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优化提升改造及设施设备更新 污水处理厂优化提升改造及设施设备更新项目监理采购合同公告(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



合同公告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大英县城镇污水处理厂优化提升改造及设施设备更新项目(大英县城镇污水处理厂优化提升改造及设施设备更新项目-监理-1)
大英县城区、象山镇、河边镇、天保镇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花园干道125号
08257820059

承包人名称
承包人地址
承包人电话

四川元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射洪县太和镇新阳街兴建巷22号
13982519889

签约合同价(元)
签约合同价(其他价格形式)

306898.88

签订合同日期(施工、监理适用)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交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2026-01-23
2026-01-23
2027-01-24
2027-01-24

签订合同日期(勘察、设计、货物适用)
计划开始日期
计划完成日期

承包人承担的工作
质量要求

大英县城镇污水处理厂优化提升改造及设施设备更新项目监理二标段
合格

履约地点
履约方式

承包人项目经理(施工适用)
证件及证号
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
证件及证号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监理、货物适用)
证件及证号

张济均
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 51039199

工程(货物、服务)具体内容:
本次二标段对象山镇、河边镇、天保镇三座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进水配套附属设施进行改造完善.

备注(应至少注明是否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及不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的理由):
是第一中标候选人

附件1:监理二标段合同.pdf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理人(全称):四川元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大英县城镇污水处理厂优化提升改造及设施设备更新项目监理二标段;2.工程地点:大英县象山镇、河边镇、天保镇;3.工程规模:对象山镇、河边镇、天保镇三座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进行优化提升改造,对厂内进水在线监测、自动控制设施、加药设备等24台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更换,对厂内进水调节池生化池、二沉池等构筑物进行优化改造,完善进水等配套附属设施。对城区三座污水提升泵站进行智能化更新改造,更换提升泵、流量计、格栅等设施设备。本次二标段对象山镇、河边镇、天保镇三座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进水配套附属设施进行改造完善;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3100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1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张济均,身份证号码:******************,注册号:51039199。1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叁拾万零陆任捌佰玖拾捌元捌角捌分(¥306898.88元)。包括:1.监理酬金:¥306898.88元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期限:365日历天+缺陷责任期费工,审计结来,质保期高。自2006年1月3日始,至年月日止。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二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二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6年1月2日大美县2.订立地点:3.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1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花园于道125号住所:四川省射洪市滨江豪庭商业层D幢2层2-1邮政编码:629300邮政编码:629200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射洪县支行账号:账号:51001677108050277633电话:电话:0825-6680610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3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4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点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飞(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5(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6(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7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8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9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10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11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12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13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相关规定执行:。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项目的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包含施工图和财评控制价所有内容及招标人预留工程总造价内容和工程变更及其后的缺陷责任期内监理服务.。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监理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协助委托人编写开工报告:(2)审查承建商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3)督促承建商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4)审查承建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措施方案,并监督实施;(5)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工程例会(每周一次),审查设计变更;(6)编制投资控制计划,审核已完工程量,并按已收工程量签认承建商工程中期付款申请;(7)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委托人批准设计变更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8)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见证取样复检,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监控;(9)监督承建商严格按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建商实施预控措施;(10)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并进行旁站监理,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14(11)分析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12)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承建商之间的争议;(1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实施;(14)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告,报委托人和有关主管部门:(15)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16)组织并参与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17)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18)编制监理工作竣工资料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负责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修复、检修、检验、实验及相关监理工作:(19)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0)签发最终支付证书:(21)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的工作内容。2.1.3(1)总监及班子其他成员在施工过程中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第一次处违约金500元人民币/人,第二次处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人,第三次处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人。超过三次,发包方有权要求中标方更换不低于中标监理能力的监理人员。(2)监理责任期内中标方必须确保投标时所确定的监理机构人员完全到位,且人员条件必须与投标书申报的一致。(3)中标方的监理人员不到位,经发包方书面通知后一周内仍不到位的,或者中标方擅自更换监理人员,经发包方书面通知后拒不改正的,发包方有权不予支付应付未付的监理报酬,如发包方还因此受到其他经济损失的,中标方还应据实予以赔偿。(4)若监理人员不称职,发包方有权要求中标方更换不称职人员,更换的监理人员应在3天内到位。更换后的监理人员须经发包方确认并符合要求。中标方一周内应完成被撤换人员与接替人员的交接手续,并保证不因人员交接耽误相关工作。否则,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由中标方负责赔偿。