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食堂运营实施整体外包服务采购合同公告(贵阳市黔灵山公园管理处2026)



黔灵山公园食堂运营实施整体外包服务合同公示

黔灵山公园食堂运营实施整体外包服务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P520103202600001O001

二、合同名称:

三、项目编号:
2025CSHY-G-051

四、项目名称:
黔灵山公园食堂运营实施整体外包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贵阳市黔灵山公园管理处
地址:
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187号
联系方式:
0851-86800840
供应商(乙方):
贵阳娘家米汤饭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营路110号(北郊小学内)
联系方式:
1398501060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
黔灵山公园食堂运营实施整体外包服务
数量:
1
单价(元):
31

2.合同金额:
60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服务期:自2026年2月26日起至2027年2月25日止,共计1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可另行协商续签事宜。
4.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2-09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2-09

九、其他补充事宜:
/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合同协议书.pdf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服务).pdf

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采购人:贵阳市黔灵山公园管理处供应商:贵阳娘家米汤饭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名称:黔灵山公园食堂运营实施整体外包服务1项目序列号:P520103202600001O签订时间:2026年02月09日2说明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本《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试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3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采购人(简称甲方):贵阳市黔灵山公园管理处供应商(简称乙方):贵阳娘家米汤饭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黔灵山公园食堂运营实施整体外包服务项目(项目序列号号:P520103202600001O)的(公开招标)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本项目的供应商。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黔灵山公园食堂运营实施整体外包服务2、项目序列号:P520103202600001O3、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4、项目内容:黔灵山公园食堂运营实施整体外包服务5、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二、服务期限4本合同从2026年02月26日起至2027年02月09日止。三、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招标/采购公告(包括更正公告);(2)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澄清修改通知);(3)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响应文件)及其附录(如果有);(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服务清单;(9)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下列先后顺序为准:(1)合同协议书;(2)中标(成交)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服务清单;(8)其它合同文件五、合同金额(中标价)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小写¥600000.00单位: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价单位为准)。六、履约保证金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约定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小写¥0.00单位: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价单位为准)。乙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的,甲方除了有权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外,同时可不予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七、订立时间本合同于2026年02月09日订立。八、订立地点本合同在(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187号)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订立。九、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黔灵山公园食堂运6营实施整体外包服务生效。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甲乙双方不得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服务清单、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十一、其它本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本合同应在法定时限内,双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采购人:(公章)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100214451819U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营地址: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187路110号(北郊小学内)号邮政编码:550001邮政编码:550001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13985010608电话: 0851-86800840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开户银行:限公司贵阳筑新路支行账号:2402019009200032664账号:24020409092000109778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合法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1.3保密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第2条质量要求2.1本项目服务质量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服务类别的相关质量验9收规范和标准要求。有关服务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2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返工直至服务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由供应商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承担采购人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第3条服务验收3.1供应商应对提交的项目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采购人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项目成果交给采购人。3.2.采购人或者采购人的最终用户应当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阶段验收,并出具阶段验收证明/书,以此作为付款阶段的凭证。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第4条质量保证4.1合同当事人应根据服务的功能、用途、特点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单独约定质量保证的期限、范围等。4.2供应商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期可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4.3在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应对服务出现的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10第5条合同价款支付5.1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支付细节,合同当事人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第6条履约担保采购人需要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第7条不可抗力7.1如果供应商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应商或采购人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7.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第8条合同转让和分包11除招标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并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供应商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或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第9条节能环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禁止交易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设备及材料,禁止交易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及材料。第10条合同解除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第11条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11.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11.2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211.3如必须对本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12条争议的解决12.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2.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2.3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第13条违约责任13.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3.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13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13.3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14条其他合同当事人双方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14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款,但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款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专用合同条款由采购人和中标人自行协商签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采购人名称和地址:贵阳市黔灵山公园管理处;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187号(二)供应商名称和地址::贵阳娘家米汤饭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营路110号(北郊小学内)(三)标的:黔灵山公园食堂运营实施整体外包服务(四)数量:1项;(五)服务标准:本项目采购的范围要求为本国合法生产商、经销商提供食堂外包相关服务。(六)价款或者报酬:(一)服务费用总额本项目中标总价为人民币600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为一年服务期总费用,每月服务费为当月实际就餐职工人数费用,每月实际支付金额根据月度考核结果据实扣减后计算。服务期内若就餐总额未达到服务总价时则据实结算,若就餐金额超出服务合同总价时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二)考核与费用扣减甲方对乙方实行每月100分制考核,考核依据《贵阳市黔灵山公园食堂运营实施整体外包服务考核办法》(本合同附件),考核结果作为当月服务费支付依据:1、考核得分>90分:足额拨付当月实际就餐职工人数费用。2、2、85分≤考核得分<90分:每月实际拨付服务费=[100%-(90-实际得分)x1%]x当月实际就餐职工人数费用。3、80分≤考核得分<85分:每月实际拨付服务费=[100%-(90-实际得分)x2%]x当月实际就餐职工人数费用。4、考核得分<80分:暂停拨付服务费,乙方整改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扣减当月实际就餐职工人数费用的10%再行拨付。4、若乙方服务被省、市、区领导批评/通报或媒体曝光,经查实属乙方责任:首次扣减当月服务费0.5%;2次及以上屡教不改,扣减当月服务费1%;情节严重的,暂停拨付服务费,整改后扣减当月服务费5%拨付。5、项目经理在岗期间不在岗或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造成工作延误:第一次扣减当月服务费0.1%,第二次0.2%,依此类推。6、服务期内任意3个月考核得分未达90分,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三)支付约定1、付款时间:甲方于每月10日前完成对乙方上月服务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等额、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考核结算单;甲方在收到乙方合规票据及结算单后及时提交财政部门,以财政部门拨款时间为准。2、乙方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筑新路支行账号:2402040909200010977户名:贵阳娘家米汤饭店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若因乙方提供的票据不符合要求、未按时提交结算资料导致付款延迟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乙方需在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齐合规资料,付款时间自甲方收到合格资料后重新起算。(七)违约责任:按双方合同中约定执行,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按双方合同中约定执行,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九)其他:/。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堂运营实施整体外包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贵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