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网基础设施建设采购合同公告(砀山诚融项目投资有限公司2026)



砀山经济开发区路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标准化厂房改造工程)EPC合同公开

砀山经济开发区路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标准化厂房改造工程)EPC合同公告
合同编号:EP-DSGC2026005
合同名称:砀山经济开发区路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标准化厂房改造工程)EPC合同
标段名称:砀山经济开发区路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标准化厂房改造工程)EPC
甲方(建设单位):砀山诚融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中标单位):(联合体牵头人)江苏中楷丰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安徽群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费率):98.21%(约44194500.00元)
合同金额(费率):98.21%(约44194500.00元)
合同工期:34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40日历天;建设工期:300 日历天)。
项目经理:李彦明
设计负责人:柏丽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质量要求:(1)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应现行规范要求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满足招标人要求;(2)施工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等级合格,满足招标人要求。
履约变更内容(如有):/
实际履约期限(如有):/
履约信息(如有):/
合同签署日期:2026年02月24日
合同完成日期:2027年02月01日
其他补充事项:http://ggzyjy.ahsz.gov.cn/jyxx/001001/001001004/001001004003/20260204/ffa903a5-68c7-4ad9-9614-a6007d57f745.html

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提交时间:0天5小时38分
累计办理时间:0天0小时32分

签署合同

提交人:

安徽梓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办理意见:

请签章确认

提交时间:

2026-02-24 16:12:20

提交用时:

0天5小时38分

中标单位确认签章

办理意见:

同意

办理时间:

2026-02-24 16:20:14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8分

业主确认签章

办理意见:

同意

办理时间:

2026-02-24 16:31:26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12分

服务平台签章

办理意见:

同意

办理时间:

2026-02-24 16:37:43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6分

服务平台签章

办理意见:

办理时间:

2026-02-24 16:37:43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6分

附件:

合同-砀山经济开发区路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标准化厂房改造工程)EPC-线上确认版26.2.14-设计已签章(1).pdf

合同-砀山经济开发区路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标准化厂房改造工程)EPC-线上确认版26.2.14-设计已签章(1).pdf

