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采购合同公告(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2026)
一、合同编号: 20261208495
二、合同名称: 团体保险协议(更正)
三、项目编号: 20261208495
四、项目名称: 团体保险协议(更正)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
地 址: 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31号
联系方式:022-58873969
供应商(乙方):详见合同
地 址:详见合同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中心机关2026年补充医疗保险和交通工具意外保险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
合同金额: 14.73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1-28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1-28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中心机关2026年补充医疗保险和交通工具意外保险.pdf
中心机关2026年补充医疗保险和交通工具意外保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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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20261208495团体保险协议H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住院、门特、家庭病床费),乙方对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大额医疗费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需要被保险人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含医保规定需要个人承担的增付及自费部分),按比例(A计划:75%、B计划:75%、C计划:75%)给付保险金。3、超高段保险金保险期间内,参保职工因疾病或意外发生的符合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住院、门特、家庭病床费),乙方就超过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乙方按(A计划:95%、B计划:95%、C计划:100%)比例给付保险金。4、小额保险金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发生的符合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乙方对门(急)诊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医保规定需要个人承担的增付及自费部分),扣除免赔额(A计划:200元、B计划:200元、C计划:200元)后,按比例(A计划:80%、B计划:90%、C计划:95%)给付保险金。5、大额保险金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发生的符合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乙方对门(急)诊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2铁、轻轨、地铁)期间(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额为(A计划、C计划:800000元)。3.C类意外伤害保险金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额为(A计划、C计划:800000元)。4.D类意外伤害保险金D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汽车(含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期间(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走出汽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额为(A计划、C计划:400000元)。5.E类意外伤害保险金E类: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自驾车(含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期间,在车厢内因交通事故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额为(A计划、C计划:400000元)。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的发生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已有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该被保险人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须扣除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4五、保险期间、保险费及交付方式《守护专家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保险期间自2026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6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保费:A计划:1704元/人、B计划:1964元/人、C计划:1704元/人。《人保健康福佑相伴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保险期间自2026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7年2月28日二十四时止。保费:A计划、C计划:260元/人。甲、乙双方签定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缴纳保险费,且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作撤件处理。做撤件处理的,乙方对撤件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因发生欠缴或保费缴纳不足,乙方将中止给付责任,待甲方补缴保费后,继续承担给付责任。六、保单服务(一)被保险人增加在保险期间内且保险合同有效时,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需要甲方填写相关申请材料,提供相关被保险人清单(清单同时提供电子版),并加盖公章。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收取该被保险人的保费,出具增加被保险人的批单。增加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期必须与首批参保人员一致。增加被保险人的生效日期可选择为即时生效,即:提出申请之日次日的零时起:也可由甲方参保单位选择生效日期,但自增加被保险人生效日期起甲方必须已为其办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手续并需提供相6被保险人前提出该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甲方办理减少被保险人后,乙方不再受理该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申请理赔的,减少被保险人时乙方不退还现金价值。减少被保险人后,剩余被保险人应不得低于乙方规定的最低人数或参保比例;若减少被保险人导致退休人员比例增加5%或平均年龄增加3岁以上,乙方有权对原保单加费或采取其他措施。社保补充险类产品:现金价值=保险费×(保险期间剩余月数/保险期间总月数)意外险类产品:现金价值=保险费×(剩余保险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三)如果增、减被保险人导致团体被保险人风险水平发生变化,影响核保定价的,甲乙双方协商重新审核定价。(四)超过保险期间,或因未缴纳保费等原因导致的保险合同无效(失效)时,无法受理增人、减人等保单服务。(五)甲乙双方约定统一办理保单服务的提交频次为随时。(六)保单的保险计划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可变更;被保险人的保险计划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也不可变更。(七)甲方如有单位信息、人员信息、账户信息等信息需要变更时,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变更申请手续及相关证明文件,经乙方审核同意后,进行变更并出具变更批单。(八)部分险种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需要解约的,可由甲方参保单位提出解约申请,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保单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以及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经82.根据反洗钱相关监管规定,如理赔金额大于等于1万元人民币,需提交被保险人银行卡复印件及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专用材料:(一)《守护专家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A计划:在职职工,B计划:退休职工,C计划:副局级领导)1.1基本住院补充保险金理赔情况一:被保险人在定点医院住院后住院医疗费用由医院垫付的,提交该次住院的全额“住院收据”原件(加盖收费章)及津社保医支字2号表原件(加盖医院医保章)。情况二: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的,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完毕的津社保医支字106号表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章)。情况三:被保险人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通过门特联网刷卡结算的,提交全部门特联网结算收据原件(加盖收费章)及费用清单。情况四:被保险人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的,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完毕的津社保医支字106号表(加盖社保经办机构章)。1.2大额救助补充保险金理赔情况一:被保险人在定点医院住院后由医院垫付的,需提交该次住院的全额“住院收据”原件(加盖收费章)、津社保医支字2号表原件(加盖医院医保章)。情况二: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的,需提交10材料一:门诊收据原件(加盖医院收费章),如清单不全或清单另附需提供费用清单。(如个别医院仍为老版门诊收据,需提交第二联门诊收据及第三联社保报核,加盖医院收费章;部队医院需提交第一联收据联及第二联记账联,加盖医院收费章)定点药店购药需经定点医院明确诊断后开具外购处方,方可于定点药店购药。没有经过诊断于药店购药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药店购药需在社保定点药店,报销时需提供发票(加盖药店发票专用章)、外购处方(加盖外购处方章)。若药店出具的为增值税发票,则需提交增值税发票(加盖药店发票专用章)、对应的费用清单(加盖定点药店医保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外购处方(加盖外购处方章)。