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采购合同公告(益阳市赫山区乡村振兴局2026)



益阳市赫山区乡村振兴局“赫山区农业人口防贫综合保险”保费(包1)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6年2月10日

采购合同编号:赫山财采计[2023]02009-2

采购人(全称):益阳市赫山区乡村振兴局(甲方)

供应商(全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支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赫山区农业人口防贫综合保险”保费

2、采购计划编号:赫山财采计[2023]02009

3、项目内容:“赫山区农业人口防贫综合保险”保费

4、是否分包:否

5、项目负责人:丁杰

6、联系电话:13875399677

二、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1118750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4、付款方式:

全额付款:

预付款:                   

分期付款: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三、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2023年01月01日,完成日期:2024年01月01日。总日历天数:365天。

2、地点:益阳市赫山区

3、方式:

四、合同验收

验收主体:按照合同中约定

验收方式:现场验收

验收标准:按照合同中约定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议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2023-04-07生效。

七、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4份,采购人执2份,供应商执2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2023年04月07日

合同订立地点:益阳市赫山区

附件:具体标的明细、分包合同等。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丁杰
委托代理人:曹尉娟

电 话:13875399677
电 话:0737-4432350

传 真:
传 真:

地 址: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路106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桃花仑支行

 
帐 号:1912021029023103858

附件下载:

人保财.pdf

赫山区防贫综合保险合作协议赫山区乡村振兴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支公司二0二三年三月甲方:赫山区乡村振兴局(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切实防范和化解返贫致贫风险,构建防止返贫致贫机制,重点解决因重大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因产业损失、因房屋损失、因学返贫的问题,探索和创新我区保险扶贫的有效方式,发挥商业保险在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方面的作用,甲、乙双方就赫山区“防贫综合保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合作方式及内容第一条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合作中的保费缴纳、保险服务、保障责任、赔付标准、违约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所承保乡镇范围内防贫核查、防贫保障金的支付等经办服务,充分发挥乙方在防贫综合保险方面积累的经验和市场化专业运营优势,合作开展“防贫综合保险”工作,乙方将落实各项服务措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服务工作。第二章保障范围第三条保障对象为益阳市赫山区欧江岔镇,笔架山乡,泥江口镇,衡龙桥镇,岳家桥镇辖区内所有农业人口。防贫对象不-1—事前确定,不事先识别,以上年度国家贫困线标准的1.5倍设置“防贫保障线”,凡是低于“防贫保障线”的纳入防贫范围,做到应防尽防。第四条将因疾病、因意外伤害、因产业损失、因房屋损失、因学等因素纳入防贫综合保险保障范围,并将保障对象分两类群体实行分类保障。I类:为建档立卡脱贫户和监测户。I类:除I类人群以外的其他全部农业人口第五条被保障对象发生前述5项保障责任事故或损失后,经乙方调查核实确认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上年度国家贫困线1.5倍或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在报乡村振兴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乙方根据保障标准发放防贫保障金。同一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期内可重复理赔。如个别对象在赔付后依然出现致贫或返贫的,由乙方提出处理意见报甲方部门审议后,由甲方召集相关部门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商定后执行(联席会议记录签字存档),确保不返贫、不致贫。第三章保险期限第六条本合作协议的保险期限自2023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3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第七条乙方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进行赔偿,因疾病或意外住院以出院结算时间为准,其他事故以出险时-2—间为准。第四章保险及服务费第八条保险费实行按年结算,按照承保区域农业人口总数(223755人)的10%确定投保基数,实际保障对象包括赫山区欧江岔镇,笔架山乡,泥江口镇,衡龙桥镇,岳家桥镇所辖全部农业人口,保险费50元/人,年保险费1118750元。第九条构建政府和合作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摊风险的合作机制。保险期终止后进行结算,赔付率在85%以下的,总保费差额部分全部返还区财政,乙方按总保费的15%计提经办服务费;赔付率在85%(不含)-100%区间的,乙方经办服务费按照总保费减去总赔款的差额计提;赔付率超过100%(含)以上的亏损,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50%,乙方不计提经办服务费。第十条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甲方应在保单生效后一个月内将保险费一次性拨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账户信息如下: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桃花仑支行户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帐户:1912021029023103858—3-第五章保险责任及赔付标准第十一条防因病返贫致贫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产生的符合社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医院减免、医疗救助、政府兜底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费用补偿后,按保障对象类别对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分别设置起付线,超出起付线部分按照以下分级累进赔付比例发放防贫保险保障金,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补偿限额为7.5万元/人。保障对象起付线超出起付线损失金额赔付比例I类对象4000元0元以上80%Ⅱ类对象8000元5万元(含)以下70%5万元以上80%第十二条防因人身意外伤害返贫致贫(1)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无责任方赔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产生的符合社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医院减免、医疗救助、政府兜底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费用补偿后,按保障对象类别对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分别设置起付线,超出起付线部分按照以下分级累进赔付比例发放防贫保险保障金,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补偿限额为7.5万元/人。—4--保障对象起付线超出起付线损失金额赔付比例I类对象4000元0元以上80%Ⅱ类对象8000元5万元(含)以下70%5万元以上80%(2)意外伤害伤残及身故保障。在保险期间内,17(含)-60周岁(含)的被保障对象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下表残疾等级所对应的金额,给付救助金。残疾程度赔付金额(元)身故25000一级伤残25000二级伤残22500三级伤残20000四级伤残17500五级伤残15000六级伤残12500七级伤残10000八级伤残7500九级伤残5000十级伤残2500第十三条防因产业损失致贫返贫扶贫产业损失保障对象仅限I类对象。在保险期间内,I类保障对象发展的种植类、养殖类扶贫产业,因遭受自然灾害、病虫草鼠害、疫病等原因造成收入损失,保险人对其物化成本损失剔除政府及其他商业保险已赔付部分,对超出起付线的部分按照以下分级累进赔付比例发放防贫保险保障金,保险年度内每户累计最高补偿限额1万元。—5—保障对象起付线超出起付线损失金额赔付比例1类对象1000元10000元(含)以下70%10000元以上80%第十四条防因房屋损失返贫致贫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障对象长期居住的房屋(室内财产除外),因遭受火灾、爆炸、自然灾害(不含地震、海啸)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在政府政策性农房保险赔款和自身投保的商业性农房保险赔款补偿以及其他政府救助补偿后,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对实际承担损失金额分别设置起付线,超出起付线部分按照以下分级累进赔付比例发放防贫保险保障金,保险年度内每户累计最高补偿限额为4万元。保障对象起付线超出起付线损失金额赔付比例I类对象4000元40000元(含)以下80%40000元以上90%II类对象8000元40000元(含)以下70%40000元以上80%第十五条防因学返贫致贫在保险期间内,农户子女因就读全日制高等教育院校期间支出的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在享受相关政策补贴之后的剩余部分,根据保障对象类别按实际承担的支出金额分别设置起付线,超出起付线部分按照以下分级累进赔付比例发放防贫保险保障金,保险年度内每户累计最高补偿限额为1万元。—6-保障对象起付线超出起付线损失金额赔付比例I类对象2000元5000元(含)以下90%5000元以上80%Ⅱ类对象6000元5000元(含)以下90%5000元以上80%第六章理赔服务流程第十六条甲方向乙方请求赔偿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因病、因意外伤害致贫的索赔资料:(一)索赔申请书;(二)患者就医治疗的住院发票或其他支出证明患者残疾的,有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患者死亡的,有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宜告死亡的,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有多位继承人的,提供法定继承人关系证明;(三)患者的身份证件和本人的银行账户(有监护人的提供双方身份信息);(四)乡村振兴局开具的审核意见书;因学致贫的索赔资料:(一)索赔申请书;(二)救助对象学费或住宿费或教科书费的票据;(三)救助对象的身份证,银行卡(有监护人的提供双方身—7—份信息);(四)乡村振兴局开具的审核意见书;因房屋损失致贫的索赔资料(一)索赔申请书;(二)提供因遭受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导致房屋损失的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三)救助对象的身份证和本人银行卡(有监护人的提供双方身份信息);(四)乡村振兴局开具的审核意见书;因产业损失致贫的索赔资料(一)索赔申请书;(二)提供因遭受自然灾害、病虫草鼠害、疫病等原因造成收入损失的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三)救助对象的身份证和本人银行卡(有监护人的提供双方身份信息);(四)乡村振兴局开具的审核意见书;第十七条双方约定理赔流程如下:(一)对需报防贫综合保险的人员由乡村振兴局进行审定筛选,确定具备致贫、返贫风险的人员为出险人员;(二)保险公司向出险人员出具出险通知书及审核表,由出险人员按要求在出险通知书上填上出险相关情况,审核表填上基本信息后交村、街道(乡、镇)政府盖章确定情况属实;—8—(三)出险人员提供因病、因学、因意外、因产业损失、因房屋损失等相关理赔资料,和出险通知书、审核表、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等一起交区乡村振兴局,由区乡村振兴局确定赔付金额后再审核表上盖章确认。