砀山经济开发区路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标准化厂房改造工程)EP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编号:EP-DSGC2026005发包人(全称):砀山诚融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江苏中楷丰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群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一)、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二)砀山经济开发区路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标准化厂房改造工程)EP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砀山诚融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江苏中楷丰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群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一)、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砀山经济开发区路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标准化厂房改造工程)EPC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砀山经济开发区路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标准化厂房改造工程)EPC。2.工程地点:砀山县境内。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砀开发备案[2024]58号。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5.工程内容及规模:本项目主要包含标准化厂房室内装饰装修改造55733.47㎡,建筑外立面改造27197.93㎡、屋面防水维修改造35948.09㎡以及室外工程改造等。6.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服务内容包含并不限于初步设计、地勘、测量、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设备采购、施工总承包直至竣工验收、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保修期内的维修等相关工作(发包人保留对上述所列内容作单方调整的权利,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调整,且调整不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02月26日。(图纸审查时间不在设计工期内)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6年04月08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7年02月0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4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等级合格,满足招标人要求。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一)签约合同价(含税)为:44194500.00元,投标费率为:98.21%(最终合同总价=审定后价款*中标费率)。2.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材料信息价以施工图审图合格证发出当月宿州市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主刊价格信息价为基准价,结算时钢材、商品砼、碎石、水泥、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按照施工期内信息价中的加权平均价格与基准价偏离±5%(不含±5%)以外予以调整,其他材料不予调整。信息价中缺项的设备材料由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市场询价进行确定,即设备、材料采购安装通过公开采购或询价等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按实际采购价按实结算。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五、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李彦明。设计负责人:柏丽。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承包人建议书(6)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订立时间本合同于2026年02月24日订立。九、订立地点本合同在宿州市砀山县订立。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十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八份。发包人:砀山诚融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公章)(联合体牵头人)承包人:江苏中楷丰建设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2600R75H地址:地址:宜兴市屺亭街道中桥路168-111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联合体成员一)承包人:安徽群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联合体成员二)承包人: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和解释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协议书(合同书)、技术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设计图纸、等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1.1.3工程和设备1.1.3.5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1.1.3.9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10永久占地包括:以发包人提供的规划文件为准。1.1.3.11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1.2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提供;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无。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1.6.4文件的照管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7联络交项目相关报表。1.7.2发包人的送达地址:另行约定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另行约定。。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另行约定。承包人的送达地址:另行约定。1.10知识产权1.10.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10.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10.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11保密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1.13责任限制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2%。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第2条发包人2.1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取得施工许可证1个月内,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签约合同价8%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可以提供财政等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保障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2.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2.2.2提供工作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2.3提供基础资料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2.5支付合同价款2.5.2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2.5.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详见2.1。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3.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发包人代表的职务:;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的职责:。3.2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人员姓名:;发包人人员职务:;发包人人员职责:。3.3工程师3.3.1工程师名称:;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工程师权限:,。3.6商定或确定3.6.2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3.6.3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3.7会议3.7.1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3.7.2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第4条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4.2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保函、电汇、保险、银行转账等,履约担保的金额:2%中标价(计算基数暂按工程总投资额*建安费中标费率)。注:若不能按时提供的,将视为违约,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等,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履约保证金退还:经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实施的所有工程竣工合格后,该履约保证金若采用现金缴纳的,在退还时仅退还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且发包人有权从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李彦明;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建筑工程二级;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苏232191908066;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项目经理职责:牵头处理本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验收、交付等全过程各类事务和统筹协调参建单位的相关工作,负责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项目前期报建部门的沟通报告相关工作,对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采购过程质量、安全、进度负总责;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在本项目中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承包人具体组织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权限:参与项目合同签订、组建项目管理班子、负责本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全部筹备协调工作;按承包人授权范围全权负责项目施工现场一切承包人应承担的工作内容。设计负责人姓名:柏丽;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建筑师一级;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20193302613;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设计负责人职责:1、负责规划方案设计、深化优化及报批、初设、其他支撑性报告、施工图等所有设计文件完成过程中的协调和统筹;2、按规定参加有发包人或行政主管单位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安排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和补充。3、在工程施工期间分阶段委派相关专业的设计代表常驻现场(具体按发包人要求),在工程保修期根据发包人要求指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解决有关问题;4、按时参加重大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及竣工验收等属于设计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5、其他承包人及项目总负责人要求的工作。设计负责人权限:按承包人授权范围要求负责项目设计班子的人事调动、设计周期进度安排、限额设计沟通等。///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4.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必须保证每周不少于5天,每月不少于22天常驻现场组织施工,每天在岗时间不少于8小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5000元/天违约金。4.3.3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承包人授权范围全权负责项目施工现场一切承包人应承担的工作。4.3.4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必须报经发包人同意并收取相应违约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项目经理存在未到岗、当月超过(含)10天在岗时间不满足8小时、履职不到位或无履职能力等违约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收取10万元罚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未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罚款10万元,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予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擅自更换派驻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4.