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剂中心设备采购合同公告(张家港市中医医院2026)
一、合同编号: JSZC-320582-JITC-G2025-0392001
二、合同名称: 张家港市北部医疗中心制剂中心设备张家港市北部医疗中心制剂中心设备001合同
三、项目编号: JSZC-320582-JITC-G2025-0392
四、项目名称: 张家港市北部医疗中心制剂中心设备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张家港市中医医院
地 址: 张家港市康乐路4号
联系方式:0512-56380291
供应商(乙方):福州法莫优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城市广场一期2号楼12层16办公
联系方式:1338591608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制剂中心设备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2859800.00
合同金额: 1285.98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年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2-13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2-14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合同.pdf
合同.pdf
补充协议.pdf
补充协议.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补充协议鉴于甲乙双方就“张家港市北部医疗中心制剂中心设备”(项目编号:JSZC-320582-JITC-G2025-0392)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原约定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金额为人民币3857940元(大写:叁佰捌拾伍万柒仟玖佰肆拾元整)。现因乙方自身资金调度及项目推进规划需求,主动向甲方申请延后预付款支付时间,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预付款支付时间调整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延后至甲方发出订货通知之日,甲方立即完成预付款支付流程,将款项足额支付至乙方以下指定账户:开户名:福州法莫优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侯支行账号:81113010121003610752.预付款金额、支付条件(除支付时间外)、票据要求等仍按原合同相关约定执行。二、项目进度调整及保障1.乙方承诺,本次预付款支付延后系其主动申请,且已充分评估自身资金能力,该调整不会影响原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时间、质量标准及项目整体推进进度。原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1一期限、验收标准、安装调试等核心义务条款保持不变,乙方仍需严格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2.若因乙方自身原因(非预付款延后导致)未能按原合同约定完成货物交付、验收等义务,仍需按照原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3.项目推进过程中,乙方应定期向甲方书面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周期:2周,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进度、备货情况、物流安排等),确保甲方及时掌握项目动态。:17三、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约定保障项目进度,对乙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核查。2.甲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延后支付期限内,积极协调财务部门完成预付款支付手续,不得无故再次拖延支付时间。若因甲方原因(如财务审批流程异常、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除外)未能按时支付预付款,需按原合同约定承担逾期支付违约金。3.甲方应配合乙方提供项目推进所需的必要协助(如提供医相关技术参数确认、场地对接等),确保项目顺利开展。(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在满足原合同预付款支付条件且提供完整材料后,要求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预付款。2.乙方承诺自行承担预付款延后期间的资金成本,确保项目资金足额到位,不影响货物的生产、采购、运输等环节。一2—3.乙方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原合同、本补充协议约定,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原合同要求,杜绝虚假履约、违规操作等行为。四、违约责任1.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预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6‰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预付款金额1%);逾期超过1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项目推进,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及损失由甲方承担,且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2.若乙方因预付款延后申请导致项目进度滞后、货物质量不达标,或存在其他违反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暂缓支付预付款,同时乙方应按原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损失、解除合同等,甲方有权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追究乙方责任。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承诺,隐瞒预付款延后对项目造成的影响,导致甲方损失的,应全额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维权费用等)。五、不可抗力因地震、火灾、战争、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程度协商变更、中止或解除本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力减少损失。-3—六、其他约定.1.本补充协议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约定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仍按原合同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再以预付款支付时间为由向甲方提出其他额外要求(如调整工期、增加费用等),双方均应按本协议及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原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4.本补充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代理机构执一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张家港市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M日期:2026年工月13日乙方(盖章):福州法莫优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日期:2026年工月13日-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制剂中心设备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