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胃肠镜系统采购合同公告(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2026)
一、合同编号:12N49955815X2026202
二、合同名称: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BSZC2026-J1-310004-KWZB
四、项目名称: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地 址: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生街235号
联系方式:0776-8206211
供应商(乙方):广西子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仙葫大道西16号三岸园艺场第三产业综合楼(鼎丰国际美食广场)C栋4楼405-406区域
联系方式:1807711260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电子胃肠镜系统一套 数量:1.00 单价(元):215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开立规格型号:医用内窥镜图像处理器(型号:HD-580)、医用内窥镜冷光源(型号:VLS-55Q)、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光学放大)(型号:EG-550Z)、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治疗镜)(型号:EG-550L)、电子下消化道内窥镜(可变硬度)(型号:EC-P560)、内窥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型号:SCP-1)、 内窥镜用送水装置(型号:SFP-1)
2.合同金额(元):215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指定地点,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
4.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1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1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电子胃肠镜采购合同.pdf
“政采云”平台合同编号:12N49955815X2026202政府采购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采购合同项目编号:BSZC2026-J1-310004-KWZB计划编号:隆林采备[2026]4号采购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成交供应商:广西子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6年1月30日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名称: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采购合同编号:12N49955815X2026202分标:大g2采购人(甲方)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供应商(乙方)广西子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签订合同时间:2026年1月30日项目名称: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采购项目编号:BSZC2026-J1-310004-KWZB采购计划号隆林采备[2026]4号分标:采购单位(甲方)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供应商(乙方)广西子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招竞标文件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设备:或详见附件2“供货一览表”1.设备名称:电子胃肠镜系统一套(含胃镜、肠镜、成像系统、冷光源、内窥镜送水泵、二氧碳泵等配套设备)2.设备品牌及规格型号:品牌:开立医用内窥镜图像处理器(型号:HD-580)医用内窥镜冷光源(型号:VLS-55Q、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光学放大)(型号:EG-550Z)、电子上消化道内窥镜(治疗镜)(型号:EG-550L)、电子下消化道内窥镜(可变硬度)(型号:EC-P560)、内窥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型号:SCP-1)、内窥镜用送水装置(型号:SFP-1)。3.设备产地及厂家: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设备单价:(大写)人民币贰佰壹拾伍万元整(小写:¥2150000.00元)5.设备数量:1套第二条合同总价款本合同总金额为(大写)人民币贰佰壹拾伍万元整(小写:¥2150000.00元)。本合同金额包括设备价款,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技术培训、技术资料、包装、运输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包括关税、增值税、商检费等一切费用)。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第三条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下列关于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采购采购(项目编号BSZC2026-J1-310004-KWZB)的招投标文件或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和投标报价表;(2)供货一览表:(3)交货地点一览表;(4)技术规格响应表;(5)投标承诺:(6)服务承诺:(7)中标或成交通知书:(8)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9)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合同补充条款或协议。第四条权利保证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设备和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以及所有权、使用权等物权方面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第五条质量保证1.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全新(包括零部件)的设备,产品生产日期须在签订合同前5个月内,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有关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检测标准或具有有关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2.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3.乙方对所提供的产品须提供相应的维修保养期,保养期内非因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不能调换,按不能交货处理。第六条包装和运输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设备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设备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设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2.乙方负责货物运输,运输费由乙方负责。第七条交付和验收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2.交货地点: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指定地点。3.交货方式:由乙方将设备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安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4乙方负责将该套设备在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施工和安装调试设备,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配合乙方施工和安装设备,并负责测试和验收设备以及监督乙方施工及合同保质期内履行责任的有关情况。