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法律诉讼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恩平市应急管理局2026)



一、合同编号: HT-2026-04570453
二、合同名称: 恩平市应急管理局法律服务电子卖场合同
三、项目编号: DDYJ-2026-1743728
四、项目名称: 恩平市应急管理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恩平市应急管理局
地 址: 广东省_江门市_恩平市恩洲工业大道北63号恩平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方式:18802559813
供应商(乙方):广东结信律师事务所
地 址:恩城街道办事处
联系方式:1392909969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法律诉讼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3.00宗
主要标的单价:5000.00元
合同金额: 1.5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恩平市
采购方式: 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2-09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2-09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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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委托代理合同(2026)结信律行代字第工号甲方:恩平市应急管理局乙方:广东结信律师事务所甲方因与恩平市锦兴运输有限公司罚款及行政复议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冯登华、闵垒婷律师(以下称承办律师)在下列案件中一审阶段担任甲方的代理人。(一)其他当事人名称/姓名:恩平市人民政府(被告);(二)案由:罚款及行政复议;(三)涉及标的:(四)受理机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甲方同意乙方律师指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甲方对承办律师的授权详见甲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三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叙述案情,若甲方为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根据法律定必须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作为1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为此,甲方有义务尽早完整向乙方提供前述证据和材料并对证据材料、规范性文件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逾期提供证据、规范性文件,或隐瞒真实情况,隐瞒、伪造证据等,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承办律师及其他乙方工作人员不保管甲方证据的原件,甲方有特殊原因确需向乙方移交原件的,应将原件交承办律师统一接收、保管,并索要书面的原件接收收据;根据办案需要使用证据原件的,甲方应及时提供,否则,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二)承办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工作,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承办律师的工作,甲方对委托人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四)甲方联系地址:恩平市恩洲工业大道北63号,联系人:刘博熙。前述联系方式为委托事务联系之用,乙方向上述电子地址或邮箱发送文件(包括且不限于委托事务文件、司法机关做出的法律文书)视为送达甲方。甲方变更上述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及承办律师,否则,造成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五)甲方委托事项的法律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四条乙方的义务(一)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指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并同意由乙方安排各承办律师分别担任不同诉讼或复议程序或同一程序中的不同委托事项的委托代理人,但乙方更换承办律师应经甲方同意。2.(二)承办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勤勉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三)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进展。第五条律师费及工作费用第五条律师费及工作费用(不包括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通知收取的费用)(一)律师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律师费按以下方式收取(按件收费)根据律师行业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本案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伍仟元(小写:5000元)给乙方,并由乙方出具有效的发票。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产生的差旅费另行计算,此费用不包括在律师服务费内。非因特殊情况,承办律师以及辅助人员不得直接收取律师费。(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一方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等,导致代理事项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代理费,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三)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必需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差旅费、食宿费;3、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邮寄费等;4、征得甲方同意后代为支付的其它费用。第六条支付方式以及逾期支付责任(一)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及预支办案工作费用。若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提出解除与乙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且乙方已开展工作3的,其已支付的律师费、办案工作费用不予退回。如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或工作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履行付费义务,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负。(二)约定了分期付款时,如果甲方逾期前期律师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履行付费义务,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负。(三)甲方支付律师费后,由乙方出具有效的发票,非因特殊情况,承办律师以及辅助人员不直接收取律师费。(四)如果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乙方承办律师经事实开展工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全额律师费。(五)如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拒不配合乙方办理委托事宜(包括且不限于无故拒绝、迟延回复乙方起草的文书或无故拒绝、迟延出具委托授权等代理文书、手续)或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全额支付律师费并按照案件标的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无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或减少费用的;2、甲方作为被告或第三人时,承办律师已经投入工作,而原告方撤诉的;3、承办律师已经投入工作,而甲方与其他当事人自行和解或放弃委托事项的;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承办律师的原因,甲方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费用不予退还,4依本合同应收而尚未收取的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1、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解除合同;2、隐瞒事实,弄虚作假;3、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4、坚持不合法或不合理要求;5、不按法院等部门要求缴纳有关费用、提供有关担保;6、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部分或全部退还所收费用(不包括已发生的工作费用)1、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解除合同;2、承办律师在工作中严重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以及执业纪律的。