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呈坎路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2026)



合肥市包河区呈坎路(南二环-望湖北路)工程

 

 

合同编号:
2025BFBGZ00298-004

合同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呈坎路(南二环-望湖北路)工程

项目编号:
2025BFBGZ00298

项目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呈坎路(南二环-望湖北路)工程

项目所属行业类别:
工程招标

招标人(甲方):
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合同甲方编号:
123401110772429995

中标人(乙方):
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乙方编号:
91340100705039343J

所属地域:
 安徽省

合同金额:
2421.788547万元

主要人员:
姓名: 邓一朝 证书名称: 市政公用工程一级 证书编号: 皖1342021202200391

合同预定完成时间:  
2026年01月26日  

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4月01日

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4月01日

代理机构: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公告:

合同附件:
详情见附件

免责声明 :
根据本页面提供的交易合同是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文件要求由市场主体发布,本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办理时间:0天1小时22分40秒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提交节点:

2025-04-01

中标人签章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5-04-01

办理用时:

0天1小时19分

交易中心见证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5-04-01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3分

附件:

包河区呈坎路(南二环-望湖北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终.pdf

合肥市包河区呈坎路(南二环-望湖北路)工程合同变更内容
  
  

项目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呈坎路(南二环-望湖北路)工程

项目编号:
2025BFBGZ00298

标段编号:
2025BFBGZ00298

招标人(甲方):
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中标人(乙方):
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信息:

变更原因:
按实际开工日以及受交地影响,工期暂延至2026年5月31日。

合同预定完成时间: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2026年01月26日
2026年05月31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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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招标人对填写的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办理时间:0天0小时1分6秒

交易中心见证

提交节点:

