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配方颗粒供应服务 配方颗粒采购合同公告(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2026)



一、合同编号: M4400000707532128(采购包4)
二、合同名称: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中药配方颗粒供应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包4)
三、项目编号: 4554160371765286570556
四、项目名称: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中药配方颗粒供应服务采购项目D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地 址: 广东省广州市沿江西路107号
联系方式:020-81338035
供应商(乙方):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
地 址:柳州市凤翔路7号
联系方式:1861574939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中药颗粒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中药颗粒
主要标的数量:2
主要标的单价:4947676.39
合同金额: 989.535278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广东省广州市沿江西路107号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2-1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2-11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中药配方颗粒供应服务采购项目合同(采购包4-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2.0.pdf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中药配方颗粒供应服务采购项目合同(采购包4-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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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中药配方颗粒供应服务采购项目合同书项目编号(包号):M4400000707532128(采购包4)项目名称: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中药配方颗粒供应服务采购项目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采购合同甲方: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乙方: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中药配方颗粒供应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M4400000707532128采购包:采购包4)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采购结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如下条款(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采购相关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一、中药配方颗粒详见合同附件《中药配方颗粒采购目录清单(采购包4)》。注:结算价格=“基准价(单价,相当于每克饮片/元)”×(1-15%),“基准价(单价,相当于每克饮片/元)”为招标文件中《中药配方颗粒采购目录清单及基准价表》采购包4的各种中药配方颗粒单价。二、合同暂定总价本项目采购包4合同以采购包4的采购预算作为暂定总价,金额为(大写):人民币玖佰捌拾玖万伍仟叁佰伍拾贰元柒角玖分,即RMB¥:9,895,352.79元,该合同价款为包干总价(含税价),该包干总价为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后所适用的总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全部内容所需费用的含税价(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费用、质量检测费、包装费、配送运输费、耗材费用、不合格货物的退换费用、人工费(包括人员工资、社保、节假日慰问金等)、保险费、验收费、售后服务费、税费、其他伴随服务费用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本项目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三、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或累计实际结算款项达到合同暂定总价时止,合同一签两年。合同期内按甲方需要分批次供货。四、供货要求1.质量要求(1)乙方所供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符合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最新标准、《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2025版《中国药典》等相关文件规定(以最新文件规定为准),严格执行《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等最新文件法规及标准。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无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跨省使用的,应当在广东省药监局进行备案,已有国家标准的品种以国家标准为准,供货时需同时提供相关的备案证明文件。(2)生产企业制定有严格的内控药品标准(包括原料、各单元工艺环节物料、中药配方颗粒成品检验标准及过程控制指标),明确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措施、关键质控点及相关质量要求,使作为初始原料的中药材、作为提取用原料的饮片、作为制剂用原料的中间体符合相关部门规定标准,保证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3)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变更为国家药品标准的,乙方应报原备案部门备案变更。在备案变更完成之日起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乙方不得继续销售原备案标准生产的配方颗粒给甲方使用。供货时需同时提供相关的变更后的备案证明文件。(1)乙方应拥有完善的储存、中转等配套设施。药品储存、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2)乙方提供实施本项目所需一切的耗材(包括但不限于药袋、打印标签等消耗品)。(3)若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执行的情况,双方可共同友好协商解决。采购期限内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甲方须终止本项目,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4)合同履约期间,如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及发现药品出现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国家政策改变或其它药政管理方面的问题而影响该药品的采购及使用时,由双方协商中止此药品的采购及供应。(5)对于采购清单外暂无质量标准的配方颗粒,如将来在双方合同履行期间国家或省颁布了有关质量标准,甲方可根据临床实际需求,从符合生产销售资质的本项目四家中标企业中通过询价方式,价低者得原则确定药品供货单位。甲方在确定的过程中有权对供货单位提供的样品进行质量评估。(1)每批次药品以甲方订单通知内容为准。