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改造采购合同公告(乐山市公安局2026)



一、合同编号: N5111012025000457-1
二、合同名称: 市监管中心房屋维修改造
三、项目编号: N5111012025000457
四、项目名称: 市监管中心房屋维修改造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乐山市公安局
地 址: 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363号
联系方式:13981300900
供应商(乙方):恒顺(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经济开发区九园黄庄分园2号路285号
联系方式:1890208234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市监管中心房屋维修改造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00项
主要标的单价:1132888.000000元
合同金额: 113.2888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1-26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1-28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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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N5111012025000457-1发包人(全称):乐山市公安局(甲方)承包人(全称):恒顺(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乙方)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市监管中心房屋维修改造2.工程地点:乐山市监管中心3.项目编号:N51110120250004574.工程内容:市监管中心房屋维修改造5.工程承包范围:拘留所及看守所维修改造。范围以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图纸所示的范围为准。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6年2月。计划竣工日期:076年月2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个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针对本项目的施工,必须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规范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验收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叁万贰仟捌佰捌拾捌元整(¥1132888.00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叁万捌仟零捌拾柒元陆角玖分(¥38087.69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零(¥0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1-人民币(大写)零(¥0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500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王杰;身份证号:******************;证书号:津212141634417。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谈判文件;(5)响应文件:(6)评审报告;(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4.乙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00年1月2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乐山市公安局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发包人:乐山市公安局(签字)天发胗承包人:恒顺(天津)建设有限公司(签字)药利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363号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地址:天津市宝坻经济开发区九园黄庄分园2号路285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18902082348开户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账号:01012100000193369账号:12050172080000004272银行行号:313665000107银行行号:105110035192-3-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备注:1、本项目通用合同条款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执行。2、如有最新版本,参照最新版本执行。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及工程量清单等资料。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2.1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1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2设计人:名称:四川汇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联系电话:手机15308136707电话:028-87306377传真:028-87306377电子信箱:398584711@qq.com通信地址:成都高新区吉龙一街55号8栋17层1708号1.3工程和设备1.3.1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1.3.2永久占地包括:/。1.3.3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1.4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四川省及乐山市与本项目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1.5标准和规范1.5.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和地方现行及已颁发或将要执行的标准、规范。1.5.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5.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6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谈判文件;(6)响应文件:(7)评审报告;(8)技术标准和要求;(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1)其他合同文件。1.7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进场前提供基础施工图;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施工图1套:所有图纸仅用于本项目,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6-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1.7.2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说明、施工控制网资料、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计划、施工工艺及技术要求、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设计交底后14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四份,如发包人或监理人需要更多份数时,承包人按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如发包人或监理人需要其他形式时,承包人按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发包人复审,发包人收到经监理人审查的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复审完毕:监理人或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或复审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审查、发包人复审。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以及现行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标准图集等技术资料,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8联络1.8.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8.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本工程委派的发包人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或承包人工商登记住所地;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方项目经理。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工程师。-7-1.9交通运输1.9.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自行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已进行了综合考虑,不再另计。1.9.2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项目红线范围内。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9.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0知识产权1.10.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10.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10.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1.11.1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通用条款执行。2.发包人2.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8-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2.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施工场地开工前完成,满足工程开工条件。2.2.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所需的水、电、通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所证、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制点交验要求:/。(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2.3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9-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图纸及竣工图电子文档。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3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完成深化设计文件提交时间:5个工作日。b.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5个工作日。c.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d向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e需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手续:/。f.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g.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1。h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i.消防相关工程、资料完善并确保通过消防验收。j.按合同约定支付竣工结算效益审计费用。k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1.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王杰;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10-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津212141634417: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津建安B(2017)0053877;联系电话:18188337716: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料整理、按图施工,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等涉及该工程的项目事宜。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天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逾期未提供或拒不提供的,承包人按每天2000元人民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按每天(或次)1000元人民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按每天(或次)1000元人民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直至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自承包人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之日起直至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经发包人批准同意之日止,承包人按每天1000元人民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签订合同前。