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管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林西县农牧局2026)



一、合同编号:CFZCLXS-C-F-250127-1-HT-2650228

二、合同名称:林西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管理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CFZCLXS-C-F-250127-1

四、项目名称:林西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管理服务(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林西县农牧局
地址:林西县党政综合 办公楼5楼
联系方式:04765352330
供应商(乙方):富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8号楼1单元1701-01
联系方式:0288660392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林西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管理服务
1(项)
¥1,466,500.00
¥1,466,500.00
【无】

合同金额: 1,466,5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陆万陆仟伍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12月19日至2026年12月30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12月1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2月0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林西县2025年全过程农田建设项目服务合同.pdf
林西县农牧局
2026年02月05日

第一部分专业合同条款鸡委托方:林西县农牧局(全称)咨询方:富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全称)根据《中华火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林西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管理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一)项目名称:林西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管理服务:(二)建设地点:林西县二、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林西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管理服务2.全过程工程管理服务要求: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材料管理、资料管理、参建单位人员管理、监理单位人员管理、工程量复核、初步验收、配合上一级主管部门验收、协助项目单位上图入库和工程结算审核等管理服务工作。按要求完成业主交办的其他与全过程管理相关的工作,提交本项目完整的纸质资料及电子档案。(一)、组织协调管理1.建立组织管理协调体系。2.组织、协调、建立项目各参建单位沟通机制。3.协调参建各方及外部单位关系。24.主持各种工程管理会议,保证参建各方沟通顺畅。5.明确对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管理要求。(二)、质量管理1.组织召开项目工作会议。2.审核监理规划及细则、审核施工单位资料。3.监督监理对重点工序、关键环节、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4.对参建各方工作进行全面管理,监督参建各方履行工作职责。5.对监理的日志、施工日志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监理的审批、处理工程停工、复工及工期变更事宜。5.协助组织竣工档案移交工作。(三)、材料管理1.审核施工单位申报自行采购材料和机电、金属结构设备的采购计划。2.监理和建设单位材料、设备投入使用前,共同检查核实产品采购发票原件、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并纳入工程档案。3.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所有进场材料见证取样并使用工程相机拍照存档。4.负责所有材料抽检、送检及检测。(四)、合同管理1.监督检查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合同履约情况。(五)、施工和监理单位人员管理1.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质量控制体系。32.依据招投标文件审核施工方的进度计划。3.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并下发参建各方。4.监督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完成阶段性进度报表统计。5.定期比较计划值和实际值,判断进度偏差影响,上报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措施并进行计划调整。6.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进行不定期检查。7.审核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8.统计项目施工进度,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进度付款审核。9.实地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抽查巡查,出具相关检查结果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或者上报。10.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驻场人员实行实名制打卡管理。(六)、安全生产管理1.监督监理单位履行职责。2.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3.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相关职责。4.监督检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和执行情况。5.开展安全巡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七)、造价管理1.实际完成工程量复核2.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管理4(八)、工程资料管理1.完成项目报表和记录。2.收集、整理和分类归档信息资料、相关文件进行归档。3.完成竣工档案的收集、整理。4.协助组织竣工档案移交工作。(九)、验收管理1.督促监理单位做好验收策划、编制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实施情况评估报告。2.组织各方进行项目初步验收及竣工验收,编写并汇总提交验收所需资料。3.协助办理项目移交。(十)、上图入库1、协助农牧局进行上图入库所需所有资料十一、其他要求服务期内,根据全过程管理的工作需要,项目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人。确保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开展工作,按时保质完成任务;保证固定团队服务于采购人,人员结构合理,并向采购人报备,以便采购人随时抽查。如发现成交人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调换项目负责人、服务团队其他组成人员或将本协议项下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或以提供虚假资料、以资质挂靠等方式谋取中标的,或者未按采购人要求更换工作人员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协议项目,并收回项目的相关资料。咨询方应提供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三、合同价款1.签约合同价为5人民币(大写)1,466,500.00(¥壹佰肆拾陆万陆仟伍佰元)。四、服务期限:1.总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全过程资料归档完成之日;计划开始日期:2025年12月19日计划完成日期:2026年12月30日五、双方承诺1.委托方承诺:(1)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管理服务活动的依据。(2)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咨询方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全程工程管理服务。六、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七、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林西县高标办签订。八、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签订时生效。6十、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章发包旅咨询方:富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111504240115787644组织机构代码:915100007446555441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林西县党政综合办公楼五楼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8号楼1单元1701-01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传真电子信箱:开户名称:富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开户银行:建行林西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桥北支行账号:15001647642050000039账号:0605023909200184390时间:2025年12月12日时间:2025年12月127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咨询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在决策分析与评价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运营维护阶段,为建设工程项目提供的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专业化智力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正常服务和全过程工程咨询附加服务。1.1.2全过程工程咨询正常服务是指咨询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在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内提供给委托方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和各专业化服务,如决策咨询、工程勘察及咨询、工程设计及咨询、招标采购、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运维咨询及其他其他咨询服务。1.1.3全过程工程咨询附加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服务以外咨询方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1.1.4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是指咨询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专业化的活动。简称项目管理。1.1.5项目是指本合同约定的并为之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建设工程。1.1.6合同8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委托方要求、技术标准、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7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方和咨询方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8委托方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委托方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服务需求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1.1.9技术标准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1.1.11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方和(或)咨询方。1.1.12委托方是指本合同协议书中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3咨询方是指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承接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具备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项目咨询方应具有国家法律规定的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资质,可以是独立咨询单位或联合体。1.1.14委托方代表是指由委托方任命针对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方权利的人。91.1.15管理总负责人是指咨询方任命负责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全过程工程管理服务,代表管理方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合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16专业管理负责人是指管理方委派的,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在项目咨询方授权范围内,为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供某一专业咨询服务的负责人,并在项目咨询总负责人领导下开展专业咨询工作。