(5)中标方未按要求完成监理工作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发包方解除本合同的,不予支付应付未付的监理报酬,如发包方还因此受有其他经济损失的,中标方还应据实予以赔偿。(6)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通讯设施、办公设施(用品)、生活设施(用品)由监理单位自行解决,并承担其费用。(7)总监办及监理人员忽视安全管理,造成安15全隐患,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事故的,对总监理工程师处以20000元以上违约金,当监理不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2.1.4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其他除办公用房以外的生活场所、设施、检测仪器和试验设备等所有仪器、设备、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等为完成监理服务工作所需的一切监理设施均由监理人自行购置、解决,其费用已经包含在监理人的投标报价和合同价款中。监理人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派遣项目班子。2.1.5保修期内监理人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进行质量回访,有质量问题应在24小时内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整改并现场监督,否则委托人将扣取监理服务费的部分尾款。2.1.6委托人将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决定工程的实施时间。进场时间以委托人通知为准,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三日内无条件进场,未进场前所发生的费用监理人应在报价时综合考虑在报价中,若未按时进场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委托人将另行招标并不作任何补偿。。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①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②政策批准的建设计划及其他有关文件:③监理合同及业主认可的其他监理工作文件:④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签订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合同、协议中标人的投标文件。1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o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①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在工程建设合同期内因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原因确需更换的,变更人员累计人次不得超过合同约定项目编制总人数的50%,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且必须经委托人同意,并将新人员的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②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承担其他监理工作。③如监理人所派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出现:辞职、死亡、重大疾16病(需提供国家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开具的医学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不可抗力等原因,经委托人同意,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按照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139-2013)进行本项目工程监理。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1、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调换项目经理的,应事先和委托人或授权委托人协商,委托人同意后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调换项目经理通知。2、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他管理人员的应提前7天通知委托人或授权委托。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1、监理人应在设计开工前10日向委托人提供2套《监理规划》;2、监理人应在每月的5日前向委托人提供1份上月的《监理月报》;3、监理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或有关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在专项工程开工前14日向委托人提供2套《监理实施细则》,监理人应及时或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时限和份数提供专项报告。。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4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合同终止日期后14天内,现场移交。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以委托人的通知文件为准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17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比例为:,汇率为: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元)首付款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10%30689.88第二次付款工程量完成30%后20%61379.78第三次付款工程完成50%后20%61379.78第四次付款工程完成80%后30%92069.66第五次付款结算审计后17%52172.81最后付款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剩余监理服务费至100%9206.97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订立的条件,须在合同签订前提交。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才能签订合同。监理人提交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或保险担保),保函承包人应保证履约担保在发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前一直有效,如果监理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有明确的有效时间,当合同工程的竣工日期发生延期时(不论何原因),监理人应在收到委托人通知后7天内重新提交一份等金额的履约担保,新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符合委托人的要求,若监理人未保证按18履约担保要求缴纳,则视为弃权,委托人有权另行委托,未支付的工作酬金则不再支付。履约保证金须通过监理人的基本账户转入,凡是通过个人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一律视为未缴纳,不予签订合同。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受证书(或工程验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监理人。6.1.2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压证监理制度,监理人须提供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总监注册证书原件后方可签订监理合同,至本工程完成后才能退还。合同签订后,监理人需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6.1.3监理人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1)监理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2)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的(办理了变更手续的除外):(3)监理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9(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与委托人、施工总承包、勘察设计等单位的各种文件、信件往来,不得透露给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人,保密期限为长期。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有关本工程的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专项监理方案,保密期限为长期。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不得透露与专用条件8.4保密所约定的内容。9.补充条款1、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元)首付款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10%30689.88第二次付款工程量完成30%后20%61379.78第三次付款工程完成50%后20%61379.78第四次付款工程完成80%后30%92069.66第五次付款结算审计后17%52172.81最后付款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剩余监理服务费至100%9206.972、未尽事宜,委托人、监理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补充协议明确21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22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2.工程勘察文件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5施工许可文件6.其他文件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4检测和试验设备2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污水处理厂优化提升改造及设施设备更新 污水处理厂优化提升改造及设施设备更新项目监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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