-11-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要求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书面通知后,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超过期限的:(1)拒绝撤换技术负责人的,承包人按每人次1000元人民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超过期限3天仍拒绝撤换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直至承包人撤换人员并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且自承包人接到撤换通知之日起直至承包人撤换技术负责人并经发包人批准同意之日止,承包人按人每天1000元人民币向发包人追加支付违约金;(2)拒绝撤换施工员或安全员的,承包人按每人次1000元人民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拒绝撤换除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外的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按每人次1000人民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凡离开施工现场超过1天,均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按每人次2000元人民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按每人每天(或次)2000元人民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4分包3.4.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无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4.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4.3分包合同价款-12-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5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扩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无其它特殊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6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监理人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内,对工程施工及缺陷责任期全过程行使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合同管理的监督管理权,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指示。当发生工程变更、工艺变更,以及监理人指示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需要调整合同价格(包括需要发包人支付合同外款项),或其可能产生的间接后果会导致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时,监理人尚需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职权。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办公场所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生活场所由监理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13-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3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2)/(3)/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2隐蔽工程检查5.2.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通知住建局等部门到现场确认。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派驻的现场负责人及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直至通过验收为止。承包人同时做好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作为结算时的参考。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6.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6.1.3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14-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6.1.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措施基本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纳入进度款同期支付。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3.1开工准备-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1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十级以上的大风持续6小时及以上;(2)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达到200mm以上;3)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4)山洪、滑坡、泥石流。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17-8材料与设备8.1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8.2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2.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3样品8.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8.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4.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4.2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2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变更权的约定:工程变更决定权归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在未经发包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承包人与设计方、监理方串通进行不必要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施工合同,-18-由此引起的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变更程序:按乐山市政府乐府办发【2023】21号文的规定程序执行。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有差值的或增项工程,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方、三方签证为根据,通过审定最终值为准。结算方式如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清单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工程量的增加值在15%以内(含15%),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如有减少按实结算。(2)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清单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工程量的增加值在15%以上时,超过15%部分按照中标清单综合单价下浮5%与评审预算控制单价相比,以价格低者作为结算单价。(3)措施费(单价措施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包干使用,不予调整。(4)弃土场地及运距:由发包人指定弃土场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包括弃土的运距,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若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改变弃土场位置,运距减少的费用按实扣减,运距增加的费用和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在发包人划定的工程建设范围内及周边弃土(发包人指定的弃土范围除外):发包人指定场内弃土的,按场内运输计算弃土费用。承包人自行负责弃土的,承包人弃土必须符合城市管理规定,严禁承包人随意弃土。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19-①中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中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②中标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③中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组价,乐山市造价信息价上有的按信息价执行,信息价上没有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根据设计方案、施工图,按实按质确认价格为准。在组价后,并按中标价(扣除暂列金)与招标控制价(扣除暂列金)计算的下浮的比例下浮后执行(经认质认价材料不下浮)。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内。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7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详见附件4:《专业工程暂估价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暂估价项目实施前28天,承包人须将暂估价项目设计方案(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报发包人审查:(2)暂-20-估价项目设计方案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7天内,承包人将暂估价项目施工图(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及预算(承包人或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报监理人初审同意后报送发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3)暂估价项目按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方式计价。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在实施暂列项目前,按规定完善相关流程,最终以审定金额为准。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予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以基准日期乐山市造价站发布的《乐山市建筑材料市场信息价》的材料信息价为依据。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21-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上11.2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不予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以外的其他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调整。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扣除暂列金和暂估价和安全文明施工费后的40%。预付款支付期限:签订合同后,施工单位进场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不含暂列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4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扣回。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不提交预付款担保。-22-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配套计量规范文件、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最终以结算审定金额为准。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个月计量一次。首次计量周期起始时间为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结束时间为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次月19日。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合格工程量报告,并附具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查并报送发包人,据此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但该工程量报表并不代表实际完成工程量,实际完成工程量以竣工结算审核为准。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①合同签订生效后,施工单位进场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支付合同总金额(不含暂列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40%作为预付款。