2026-02-05

附件: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合肥市包河区呈坎路(南二环-望湖北路)工程工程地点: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承包人(全称):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肥市包河区呈坎路(南二环-望湖北路)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合肥市包河区呈坎路(南二环-望湖北路)工程2.工程地点:合肥市包河区。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合发改投资〔2020〕269号。4.资金来源:市建投集团支付。5.工程内容:该工程位于包河区,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北起南二环,南至望湖北路,长约340米,规划红线宽度30米,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排水、照明、绿化、交通、管线综合、人行天桥改造及10kV杆线迁移等。该项目需在本施工路段及现状望湖北路范围内顶管施工管径DN2400mm雨水管约437米。本项目天桥改造工程为南侧梯坡道改造,呈坎路西侧拆除现状梯道,设置骑行坡道;呈坎路东侧拆除现状坡道,增设水平段坡道后,架设梯道,包括新建桥墩8个,改造桥墩1个。6.工程承包范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答疑及补疑、图纸、补图、补充答疑文件以及设计补充说明文件等全部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口2025年4月口20日。(具体时间以总监签发的开工令时间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6口年2月15口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口300口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口口合格口口口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仟肆佰贰拾壹万柒仟捌佰捌拾伍元肆角柒分(¥24217885.47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伍万玖仟叁佰叁拾壹元柒角捌分(¥1459331.78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1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5000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口总价合同口。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口邓一朝口。2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4月1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陆份,承包人执陆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40100705039343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地址:包河区北京路11号邮政编码:口口口口口邮政编码:口口法定代表人:李多举法定代表人:杨枫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5551-63357649电话:00551-63483512传真:口口口口口口传真:口口口口口口口口2025年04月01日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口口口口口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芜湖路支行账号:口口口口口账号:20910120800094365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用合同条款。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有关工程洽商、变更达成的书面协议。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安徽省全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联系电话:18326169825;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兴园社区服务中心环湖东路386号和一花园综合楼301室。1.1.2.5设计人:名称: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1008号。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10临时占地包括:/。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通用条款。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通知书3、投标书及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通用条款6、招标文件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其它合同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2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自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计划、竣工资料、结算资料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发包人要求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执行合同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满足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和电子版;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关于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保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王炎。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项目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邓一朝。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项目监理部;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冯彪。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执行通用条款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王炎;身份证号:******************;职务:业主代表;联系电话:13695650473;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及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牵头办理有关设计和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计划及报表等。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执行通用条款。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在取得施工许可证的3个月内办结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款支付担保后3日内将相关资料上传至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未按时按承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将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采用分阶段担保的,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进入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办理保函、保单延期手续。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签约合同价8%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也可以用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替代。在我省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保证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担保凭证网络验证途径。对于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保障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备注:(1)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专业承包企业)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将拖欠信息报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2)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所有竣工图应为新图纸。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2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个月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纸质版以及电子档。(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每周星期一提交本周工程报表和下周工程计划表;每月25日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和下月工程计划表,(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一式三份提交发包人)。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邓一朝;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皖1342021202200391;建造师执业印章号:皖134202120220039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皖建安B(2019)0186898;联系电话:15212940575;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一切事宜。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22天,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交社会保险,发包人将给予承包人不良记录一次,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一年内不得参与合肥市工程投标。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发包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项补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人索赔。招标人或招标人代表发现后,承包人须向发包支付2000元/人次的违约金。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须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中标通知书发放后7日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人的违约金。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现场管理人员须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人的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人次的违约金。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双方另行确定。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双方另行确定。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执行通用条款,发生时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7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合同签订前。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7日内退还(最迟不得超过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执行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冯彪;职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00906688;联系电话:18326169825;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执行本项目监理合同、监理招投标文件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等。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2)/;(3)/。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执行招投标文件及合同通用条款的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关于建造要求:(1)绿色建筑等级要求:/;(2)智慧工地管理要求:/;(3)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4)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要求:/;(5)见/。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执行通用条款)。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执行通用条款)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执行通用条款)小时。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本款补充5.4.3项:5.4.3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不合格分项报告》或监理通知单后,必须在监理人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条补充5.6款:5.6质量事故的处理5.6.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及合肥市现行规定处理。5.6.2发包人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管理中发现有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的,可通过监理人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承包人按照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本项且必须达到招标文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承包人应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和安全组织设计,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工程的安全施工,涉及达标工地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理。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招标文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涉及达标工地的一切费用均含在投标报价中。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总进度计划须含网络图、横道图。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日期前7天(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执行通用条款)。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执行通用条款)。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内。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内。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执行通用条款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内。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期1天进行1万元违约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总额的4%。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2)/;(3)/。7.9提前竣工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执行通用条款)。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双方另行协商。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双方另行协商。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双方另行协商。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合肥市、包河区的最新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擅自变更将承担所有一切后果并承担违约责任。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0.4.1.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除外情形:①对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的,超过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下同】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有明显错误的除外;②对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的幅度超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的,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的,超过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有明显错误的除外;(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10.4.1.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按照费率计算的措施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业条款第10.4.1.1目计算;(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见附件12:《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二次招标。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1)可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2)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周期的约定:/;(3)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4)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时间的约定:/。(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按照如下约定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1)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详见《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2)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价格依据:《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的人工、材料信息价或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3)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风险幅度的约定:承包人承担可调整价格的人工、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幅度为±5%。当人工、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小于等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其价差不予调整,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当涨跌幅度大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超出部分的价差可以调整,调增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调减部分由承包人承担。