1.1.17签约合同价是指委托方与咨询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是委托方用于支付咨询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01.1.18日是指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1.1.19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20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咨询方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需要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做的期限变更。1.1.21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委托方向咨询方提供的用于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需要的资料。1.22服务成果是指在现在已知或以后开发的任何媒介中,由咨询方根据协议书进行的有形和无形创作成果。1.1.3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32不可抗力是指委托方和咨询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语言文字11本协议书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如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根据协议书应支付的额外款项。1.5.1联络方式(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决定、批复、确认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2)委托方和咨询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5.2拒不签收委托方和咨询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严禁贿赂12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保密(1)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方同意,咨询方不得将委托方提供的文件、图纸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2)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咨询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将咨询方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3)保密期限由委托方与咨询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法律变动签订本合同后,因提供服务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款发生变动而引起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的变化,造成服务费用或服务期限的改变,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协商,对服务费和服务期相应进行调整。1.10委托方的财产任何由委托方提供或支付费用的提供给咨询方使用的物品都是属于委托方的财产。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咨询方应将尚未使用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委托方,并按委托方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2.委托方义务2.1一般义务2.1.1委托方应遵守法律,办理法律规定尤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13委托方负责办理上述许可、核准和备案工作,并负责将结果书面通知咨询方,因委托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和备案手续,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增加和(或)服务期延长时,由委托方承担此项增加的费用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1.2委托方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询方违反法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方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应当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前书面向咨询方提出,经委托方与咨询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由于委托方的原因导致变更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2.1.3委托方应负责咨询方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时所涉及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以及与其他组织联系的渠道,以便于咨询方收集需要的信息。2.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方应为咨询方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委托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B(委托方派遣的人员及提供的房屋、设备、设施)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和设施,供咨询方无偿使用。2.2资料2.2.1委托方应当在咨询方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咨询方免费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委托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C(委托方向咨询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约定提供资料。2.2.2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资料,委托方应及时地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咨询方的正常咨询服务开展为限。2.3决定142.3.1委托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咨询方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及成果作出处理决定,咨询方应按照委托方的决定执行,涉及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增加和(或)服务期延长时,由委托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3.2委托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咨询方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委托方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咨询方导致咨询方的工作量增加和(或)服务期延长时,由委托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4委托方代表2.4.1委托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负责本项目的委托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方代表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方有关的具体事宜,委托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委托方更换委托方代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通知咨询方。2.4.2委托方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咨询方可以要求委托方撤换委托方代表。2.5支付合同价款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咨询方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6服务成果接收委托方应按照通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安排人员接收咨询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咨询方的义务3.1一般义务3.1.1咨询方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正常服务。153.1.2咨询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有问题的,咨询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3.1.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在合同签订之后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咨询方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委托方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委托方采纳咨询方的建议或遵守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全过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延长的,由委托方承担。3.1.4咨询方应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规划、实施细则,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统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专业、各阶段的责任人。3.1.5咨询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提供相应的施工现场管理、检查、核查、配合等服务。3.1.6咨询方应完成委托方委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附加服务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咨询总负责人3.2.1咨询总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总咨询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咨询总负责人经咨询方授权后代表咨询方负责履行合同。3.2.2咨询方需要更换咨询总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委托方,并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咨询总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咨询总负责人继续履行约定的职责。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咨询方不得擅自更换咨询总负责人。咨询方擅自更换咨询总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咨询方咨询总负责人确因患病、与项目咨询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咨询总负责人的,委托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163.2.3委托方有权书面通知咨询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咨询总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委托方有理由的更换要求,咨询方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咨询总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委托人。继任咨询总负责人继续履行约定的职责。咨询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咨询总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专业咨询负责人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委托方提交咨询方项目组织机构及专业咨询负责人安排的报告,并经委托方审核。专业咨询负责人包括决策咨询负责人、工程勘察负责人、工程设计负责人、招标采购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负责人、BIM咨询负责人等。咨询方项目管理机构及专业咨询负责人安排见附录D(咨询方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3.3.2咨询方委派的专业咨询负责人应相对稳定。咨询方更换专业咨询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方,除专业咨询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3.3.3委托方对于专业咨询负责人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咨询方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委托方所质疑的情形。委托方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专业咨询负责人的,咨询方认为委托方有理由的,应当撤换。咨询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专业咨询人员3.4.1咨询方应组建满足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需要的咨询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咨询组织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并根据咨询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配。173.4.2咨询方的咨询组织机构主要人员如有变动,应在7天内向委托方进行报告。咨询方的咨询组织机构及人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D(咨询方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约定配备。4.服务期限4.