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如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各专业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上岗后能力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且无需说明理由。4.4承包人人员4.4.1人员安排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依据投标文件承诺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4.4.2关键人员更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设计负责人的,或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未到位的,处以10万元的违约金;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的或施工期间技术负责人未到位的,处以5万元的违约金;施工期间擅自更换经甲方备案的五大员,处以2万元的违约金。施工期间变更关键人员的,承包人应当于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变更。未经招标人同意,不擅自调换或撤离项目班子任何成员,如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全部或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不到位,视为违约,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设计负责人的,或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未到位的,处以10万元的违约金;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的或施工期间技术负责人未到位的,处以5万元的违约金;施工期间擅自更换经甲方备案的五大员,处以2万元的违约金。施工期间变更关键人员的,承包人应当于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变更。未经招标人同意,不擅自调换或撤离项目班子任何成员,如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全部或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不到位,视为违约,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并处2万元/人的违约金。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在三天以内的,书面报发包人项目负责人批准;在三天以上的,书面报发包人分管建设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岗的,处以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项目部主要成员根据承包人投标文件提出的项目部机构组成确定,不得少于投标文件确定的人员。4.5分包4.5.1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4.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4.6联合体4.6.2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按照联合体协议相关约定执行。4.7承包人现场查勘4.7.1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4.8不可预见的困难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第5条设计5.2承包人文件审查5.2.1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另行约定。5.2.2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另行约定,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3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5.3培训培训的时长为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另行约定。5.4竣工文件5.4.1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按当地城建档案馆的相关要求提供不少于三份纸质文件。5.4.3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另行约定。5.5操作和维修手册5.5.3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6.1实施方法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6.2材料和工程设备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另行约定。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材料与工程设备。6.3样品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6.4质量检查6.4.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6.4.2质量检查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6.4.3隐蔽工程检查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另行约定。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7条施工7.1交通运输7.1.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7.1.2场外交通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7.1.3场内交通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本项目施工现场大门为界。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承担。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另行约定。7.3现场合作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承担。7.4测量放线7.4.1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另行约定。7.5现场劳动用工7.5.2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7.6安全文明施工7.6.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执行法律法规和宿州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所有规定以及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7.6.3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符合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管理规定;(2)必须符合当前环保文明施工要求。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7.9临时性公用设施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7.10现场安保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第8条工期和进度8.1开始工作8.1.1开始准备工作: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8.1.2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8.2竣工日期竣工日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8.3项目实施计划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8.4项目进度计划8.4.1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8.4.2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相关指示导致关键路径发生变化的,应在发包人发出指示之日起7天内提出,否则视为不影响关键路径。对于发包人指示,除非违法或明显不合理,承包人应当根据该修改意见对《工程进度计划表》做出相应的修改。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进度计划含初步设计进度计划、施工图设计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等。具体在每阶段开始前7日内提交发包人6份。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进度计划表》后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于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除非违法或明显不合理,承包人应当根据该修改意见对《工程进度计划表》做出相应的修改。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合同工期延误责任由责任方承担。8.4.3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8.5进度报告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8.7工期延误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竣工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总工期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2000元/天赔付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2%。8.7.3行政审批迟延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1)连续三天日降水量100mm及以上;(2)日最高温度超过摄氏40度及以上且明令必须停止室外作业的;(3)超过6级以上的台风且明令必须停止室外作业的;(4)政府明令停止室外作业的其他规定的恶劣气候条件。8.8工期提前8.8.2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无。第9条竣工试验9.1竣工试验的义务9.1.3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10.1竣工验收10.1.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0.3工程的接收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0.3.2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0.3.3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0.4接收证书10.4.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0.5竣工退场10.5.1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0.5.3人员撤离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1.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期限:24个月。11.3缺陷调查11.3.4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一般情况须在48小时之内,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须在4小时之内。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1.7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12条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是。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12.1.2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第13条变更与调整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3.2.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2.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另行约定。13.3变更程序13.3.3变更估价13.3.3.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3.4暂估价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3.5暂列金额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用于该工程签证、变更。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8.2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不采用。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另行约定。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4.1合同价格形式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14.1.2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材料信息价以施工图审图合格证发出当月宿州市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主刊价格信息价为基准价,结算时钢材、商品砼、碎石、水泥、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按照施工期内信息价中的加权平均价格与基准价偏离±5%(不含±5%)以外予以调整,其他材料不予调整。信息价中缺项的设备材料由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市场询价进行确定,即设备、材料采购安装通过公开采购或询价等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按实际采购价按实结算。14.1.3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14.2预付款14.2.1预付款支付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合同价30%。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7日内拨付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预付款。预付款扣回的方式:自行约定。14.2.2预付款担保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预付款担保形式:/。14.3工程进度款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按发包人要求执行。