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考察交通费 图书资料费 专家咨询、顾问费 会务费 关键技术研究费 劳务费采购合同公告(衢州市市政公用管理服务中心(衢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2026)
衢州市本级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_、合同编号:11NE9610782320259001
二、合同名称:衢州市慢行友好城市建设方案(含慢行系统技术导则)服务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330800254080040000028-HJQZ2025-025
四、项目名称:衢州市慢行友好城市建设方案(含慢行系统技术导则)服务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衢州市市政公用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府东街386号
联系方式:0570-2388007
供应商(乙方):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心、衢州市城市展览馆)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余杭塘路828号,衢州九龙南路39号
联系方式:0571-85117738,0570-801128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衢州市慢行友好城市建设方案(含慢行系统技术导则)服务采购
数量:1.00
单价(元):896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磋商文件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服务时间:详见磋商文件服务标准:详见磋商文件
2.合同金额(元):896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1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1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合同.pdf
合同.pdf
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名称:衢州市慢行友好城市建设方案(含慢行系统技术导则)服务采购甲方:衢州市市政公用管理服务中心乙方一: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二: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签订地:,衢州市签订日期:2026年1月日2025年12月29日,衢州市市政公用管理服务中心以竞争性磋商对衢州市慢行友好城市建设方案(含慢行系统技术导则)服务采购项目进行了采购。经磋商小组评定,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体)为该项目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现于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衢州市市政公用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和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体)(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1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1.1.2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1.1.3投标或者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1.1.4采购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1.2标的1.2.1服务内容:详见采购需求;1.2.2服务标准:详见采购需求;1.2.3技术保障:详见投标文件;1.2.4服务人员组成:详见投标文件;1.2.5合同否(是/否)涉及货物。1.2.6联系人:1.2.6.1甲方:娄燕斌,衢州市市政公用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联系方式:136115705086张扬帆,衢州市市政公用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联系方式:139571431571.2.6.2乙方一:薛锋,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建分院副院长,联系方式:189681856331.2.6.3乙方二:徐静,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所长,联系方式:180570812851.3价款本项目采用以下第1.3.1条款规定的计价方式计价。1.3.1总价合同,本合同总价(含税)为:¥896000元(大写:捌拾玖万陆仟元人民币)。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工作职责与工作量比例,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一)服务费占合同总价的78%,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玖万捌仟捌佰捌拾元整(¥698880元),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二)服务费占合同总价的22%,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柒仟壹佰贰拾元整(¥197120元)。分项价格:序号分项名称分项价格(元)1图文制作、成果资料汇编费用300002评审费300003调研考察交通费300004图书资料费200005专家咨询、顾问费200006会务费200007关键技术研究费3260008劳务费2500009数据采集费12000010管理费及税金50000总价8960001.4履约保证金乙方否(是/否)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1.5预付款甲方否(是/否)需要支付预付款。1.6资金支付1.6.1甲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将合同款支付完毕。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有条件的甲方可以即时支付。甲方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1.6.2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7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1.7.1服务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合同专用条款;1.7.2服务交付(实施)的地点(地域范围):合同专用条款;1.7.3服务交付(实施)的方式:合同专用条款。1.7.4若服务涉及货物的,则货物的:1.7.4.1交付期限: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7.4.2交付地点:合同专用条款;1.7.4.3交付方式:合同专用条款。1.8违约责任1.8.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服务成果或者实施服务,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0.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20%;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8.2服务中涉及的货物,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交付货物一日的应交付而未交付货物价格的0.05(可根据情况修改)%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20%;迟延交付货物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8.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8.5除前述约定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8.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8.7违约责任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9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以下第1.9.2条款规定的方式解决:1.9.1将争议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1.9.2向合同专用条款人民法院起诉。2.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时生效。甲方:乙方一: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91330000MA27U0E26T住所:住所: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28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约定送达地址:约定送达地址:杭州市余杭塘路828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0571-85117738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行杭州市宝石支行开户名称:开户名称: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开户账号:开户账号:33001616135050009409乙方二: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12330800787714698Q住所:衢州九龙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约定送达地址:衢州九龙南路39号邮政编码:电话:0570-8011287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建行衢州分行营业部开户名称: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开户账号:330683500156313310001000093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2.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价格。