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侧储能项目监理采购合同公告(凯盛桐城现代智慧农业有限公司2026)
公告公示信息
合同编号
H1GC25A08G062
合同名称
安徽桐城50MW∣100MWh用户侧储能项目监理合同
标段名称
安徽桐城50MW∣100MWh用户侧储能项目监理
合同甲方名称(发包人)
凯盛桐城现代智慧农业有限公司
合同乙方名称(承包人)
桐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
建安工程竣工结算审定价的
0.8
%
金额单位
/
合同期限
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结束止
合同签署日期
2026年02月14日
合同完成日期
2030年02月13日
质量要求
合格
合同附件
详见附件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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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安徽桐城50MW100MWh用户侧储能项目监理合同.pdf
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凯盛桐城现代智慧农业有限公司监理人(全称):桐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安徽桐城50MW|100MWh用户侧储能项目监理;2.工程地点:桐城市内;3.工程规模:本工程定位为用户侧储能电站,储能容量为50MW/100MWh。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本工程储能系统拟采用户外集装箱布置方式,储能电池拟选用磷酸铁锂电池,单个储能系统单元包含电池预制舱、PCS及升压变成套装置、高压开关柜、能量管理系统及监控系统(EMS)等设备。;4.工程概算投资额:约13837.81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黄丽,身份证号码:3408**********0024,注册号:34008167。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包括:1.监理酬金:委托人同意按工程竣工结算审定价的0.8%支付监理费用。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结束止。本项目建设期730日历天,服务费用不因工程延期而增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本工程开工时间的不确定性,中标后不得因此提出费用索赔。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6年2月14日。2.订立地点:凯盛桐城现代智慧农业有限公司。3.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桐城市范岗镇智慧农业产业园住所:桐城市文昌街道文二路南侧邮政编码:231400邮政编码:231400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行桐城支行账号:/账号:3400************5734电话:0556-6137739电话:0556-6135702传真:/传真:0556-6135702电子邮箱:/电子邮箱:tcjl168@.sohu.com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的全过程监理。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范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保修、后期整改、验收、资料报送等阶段进行监理相关服务,并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及协调工作。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的质量缺陷责任期期满全过程监理服务。2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2.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规范和有关工程建设文件;3.安徽省有关工程建设和建设监理的地方法规、规章;4.该工程所有工程建设合同;5.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文件;6.其他。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3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4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除设计变更、费用调整、工期延长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需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职权的事项外,其他执行招标文件及通用条件。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42.4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要求调换前须书面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53.4委托人代表为:6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工程监理费按每月总承包单位工程进度款与监理费率乘积的85%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总进度款与监理费率乘积的85%,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一次性付清监理费。7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桐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8.2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7天内支付检测费用。98.3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7天内支付咨询费用。10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11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1291、承包人应按约定指派项目总监开展工作。项目总监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发包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项目总监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经审核批准后,用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29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中标后确定的项目总监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1)死亡;(2)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3)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4)因重病或重伤(县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5)主动辞职或调理原工作单位的;(6)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7)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包人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2、本工程监理费用为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所提供全部服务费用的总和。3、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完成监理服务,不得将本工程监理工作违法转包。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转包责任。4、总监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不能随意更换,如遇不可抗力确需更换,需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否则,委托人扣全部监理费,并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监理人承担。5、监理人的监理费用不因施工工期延长而增加。6、监理人应加强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其制定并落实安全专项方案和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生产,确保施工安全无事故。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监理方承担相应连带责任。7、依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办秘〔2021〕17号)的规定,监理人必须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工程项目总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工程项目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工程项目总承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工程项目监理人应及时向安庆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户管理办公室报告。8、监理考核管理规定:①现场监理人员不得随意脱岗,否则经查属实,处以1000元∕人·次罚款。②现场材料进场时应严格把关,造成使用材料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以1000-2000元∕次罚款。③未履行监理人员职责进行日常巡查,放松现场工程质量管理,造成工程存在质量隐患或出现较大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处理的,处以2000-20000元∕次罚款。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严肃处理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文件给予记不良记录或黑名单处罚。④检验批检查验收不及时,无签字、无记录的,处以1000-2000元∕次罚款。⑤监理日志记录不及时、不详或不实的,处以1000-2000元∕次罚款。⑥工程重点部位、重点工序无旁站或无记录的,处以1000-2000元∕次罚款。⑦工程量及经济签证计量、审核不准确或错误的,处以1000-5000元∕次罚款。⑧人员配备不到位或未经甲方许可擅自更换人员的,严格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罚。⑨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偏差较大,未督促完成的,处以1000元∕次罚款。⑩监理规划、实施细则未及时编制、审核,各项施工方案未及时审批,处以1000-2000元∕次罚款。⑩未及时组织监理例会工作,处以1000元∕次罚款。⑫关于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2天。总监理工程师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建设单位,并取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⑬总监理工程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总监理工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程师要常驻施工现场,离开现场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权利,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均认为是总监理工程师的行为。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一经发现,每次扣罚2000元,工程建设期间发生三次以上(不含三次),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⑩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违约责任:须提前14天通知建设单位,并征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更换后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水平不得降低。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将对承包人处以10万元违约金处罚。⑮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违约责任:将对承包人处以50000元违约金处罚。⑩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监理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将对承包人罚款5万元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中标通知书;(2)招标文件;(3)合同协议书;(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投标函、投标文件;(7)列入合同的投标辅助资料。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工程开工前提交监理规划一份;每月25日提交当月监理月报两份;质量、安全等专项报告在专项事实发生后七日内提交(一式两份)。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现场移交。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监理人存在-般过失,其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监理酬金总额;若监理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赔偿不受此限,应赔偿委托人的全部实际损失。本条约定的赔偿金额确定方法具有最终效力,优先于通用条件第4.1.1条适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执行通用条件。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监理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双方确认,监理服务期限延长属于监理人在投标及签订合同时已预见的商业风险,不另行计取附加工作酬金。即使本协议第六条与通用条件存在不一致,亦以本款约定为准。6.2.3附加工作酬金按照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照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7.2调解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7.3仲裁或诉讼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8.其他8.2检测费用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8.3咨询费用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为: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8.6保密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无,。9.补充条款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附录附件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件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附件C:廉政协议附件D:履约保证金格式附件E:总监理工程师质量终身责任承诺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附件C:廉政协议廉政协议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安庆市廉政建设的规定,凯盛桐城现代智慧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桐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二)严格执行安徽桐城50MW|100MWh用户侧储能项目监理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他合作单位。第三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八)乙方须按照/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甲方投诉联系部门:,联系电话:。(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1.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4.乙方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3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第七条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职务),授权代表:/(职务)姓名:/,姓名:/签字:,签字:廉政监督联系人,廉政监督联系人姓名:,姓名:签字:,签字:电话:,电话:地址:,地址:日期:2026.2.14,日期:2026.2.14附件D:履约保证金格式履约保证金(受益人名称):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年月日就(标段编号)的(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开立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立时间:年月日附件E:总监理工程师质量终身责任承诺总监理工程师质量终身责任承诺致:凯盛桐城现代智慧农业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本人作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如下:一、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规范;二、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及监理工作情况配备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四、发现施工过程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签发监理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认真对整改的结果进行复查,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停工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五、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调查、处理事故等监理责任;六、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h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日期:2026年2月14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用户侧储能项目监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