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采购要求及有关工程实施细节,保证工程质量,并接受甲方委托的有关部门监督、检测和质量验收。5、软硬件安装完成并进行一个月的整体运行后,乙方负责性能自测,再经甲方组织检测合格后,则整套项目结束。如发现因设备质量、工程技术给患者或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国家相关权威机构或相关专业专家检测、鉴定确认后,乙方无条件承担。6.设备到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全套的设备清单及检验产品合格证、中英文使用说明书、操作流程卡(塑封好的)及其它的技术资料,进口设备必需提供正常有效的报关证明(报关单、海关增值税发票)及合法有效的商检合格证明(否则不予支付设备的款项)。乙方在交货一周内提供现场免费的设备安装、调试,直至运行正常,并由设备生产厂家代表、乙方、甲方使用科室和设备科共同验收,必要时邀请其他技术权威机构或专家共同进行验收,一切费用乙方负责。7.验收时以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偏离表为准:设备配置如《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与招投标文件不符时,适用标准应以对甲方有利的标准优先适用,甲方有权选择决定适用何种标准,乙方应予以配合。如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与《合同书》不一致时,甲方有权选择对其有利的约定来要求乙方履行,乙方须予以配合。8.在设备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提供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的设备保修书(以甲方设备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注明设备保修起止日期,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付款。9.其他约定:(1)乙方确保规范、安全的完成设备的安装工作,安装过程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事故或给第三人人事、财产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与甲方无关:(2)设备安装前厂家需派专业工程师到现场确认场地及安装环境是否符合该设备安装要求,如需改进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待医院整改、确认符合要求后出具安装条件合格的书面报告。(3)乙方应提前2日适知甲方设备送达的日期,以方便甲方做好接收准备。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八条伴随服务/售后服务1.乙方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主机和零配件)提供免费维修保养(质保期)1年,保修期2年,终身维护。(质量保证期从设备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从质保期满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非甲方人为因素而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保修期内乙方维修按市场的优惠价格只收零配件费用,不能收取人工费用(食宿和交通等)。乙方公司或厂家工程师在接到维修要求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48小时如故障处理不好,需提供备用机给甲方。质保期内乙方负责该套设备软件的免费安装和免费的升级维护服务。质保期满之日起终身免费提供软件升级、终身软件备份。2.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1)3乙方保证自验收合格之日起8年内可以随时提供相应的零配件,不得以零配件停产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提供。4其他约定:(1)质保期内,乙方应定期(每年至少6次)免费对仪器进行预防性维护保养,并提供保养单。(2)由乙方邀请百色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或具备国家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性能检测并出具性能检测合格证书后,方可验收,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3)乙方应自行妥善处理设备外包装(木箱、纸箱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第九条付款方式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乙方向甲方供货。货物交货、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完成后,乙方开具全额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合同合规发票之日起30天内向成交供应商一次性完全支付合同总金额。2.合同款的付款方式:转帐结算。3.其他:因项目资金为捐赠资金,甲方法定代表人出差或者资金未到位原因未能及时支付货款,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延长付款期限。第十条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1.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2.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设备款的,甲方向乙方每日偿付未付欠款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设备总额的百分之五。2.乙方所交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向甲方偿付该设备款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3.乙方逾期三个月以内不能交付设备的,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设备款万分之五违约金。乙方逾期三个月以上未能交付设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设备总值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4.保修期内该套设备如出现任何故障,未能在24小时内及时提供服务或到达现场,经甲方书面通知二次后,乙方仍未能及时提供服务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第十二条免责条款若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免除相应责任。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1、因设备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市政府指定的技术单位对设备质量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是终局的,甲乙双方应当接受。设备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设备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第十四条本合同附件以下附件及乙方投标时提供的投标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售后服务承诺(厂家和代理商),含培训内容(加盖公章):附件2:货物清单、设备详细配置清单(加盖公章):附件3:设备常用配件、消耗品报价、优惠价(加盖公章):附件4:相关赔偿(加盖公章)。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其它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其他约定条款: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4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二份、乙方一份,代理机构一份。甲方: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乙方:广西子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隆林各族目治县新州镇民生街235号地址:南宁市仙葫大道西16号三园艺场第三产业综合楼(鼎丰国际美食广场)C栋4楼405-406法定代表人:区域经办人:签约时间:2026年1月0日签约地址: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子胃肠镜系统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