年1月1日4/55/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咨询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乌鲁木齐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