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按发包人要求执行。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执行。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进度付款支付的约定:合同签订7日内拨付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预付款。按月支付施工工程款,每月支付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5%,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的85%,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金额的97%,剩余3%质保金按双方约定质保金的预留方式支付。(备注: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方式,由乙方自行选择,使用金融机构保函形式提供担保,必须是见索即付保函;若采用现金(或转账)缴纳,在退还时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选保函方式时,甲方在乙方提供等额且期限不少于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后,甲方应支付剩余合同价款。)项目取得图审合格证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30%,工程验收合格后,依据竣工结算金额*费率后付清。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支付违约金。14.4付款计划表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无。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无。14.5竣工结算14.5.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定后的30日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一式6份,电子档一份。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5.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4.6质量保证金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2)/%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工程结算价的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3%作为质保金。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3)其他预留方式:现金或保函。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保函、电汇、转账、保证保险、现金、支票等。14.7最终结清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三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第15条违约15.1发包人违约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其他按国家规定属于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另行协商。15.2承包人违约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除通用条件对承包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的约定外,承包人的如下行为仍视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合同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占总工期20%以上的;(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8)承包人派驻现场人员违反合同约定的;(9)承包人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或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10)国家规定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5.2.2通知改正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发包人可在应付工程款或承包人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并保留在社会新闻媒体发布其不良信息的权利。(2)承包人有15.2.1条违约行为时,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发包人可单方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且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尚未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的权利,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承包人应当全额予以赔偿,由此造成与任意第三方的经济纠纷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第16条合同解除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第17条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定义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第18条保险18.1设计和工程保险18.1.1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8.1.2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2.3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8.3货物保险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8.4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8.5.2保险凭证保险单的条件: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8.5.4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第20条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无。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无。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无。评审机构:无。其他事项的约定:无。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无。20.3.2争议的避免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无。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无。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砀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砀山经济开发区路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标准化厂房改造工程)EP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编号:EP-DSGC2026005发包人(全称):砀山诚融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江苏中楷丰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群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一)、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二)砀山经济开发区路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标准化厂房改造工程)EP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砀山诚融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江苏中楷丰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群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一)、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砀山经济开发区路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标准化厂房改造工程)EPC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砀山经济开发区路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标准化厂房改造工程)EPC。2.工程地点:砀山县境内。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砀开发备案[2024]58号。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5.工程内容及规模:本项目主要包含标准化厂房室内装饰装修改造55733.47㎡,建筑外立面改造27197.93㎡、屋面防水维修改造35948.09㎡以及室外工程改造等。6.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服务内容包含并不限于初步设计、地勘、测量、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设备采购、施工总承包直至竣工验收、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保修期内的维修等相关工作(发包人保留对上述所列内容作单方调整的权利,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调整,且调整不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02月26日。(图纸审查时间不在设计工期内)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6年04月08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7年02月0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4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等级合格,满足招标人要求。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一)签约合同价(含税)为:44194500.00元,投标费率为:98.21%(最终合同总价=审定后价款*中标费率)。2.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材料信息价以施工图审图合格证发出当月宿州市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主刊价格信息价为基准价,结算时钢材、商品砼、碎石、水泥、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按照施工期内信息价中的加权平均价格与基准价偏离±5%(不含±5%)以外予以调整,其他材料不予调整。信息价中缺项的设备材料由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市场询价进行确定,即设备、材料采购安装通过公开采购或询价等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按实际采购价按实结算。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五、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李彦明。设计负责人:柏丽。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承包人建议书(6)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订立时间本合同于2026年02月24日订立。九、订立地点本合同在宿州市砀山县订立。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十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八份。发包人:砀山诚融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公章)(联合体牵头人)承包人:江苏中楷丰建设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2600R75H地址:地址:宜兴市屺亭街道中桥路168-111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联合体成员一)承包人:安徽群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联合体成员二)承包人: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和解释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协议书(合同书)、技术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设计图纸、等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1.1.3工程和设备1.1.3.5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1.1.3.9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10永久占地包括:以发包人提供的规划文件为准。1.1.3.11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1.2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提供;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无。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1.6.4文件的照管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7联络交项目相关报表。1.7.2发包人的送达地址:另行约定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另行约定。。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另行约定。承包人的送达地址:另行约定。1.10知识产权1.10.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10.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10.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11保密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1.13责任限制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2%。