2)乙方提供甲方中药配方颗粒并保证能满足日常的临床诊疗需要,甲方在任何情况下无法预计也无法向各乙方承诺保证每种中药配方颗粒的具体采购数量及金额,乙方应根据自身经验自行承担采购风险。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下达订单数量,乙方不得以无货,采购量少,数量、金额、价格未达预期,或采购数量超过预估数量等原因为由拒绝供货不执行甲方药品采购计划,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货物交付时间(1)乙方按甲方使用部门的供货通知(供货通知中列明颗粒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及时配送,提前确认订单。常规的配送于48小时内送至指定地点,急需品种在12小时内送达。如果不能按此时间送货,则需作出说明,明确送货的时间,且经甲方同意。(2)乙方在药品发货前药品生产企业需完成自检,确保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包装完整性、标签信息、有效期等),在交货时向甲方提供自检报告。5.送货地点①北院区(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07号)、②南院区(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盈丰路33号)、花都院区(地址:花都区镜湖大道11号)、④南校园门诊部(中山大学南校园门诊部)院内甲方指定地点。五、包装运输1.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将所需药品按甲方药学部规定的分装方式分装好后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包括装卸车、货物现场的搬运,并提供中药配方颗粒上架服务。2.乙方供应的中药配方颗粒,参照国家及省级标准要求和临床用药习惯,包装规格(每袋相当于饮片克数)应能提供包含但不限于采购清单所列规格:如果有特殊包装需求,需能够满足临床要求。3.乙方提供的全部中药颗粒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单(信息包含但不限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地、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质量检验报告书、生产厂家、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备案号、执行标准号)。包装材料、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并由乙方运送到指定地点,注意防潮防湿,保持外包装及货物包装完好,不得出现破损包装情况。如发现数量不足或外包装破损,可拒收破损货物。送货时需提交每个品种每批次的省市级药检报告或企业自检报告书、发票、一式二份的送货清单交甲方指定地点验收。1.乙方如为药品经营企业,需取得产品生产企业的授权书。2.如果甲方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发现中药配方颗粒不符合质量要求(含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等),需要进行质量检验,则由甲方委托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进行质量检验,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把需质量检验的中药配方颗粒的情况通知乙方,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则乙方还需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3.因中药配方颗粒质量问题引起的药品管理违规、医疗事故或纠纷,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负全部责任。4.乙方保证所供应品种在广东省药监局销售的备案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信息公布一致,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5.乙方所供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制定有严格的内控药品标准(包括原料、各单元工艺环节物料、中药配方颗粒成品检验标准及过程控制指标),明确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措施、关键质控点及相关质量要求。6.作为初始原料的中药材、作为提取用原料的饮片、作为制剂用原料的中间体须符合相关部门规定标准,保证所供应的中药配方颗粒二氧化硫含量、农药残留、重金属的含量符合相关规定,每个品种每批次必须提供省市级药检报告或企业自检报告书。7.为避免因不同生产企业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差异(如提取工艺差异影响药效,生产设备差异可能影响颗粒均匀性,导致溶出速率不同)、原料来源差异(可能导致有效成分含量相差较大)、内控标准差异(可能导致同品种质量参差不齐)等生产出药品质量不一致性风险及引发可能不必要的患者疑问或投诉,同时为降低甲方对药品采购管理难度,确保中药配方颗粒供应稳定性,乙方提供的中药配方颗粒需为同一生产企业。8.对于生产日期距离供货日期6个月及以上的产品,乙方保证可无条件更换新批号且更换为生产日期距离供货日期6个月以内的产品,相关费用包含在本项目合同价中。9.对于滞销产品(甲方收货90个自然日后仍未销售),乙方承诺可无条件退回货款,取回滞销产品。10.在甲方库存管理过程中发现剩余有效期不足9个月的药品,乙方应无条件根据甲方要求办理退货。11.本项目合同期内国家发布中药配方颗粒的相关标准,乙方必须遵照执行。涉及的品种需按国家发布的质量标准进行替换(如省标替换国标),合同期内不论任何原因,不允许乙方涨价。如乙方无法按照国家发布的最新质量标准提供中药颗粒,甲方有权向第三方具备供应能力的企业采购乙方无法供应的药品。12.配送药品标本(样品)在甲方处留样备查。乙方交付与标本质量一致的中药配方颗粒,入库验收时如发现与留样标本(样品)不相符的,予以退货处理,如超过三次出现此类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乙方应具有较强且稳定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及供应能力和科研能力,对于甲方本次所需中药配方颗粒可供应覆盖面广,最大程度满足甲方需要。2.从减少与甲方工作磨合、降低因服务经验不足而给病患或甲方带来风险考虑,保障药品供应稳定,乙方应具有承办同类项目服务经验,且得到项目合同甲方的满意评价,体现出良好的服务水平。3.乙方或所供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的生产企业应有自有(或共建)或租赁合作的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且以上基地已通过中药材GAP延伸检查。4.乙方应具备与甲方规模匹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中药配方颗粒应急供应服务能力,在国内不同地区应具有生产基地,避免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产能不足,出现断供情形。5.为保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符合国家要求,以及在送货前按国家要求完成自检,乙方应具有专业检测实验室,且实验室获得CNAS或CMA认证。1.乙方在项目实施中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各项规定,依法生产、经营。2.乙方所供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控质量标准,提供的中药配方颗粒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符合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最新版)或《广东省中药材标准》等相关文件规定(注:如有国家药典标准的,优先执行药典标准)。3.乙方需制定有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药材来源稳定可靠,可追溯。所有品种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4.