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不动产评估采购合同公告(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儿童福利院(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福利幼儿园)2026)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儿童福利院
二、供应商名称: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新疆)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儿童福利院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371101000027026804
五、合同编号:11N67341023120262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天健兴业+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不动产评估
详见附件
件
1.00
1500
15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儿童福利院
联系人:达日曼
联系电话:18997615676
传真:/
地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悟路45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 福利院(3).pdf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委托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儿童福利院(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福利幼儿园)住所:新疆库尔勒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路18号联系人:电话:评估机构: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新疆)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0号万国大厦11楼1102室联系人:赵庆娜电话:19990218991银行账号:991905342810902开户行号:308881029059开户行:招商银行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有关规定,经签约双方充分协商,委托人委托评估机构对委托人指定的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经双方认真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评估目的因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儿童福利院(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福利幼儿园)拟评估入账事宜,需要对涉及的单项资产进行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儿童福利院(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福利幼儿园)申报的单项资产。评估范围: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儿童福利院(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福利幼儿园)位于新疆库尔勒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路18号的构筑物,包括足球场塑胶跑道(建筑面积1727.35㎡)、足球场人造草坪(建筑面积2272.65㎡)。三、评估基准日委托人确定的评估基准日为2026年02月02日第1页共4页四、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一)本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因取得评估报告而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二)本报告及其结论仅用于本报告设定的评估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及用途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恰当理解和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约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三)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限为1年,自评估基准日2026年02月02日起,至2027年02月01日止。(四)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五)未征得资产评估机构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五、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一)在委托人履行本约定规定义务、被评估单位能够及时提供评估所需资料的前提下,按照约定规定时间完成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初稿,与委托人交换意见无异议后,出具正式评估报告,若因委托人延迟提供资料及其他影响评估项目完成事项而造成评估报告延误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二)评估机构向委托人以指定方式致送评估报告一式份。六、评估收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根据本次评估的工作量及工时预算,综合考虑项目资产特点、项目执行成本和行业收费水平,双方确定评估费用为人民币1,5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评估费用是以下述条件为基础计算的:1.甲方的评估范围及评估工作内容按此合同的有关条款所约定。2.甲方、乙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评估过程中,若遇到特殊情况,因而对时间有较大的影响,则应调整预定费用。本委第2页共4页托合同签订后,出具资产评估初稿付上述费用的50%,余款提交报告时一次付清。七、委托人的责任与义务(一)及时提供评估所需的资料,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完整,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对上述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二)委托人应当为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委托人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负责资产评估师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三)按本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的支付评估费用,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四)由于某种原因致使委托人提供的某些资料反映失实的,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五)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六)在现场勘查日结束之前,提供评估所需的全部资料。八、评估机构的责任与义务(一)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二)对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一切秘密负责保密。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九、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或某一方无法履行本评估委托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无法履约方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委托人或评估机构如因一方违反本约定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三)因本约定书或执行本委托书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由委托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当向委托方住所地法院诉讼解决。十、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责任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法律、法规另第3页共4页有规定的除外。资产评估师对委托人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评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十一、委托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在约定事项全部完成之日后终止。十二、约定事项和变更(一)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相关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需要增加、调整约定事项的,签约双方可以协商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评估委托合同。(二)签订本合同后或执行本评估委托合同过程中,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评估要素发生变化,签约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评估委托合同。由于可能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评估工作如期完成,或需提前出具评估报告,委托人应及时将变更事项通知评估机构,由双方协商解决。十三、本委托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执贰份,评估机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四、其它约定事项:无。委托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儿童福利院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福利幼儿园)评估机构: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新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第4页共4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不动产评估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