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秸秆堆沤肥采购合同公告(农安县黑土地保护监测中心2026)
一、合同编号:11N23987329A20251401
二、合同名称:农安县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327号-1-ZKZB-2548056
四、项目名称:农安县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农安县黑土地保护监测中心
地 址:农安县铁西农伏路七号
联系方式:043183246890
供应商(乙方):长春市嘉田农业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农安路北侧龙源新居小区3栋1层19门
联系方式:1804304122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一标段 数量:500.00 单价(元):1995.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2.合同金额(元):9975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1月1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1月2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一标段合同.pdf
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一标段合同.pdf
吉林省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A-2025-011签订地点:农安县黑土地保护监测中心签订日期:2025-11-10农安县黑土地保护监测中心(需方)需求的秸堆还田(货物名称)经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招标方)以编号为[2025]-00327号-1-zkzb-2548056的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长春市嘉田农业有限公司(供方)第一标段(包号)为中标单位。供需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互惠和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一、货物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货物名称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总计金额(元)秸秆堆沤肥符合国家及化验标准公顷5001995997500.00二、合同价款:2.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玖拾玖万柒仟伍佰元整,小写)997500.00元。三、交货地点、时间、方式:3.1交货地点:华家镇双河川村3.2交货时间:2026年3月前3.3交货方式:供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后经需方验收合格。四、付款:4.1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需方单位],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如果有的话)。4.2按供、需双方所签定的政府采购合同,由招标方支付货款。待项目资金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完成。五、验收:5.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厂商就此次投标项目所出具的货物授权书原件或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以及相应手续。5.2需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于七(7)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5.3验收通过后,供方应向需方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证书、进口产品需提供文件、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文件并与需方共同在《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六、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6.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6.2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七、伴随服务:17.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7.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运输、撒施。7.3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八、技术要求:8.1中标作业组织与堆沤地所在村委会或合作组织负责人共同研究、设立堆沤场,堆沤场要远离村屯,不影响村民正常生产生活,不污染地下水,不造成面源污染。8.2作业组织按照“1公顷秸秆+30公斤腐熟剂+7.5吨畜禽粪便(鸡粪不能少于2/3)的标准,收集秸秆并粉碎,长度不超过20厘米,秸秆腐熟剂要提前均匀混拌在沤堆中,选择专用场地,远离水源,同时要铺放防渗透膜,防止粪水下沉。实施秸秆集中混拌堆沤3-5个月左右直接还田,堆沤过程中各个环节需留有影像资料。发放标准按照每公顷至少4.5立方米进行发放,发放通过抛撒设备直接施入收集秸秆地块,形成一个闭环。8.3黑土地保护监测中心技术人员负责监督。秸秆、腐熟剂、畜禽粪便需有专人负责接收,填好接收单。秸秆腐熟剂要有运单及检验报告。九、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9.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详见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和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如果上述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9.2如果上诉8.1款无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需方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9.3关于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的其他约定:根据评标过程中或者商务谈判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在订立合同时标明。十、质量保证: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堆沤肥保质保量。十一、索赔11.1需方有权根据当地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11.2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2)供需双方可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11.3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10.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通过采购方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十二、供方履约延误:12.1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12.2如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违约终止合同。1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廷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2供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十三、误期赔偿:13.1除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10%)。13.2误期赔偿费可从预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3.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13.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十四、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14.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供方应向采购方提交一笔合同金额3%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交的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之日止,不计利息。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银行转帐支票或履约保函的方式提交,供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3当中标人违约时,履约保证金归需方所有,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14.4履约保证金到期后,转为质量保证金,期限为一年,不计利息。一年内所有产品无质量问题,予以返还:否则,予以扣除。14.5质量保证金将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方式退还。十五、不可抗力:15.1如果供需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5.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供需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供需双方商定的事件(供需双方认定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属不可抗力)15.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供需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十六、争端的解决:16.1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有关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16.2如果调解不成,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16.3诉讼费除法院另有载决外均由败诉方负担。16.4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十七、违约终止合同:17.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3(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如果需方认为供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所能获得的权益。17.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17.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十八、破产终止合同:18.1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十九、合同转让和分包:19.1除需方和采购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二十、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根据评标过程中或者商务谈判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在订立合同时标明)。二十一、适用法律:21.1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二十二、合同生效:22.1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采购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22.2本合同一式叁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作为向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提请付款的凭证。二十三、合同附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2、供方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期间的书面承诺文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3、产品样本、说明书、图(与合同配置不符之处,以合同为准):4、中标通知书:5、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6、合同的其他附件。上述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和对需方有利的为准。二十四、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和采购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二十五、合同备案: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十六、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赂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合同中,双方4当事人指供需双方。