②工程进度完成70%,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支付合同总金额(不含暂列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③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支付至财政结算评审总金额的97%。④一年缺陷责任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支付至财政结算评审总金额的100%。-23-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上一次计量周期内已完合格工程量对应金额;(2)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支付的预付款和应返还扣减的预付款;(3)截至上次付款周期累计支付的进度款金额;(4)上次付款周期已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相关证明材料。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监理人报送进度付款申请,并附上一次计量周期内已完合格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或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重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重新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7天内完成核查并送发包人。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经监理人审查的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该进度款支付证书不代表实际结算,最终结算以结算审核机构审定为准。(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且承包人提供相应票据后28天内。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且承包人提供相应票据后第92天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不采用支付分解表。13.验收和工程试车-24-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当工程具备第13.2.1项(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进行预验收(含工程实体预验收和工程竣工资料预验收)。工程实体预验收由监理人主持,承包人、发包人、设计人、勘察人等相关单位参加:工程竣工资料预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参加。(2)预验收不合格或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监理人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预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预验收合格并认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7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具体验收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4)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28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5)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6)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28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5-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违约金,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91天内,具体时间由发包人通知。工程移交前,承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管护工作,并承担各项费用。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违约金。自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第92天起,承包人因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管护工作所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管护不力造成被盗、损坏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自承包人收到移交时间通知之日起,按每天1000元人民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工程移交完成:工程移交完成前,承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管护工作,并承担各项费用。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由发包人和监理人确定具体试车内容,但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一致。(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和(或)第三方进行投料试车。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和结算审核机构要求。-26-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1、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送发包人,若监理人在14天内完成核查确有困难,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至迟不超过28天。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核查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63天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结论和竣工结算申请报送结算审核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重新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7天内完成核查并送发包人。结算审核机构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14天内,发包人按支付到审定结算价的97%向承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本项目结算审定结束(以财政部门或第三方出具的审定结论时间为准)后,若被财政监督或其他具备监督职能的部门抽查复审认定存在以下情形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财政资金退还责任:(一)经抽查复审认定本项目送审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乙方应将弄虚作假虚增的工程价款(以抽查复审认定金额为准)在抽查复审认定结论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二)经抽查复审确认项目审减比例大于财政投资评审或第三方机构的原审定审减比例,对超过3个百分点(不含)以上的差额部分,乙方应在抽查复审认定结论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供相应票据后10天内完成竣工付款。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由合同当事人共同复核,经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期间发包人不予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竣工付款证书结果。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2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7-(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相应票据后60天内完成支付。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28-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仅计划工期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预付款逾期支付的,无违约金;进度款、竣工付款、最终结清逾期支付的,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仅工期顺延。(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仅工期顺延。(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仅工期顺延。(7)其他:无。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暂停施工的;不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或)执法部门检查执法的;收到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的通知和(或)指令后7天内不执行、不整改或不回复的。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应视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金额大小,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5万元人民币违约金;-29-(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立即清运出施工现场,已用于工程的限期拆除,并视已用工程量大小,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5万元人民币违约金:(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限期拆除,并视不合格工程量大小,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5万元人民币违约金;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无。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3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和其它相关费用。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①承包人应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②承包人应要求分包人在整个分包合同履行期间为其履行分包合同的全部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②承包人应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办理第三者责任险,并缴纳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并承担费用。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30-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四节合同附件格式-31-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乐山市公安局承包人(全称):恒顺(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质保期:详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第39—42条。2、质量保修期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为2年。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32-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保修费用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其他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乐山市公安局承包人(公章):恒顺(天津)建设有限公司薛利红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天(签字):202年1月26日2006年1月2-33-附件3:履约验收方案一、验收组织方式:自行验收二、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三、是否邀请专家:否四、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五、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六、履约验收程序:一次性验收七、履约验收时间:1、验收条件说明: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达到验收条件起10日内,验收合同总金额的100%。八、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九、技术履约验收内容: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十、商务履约验收内容: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十一、履约验收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乐山市财政局《关于沿用(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市财政采(2021)8号)、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的要求进行验收。十二、履约验收其他事项:另行约定-34-附件4:风险管控措施对于《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的采购项目,要研究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判断风险发生的环节、可能性、影响程度和管控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无。-3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房屋维修改造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