(4)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调整周期的约定:①可调整人工价差调整周期为:标段工程工期;②可调整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周期为:以发包人及监理人共同批准的实际施工工期中相应材料使用时间为调整周期:(5)可调整的人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为价差调整周期内的《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发布的各期人工、材料信息价(或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人工、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设为A;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中采用《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的人工、材料基准单价为B;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人工、材料投标单价为C;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幅度为D。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人工、材料结算单价=A-Max(B,C)×(1+D)+C;房建市政施工招标示范文本(2023年版)②人工、材料价格下跌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人工、材料结算单价=A-Min(B,C)×(1-D)+C;(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7)签订总价合同工程的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数量为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投标消耗量士变更工程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消耗量,由招标人明确具体数量,其中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量依据《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确定。(8)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调差的实施: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时间,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进行调整。实施价差调整时发承包双方应共同确定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投标人工、材料消耗量土变更工程人工、材料实际消耗量)、实际价格波动幅度、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基准单价、投标单价、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单价、结算单价,列出清单(格式参照合建【2021】173号文件附表3),作为实施人工及主材价差调整的依据。(9)人工、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人工、材料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不包含招标文件发布的《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中的约定的可调整价差人工、主要材料),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它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从第一次进度款开始百分百扣除,直至扣完。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支付预付款前提供。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预付款保函或电子保函。注:本项目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递交提交预付款担保。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所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文件等。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执行通用条款)。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进度款: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完成合格工程量每月支付,具体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量报表后付至本期工程量价款的80%。工程竣工后,环卫、道路、不带电交通设施、带电交通设施、排水、路灯(含箱变等配电设备)等经发包人和发包人约定的使用人确认满足使用功能后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90%:绿化经发包人和发包人约定的使用人确定合格后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95%。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定价款的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且经发包人和发包人约定的项目使用人确认无质量问题后付清。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关于以保函等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合建【2020】29号文件)。2、合同外(若发生签证等)其它增加工程造价的费用,中间过程一律不支付费用,待审计完毕后付至审计价款的97%,余款3%留作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扣除违约金后一次性付清。3、乙方须保证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甲方有权对本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与核实(共管账户:在甲方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只用于项目资金支付,支付工程款式须经过甲方审批),乙方须积极配合。乙方未积极配合的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已付款1%。如乙方挪用本工程工程款,未做到专款专用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挪用金额的20%。4、若承包人以保函等方式替代质量保证金的,待审计完毕后付至审计价款的100%。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执行通用条款。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4.7农民工工资管理(1)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开户行为:详见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三方协议,账号:/;(2)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2906147元。(3)发包人于每月25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4)承包人每月25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10日前委托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5)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承双方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执行通用条款。(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并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并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执行招标文件约定。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4份(含电子版)。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款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1)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出具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险等担保方式,担保/保证金额为:3%的工程结算价款;(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注:(1)本项目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缴纳质量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的,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电子保函”栏目查看《合肥市(信易贷)电子保函平台工程质量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2)以现金形式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含从工程款中以扣留方式提交的),同时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款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可在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时按照多退少补原则转为质量保证金。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不执行通用条款。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7)其他:双方协商解决。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招标文件、合同及附件以及通用条款约定。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法维修的,双方协商处理。发生该条违约时,发包人有权进行违约金处罚,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款项支付,不退还履约担保。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招标文件约定。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生时由承包人承担。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21.1人员及职责21.1.1发包人委派的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21.1.2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21.1.3承包人只能从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21.1.4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须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21.1.5承包人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21.1.6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发包人代表。21.1.7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21.1.8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1.1.9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在内)。21.1.10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该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20万元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21.1.11施工现场实行全封闭管理,所有人员统一穿着安全反光背心,与项目无关的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发包人及其代表发现无关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指挥、作业或逗留观望的,视情况给予承包人3000元/次/人的违约金。21.1.12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本工程完工及竣工验收后的管养验收及移交工作。本项目的各专业管养单位(合肥市交警支队、包河区城管局、包河区市政处、包河区农林水务局、交警支队设施大队、市供电公司)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及使用问题,承包人必须积极整改完善,确保整改合格达到使用要求。承包人对管养单位发现质量及使用问题不能积极主动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对其处于违约金20000元/次的处理,并停止工程款的拨付。21.1.13发包人及其代表对本项目进行检查或巡查过程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质量、环保扬尘、进度滞后等问题,承包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回复。发包人对发现的各类问题有权依据相关条款进行违约金处理。21.1.14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冲洗平台、安全围挡、喷淋系统、扬尘在线监测、公益性广告、喷淋系统等相关前期准备工作,发包人发现现场未设置或降低材质或降低标准设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可以对其处予30000元每次的违约金处理,并停工工程款的支付。针对屡教不改的,报送监管部门进行处理。21.2变更与调整21.2.1在工程移交前,发包人代表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发包人代表。21.2.2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21.2.3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21.2.4如果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节省了工程费用,将给予承包人节约费用适当比例的奖励。21.2.5上一款中节省费用的计算方法为: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在工程质量、寿命、以及运营效率等方面为发包人带来的潜在损失。21.2.6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发包人代表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费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21.2.7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21.2.8未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21.3分包与配合21.3.1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相关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发包人代表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21.3.2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1)/(2)/21.3.3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认可招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中标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21.3.4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作为总承包服务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线等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及在用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等费用。(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5)门窗洞口、安装工程管道口、楼地面墙面凿洞、槽等的后塞及修补等,以及整个工程的安全保卫等。(6)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7)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8)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因乙方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21.3.5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1)/(2)/21.3.6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办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万元作为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21.3.7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联系单,经甲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21.4结算21.4.1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21.4.2水电费的结算:(1)发包人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并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2)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工程结算时按照发包人实际缴纳的水电费在结算价(税前)中扣除。(3)因承包人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包括修复费用和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21.4.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材料按照总价的/%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21.4.4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按照分包工程价格确定,一次包死,不随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调整而调整;配合工程的配合费也一次包死;该两项费用仅计取税金。21.4.5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错误,承包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异议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并附计算书的,工程结算时不再调整。21.4.6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清单项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认为视同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21.5其他21.5.1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21.5.2工程结算审核核减额超过报审金额10%的,其超过10%部分的造价咨询费用由施工单位(合同乙方)承担,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代扣,并支付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11118号包河区人武部-邮政编码:口口口口口口邮政编码:口口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杨枫[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口电话:口电话:0551-63357649传真:口口口口口口口口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口口口口口口口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芜湖路支行账号:账号:20910120800094364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市政公用工程)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合肥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承包人: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合肥市包河区呈坎路(南二环-望湖北路)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_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内容。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为合理使用年限;2.道路工程,为2年;3.排水工程,为2年;4.附属工程,为/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11号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0551-63483512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芜湖路支行账号:账号:2091012080009436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11号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0551-63483512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芜湖路支行账号:49账号:209101208000943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呈坎路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合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