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第2条发包人2.1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取得施工许可证1个月内,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签约合同价8%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可以提供财政等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保障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2.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2.2.2提供工作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2.3提供基础资料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2.5支付合同价款2.5.2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2.5.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详见2.1。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3.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发包人代表的职务:;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的职责:。3.2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人员姓名:;发包人人员职务:;发包人人员职责:。3.3工程师3.3.1工程师名称:;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工程师权限:,。3.6商定或确定3.6.2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3.6.3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3.7会议3.7.1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3.7.2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第4条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4.2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保函、电汇、保险、银行转账等,履约担保的金额:2%中标价(计算基数暂按工程总投资额*建安费中标费率)。注:若不能按时提供的,将视为违约,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等,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履约保证金退还:经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实施的所有工程竣工合格后,该履约保证金若采用现金缴纳的,在退还时仅退还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且发包人有权从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李彦明;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建筑工程二级;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苏232191908066;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项目经理职责:牵头处理本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验收、交付等全过程各类事务和统筹协调参建单位的相关工作,负责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项目前期报建部门的沟通报告相关工作,对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采购过程质量、安全、进度负总责;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在本项目中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承包人具体组织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权限:参与项目合同签订、组建项目管理班子、负责本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全部筹备协调工作;按承包人授权范围全权负责项目施工现场一切承包人应承担的工作内容。设计负责人姓名:柏丽;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建筑师一级;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20193302613;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设计负责人职责:1、负责规划方案设计、深化优化及报批、初设、其他支撑性报告、施工图等所有设计文件完成过程中的协调和统筹;2、按规定参加有发包人或行政主管单位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安排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和补充。3、在工程施工期间分阶段委派相关专业的设计代表常驻现场(具体按发包人要求),在工程保修期根据发包人要求指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解决有关问题;4、按时参加重大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及竣工验收等属于设计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5、其他承包人及项目总负责人要求的工作。设计负责人权限:按承包人授权范围要求负责项目设计班子的人事调动、设计周期进度安排、限额设计沟通等。///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4.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必须保证每周不少于5天,每月不少于22天常驻现场组织施工,每天在岗时间不少于8小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5000元/天违约金。4.3.3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承包人授权范围全权负责项目施工现场一切承包人应承担的工作。4.3.4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必须报经发包人同意并收取相应违约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项目经理存在未到岗、当月超过(含)10天在岗时间不满足8小时、履职不到位或无履职能力等违约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收取10万元罚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未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罚款10万元,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予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擅自更换派驻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4.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如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各专业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上岗后能力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且无需说明理由。4.4承包人人员4.4.1人员安排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依据投标文件承诺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4.4.2关键人员更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设计负责人的,或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未到位的,处以10万元的违约金;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的或施工期间技术负责人未到位的,处以5万元的违约金;施工期间擅自更换经甲方备案的五大员,处以2万元的违约金。施工期间变更关键人员的,承包人应当于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变更。未经招标人同意,不擅自调换或撤离项目班子任何成员,如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全部或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不到位,视为违约,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设计负责人的,或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未到位的,处以10万元的违约金;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的或施工期间技术负责人未到位的,处以5万元的违约金;施工期间擅自更换经甲方备案的五大员,处以2万元的违约金。施工期间变更关键人员的,承包人应当于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变更。未经招标人同意,不擅自调换或撤离项目班子任何成员,如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全部或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不到位,视为违约,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并处2万元/人的违约金。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在三天以内的,书面报发包人项目负责人批准;在三天以上的,书面报发包人分管建设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岗的,处以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项目部主要成员根据承包人投标文件提出的项目部机构组成确定,不得少于投标文件确定的人员。4.5分包4.5.1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4.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4.6联合体4.6.2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按照联合体协议相关约定执行。4.7承包人现场查勘4.7.1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4.8不可预见的困难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第5条设计5.2承包人文件审查5.2.1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另行约定。5.2.2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另行约定,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3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5.3培训培训的时长为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另行约定。5.4竣工文件5.4.1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按当地城建档案馆的相关要求提供不少于三份纸质文件。5.4.3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另行约定。5.5操作和维修手册5.5.3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6.1实施方法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6.2材料和工程设备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另行约定。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材料与工程设备。6.3样品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6.4质量检查6.4.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6.4.2质量检查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6.4.3隐蔽工程检查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另行约定。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7条施工7.1交通运输7.1.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7.1.2场外交通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7.1.3场内交通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本项目施工现场大门为界。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承担。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另行约定。7.3现场合作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承担。7.4测量放线7.4.1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另行约定。7.5现场劳动用工7.5.2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7.6安全文明施工7.6.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执行法律法规和宿州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所有规定以及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7.6.3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符合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管理规定;(2)必须符合当前环保文明施工要求。