本项目要求乙方及其合作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做好质量保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内控管理,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确保乙方具有对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的能力,以及在品质控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管理的规范性。5.乙方具有保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及配送的各项管理制度,中药配方颗粒采购、使用、验收、储存等等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日常流程管理。乙方应具有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检测设备,随货同行该批次中药配方颗粒的质检报告。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抽查检验,并派出专人随时监督。乙方须保证所供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符合国家及行业颁发的相关质量标准,保证供货产品的实际品牌、规格、质量与投标文件内所投产品描述一致。6.中药配方颗粒市场价格受产地环境、气候、疫情、产量变化有等因素影响较大,乙方应充分评估产品价格波动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国家政策变动等原因引起的价格变动,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相关规定,并双方协商解决相关事宜。7.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相关库存管理系统的对接,其中如产生费用应由乙方自行负责。8.乙方或所投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的生产企业具备溯源体系并实际运行,且能够说明溯源药品的溯源码和查询服务方式等,确保溯源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按双方确认的数量结算,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甲方验收合格半年后,原则上应当自收到乙方验收资料、合格有效、数额正确的发票且在满足支付条件的前提下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款项。(如有违约、赔偿款项,须扣减相应罚金后再支付结算款)。甲方不支付由于其他情况而造成的货物数量变化引起的其它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六、技术要求”所述8、9、10及后述采购需求等情况所引起的更换、退货回收费用等。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支付延迟的,甲方不承担延迟支付的责任。1.乙方提供常设7天×24小时热线服务和长期的技术支持。对甲方的售后服务通知,乙方接报后1小时内响应,有针对本项目有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提供的相应应急处理方案。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2.如中药配方颗粒出现近效期、受潮、结块等情形,乙方无条件进行退换货,因甲方自身使用、仓储不善等原因造成药品失效或变质等产品质量问题除外。3.退、换货产生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4.乙方承诺,药品生产企业与甲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并由药品生产企业向甲方提供每一批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5.在合同期内如因产品质量等原因出现异常情况,乙方应确保及时请药品厂家代表或专家到甲方单位协助解决问题,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如甲方因此需要承担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及要求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6.发生一切质量问题(除患者自身保管不妥外),由乙方承担责任。7.当乙方不能提供甲方所需品种或不能提供合格货物品种时,甲方保留向第三方采购的权利。8.对于一些需要指导使用的新产品,保证做好相关培训工作,培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9.服务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变动(如政府集中采购等),乙方须无条件服从配合,并按新的法规、政策执行,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有需要,应在过渡期间继续向甲方供货,确保甲方的正常运营。10.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药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的要求。如果甲方或第三方对药品质量存在争议时,应即时封存该药品并由甲方或第三方在封条上当场签字确认后,由乙方送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检验。如送检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该药品导致的所有责任和检验费用,甲方有权据此单方中止该品种药品购销合同的履行;如送检药品无质量问题,合同继续履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1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须根据甲方需求,按约定参数提供对应货物供其使用,要求提供的数量不多于以下要求,实际数量以甲方通知为准,参数及数量上限按以下要求为准,使用费包括在本项目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对应货物的所有权归乙方,合同服务期结束后,由乙方自行处置。货物名称尺寸数量钢制配药柜约长1800mm*高2000mm*深400mm(约13*8=104个格子)5个钢制配药台约长2000mm*宽750mm*高800mm3个备:抽屉类型可提供田字格、日字格、空格等选择。1.验收时间:乙方完成单批次供货后,甲方(使用单位或货物管理部门)在收到货后组织药师对药品进行验收。2.验收方式:(1)一般情况下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组织验收,特殊情况下(如产生验收争议或其中一方要求)邀请第三方具备质量检测资质机构参与,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验收结果。乙方应在验收前,准备齐全验收程序中涉及到所需的资料。(2)甲方对验收通过的药品按管理规定入库,而验收未能通过的药品,乙方负责在3个自然日内完成更换整改(如部分药品有特殊时间要求,按特殊时间完成),由甲方再次复验,如果经2次及以上复验仍不合格,甲方有权取消本项目采购合同,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3)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采购验收单》,验收合格日期以最后的签字日为准。甲方验收合格的结果仅视为货物在外观、数量、规格上符合约定的证明,检验合格文件的签署不使甲方丧失因质量问题而向乙方索赔和求偿的权利,同时不免除乙方对于货物质量缺陷或瑕疵负有的相应责任。3.验收程序及内容:(1)资料审查​1)核对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备案证明、药品生产批记录、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质量标准、发票及清单、前述自检报告(此报告为本合同“二、供货要求4.货物交付时间”部分明确要求提交的报告)等文件完整性。2)确认药品包装标签信息(品名、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执行标准等)。(2)现场查验​1)数量核对:按合同清单逐项清点,确保批次、数量一致。