每人赔付金额不得高于协议约定的每人最高赔付限额;第十八条对甲方审批同意发放的防贫综合保险保障金,乙方应在收到发放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被保险人,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七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核查对象必要的个人资料并保证真实性。个人资料包括:核查对象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实际收入等信息,乙方对服务对象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条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工作安排、进度,要求乙方提供与之相关的资料。第二十一条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二条甲方负责协调财政部门筹措防贫综合保险保障资金,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第二十三条甲方负责协调乙方和相关政府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所必要的文件、资料,—9—共同研究解决防贫综合保险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二十四条甲方应为乙方做好防贫综合保险政策及措施宣传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八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保险费及经办服务费。第二十六条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相关的所必要的文件、资料。第二十七条乙方负责组建防贫综合保险专业化服务团队,制定和实施防贫核查方法和程序,及时落实甲方交办的与防贫综合保险业务相关的所有事务,为防贫综合保险保障工作提供专业高效的经办服务。第二十八条乙方应针对实施过程中实际需要规范建立相关台账、档案并妥善保管,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对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做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第二十九条乙方应做好防贫保障资金的管理,确保调查结果真实性,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第三十条乙方应建立健全月度赔付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10—第九章保密条款第三十一条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并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在开展经办业务过程中获得的政府、公民个人等各种信息和资料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第三十二条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乙方交付的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成果文件、资料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的项目,但甲方依据相关法定职责对外公开的除外。第十章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本协议的终止,须征得甲乙双方同意,单方面无权终止协议。如违约或有争议,则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第三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五条本协议保险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支公司服务。第三十六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第三十七条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赫山区乡村振兴局。—11-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负类人(字)负责人(签字)日期军4月7日日期:20年4月7日日--12-反商业贿赂条款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合同各方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具阅读本条款,同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第一条合同各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包括且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卖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第二条合同各方均不得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米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或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贿赂。其中,早位或者个人包括:(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四)合同各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影响力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与实现本合同相关的交易相对方以外第三人;其他手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行为:(一)为谟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于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13一(二)索要、收受、提供、给予、介绍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第三条人保财险郑重声明:我司严格禁止我司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合同各方经办人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人保财险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人保财险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若您在业务合作中发现我司经办人员有任何此类行为,有义务第一时间通知我司。第四条人保财险郑重提示:人保财险反对我司或我司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违反本条款第二条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第五条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4-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一)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包括:1.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协议条款、协商和谈判内容、商业安排等;2、合同一方即信息接受方)从合同另一方(即信息披露方)获得的与披霞方及其下属公司的产品、商业计划、行销、投资、财务状况其他业务和项目有关的信息、消息、数据、图纸、技术诀窍、分析计算、汇编、研究及其他资料,或者接受方编制的与上述信自有关的资料:上述信息也包括披露方及其下属公司以口头万式传达给接受方的信息。(一)商业秘密是有价值的特殊资产,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蒽,接受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目的泄露商业秘密。(二)接受方应将载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存放于安全之处。披露万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接受方将从披露方获得的商业秘密载体交还或销毁,接受方必须交还或销毁。(四)在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前,合同双方不得就与本合同有天的地商或谈判的内容,协议条款、商业安排及其他有天的资科过媒体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布。(五)本条款约定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即使本合同提前解除或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双方仍须遵守。—1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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