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其他资产评估采购合同公告(吉林省肝胆病医院(长春市第五医院)2026)
一、采购人名称:吉林省肝胆病医院
二、供应商名称:吉林金石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吉林省肝胆病医院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461101000027086367
五、合同编号:11N561570755202610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其他资产评估
详见附件
件
1.00
19000
19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吉林省肝胆病医院
联系人:于斌
联系电话:17390906077
传真:/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2218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合同(2)(1)(3).pdf
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合同吉金石评合同字【2026】第006号委托人(甲方):吉林省肝胆病医院(长春市第五医院)资产评估机构(乙方):吉林金石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合同吉金石评合同字【2026】第006号一、委托人和资产评估机构委托人(甲方):吉林省肝胆病医院(长春市第五医院)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2218号联系人:曲智峰,电话:13354309015资产评估机构(乙方):吉林金石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5号金谷国际1601室联系人:李云峰,电话:18943606315二、评估目的对吉林省肝胆病医院(长春市第五医院)拟实施食堂外包委托运营项目涉及的职工餐经营权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吉林省肝胆病医院(长春市第五医院)所有的职工餐经营权市场价值。评估范围为吉林省肝胆病医院(长春市第五医院)于评估基准日申报的职工餐经营权,具体以评估明细表列示的为准。四、评估基准日2026年2月11日。根据甲方相关经济行为的安排,本着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由甲方确定。五、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范围、用途、评估结论期限及摘抄、引用和披露(一)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甲方、产权持有单位及相关当事方。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本评估目的相关的职能部门(产权持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主管部门)。乙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仅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第1页使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仅限本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明确的经济行为和评估目的使用。(三)资产评估报告用途甲方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及用途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甲方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约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乙方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四)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乙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6年2月11日起至2027年2月10日止。除资产评估报告已披露的特别事项,在评估基准日后、使用有效期以内,当经济行为发生时,如企业发展环境未发生影响其经营状况较大变化的情形,评估结论在使用有效期内有效。(五)资产评估报告的摘抄、引用或披露1.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未征得乙方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一)根据资产评估工作的时间安排,甲方应协调产权持有单位于资产评估机构进场前完成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乙方提供资产评估所需的资产评估申报表、经济行为批文、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其他资产评估资料。(二)乙方收到甲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全部评估资料后3日内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甲方完成内部审核程序与乙方就评估结论沟通无异议后,且乙方获得正式纸质版审计报告后,乙方向甲方出具正式的《资产评估报告》。乙方需向甲方提交评估报告3份、评估说明3份、资产评估明细表3份。七、评估服务费和付款方式(一)评估服务费经投标竞价,评估费为人民币19,000.00元整(壹万玖仟元整)。评估费含税。第2页(二)付款进度。甲方于出具正式报告后5日内,支付乙方评估费。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收款账户:名称:吉林金石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收入户账号:157205510338纳税识别号:912201047859251927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5号金谷国际1601室(三)如果非乙方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委托合同所涉及的资产评估事项及业务范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七条第(一)项下所述的评估服务费。(四)乙方在开展资产评估工作过程中,如非乙方原因,甲方责令乙方终止资产评估工作,则双方根据以下条款确定最终的评估服务费。1.若乙方已经开始现场工作,但未向甲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初稿而甲方终止评估项目,则评估服务费为约定评估费的50%;2.若乙方已经结束现场工作,并且乙方已经向甲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初稿而甲方终止评估项目,则评估服务费为约定评估费的80%;3.若乙方已经向甲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而甲方终止评估项目,则评估服务费为约定评估费的100%。八、甲方的责任和义务(一)依法提供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是甲方和产权持有单位的责任。按照资产评估规范要求,且作为评估程序的一部分,甲方以及资产评估中所涉及的产权持有单位应提供承诺函,以明确甲方及产权持有单位的责任。(二)按照本委托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评估服务费,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并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甲方提前终止资产评估业务、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三)甲方应当为乙方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第3页(四)乙方在资产评估工作中需甲方或产权持有单位配合的,特别是在进行现场调查或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时,甲方或产权持有单位应指定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使评估工作顺利进行。(五)甲方应为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协调企业内部、其它中介机构工作及评估有关的外部管理部门的关系创造良好条件。(六)甲方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资产评估重要资料以签字、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九、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一)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是乙方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按资产评估规范要求,且作为评估程序的一部分,乙方应提供一份资产评估师承诺函,以明确乙方对《资产评估报告》的责任。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不承担因评估报告使用不当所造成后果的责任。(二)指导甲方及产权持有单位人员编制资产评估申报表、搜集有关资产评估资料。(三)按约定时间提交《资产评估报告》。若因甲方或产权持有单位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材料,乙方有权延长交付评估报告时间。十、保密条款(一)在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乙方可能会获取与甲方业务或其他事宜有关的保密信息。乙方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除下列情况外:1.法律法规允许,并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法院、检察院、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的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6.在有关服务的法律程序中乙方作为涉及的一方进行披露或乙方必须要披露。7.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否则乙方不得向除乙方外的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第4页(二)为了进行市场拓展、宣传或者推广乙方的服务,乙方可能会披露曾为甲方工作(包括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会提及甲方的名称或使用甲方的LOGO(徽标),并指出该工作(或服务)的一般性质或种类,以及任何已适当进入公众领域的详细信息。十一、本委托合同的有效期间本委托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委托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五、七、十、十三、十四、十五项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失效。十二、约定事项的变更(一)业务委托合同签订后,签约各方发现相关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需要增加、调整约定事项的,可以协商对业务委托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合同或者重新签订业务委托合同。(二)业务委托合同签订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或者评估范围等评估业务的主要要素发生重大变化,乙方可与甲方签订补充合同或者重新签订业务委托合同。十三、终止条款(一)甲方或产权持有单位如果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或者其他相关资料的,乙方有权拒绝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二)甲方或产权持有单位要求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论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三)因甲方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原因导致资产评估程序受限,乙方无法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乙方可以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四)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有关专业准则、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委托合同。(五)在终止业务委托合同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委托合同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评估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评估费用。十四、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5页十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本委托合同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委托合同履行地为乙方出具评估报告所在地,因本委托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委托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委托合同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以下第1种解决方式: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交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十六、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本委托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吉林省肝胆病医院(长春市第五医院)乙方:吉林金石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2026年2月11日,2026年2月11日第6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其他资产评估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吉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