2)外观检查:检查颗粒均匀性、溶解性、包装密封性(如防潮、防污染措施)。3)特殊要求:①对于部分需冷藏的中药配方颗粒(如有),核查温控记录。②不符合合同规定药品生产日期要求(如药品生产日期距离供货日期6个月及以上的产品)直接拒收。(3)抽样检测​1)抽样比例:如甲方认为需要抽样检查时,按国家药监局制定的《药品抽样指导原则》抽取样品(一般不少于3批,每批3-5件)。2)检测项目:优先选择含量测定、浸出物、鉴别等关键指标,争议时委托省级或以上药检机构复检。(4)双方确认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备案号、执行标准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及验收意见。4.验收标准:(1)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中标人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承诺及采购合同约定的附件、技术资料等齐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备案证明、药品生产批记录、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质量标准、发票及清单(清单上应当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标明生产企业、产地)、备案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前述自检报告(此报告为本合同“二、供货要求4.货物交付时间”部分明确要求提交的报告)等材料。(2)所供药品包装标签信息完整、清晰,药品各项指标功能符合乙方投标文件实际响应。(3)所供药品的品名、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承诺及采购合同约定的要求(如涉及有关要求)。(4)药品名称及数量与甲方订单通知一致。(5)所供药品的外观完好,无严重碰撞、外包装破损等明显瑕疵。(6)所供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最新版)及国家标准(已发布的)或省级标准质量要求。(7)有提供核查温控记录(对于需冷藏药品)。(8)对于抽样检查的药品(如有),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十二、在服务期限内,甲方对乙方实行评价考核制度,考核内容见合同附件《中药配方颗粒供货单位质量评估表(每半年)》。甲方以每半年为一个周期对乙方开展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执行相应措施:1在合同年度内,若考核结果中不满意项数累计达到3项,则视为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服务资格。2考核细则仅供参考,甲方可根据实际业务状况对考核细则进行制定与调整。调整后的考核细则需提前30个自然日告知乙方,确保乙方有足够时间了解并适应新要求。十三、1.收取比例:按照采购合同暂定金额的1%进行收取,金额为(大写):人民币玖万捌仟玖佰伍拾叁元伍角叁分,即RMB¥:98,953.53元。2.提交时间: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如在合同执行期间因乙方违约导致履约保证金部分扣除,乙方需在7个自然日内将扣除的约保证金补齐。3.方式:转账、支票、汇票、本票、银行保函以非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4.退还说明:原则上在合同期满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经甲方确认无其他扣款后全额无息退还,如有扣款,在扣除后剩余金额无息退还。5.违约责任:甲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每日按履约保证金的0.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但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6.乙方违反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如有不足的,乙方应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1.乙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收取该次订单总价3%的违约金,逾期交货五次或以上的或给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采购管理部门同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若发生中药配方颗粒质量问题,导致患者有不良反应的,则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3.乙方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或掺杂使假的,除退货外将不予支付该种中药配方颗粒该批次的全额货款。如金额巨大(超过人民币10万元)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第二次发生此类事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的合作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采购金额(含发出采购单但未交货部分)的30%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甲方可以直接从应付货款中予以扣除。4.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检验报告书等药品生产销售企业所必须的资格、资质文件中任一项失效或效力终止时,未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导致甲方仍与其签订并履行合同的,事后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该合同,乙方除无权取得基于该合同已供货之货款外,还需向甲方支付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5.若乙方在采购周期内存在违反合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承诺的行为,且经甲方核查属实,则甲方有权根据合同,单方面取消其供货资格。6.若乙方在投标报价时明确能供应的,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对甲方的单次订单需求以任何原因(除甲方认为属不可抗力原因外)无法供应的,视为违约,乙方应按单次订单总价(指订单中所有不同药品的总金额)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合同履行期间,当无法供应颗粒订单次数达3次及以上,且已造成任一院区临床用药断供等实质性影响,经甲方警告仍未改善的则视为严重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第三方具备供应能力的企业采购乙方无法供应的药品。7.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维权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用、保全费、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1.甲方、乙方双方保密范围和内容(1)双方均有责任对对方提供的技术情报、资料数据及商业秘密保密;(2)双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在项目中接触到的需要保密的文件;(3)任何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不得使用从对方获得的任何信息。2.甲方、乙方双方涉密人员范围和义务(4)涉密人员包括双方参与及知悉项目的所有人员;(5)双方应对此范围人员加以保密教育,并对本方人员泄密行为负责;(6)获取对方数据需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实施。3.保密期限本保密条款从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在合同终止后无限期继续有效。