2.1.3“服务”系指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2.1.4“甲方”系指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2.2技术规范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2.3知识产权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乙方还应及时澄清相关信息,使甲方声誉免受损害,甲方保留追责的权利。2.3.2合同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的,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2.5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6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2.7质量保证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2.8延迟履行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延迟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因不可抗力,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2.9合同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0合同转让和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1不可抗力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2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2.13乙方破产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4合同中止、终止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5检验和验收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16通知和送达2.17.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2.17.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2.17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2.17.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2.17.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18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19合同份数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条款号约定内容1.3.2/1.4.2/1.5.1/1.5.2/1.5.3/1.6.2(1)甲方在乙方提交初步方案并通过技术内审后,并收到乙方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30%的设计费,即: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捌仟捌佰元整(¥268800元);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工作职责与工作量比例,甲方分别向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一)支付人民币(大写)贰拾万玖仟陆佰陆拾肆元整(¥209664元),向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二)支付人民币(大写)伍万玖仟壹佰叁拾陆元整(¥59136元);(2)规划评审稿通过专家部门评审,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40%的设计费,即: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捌仟肆佰元整(¥358400元);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工作职责与工作量比例,甲方分别向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一)支付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玖仟伍佰伍拾贰元整(¥279552元),向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二)支付人民币(大写)柒万捌仟捌佰肆拾捌元整(¥78848元);(3)乙方提供的最终规划成果稿,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30%的设计费,即: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捌仟捌佰元整(¥268800元);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工作职责与工作量比例,甲方分别向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一)支付人民币(大写)贰拾万玖仟陆佰陆拾肆元整(¥209664元),向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二)支付人民币(大写)伍万玖仟壹佰叁拾陆元整(¥59136元)。1.7.1项目工作周期为10个月。(1)初步方案阶段,工作周期4个月。进行现状调研与现场勘查,完成现状分析与研究工作;形成初步慢行系统建设方案,与相关部门进行对接沟通。(2)深化方案阶段,工作周期4个月。根据项目汇报评审意见深化完善规划方案,编制《衢州市慢行友好城市建设方案》(评审稿)及《衢州慢行系统技术导则》(评审稿),进行规划、建设评审。(3)最终成果阶段,工作周期2个月。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相关内容,提交最终成果。1.7.2甲方指定地点1.7.3现场服务1.7.4.1/1.7.4.21.7.4.31.8.7/1.9.1/1.9.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3.2/2.5(1)甲方在乙方提交初步方案并通过技术内审后,并收到乙方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30%的设计费,即: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捌仟捌佰元整(¥268800元);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工作职责与工作量比例,甲方分别向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一)支付人民币(大写)贰拾万玖仟陆佰陆拾肆元整(¥209664元),向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二)支付人民币(大写)伍万玖仟壹佰叁拾陆元整(¥59136元);(2)规划评审稿通过专家部门评审,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40%的设计费,即: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捌仟肆佰元整(¥358400元);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工作职责与工作量比例,甲方分别向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一)支付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玖仟伍佰伍拾贰元整(¥279552元),向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二)支付人民币(大写)柒万捌仟捌佰肆拾捌元整(¥78848元);(3)乙方提供的最终规划成果稿,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30%的设计费,即: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捌仟捌佰元整(¥268800元);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工作职责与工作量比例,甲方分别向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一)支付人民币(大写)贰拾万玖仟陆佰陆拾肆元整(¥209664元),向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二)支付人民币(大写)伍万玖仟壹佰叁拾陆元整(¥59136元)。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15日内(自不可抗力发生后起计算),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5.1/2.15.3/2.19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联合体协议。四、联合协议(如果有)(以联合体形式响应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或者供应商不以联合体形式响应的,则不需要提供)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衢州市慢行友好城市建设方案(含慢行系统技术导则)服务采购》【项目编号:(HJQZ2025-025)】响应。一、各方一致决定,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响应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二、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代表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及采购内容而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相应等均对联合体各方产生约束力。三、本次联合响应中,分工如下: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统筹项目全过程,重点承担上位规划解读、需求预测分析、规划总体思路和规划策略、慢行友好城市建设方案以及慢行系统技术导则编制: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现状资料收集及分析、近期实施计划编制及数字化入库工作,协助编制规划方案及导则,并协助牵头人联系、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四、联合体成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如果有)。