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7.9临时性公用设施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7.10现场安保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第8条工期和进度8.1开始工作8.1.1开始准备工作: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8.1.2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8.2竣工日期竣工日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8.3项目实施计划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8.4项目进度计划8.4.1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8.4.2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相关指示导致关键路径发生变化的,应在发包人发出指示之日起7天内提出,否则视为不影响关键路径。对于发包人指示,除非违法或明显不合理,承包人应当根据该修改意见对《工程进度计划表》做出相应的修改。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进度计划含初步设计进度计划、施工图设计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等。具体在每阶段开始前7日内提交发包人6份。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进度计划表》后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于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除非违法或明显不合理,承包人应当根据该修改意见对《工程进度计划表》做出相应的修改。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合同工期延误责任由责任方承担。8.4.3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8.5进度报告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8.7工期延误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竣工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总工期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2000元/天赔付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2%。8.7.3行政审批迟延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1)连续三天日降水量100mm及以上;(2)日最高温度超过摄氏40度及以上且明令必须停止室外作业的;(3)超过6级以上的台风且明令必须停止室外作业的;(4)政府明令停止室外作业的其他规定的恶劣气候条件。8.8工期提前8.8.2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无。第9条竣工试验9.1竣工试验的义务9.1.3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10.1竣工验收10.1.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0.3工程的接收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0.3.2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0.3.3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0.4接收证书10.4.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0.5竣工退场10.5.1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0.5.3人员撤离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1.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期限:24个月。11.3缺陷调查11.3.4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一般情况须在48小时之内,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须在4小时之内。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1.7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12条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是。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12.1.2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第13条变更与调整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3.2.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2.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另行约定。13.3变更程序13.3.3变更估价13.3.3.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3.4暂估价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3.5暂列金额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用于该工程签证、变更。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8.2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不采用。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另行约定。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4.1合同价格形式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14.1.2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材料信息价以施工图审图合格证发出当月宿州市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主刊价格信息价为基准价,结算时钢材、商品砼、碎石、水泥、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按照施工期内信息价中的加权平均价格与基准价偏离±5%(不含±5%)以外予以调整,其他材料不予调整。信息价中缺项的设备材料由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市场询价进行确定,即设备、材料采购安装通过公开采购或询价等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按实际采购价按实结算。14.1.3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14.2预付款14.2.1预付款支付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合同价30%。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7日内拨付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预付款。预付款扣回的方式:自行约定。14.2.2预付款担保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预付款担保形式:/。14.3工程进度款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按发包人要求执行。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按发包人要求执行。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执行。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进度付款支付的约定:合同签订7日内拨付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预付款。按月支付施工工程款,每月支付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5%,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的85%,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金额的97%,剩余3%质保金按双方约定质保金的预留方式支付。(备注: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方式,由乙方自行选择,使用金融机构保函形式提供担保,必须是见索即付保函;若采用现金(或转账)缴纳,在退还时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选保函方式时,甲方在乙方提供等额且期限不少于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后,甲方应支付剩余合同价款。)项目取得图审合格证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30%,工程验收合格后,依据竣工结算金额*费率后付清。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支付违约金。14.4付款计划表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无。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无。14.5竣工结算14.5.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定后的30日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一式6份,电子档一份。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5.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4.6质量保证金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2)/%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工程结算价的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3%作为质保金。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3)其他预留方式:现金或保函。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保函、电汇、转账、保证保险、现金、支票等。14.7最终结清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三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第15条违约15.1发包人违约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其他按国家规定属于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另行协商。15.2承包人违约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除通用条件对承包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的约定外,承包人的如下行为仍视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合同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占总工期20%以上的;(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8)承包人派驻现场人员违反合同约定的;(9)承包人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或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10)国家规定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5.2.2通知改正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发包人可在应付工程款或承包人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并保留在社会新闻媒体发布其不良信息的权利。(2)承包人有15.2.1条违约行为时,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发包人可单方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且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尚未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的权利,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承包人应当全额予以赔偿,由此造成与任意第三方的经济纠纷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第16条合同解除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第17条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定义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第18条保险18.1设计和工程保险18.1.1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8.1.2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2.3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8.3货物保险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8.4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8.5.2保险凭证保险单的条件: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8.5.4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第20条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无。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无。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无。评审机构:无。其他事项的约定:无。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无。20.3.2争议的避免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无。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无。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砀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路网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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