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纸化智慧检务系统服务 智慧检务办公系统租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2026)
一、合同编号: MZZB-26Z001
二、合同名称: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无纸化智慧检务系统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 HB2026015010010001
四、项目名称: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无纸化智慧检务系统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地 址: 张家口市桥西区
联系方式:0313-8045321
供应商(乙方):张家口市雷安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中横街惠安苑小区23号楼2单元1层102
联系方式:0313-888616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无纸化智慧检务系统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智慧检务办公系统租赁服务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728325
合同金额: 72.8325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20 个日历日内租赁的所有软、硬件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对软、硬件功能、性能确认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服务期,服务期1年。地点: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2-12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2-12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无纸化智慧检务系统服务.pdf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无纸化智慧检务系统服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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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编号:MZZB-26Z001政府采购服务合同2026年2月合同正文甲方: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乙方:张家口市雷安科技有限公司根据甲方委托张家口明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实施的河北省政府采购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无纸化智慧检务系统服务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购买服务的内容及期限1、甲方以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乙方提供的以下服务:无纸化智慧检务系统服务。内容包括:智慧检务办公系统租赁服务65套。2、本合同项目下的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日历日内租赁的所有软、硬件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对软、硬件功能、性能确认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服务期,服务期1年。3、服务地点: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条合同金额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贰万捌仟叁佰贰拾伍元整(¥728325.00元)。第三条服务质量标准为:质量满足行业相关标准及项目招标文件服务标准要求。服务响应时间:服务期内,我公司保障软、硬件正常运行,一旦出现故障,在接到故障通知后,30分钟内做出响应,24小时内到达现场服务,一般性的故障在24小时内解决问题。故障不能按时排除提供备用产品。第四条验收方及验收标准项目交付后由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制定的合同订立安排与合同管理安排中有关履约验收的内容,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组织绩效考核及验收,本项目所有软、硬件投入正常使用,组织第一次验收。合同履行期满后,组织终验。完全满足服务要求即为绩效考核通过,验收合格,不满足服务要求,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依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终止服务合同,并向我公司追偿损失。第五条服务受益方评价标准及方法1、用户体验与满意度整体系统的使用情况及对服务响应时效和服务内容的评价。具体评价方法:线上实时收集服务评价;电话询问评价;通过问卷、座谈获取深度反馈。2、技术系统效能系统稳定性、智能化水平、无纸化程度与安全性。具体评价方法:运行数据监控;智能功能评估;使用流程情况核查。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的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七条付款方式租赁的所有软、硬件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后,对软、硬件的功能、性能确认验收,确认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款项。付款时限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0.3%的违约金。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0.1%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将该服务转包第三方完成。如私自转包,则处本合同总价0.3%的违约金。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价的0.3%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逾期金额的0.1%向乙方偿付违约金。5、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第九条知识产权归属乙方对其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第十条保密条款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项目无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2、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工程咨询单位交付的成果文件、资料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处理。第十二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合同的终止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已不符合《******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十四条税费此项目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第十五条其它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政府采购文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补充条款1、谅解与备忘条款:无2、双方不可撤销的责任与义务:无3、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无第十七条合同生效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甲方:(单位盖章)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乙方:(单位盖章)张家口市雷安科技检察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沙河北路21号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中横街惠安苑小区23号楼2单元1层102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德南支行,家口纬二路支行账号:13050167540800000925,账号:13050167910000000562电话:0313-8045336,电话:0313-8886161签订地点: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2026年2月12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无纸化智慧检务系统服务 智慧检务办公系统租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