十六、纠纷及解决在合同的履行期内内,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受理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十七、不可抗力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约定的履行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事实、原因等通知另一方,并应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协商认定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确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承担。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不可抗力消除后,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不可抗力”系指那些无法控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十八、税费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十九、合同终止与解除(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下所有约定已履行完毕的;2.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并在收到另一方的书面违约通知书后30天内仍未改正的;3.一方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且已无履约能力的:4.甲乙双方约定的以下情形:(1)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集中中药配方颗粒采购招标,乙方不符合应标(投标)供应商资质或未能进入中药配方颗粒合法的中标供应商目录;(2)因中药配方颗粒采购政策发生重大变更,乙方已不符合相关中药配方颗粒供应商资质;(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变更本合同所涉中药配方颗粒供应商或生产厂商;(4)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中所涉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厂商变更、取消乙方的经销(代理)授权,或生产厂商对乙方的经销(代理)授权有效期届满而未获得有效续期,或该经销(代理)授权被终止、失效;(5)甲方每半年对乙方进行一次评估(见附件),若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则甲方对乙方提出警告;若第二次出现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6)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本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约定;3.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约定,经催告在双方约定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因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约定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5.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前述约定的其他情形。(三)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本合同约定中未完事项的履行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1.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3.甲乙双方同意: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以本合同甲乙双方各自所列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5.本合同未尽事项,各方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交易规则且不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中所指天数均为自然日。7.乙方必须遵守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工行为。乙方应与其派出的现场服务人员建立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同时承担全部的用工责任。乙方还需承担其派出的现场服务人员可能遭遇的意外、工伤等所有服务风险。若发生劳动争议、法律纠纷或经济纠纷,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乙方(盖章):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电话:电话: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附件:评估表中药配方颗粒供货单位质量评估表(每半年)评估日期:年月日评估公司:类别评估内容(项)评估等级公司资质有加盖公章的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是口否口有加盖公章的经营公司营业执照是口否口有经营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是口否口有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口否口有所经营的颗粒公司三证是口否口产品质量配方颗粒符合国家或省级生产标准,品种数量符合要求满意口一般口不满意口包装注明品名、批号、生产日期、效期、装量等信息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如有)满意口一般口不满意口使用过程中未发现效期内颗粒有粘连、板结的现象存在满意口一般口不满意口每批配方颗粒批号、效期均符合要求满意口一般口不满意口配方颗粒有质量标识及按标准全检的单批次质量报告满意口一般口不满意口服务保障驻场人员配合度满意口一般口不满意口送货量与计划量相符率满意口一般口不满意口配货积极度,产品供货及时度满意口一般口不满意口针对本院临床用药特点,提供需要的用药品种满意口一般口不满意口问题产品退换货服务情况满意口一般口不满意口总体评价及建议甲方质量评估小组成员:日期:最终考核结果(根据乙方持续整改情况进行评价)乙方负责人:日期:甲方质量评估小组成员:日期:备注:不满意需在总体评价及建议栏说明原因、可量化考核的写明数量。考核时出现的不满意需进行持续改进。附件:《中药配方颗粒采购目录清单(采购包4)》序号药品名称生产企业结算价格(元/g,折合饮片)1升麻(大三叶升麻)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372茵陈[滨蒿(绵茵陈)]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03墨旱莲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24泽兰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095陈皮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76首乌藤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097鸡血藤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18桑寄生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19半枝莲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0910苦杏仁(西伯利亚杏)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2211生姜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2112蒲公英(碱地蒲公英)