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2026)



一、合同编号:20251229
二、合同名称:福安河流域农村生活污 水治理工程第二次
三、项目编号:柏晟采字【2025】178
四、项目名称:福安河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
2、地址: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
3、联系方式:13908609889
4、供应商(乙方):湖北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地址: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32号新城华府会所
6、联系方式:18271319276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福安河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1548000元
5、合同金额:154.8(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5年12月30日至2026年10月30日;履约地点:宜昌市点军区联棚乡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500-2025-01948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12-29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01-27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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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甲方: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乙方:湖北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编号:20251229签订地点: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甲、乙双方就福安河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第二次事宜签订本合同。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组成1、磋商文件及其所有补充文件;2、乙方的响应文件及磋商承诺;3、成交通知书。4、协议书附件。第二条采购内容福安河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对福安村、长岭村和泉水村的5个集中片区的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新建主要工程内容如下:福安村:新建10t/d污水处理设备+人工湿地1套,16m³大三格化粪池1套及其配套污水管网和附属设施。长岭村:新建10t/d污水处理设施+人工湿地1套,10t/d污水处理设施+生态塘(生态塘由长岭钓场企业自建)1套。泉水村:新建5t/d污水处理设施一座及其配套污水管网和附属设施。(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第三条相关要求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2月30日至2026年10月3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时间为准)。总工期日历天数:300日历天。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安全生产要求:达到《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2018)合格标准,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第四条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为:15480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肆万捌仟元整)第五条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预付款,完工总工程量的80%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工程完工且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完成后且提交完整的工程资料至甲方档案室,符合档案管理的标准后,支付至竣工决算审计结果的98.5%;剩余1.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时间支付。第六条合同价格:1、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各种因素引起的材料价格、工程量、人工工资(政策性调整除外)、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变化的风险。2、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①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②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5%)的;③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3、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按乙方投标报价的同一价格水平,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4、价格调整: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材料价格。第七条保修本工程保修期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从验收合格之日算起。第八条分包与转包本项目工程不得分包或转包。第九条违约责任1、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2、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1)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到工程进度的;(2)因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到工程进度的;(3)不可抗力;以上情形包括通用条款中约定的情形应在发生后七天内按规定程序办理签证,否则不予认可。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原则上合同单价不变。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按1000元/天从合同价款中扣除。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甲方和乙方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百年一遇以上等级的风、雨、雪自然灾害。5、工程完工后验收不合格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3%的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同时乙方应负责返工至验收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6、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施工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人事伤亡、财产损失的,全部责任及损失赔偿由乙方承担。7、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乙方原因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涉及的所有罚款和经济损失赔偿。第十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合同份数本合同甲方、乙方各两份,均具同等效力。甲方(公章):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2025年12月29日乙方(公章):湖北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182713192762025年12月29日第二部分协议书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附件3:安全生产责任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甲方(全称):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乙方(全称):湖北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福安河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第二次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质量保修期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甲方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责任期内,由乙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工程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1.5%,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经验收、核算后,一次性退清保修金余额。保修期内,所发生的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甲方、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甲方(公章):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乙方(公章):湖北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地址: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32号新城华府会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13872520272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账号:42201338501050210269邮政编码:邮政编码:443600附件2: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甲方(甲方):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乙方(乙方):湖北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名称:福安河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第二次为加强廉洁建设,规范承发包双方的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第308号令的有关规定,由甲方与乙方订立本协议书。第一条甲乙双方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第308号令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设立廉洁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廉洁建设的行为,应向其上级部门或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举报。影响合同履行的,可按合同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处理。第二条甲方责任(一)甲方作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和资金管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甲方责任。(二)甲方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财物和其他利益。财物是指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包括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或者予以报销各种费用。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三)甲方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四)甲方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等安排提方便。(五)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友不得从事与乙方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六)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约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责任(一)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施工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与规范,依照合同负责承担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资金控制。(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人员给付财物和其他利益。财物是指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包括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或者予以报销各种费用。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四)乙方不向甲方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等安排提供便利。(五)乙方不接受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友从事或明示、暗示干涉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的要求。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二)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五条协议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第六条协议法律效力本协议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第七条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在签订后与工程建设合同一并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委托)的部门(机构)备案一份。甲方(公章):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乙方(公章):湖北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地址: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32号新城华府会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2025年12月29日2025年12月29日附件3:安全生产责任状甲方(甲方):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乙方(乙方):湖北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确实加强安全生产,强化安全防范意识,规范施工,安全作业,确保“百年大计,安全第一”。现结合安全生产相关条例和各级政府的要求,特对施工签订责任状,以期共同遵守。一、甲方负责事宜1、甲方指派马丽华同志为该工程安全联络员。2、甲方负责贯彻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的安全法规和章程,发布安全管理的要求和动态。3、甲方定期和不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必须按安全生产规定、规程进行操作和组织施工。二、乙方负责事宜1、乙方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其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上墙公布;进场或施工期间召开全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贯彻安全防范知识、安全生产法规和上级精神。2、乙方指派林永雄同志为该工程安全员,施工现场安全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检查和排除不安全隐患。3、施工现场安全网、安全警示牌等安全防范设施必须齐备完好,凡进入施工作业区的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工具。4、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文明施工、规范施工、安全作业,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5、乙方施工用爆破物资必须按法定程序审批购买,专人保管,安全使用,爆破必须进行设计计算,严格控制药量,确保人身安全、工程安全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6、乙方施工用车辆、机械必须证照齐全,设备运转正常,无坏车、报废车、破损设备投入施工。遵循车辆及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经常性地对车辆、设备检查维修,确保车辆、设备完好。7、乙方必须加强对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文物的保护,不得损坏,如果损坏全额赔偿,并承担一切责任。8、加强防火、防盗、防汛抗灾工作。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专人值班,及时排险报灾和险区观测。9、乙方必须全面加强施工中各项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管理,若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半小时内上报甲方和相关单位,并及时作好善后处理工作,同时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三、责任状的生效与终止本责任状从年月日起生效,至该工程竣工验收终止。本责任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2份。甲方:乙方:湖北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32号新城华府会所电话:电话:0717-28680692025年12月29日2025年12月29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宜昌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