需方:农安县黑土地保护监测中心供方:面地址:农安县农安镇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效字日期:///1(签章)签字日期:2025.11.10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043183246890电话:18043041222开户银行:农安北银村镇银行开户银行:5吉林省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A-2025-011签订地点:农安县黑土地保护监测中心签订日期:2025-11-10农安县黑土地保护监测中心(需方)需求的秸堆还田(货物名称)经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招标方)以编号为[2025]-00327号-1-zkzb-2548056的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长春市嘉田农业有限公司(供方)第一标段(包号)为中标单位。供需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互惠和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一、货物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货物名称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总计金额(元)秸秆堆沤肥符合国家及化验标准公顷5001995997500.00二、合同价款:2.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玖拾玖万柒仟伍佰元整,小写)997500.00元。三、交货地点、时间、方式:3.1交货地点:华家镇双河川村3.2交货时间:2026年3月前3.3交货方式:供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后经需方验收合格。四、付款:4.1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需方单位],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如果有的话)。4.2按供、需双方所签定的政府采购合同,由招标方支付货款。待项目资金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完成。五、验收:5.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厂商就此次投标项目所出具的货物授权书原件或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以及相应手续。5.2需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于七(7)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5.3验收通过后,供方应向需方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证书、进口产品需提供文件、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文件并与需方共同在《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六、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6.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6.2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七、伴随服务:17.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7.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运输、撒施。7.3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八、技术要求:8.1中标作业组织与堆沤地所在村委会或合作组织负责人共同研究、设立堆沤场,堆沤场要远离村屯,不影响村民正常生产生活,不污染地下水,不造成面源污染。8.2作业组织按照“1公顷秸秆+30公斤腐熟剂+7.5吨畜禽粪便(鸡粪不能少于2/3)的标准,收集秸秆并粉碎,长度不超过20厘米,秸秆腐熟剂要提前均匀混拌在沤堆中,选择专用场地,远离水源,同时要铺放防渗透膜,防止粪水下沉。实施秸秆集中混拌堆沤3-5个月左右直接还田,堆沤过程中各个环节需留有影像资料。发放标准按照每公顷至少4.5立方米进行发放,发放通过抛撒设备直接施入收集秸秆地块,形成一个闭环。8.3黑土地保护监测中心技术人员负责监督。秸秆、腐熟剂、畜禽粪便需有专人负责接收,填好接收单。秸秆腐熟剂要有运单及检验报告。九、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9.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详见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和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如果上述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9.2如果上诉8.1款无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需方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9.3关于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的其他约定:根据评标过程中或者商务谈判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在订立合同时标明。十、质量保证: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堆沤肥保质保量。十一、索赔11.1需方有权根据当地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11.2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2)供需双方可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11.3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10.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通过采购方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十二、供方履约延误:12.1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12.2如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违约终止合同。1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廷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2供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十三、误期赔偿:13.1除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10%)。13.2误期赔偿费可从预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3.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13.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十四、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14.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供方应向采购方提交一笔合同金额3%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交的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之日止,不计利息。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银行转帐支票或履约保函的方式提交,供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3当中标人违约时,履约保证金归需方所有,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14.4履约保证金到期后,转为质量保证金,期限为一年,不计利息。一年内所有产品无质量问题,予以返还:否则,予以扣除。14.5质量保证金将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方式退还。十五、不可抗力:15.1如果供需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5.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供需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供需双方商定的事件(供需双方认定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属不可抗力)15.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供需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十六、争端的解决:16.1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有关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16.2如果调解不成,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16.3诉讼费除法院另有载决外均由败诉方负担。16.4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十七、违约终止合同:17.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3(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如果需方认为供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所能获得的权益。17.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17.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十八、破产终止合同:18.1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十九、合同转让和分包:19.1除需方和采购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二十、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根据评标过程中或者商务谈判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在订立合同时标明)。二十一、适用法律:21.1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二十二、合同生效:22.1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采购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22.2本合同一式叁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作为向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提请付款的凭证。二十三、合同附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2、供方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期间的书面承诺文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3、产品样本、说明书、图(与合同配置不符之处,以合同为准):4、中标通知书:5、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6、合同的其他附件。上述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和对需方有利的为准。二十四、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和采购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二十五、合同备案: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十六、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赂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合同中,双方4当事人指供需双方。需方:农安县黑土地保护监测中心供方:面地址:农安县农安镇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效字日期:///1(签章)签字日期:2025.11.10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043183246890电话:18043041222开户银行:农安北银村镇银行开户银行: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秸秆堆沤肥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