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113大枣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314紫苏梗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015猫爪草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3416醋香附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617鱼腥草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018木香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819百部(对叶百部)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2020骨碎补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2121枇杷叶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022玄参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223泽泻(泽泻)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2224菟丝子(南方菟丝子)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2225广藿香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2226续断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627土茯苓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528连翘(青翘)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3329酒女贞子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430钩藤(钩藤)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631火麻仁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332黄柏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833醋延胡索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2934北沙参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935白芷(白芷)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836灵芝(赤芝)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2837合欢花(合欢花)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738辛夷(望春花)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3139白鲜皮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5140菊花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2841肉苁蓉(管花肉苁蓉)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3742淫羊藿(淫羊藿)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6043佛手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3844吴茱萸(吴茱萸)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5745麦芽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0846醋莪术(广西莪术)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147炒鸡内金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948五指毛桃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149炒白扁豆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250艾叶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551僵蚕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6552路路通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3153细辛(北细辛)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5054石菖蒲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3755羌活(羌活)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5356益智仁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6157猪苓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5758土鳖虫(地鳖)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5859芡实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2960覆盆子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8261三七粉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3.0262地龙(参环毛蚓)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7863瓜蒌子(栝楼)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764醋龟甲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1.0165姜黄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2066青蒿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0867救必应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568阿胶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3.7869浮萍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170地榆炭(地榆)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871水蛭(蚂蟥)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6.6572青风藤(青藤)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273玫瑰花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4974酒黄精(多花黄精)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4375茯苓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0.1376茜草炭配方颗粒广西仙茱制药有限公司1.0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中药配方颗粒供应服务 配方颗粒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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