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服务 民政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2026)
一、合同编号:11N00242041220261
二、合同名称:2026年上海市民政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服务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000000251114152957-00299617
四、项目名称:2026年上海市民政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民政局
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6号楼
联系方式:021-23111111
供应商(乙方):上海市民政局财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陶颂华(女)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88号6楼
联系方式:6333517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6年上海市民政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2707225.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2026年上海市民政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服务。服务要求:按采购文件执行。服务时间:2026年度服务标准:按采购文件执行。
2.合同金额(元):
2707225.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2月0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2月0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2026年上海市民政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服务的合同(11N00242041220261).pdf
2026年上海市民政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服务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00242041220261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民政局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6号楼邮政编码:200125电话:021-23111111传真:021-23111111联系人:戴婧婕乙方:上海市民政局财务服务中心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88号6楼邮政编号:200023电话:63335176传真:63335176联系人:戴佳琪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鲁班路支行账号:45727923916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项目名称、合同金额1.1项目名称:2026年上海市民政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服务1.2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2707225元整(大写贰佰柒拾万零柒仟贰佰贰拾伍元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2.履行期限2.1服务期限乙方提供的服务期限:2026年度。3.服务内容及要求3.1协助甲方进行年度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和结算等服务。3.2协助甲方进行基本建设项目从工程建设准备至竣工决算审计交付资产的日常监管工作,提供如下服务:3.2.1指导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严格落实项目过程管理中的主体责任,跟踪建设单位一般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工作;3.2.2督促建设单位重点项目工程实施阶段的推进工作,主要包括:项目专业工作的招投标、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的现场管理等有关事项;3.2.3对建设单位上报的修缮类储备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落实年度修缮项目的评审工作;3.2.4对在建项目现场安全、质量、投资、进度等开展专项抽查等。3.3协助甲方指导、监管局属各单位对市民政局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平台使用、相关数据填报并进行日常管理等服务。3.4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其他相关工作服务。4.付款4.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4.2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生效,甲方确认乙方已开始履约,且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80%。项目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5.履约验收5.1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服务。5.2履约期最后一个月,合同双方对本合同服务内容及要求的履行情况进行确认验收。验收工作由甲方自行组织,采取一次性验收方式。验收结束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验收书(验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人员配备情况等),并出具验收结论。5.3若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完成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加收误期赔偿或违约终止合同。误期赔偿根据延期情况为合同金额的5%-20%。5.4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完成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导致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有关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6.信息保密6.1本合同双方在洽谈、协商及项目履行过程中,乙方获得的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纪要、人员信息、技术知识、调查、报告、解释、预测、设计构思和规划、发展研讨、说明书、设计图、图表、范例、项目进度、网络拓扑结构、设备资料、价格资料、技术参数和信息、客户和供应商资料和信息、内部决策、商业信息、集成服务方案,以及以任何方式反映出来的有关甲方及其所属机构、单位不向公众公开的信息和资料等属于秘密信息。6.2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禁止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布或泄露,对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均实行严格保密。乙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其从事本合同所涉项目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在上述人员知悉保密信息前,乙方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同意接受本合同保密条款的约束,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合同规定的程度。6.3本合同项下的保密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保密信息被甲方依法公开披露或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6.4不论以何种方式解除或终止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事宜已经及/或将要签署的合同,本保密条款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保密信息被甲方依法公开披露或成为公开信息。6.5乙方违反保密条款约定的,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本合同金额的50%。7.不可抗力7.1若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7.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商定事件。7.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8.履约保证金8.1本合同无履约保证金。9.争端的解决9.1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0天内,争端仍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上海市财政局提请调解。9.2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9.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10.违约终止合同10.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完成项目服务。(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3)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所能获得的权益。10.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10.1款的规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应将部分(按部分终止合同的比例计算)或全部甲方已支付的款项退回给甲方。10.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1.破产终止合同11.1如果乙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12.合同转让和分包12.1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3.适用法律13.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14.合同生效与终止14.1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双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终止。14.2本合同一式(三)份。签字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上海市财政局备案。15.合同附件15.1本合同附件包括:单一来源文件、单一来源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15.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5.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16.合同修改16.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17.其他需要补充的条款补充条款1:无签约各方: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乙方(签章控件):法定代表人:陶颂华(女)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服务 民政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