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车辆停车保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扶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6)
一、合同编号:12N00775383020261
二、合同名称:扶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扶绥县公安机关涉案车辆停车保管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CZZC2026-C3-210009-YZLZ
四、项目名称:扶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扶绥县公安机关涉案车辆停车保管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扶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 址:南密路256号
联系方式:0771-7540262
供应商(乙方):扶绥县瑞俪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地 址:扶绥县同正大道662号
联系方式:1811822390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扶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扶绥县公安机关涉案车辆停车保管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69672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扶绥县公安机关每年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暂扣的涉案车辆约6000辆。需要租赁社会停车场提供停车保管服务。服务要求:符合磋商文件服务要求。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具体时间以签订合同日期为准)。服务标准:符合磋商文件服务标准。
2.合同金额(元):69672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2月1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2月1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扶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扶绥县公安机关涉案车辆停车保管服务合同.pdf
扶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扶绥县公安机关涉案车辆停车保管服务合同合同编号:12N00775383020261采购单位(甲方):扶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采购计划号:FSZC2026-C3-00032供应商(乙方):扶绥县瑞俪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招标编号:CZZC2026-C3-210009-YZLZ签订地点:扶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签订时间:2026年2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条款和乙方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一、服务名称:二、服务期限:2年,时间2026年2月18日至2028年2月17日。(具体时间以签订合同日期为准)。在合同期满后,如***门未能及时将涉案车辆转移至新的服务方停车场,需要继续提供停车保管服务的,则延续提供服务,签订补充协议,费用按照原合同标准核算。三、对乙方要求:1.为扶绥县公安机关所保管的车辆包括扶绥公安机关所办理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暂扣、拖移、其他办案需要暂扣的涉案车辆。2.停车保管场地要求设定:(1)扶绥县新宁镇城区10公里范围内的停车场:面积不得小于13000平方米。(2)扶绥县东门镇城区范围内的停车场。3.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终止合同方赔偿。二、停车场硬件设施要求1.停车场场地面积不得小于13000平方米,并能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增加停车场面积。2.停车场围墙需为砖混结构,高度不低于2米。3.停车场必须安装有视频监控,视频监控要实现整个停车场全覆盖、无死角,且视频监控录像保存期限需达到1个月以上。4.停车场要有8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室内按要求墙公示管理制度、服务承诺、监督电话等内容。5.停车场要有半封闭式仓库200平方米以上,能停放重大涉案车辆。6.停车场符合具有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监控等设施能开展车辆保管、车辆出入管理等工作;根据车辆类别设立不同的停车区和对应的标志牌及通行区域。7.停车场外围需设置醒目的指路引导牌,出入口安装照明设施。8.停车场需设有车辆出入电子登记系统。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登记入厂、出厂车辆信息,包括车牌号码、车架号码、扣押单位、扣押原因(事故、违法),并做好电子台账。三、停车场管理要求乙方对涉案车辆停车场要规范进行管理。1、根据车辆类别设立不同的停车区和对应的标志牌及通行区域。每一辆涉案车辆标注对应编号并录入电子登记系统。2、乙方每日要实时做好涉案车辆保管的纸质统计台账,并同步录入电子登记系统。每个月3日前将上月涉案车辆保管情况明细表和汇总表等统计表制作好,管理人和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送大队审核,由负责民警及大队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并盖公章后报送大队办公室备存。3、对涉案车辆必须妥善保管,车辆保管期间不得再向当事人收取保管费,每发现一起并扣除5000元服务费/次,并按规定退还违规收取当事人的费用;严防火灾、被盗、丢失车辆、车辆零部件被盗、车上物品丢失、车辆燃油被盗情况,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涉案车辆,造成车辆及车上涉案证据损坏、损失的,停车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扣除5000元/次服务费。4、乙方要规范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业务有素、遵纪守法、热情服务,文明规范接待办事群众和当事人。严禁一切人员利用与需求方的服务关系而谋取不正当利益,乙方及工作人员有与服务关系相关联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一律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扣除10000元服务费/次。经查实乙方如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需求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5.停车场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办理车辆存取手续,24小时组织人员现场巡查,确保停放车辆安全,同时做好巡查工作台账。四、其他要求1.在执法机关扣留涉案车辆调查处理的法定期限内不得收取费用,待***门出具《车辆放行条》后15天(含)内,停车场不得收取涉案车辆当事人的停车保管费。在***门出具《车辆放行条》后超过法定期限或是到公安管理部门办理放行手续而当事人(代理人)没按规定时限领取车辆而需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必须严格执行崇左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备注:因办案需要,需对涉案车辆进行人工拆检或其他方式检验的,保管期限20个工作日(含)内不得收取保管费】。收费标准如下:(1)二轮摩托车(电动车)8元/天.辆;(2)三轮摩托车15元/天.辆;(3)小轿车、面包车15元/天.辆;(4)农用后驱动车、手扶拖拉机30元/天.辆;(5)二轴货车35元/天.辆;三轴货车40元/天.辆;四轴货车45元/天.辆;五轴货车50元/天.辆;六轴货车60元/天.辆;(6)特种车辆(勾机、铲车、吊车等车辆)50元/天.辆。2.停车场管理人员严禁在未收到***门《车辆放行条》前私自放行车辆,违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3.车辆当事人如需到停车场领取暂扣车辆上的物品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停车场,然后由停车场管理员陪同当事人领取。4.乙方需负责从原停放的停车场将公安机关停放的车辆搬迁至成交人的停车场。5、乙方在服务期限内,若管理混乱、缺人缺岗、服务质量差、发生事故、引发纠纷等,影响单位正常秩序和声誉,甲方将如实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馈,情节严重的,在取得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解除采购合同,在此服务期限内,可视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约束制度供双方共同遵守。四、服务费用此项服务(工作)为包干费用,无预付款,本项目按年度付款,甲方每年度的第一个月支付乙方上一年度费用。乙方每年度完成服务后,向甲方提交服务费用书面申请和发票,经甲方确认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年度合同款。本次采购预算2年服务费用合计为大写:陆拾玖万陆仟柒佰贰拾元整(¥696,720.00)。费用包含涉案车辆保管场地成本费用、车辆拖移成本费用、员工工资、员工社保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大病救助保险)、节假日及各项加班费、服装费、装备费、培训费/工会费、公司管理费及合理利润、税收及政府征收费用以及在涉案车辆停车保管与拖移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五、税费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六、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七、签订本合同依据1.政府采购磋商文件;2.乙方提供的响应文件;3.竞标声明书;4.成交通知书八、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1份,乙方1份,扶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1份,招标代理机构1份。甲方(章)扶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6年2月14日乙方(章)扶绥县瑞俪汽车维修有限公司2026年2月14日单位地址:扶绥县新宁镇同正大道256号单位地址:扶绥县同正大道662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0771-7540262电话:0771-7538775电子邮箱:fsxjjdd@163.com电子邮箱:1448595015@qq.com开户银行:工行扶绥县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城南支行账号:2102122009249902650账号:2112122709100026988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A7G8D973邮政编码:532199邮政编码:53210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案车辆停车保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