材料二:收费项目中包含中西药费、中成药费及中草药费的,需提交外购处方。材料三:收费项目中包含放射费、化验费及检查费的,需提交检查化验报告。材料四:就诊病历。(二)《人保健康福佑相伴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1、理赔申请书;2、保险合同;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等与交通事故相关的证明材料;5、医学死亡证明;12甲乙双方应同时遵守《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责任条款》内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十二、争议处理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妥善解决。如双方无法达成共同意见,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协议效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其他方面协议中未说明情况,均依照乙方《守护专家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人保健康福佑相伴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中的相应规定执行。J甲方:乙方:(盖章)(盖章)授权代表:授权代表:2026年1月28日2026年1月28日14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2.处理个人信息必须具备适用数据保护规定明确的合法性基础,并在履行本协议之最小必要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个人信息主体授权同意,不得超出个人信息主体授权范围处理个人信息。1.3.涉及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应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并应符合适用数据保护规定的要求。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1.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应符合实现本协议业务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个人信息应当在中国境内存储,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有业务需要向中国境外提供数据的,应按法定要求签署相关协议约定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义务,并已完成监管要求的相应数据出境审批程序,确保数据出境活动符合适用数据保护规定的全部要求。大:1.5.应按照适用数据保护规定的要求对相关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就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并将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至少保存三年。1.6.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2.各方权利义务2.1.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明确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16全审计、现场核查、对个人信息处理设施、设备和文档进行检查等。受托处理者应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和安全保护措施情况进行记录和保存,并应积极配合委托人监督。委托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受托处理者配合完成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事宜。受托处理者未按照适用数据保护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处理个人信息,给委托人及委托人客户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受托处理者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同时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协议。2.8.具体业务合作中,若依据适用数据保护规定,双方被认定为共同数据处理者的,双方作为共同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数据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同意,在共同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模式下,双方内部仍为独立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各自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一方因另一方处理数据和个人信息的行为遭受监管处罚或投诉、索赔时,另一方承诺补偿对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声誉损失)。3.技术和组织措施3.1.双方应对数据严格保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制度、访问控制、加密、安全测试、评估、应急响应机制、数据恢复能力等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和数据安全。若接收方/受托处理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数据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同步通知个人信息处理者,减轻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及个人信息主体等第三人的危害。3.2.双方存储和处理数据的网络系统应按照法律要求办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建立适当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力。3.3.本协议若涉及处理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认定的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如适用),双方应当具备与处理重要数据相适应的组织和技术安全能力,并配合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要数据处理者义务、数据安全评估和监管部18受影响的个人信息主体以及监管部门进行通报。4.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保障4.1.一方应在其数据处理角色所要求的责任范围内积极协助另一方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响应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包括查询、更正、删除、注销、撤回同意、获得个人信息副本权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全部个人信息主体权利范围)等。若接收方/受托处理者直接收到来自个人信息主体有关其个人信息的任何查询要求或投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访问、更正、删除、提供副本等要求,接收方/受托处理者应立即通知个人信息处理者,并按其书面指示进行处理和回应。4.2.若接收方/受托处理者收到任何司法或行政命令、传票或任何其他文件要求访问或披露个人信息处理者数据的,接收方/受托处理者应在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或可能需要的更短时间内立即通知个人信息处理者,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配合进行响应。5.数据安全责任5.1.双方承诺,对其各自控制下的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负有保护义务,并应对其员工在履行本协议中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行为做出制度约束和承担主体责任。如因一方的故意或过失,发生数据安全或个人信息安全事件而导致政府监管部门的处罚、个人信息主体的索赔以及其他形式的成本支出或损害,均由过错方负责。5.2.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损失。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20附表数据处理范围具体内容备注数据处理期限自甲方提出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数据处理目的甲方了解业务理赔情况及业务续保时使用数据处理方式电子化处理,将数据进行加密并由乙方经办人员通过公司邮箱发送至甲方指定的公司邮箱涉及的个人信息主体类别员工涉及的个人信息类型2姓名、银行账户信息、电话号码涉及的敏感个人信息类型3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涉及的重要数据类型保单号、保险期间起期、保险期间止期、赔付险种保障责任、赔付金额、保障计划、人员类别涉及的其他数据范围(如业务数据、商业数据)不涉及数据处理的地域范围4仅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双方可能会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提取的数据将作为甲方了解业务理赔情况,统计分析调整制定下一年度承保方案。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有效保证员工能够切实享受到福利保障待遇的同时,也确保了保险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双方的安全措施描述5甲乙双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范进行数据提取存储、传输、销毁等操作,确保整个过程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利用技术手段确保各环节的数据安全乙方在提取数据后将进行加密,并存储至项目经办人办公电脑中。在数据传输时,通过公司邮箱,将加密后的文件发送至甲方指定的公司邮箱。使用期间甲乙双方涉及人员不会将此数据泄露至外部机构。自甲方提出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且确认接收的数据无误后,乙方会将存储的数据彻底删除,确保无法恢复。同时,为确保数据处理过程中的合法合规,乙方已制定相关制度,明确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培训,加强访问权限管控。1例如用户、潜在用户或员工。2例如名字,电子邮箱,个人识别号码,电话号码,银行账户信息,具体请参照《数据安全技术数据分类分级规则》附录B。3例如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银行账号、通信记录和内容、财产信息、征信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14岁以下(含)儿童的个人信息等。具体请参照《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网络数据分类分级指引》附录B.24请注意境内指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5建议由技术业务团队具体补充,例如技术措施、组织安全措施、角色管理、访问控制政策、认证等。2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