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开始委托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所需的许可。委托方一般应在计划开始服务日期7天前向咨询方发出开始服务工作通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自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算。咨询方应当在收到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咨询服务工作。4.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4.2.1咨询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E(咨询方向委托方提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约定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经委托方批准后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是控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的依据,委托方有权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咨询服务进度情况。4.2.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项目实际进度不一致的,咨询方应向委托方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方应在收到修订的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委托方同意咨询方提交的修订的进度计划。4.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4.3.1因委托方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方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8(1)委托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委托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委托方提出影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咨询方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委托方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委托方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方收到咨询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咨询服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咨询方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委托方在收到咨询方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咨询方要求的延期已被委托方批准。如果咨询方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委托方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委托方上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委托方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4.3.2因咨询方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因咨询方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咨询方应当按照第11.2款(咨询方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不免除咨询方继续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义务。4.4暂停服务4.4.1因委托方原因引起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委托方应及时下达暂停服务指示,委托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和(或)顺延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4.4.2因咨询方原因引起的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咨询飞应当尽快向委托方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1.2款(咨询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咨询方在收到委托方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咨询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咨询方应按第13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194.4.3当出现非咨询方原因造成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咨询方应当尽快向委托方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咨询方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暂停,咨询方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委托方与咨询方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委托方与咨询方应当另行协商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等4.4.4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后,发包人和咨询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服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咨询人发出复工通知,咨询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咨询方原因导致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外,咨询方暂停服务后复工所增加的咨询服务工作量,委托方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5.服务成果文件交付5.1服务成果文件交付咨询方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给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内容、交付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F(咨询方向委托方交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中约定。5.2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5.2.1委托方要求咨询方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的,委托方应向咨询方下达提前交付指示,咨询方应向委托方提交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委托方接受该提前交付建议书的,委托方和咨询方协商采取加快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咨询服务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咨询方认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委托方提出书面异议,委托方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委托方不得压缩合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205.2.2委托方要求咨询方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或咨询方提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建议能够给委托方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的奖励。6.服务成果文件审查6.1咨询方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委托方收到咨询人的成果文件以及咨询方的通知之日起,审查期不超过15天。委托方不同意成果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咨询方,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咨询方应根据委托方的书面说明,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委托方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委托方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咨询方的成果文件已获委托方同意。6.2如果委托方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委托方要求,委托方应当根据第8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咨询方另行支付费用。6.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方应在审查同意咨询方的成果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成果文件,咨询方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委托方要求的,咨询方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咨询方的成果文件:需要修改委托方要求的,委托方应重新提出委托方要求,咨询方应根据新提出的委托方要求修改咨询方的成果文件,委托方应当根据第8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咨询方另行支付费用。6.4委托方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方负责组织成果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21咨询方按第5条(服务成果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委托方提交成果文件,有义务参加委托方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成果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委托方有义务向咨询方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咨询方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6.5因咨询方原因,未能按第5条(服务成果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委托方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致使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费用,咨询方应按第11.2款(咨询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委托方原因,致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咨询人增加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6.6因咨询方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咨询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咨询服务期由发包人承担。6.7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咨询方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7.不可抗力7.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2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方和咨询方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4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7.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8.合同解除8.1委托方与咨询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委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用,经咨询方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方可以解除合同;(2)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23(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5)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8.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8.4合同解除后,委托方除应按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咨询方支付已完工作的服务费外,应当向咨询方支付由于非咨询方原因合同解除导致咨询方增加的服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9.争议解决9.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9.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9.3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管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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