1、提供的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联合体响应的,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五、如果成交,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六、有关本次联合响应的其他事宜:11、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各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本协议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日期:2025年12月22日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2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名称:衢州市慢行友好城市建设方案(含慢行系统技术导则)服务采购甲方:衢州市市政公用管理服务中心乙方一: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二: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签订地:,衢州市签订日期:2026年1月日2025年12月29日,衢州市市政公用管理服务中心以竞争性磋商对衢州市慢行友好城市建设方案(含慢行系统技术导则)服务采购项目进行了采购。经磋商小组评定,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体)为该项目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现于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衢州市市政公用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和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体)(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1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1.1.2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1.1.3投标或者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1.1.4采购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1.2标的1.2.1服务内容:详见采购需求;1.2.2服务标准:详见采购需求;1.2.3技术保障:详见投标文件;1.2.4服务人员组成:详见投标文件;1.2.5合同否(是/否)涉及货物。1.2.6联系人:1.2.6.1甲方:娄燕斌,衢州市市政公用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联系方式:136115705086张扬帆,衢州市市政公用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联系方式:139571431571.2.6.2乙方一:薛锋,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建分院副院长,联系方式:189681856331.2.6.3乙方二:徐静,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所长,联系方式:180570812851.3价款本项目采用以下第1.3.1条款规定的计价方式计价。1.3.1总价合同,本合同总价(含税)为:¥896000元(大写:捌拾玖万陆仟元人民币)。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工作职责与工作量比例,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一)服务费占合同总价的78%,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玖万捌仟捌佰捌拾元整(¥698880元),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二)服务费占合同总价的22%,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柒仟壹佰贰拾元整(¥197120元)。分项价格:序号分项名称分项价格(元)1图文制作、成果资料汇编费用300002评审费300003调研考察交通费300004图书资料费200005专家咨询、顾问费200006会务费200007关键技术研究费3260008劳务费2500009数据采集费12000010管理费及税金50000总价8960001.4履约保证金乙方否(是/否)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1.5预付款甲方否(是/否)需要支付预付款。1.6资金支付1.6.1甲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将合同款支付完毕。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有条件的甲方可以即时支付。甲方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1.6.2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7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1.7.1服务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合同专用条款;1.7.2服务交付(实施)的地点(地域范围):合同专用条款;1.7.3服务交付(实施)的方式:合同专用条款。1.7.4若服务涉及货物的,则货物的:1.7.4.1交付期限: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7.4.2交付地点:合同专用条款;1.7.4.3交付方式:合同专用条款。1.8违约责任1.8.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服务成果或者实施服务,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0.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20%;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8.2服务中涉及的货物,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交付货物一日的应交付而未交付货物价格的0.05(可根据情况修改)%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20%;迟延交付货物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8.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8.5除前述约定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8.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8.7违约责任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9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以下第1.9.2条款规定的方式解决:1.9.1将争议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1.9.2向合同专用条款人民法院起诉。2.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时生效。甲方:乙方一: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91330000MA27U0E26T住所:住所: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28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约定送达地址:约定送达地址:杭州市余杭塘路828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0571-85117738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行杭州市宝石支行开户名称:开户名称: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开户账号:开户账号:33001616135050009409乙方二: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12330800787714698Q住所:衢州九龙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约定送达地址:衢州九龙南路39号邮政编码:电话:0570-8011287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建行衢州分行营业部开户名称: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开户账号:330683500156313310001000093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2.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价格。2.1.3“服务”系指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2.1.4“甲方”系指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2.2技术规范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2.3知识产权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乙方还应及时澄清相关信息,使甲方声誉免受损害,甲方保留追责的权利。