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已由乙方向甲方充分说明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九条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自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生效,至本案一审程序终结止,委托事项经决定、判决、裁定、调解、案外和解或撤诉等情形,均视为乙方已完成全部委托事项。第十条乙方收费账号及通讯邮箱户名:广东结信律师事务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门恩平支行账号:440501674442000000785地址:广东省恩平市锦江大道中84号三楼通讯邮箱:2371259@qq.com第十一条其他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约定。甲方:恩平市应急管理局乙方:厂东结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2026年2月9日2026年月日6行政案件委托代理合同2号(2026)结信律行代字第甲方:恩平市应急管理局乙方:广东结信律师事务所甲方因与黄志威罚款及行政复议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冯登华、闵垒婷律师(以下称承办律师)在下列案件中一审阶段担任甲方的代理人。(一)其他当事人名称/姓名:恩平市人民政府(被告);(二)案由:罚款及行政复议;(三)涉及标的:(四)受理机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甲方同意乙方律师指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甲方对承办律师的授权详见甲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三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叙述案情,若甲方为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作为1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为此,甲方有义务尽早完整向乙方提供前述证据和材料并对证据材料、规范性文件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逾期提供证据、规范性文件,或隐瞒真实情况,隐瞒、伪造证据等,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承办律师及其他乙方工作人员不保管甲方证据的原件,甲方有特殊原因确需向乙方移交原件的,应将原件交承办律师统一接收、保管,并索要书面的原件接收收据;根据办案需要使用证据原件的,甲方应及时提供,否则,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二)承办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工作,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承办律师的工作,甲方对委托人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四)甲方联系地址:恩平市恩洲工业大道北63号,联系人:刘博熙。前述联系方式为委托事务联系之用,乙方向上述电子地址或邮箱发送文件(包括且不限于委托事务文件、司法机关做出的法律文书)视为送达甲方。甲方变更上述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及承办律师,否则,造成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五)甲方委托事项的法律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四条乙方的义务(一)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指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并同意由乙方安排各承办律师分别担任不同诉讼或复议程序或同一程序中的不同委托事项的委托代理人,但乙方更换承办律师应经甲方同意。2(二)承办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勤勉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三)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进展。第五条律师费及工作费用第五条律师费及工作费用(不包括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通知收取的费用)(一)律师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律师费按以下方式收取(按件收费)根据律师行业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本案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伍仟元(小写:5000元)给乙方,并由乙方出具有效的发票。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产生的差旅费另行计算,此费用不包括在律师服务费内。非因特殊情况,承办律师以及辅助人员不得直接收取律师费。(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一方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等,导致代理事项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代理费,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三)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必需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差旅费、食宿费;3、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邮寄费等;4、征得甲方同意后代为支付的其它费用。第六条支付方式以及逾期支付责任(一)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及预支办案工作费用。若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提出解除与乙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且乙方已开展工作11W3的,其已支付的律师费、办案工作费用不予退回。如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或工作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履行付费义务,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负。(二)约定了分期付款时,如果甲方逾期前期律师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履行付费义务,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负。(三)甲方支付律师费后,由乙方出具有效的发票,非因特殊情况,承办律师以及辅助人员不直接收取律师费。(四)如果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乙方承办律师经事实开展工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全额律师费。(五)如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拒不配合乙方办理委托事宜(包括且不限于无故拒绝、迟延回复乙方起草的文书或无故拒绝、迟延出具委托授权等代理文书、手续)或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全额支付律师费并按照案件标的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无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或减少费用的;2、甲方作为被告或第三人时,承办律师已经投入工作,而原告方撤诉的;3、承办律师已经投入工作,而甲方与其他当事人自行和解或放弃委托事项的;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承办律师的原因,甲方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费用不予退还,4依本合同应收而尚未收取的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1、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解除合同;2、隐瞒事实,弄虚作假;3、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4、坚持不合法或不合理要求;L5、不按法院等部门要求缴纳有关费用、提供有关担保;6、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部分或全部退还所收费用(不包括已发生的工作费用)1、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解除合同;2、承办律师在工作中严重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以及执业纪律的。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已由乙方向甲方充分说明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九条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自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生效,至本案审程序终结止,委托事项经决定、判决、裁定、调解、案外和解或撤诉等情形,均视为乙方已完成全部委托事项。