2.3.2合同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的,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2.5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6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2.7质量保证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2.8延迟履行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延迟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因不可抗力,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2.9合同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0合同转让和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1不可抗力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2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2.13乙方破产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4合同中止、终止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5检验和验收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16通知和送达2.17.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2.17.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2.17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2.17.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2.17.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18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19合同份数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条款号约定内容1.3.2/1.4.2/1.5.1/1.5.2/1.5.3/1.6.2(1)甲方在乙方提交初步方案并通过技术内审后,并收到乙方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30%的设计费,即: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捌仟捌佰元整(¥268800元);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工作职责与工作量比例,甲方分别向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一)支付人民币(大写)贰拾万玖仟陆佰陆拾肆元整(¥209664元),向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二)支付人民币(大写)伍万玖仟壹佰叁拾陆元整(¥59136元);(2)规划评审稿通过专家部门评审,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40%的设计费,即: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捌仟肆佰元整(¥358400元);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工作职责与工作量比例,甲方分别向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一)支付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玖仟伍佰伍拾贰元整(¥279552元),向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二)支付人民币(大写)柒万捌仟捌佰肆拾捌元整(¥78848元);(3)乙方提供的最终规划成果稿,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30%的设计费,即: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捌仟捌佰元整(¥268800元);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工作职责与工作量比例,甲方分别向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一)支付人民币(大写)贰拾万玖仟陆佰陆拾肆元整(¥209664元),向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二)支付人民币(大写)伍万玖仟壹佰叁拾陆元整(¥59136元)。1.7.1项目工作周期为10个月。(1)初步方案阶段,工作周期4个月。进行现状调研与现场勘查,完成现状分析与研究工作;形成初步慢行系统建设方案,与相关部门进行对接沟通。(2)深化方案阶段,工作周期4个月。根据项目汇报评审意见深化完善规划方案,编制《衢州市慢行友好城市建设方案》(评审稿)及《衢州慢行系统技术导则》(评审稿),进行规划、建设评审。(3)最终成果阶段,工作周期2个月。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相关内容,提交最终成果。1.7.2甲方指定地点1.7.3现场服务1.7.4.1/1.7.4.21.7.4.31.8.7/1.9.1/1.9.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3.2/2.5(1)甲方在乙方提交初步方案并通过技术内审后,并收到乙方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30%的设计费,即: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捌仟捌佰元整(¥268800元);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工作职责与工作量比例,甲方分别向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一)支付人民币(大写)贰拾万玖仟陆佰陆拾肆元整(¥209664元),向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二)支付人民币(大写)伍万玖仟壹佰叁拾陆元整(¥59136元);(2)规划评审稿通过专家部门评审,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40%的设计费,即: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捌仟肆佰元整(¥358400元);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工作职责与工作量比例,甲方分别向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一)支付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玖仟伍佰伍拾贰元整(¥279552元),向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二)支付人民币(大写)柒万捌仟捌佰肆拾捌元整(¥78848元);(3)乙方提供的最终规划成果稿,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30%的设计费,即: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捌仟捌佰元整(¥268800元);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工作职责与工作量比例,甲方分别向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一)支付人民币(大写)贰拾万玖仟陆佰陆拾肆元整(¥209664元),向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乙方二)支付人民币(大写)伍万玖仟壹佰叁拾陆元整(¥59136元)。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15日内(自不可抗力发生后起计算),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5.1/2.15.3/2.19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联合体协议。四、联合协议(如果有)(以联合体形式响应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或者供应商不以联合体形式响应的,则不需要提供)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衢州市慢行友好城市建设方案(含慢行系统技术导则)服务采购》【项目编号:(HJQZ2025-025)】响应。一、各方一致决定,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响应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二、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代表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及采购内容而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相应等均对联合体各方产生约束力。三、本次联合响应中,分工如下: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统筹项目全过程,重点承担上位规划解读、需求预测分析、规划总体思路和规划策略、慢行友好城市建设方案以及慢行系统技术导则编制: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现状资料收集及分析、近期实施计划编制及数字化入库工作,协助编制规划方案及导则,并协助牵头人联系、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四、联合体成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如果有)。1、提供的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联合体响应的,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五、如果成交,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六、有关本次联合响应的其他事宜:11、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各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本协议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衢州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日期:2025年12月22日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调研考察交通费 图书资料费 专家咨询、顾问费 会务费 关键技术研究费 劳务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