第十条乙方收费账号及通讯邮箱户名:广东结信律师事务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门恩平支行账号:440501674442000000785地址:广东省恩平市锦江大道中84号三楼通讯邮箱:2371259@qq.com第十一条其他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约定。甲方:恩平市应急管理局乙方:广东结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负责人政授权代表(签章):2026年2月9日2026年月日6行政案件委托代理合同(2026)结信律行代字第工号甲方:恩平市应急管理局乙方:广东结信律师事务所甲方因与黄智杰罚款及行政复议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冯登华、闵垒婷律师(以下称承办律师)在下列案件中二审阶段担任甲方的代理人。(一)其他当事人名称/姓名:恩平市人民政府(被告);(二)案由:罚款及行政复议;3(三)涉及标的:(四)受理机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甲方同意乙方律师指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甲方对承办律师的授权详见甲方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三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叙述案情,若甲方为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作为1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为此,甲方有义务尽早完整向乙方提供前述证据和材料并对证据材料、规范性文件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逾期提供证据、规范性文件,或隐瞒真实情况,隐瞒、伪造证据等,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承办律师及其他乙方工作人员不保管甲方证据的原件,甲方有特殊原因确需向乙方移交原件的,应将原件交承办律师统一接收、保管,并索要书面的原件接收收据:根据办案需要使用证据原件的,甲方应及时提供,否则,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二)承办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工作,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承办律师的工作,甲方对委托人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四)甲方联系地址:恩平市恩洲工业大道北63号,联系人:刘博熙。前述联系方式为委托事务联系之用,乙方向上述电子地址或邮箱发送文件(包括且不限于委托事务文件、司法机关做出的法律文书)视为送达甲方。甲方变更上述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及承办律师,否则,造成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五)甲方委托事项的法律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四条乙方的义务(一)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指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并同意由乙方安排各承办律师分别担任不同诉讼或复议程序或同一程序中的不同委托事项的委托代理人,但乙方更换承办律师应经甲方同意。2(二)承办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勤勉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三)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进展。第五条律师费及工作费用第五条律师费及工作费用(不包括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通知收取的费用)(一)律师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律师费按以下方式收取(按件收费):根据律师行业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本案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伍仟元(小写:5000元)给乙方,并由乙方出具有效的发票。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产生的差旅费另行计算,此费用不包括在律师服务费内。非因特殊情况,承办律师以及辅助人员不得直接收取律师费。(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一方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等,导致代理事项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代理费,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三)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必需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差旅费、食宿费;3、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邮寄费等;4、征得甲方同意后代为支付的其它费用。第六条支付方式以及逾期支付责任(一)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及预支办案工作费用。若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提出解除与乙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且乙方已开展工作3的,其已支付的律师费、办案工作费用不予退回。如甲万逾期支付律师费或工作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履行付费义务,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负。(二)约定了分期付款时,如果甲方逾期前期律师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履行付费义务,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负。(三)甲方支付律师费后,由乙方出具有效的发票,非因特殊情况,承办律师以及辅助人员不直接收取律师费。(四)如果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乙方承办律师已经事实开展工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全额律师费。(五)如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拒不配合乙方办理委托事宜(包括且不限于无故拒绝、迟延回复乙方起草的文书或无故拒绝、迟延出具委托授权等代理文书、手续)或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全额支付律师费并按照案件标的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无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或减少费用的;2、甲方作为被告或第三人时,承办律师已经投入工作,而原告方撤诉的;3、承办律师已经投入工作,而甲方与其他当事人自行和解或放弃委托事项的;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承办律师的原因,甲方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费用不予退还,4依本合同应收而尚未收取的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1、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解除合同;2、隐瞒事实,弄虚作假;3、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4、坚持不合法或不合理要求;5、不按法院等部门要求缴纳有关费用、提供有关担保;6、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部分或全部退还所收费用(不包括已发生的工作费用)1、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解除合同;2、承办律师在工作中严重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以及执业纪律的。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已由乙方向甲方充分说明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九条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自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生效,至本案一审程序终结止,委托事项经决定、判决、裁定、调解、案外和解或撤诉等情形,均视为乙方已完成全部委托事项。第十条乙方收费账号及通讯邮箱户名:广东结信律师事务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门恩平支行账号:440501674442000000785地址:广东省恩平市锦江大道中84号三楼通讯邮箱:2371259@qq.com”第十一条其他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约定。甲方:恩平市应急管理局乙方:广东结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2026年2月9日2026年月日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服务 法律诉讼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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