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机井综合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新野县农业农村局2026)
一、合同编号:新野政采磋商-2025-54-B
二、合同名称:新野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农田机井综合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新野政采磋商-2025-54
四、项目名称:新野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农田机井综合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1. 采购人(甲方):新野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河南省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中兴路中段
联系人:靳晓东
联系方式:15036600727
2.供应商(乙方):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企业规模:小型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融岛中环路12号中原农业保险大厦6层601号、7层701号、8层801号
联系人:杜亚辉
联系方式:13513744447
六、合同主要信息
1、合同金额:659200 元
2、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三年 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合同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其他商业保险服务
采购人指定地点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三年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合格标准及采购人要求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2月1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2月24日
新野县农田机井设施管护保险合同(中原农险)(3).pdf
新野县农田机井设施管护保险合同甲方(全称):新野县农业农村局乙方(全称):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公司二O二六年二月合同条款甲方(全称):新野县农业农村局乙方(全称):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公司为保护新野县农田机井设施建设成果,加强设施建后管理和养护,确保农田机井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开展农田机井设施保险管护模式试点方案》的通知(豫财农水〔2025〕76号)文件精神及省、市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项目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保险合同。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新野县农业农村2025年农田机井综合保险服务采购项目2、投保主体:新野县农业农村局3、保险类别: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标准农田设施灾毁保险(2025版)4、服务期限:三年5、质量标准:服务国家相关规定合格标准及采购人要求;二、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响应文件;4、招标文件;5、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合同的解释顺序按上述排序解释。三、合同价格合同价格(大写):陆拾伍万玖仟贰佰圆(小写):659200.00元四、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农田水利设施项目保险费分两次拨付至乙方指定账户。第一次为合同金额的80%,由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直接拨付至乙方省级分公司;第二次为合同金额的20%,由县财政依据县农业农村局绩效考核结果对乙方予以补贴;以后试点年度依据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档补贴。五、服务期、质量要求、履约验收(一)服务期:三年。(二)质量要求:1.服务要求:(1)供应商须承诺成立专属采购单位保险服务领导小组,全权负责投保方案中的承保理赔服务工作,指定专业人员做好费率的厘定、条款的解释、业务知识的介绍等相关工作,并办理投保手续的整理、传递,协助采购单位进行承保、理赔、回访服务、投诉处理等。(2)供应商应围绕保险责任、赔付标准、理赔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网点覆盖及其他优惠内容、措施等制定详尽的保险服务方案。(3)服务承诺应包含服务质量、保险责任;服务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4)被保险人通过拨打报案专用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应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及时联系1小时内到达现场,零部件维修6小时内修复、水泵维修在3日内,乙方将督促第三方公司在要求时间内完工。(5)保险公司要细化维修服务清单,建立服务网络,配强人员,保证服务质量方面。(6)运用智能化手段,加强服务效率。(7)自觉接受县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监督。(8)在理赔中,发生争议时,应通过乡镇管护站协商解决。(9)若供应商在保险期间有违反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的,采购人视情节严重,采购人有权调整服务内容或者终止合同。注:以上条款如有不当或不到之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执行。2.保险内容: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障对象因下列事故导致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①雷击、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地震、海啸、崩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地面突然下沉下陷;②火灾、爆炸;③因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④盗窃或抢劫行为;⑤机井设备因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实际支出的维修和重置费用,都在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之内;⑦附加第三者人身伤害损失。3、特别约定:保障对象因下列事故导致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①因地下水位下降导致长期可取水量不足,无法安装提水机械或已干涸的机井。②因地下水水质变差或遭受污染,无法满足设计供水水质要求,并无法通过修复进行改善的机井。③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机井(不包含出沙)。机井报废应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三)履约验收:(1)履约验收时间:项目服务完成后。(2)履约验收程序:由供应商提出申请。由甲方相关部门联合验收。(3)履约验收内容:供应商提供保险服务是否符合合同要求。(4)履约验收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六、具体保险内容6.1保险范围:新野县五星镇、王庄镇、前高庙乡、溧河铺镇、施庵镇、汉城街道、汉华街道共计4396眼农田机井及附属设施(机井水泵、扬程管及配套、井房(堡)、配电箱、智能刷卡机、远程传输设备、出水口及保护装置、低压电缆、地埋输水管等)的保险和巡查服务。(4396眼机井验标承保)6.2保险内容:保障内容保险责任每眼井保障金额/责任限额(元)财产综合险雷击、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地震、海啸、崩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地面突然下沉下陷;火灾、爆炸;不低于2万元。机器损坏保险(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不低于3万元保障内容保险责任每眼井保障金额/责任限额(元)机器损坏保险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不低于3万元附加三者险第三者人身伤害损失每眼水井累计不低于10万保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不低于5万元。巡查服务巡查每月至少一次。七、保险模式建立以政府引导、保险兜底、专业第三方维修、村集体参与的“保险+”农田机井设施管护机制。明确“一长两员”的工作职能,各村党支部书记为井长,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机井管护员由村集体择优选定;第三方专业维修人员为机井维修员;由甲方牵头,召集各村党支部书记、管护员、第三方专业维修公司参加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专题会议,明确各村支部书记、管护员、维修员工作职责,并由保险公司现场讲解日常机井管护维修操作流程,理赔报案流程及注意事项,并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建立微信群、留存电话等。保险公司针对本项目,制定标准化理赔工作流程,并对各村“一长两员”定期开展技能培训,针对排查取证、报案等流程的规范动作进行专业指导。相关政策要求如下:(一)保险费基础标准:省定保险基础标准为150元/眼井/年。(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拨付方式:试点期间,保费由财政全额承担。第一年省财政统筹补贴80%,县财政配套20%,省级补贴由省农业农村厅直接拨付至乙方省级分公司,县级配套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至乙方;以后试点年度依据省级制定的农田机井设施管护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档补贴,绩效评价为“差”的,终止试点资格。(三)投保方式:由县农业农村局代表县政府作为投保主体,统筹县域内高标准农田机井设施统一投保,承保公司与各村集体再签订具体的服务协议。(四)保额赔付标准:每眼机井保额不低于3万元,包括财产综合险、机器损坏保险、盗抢险、恶意破坏险等。(五)免赔额:100元。机井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损失和故障维修费用,保险理赔核定为100元以下的,由村集体承担(已经交付涉农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的机井,由新农主体承担),超过100元的,由村集体(或新农主体)承担100元,100元之上部分由承办保险公司承担。八、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或甲方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甲方需将保费拨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在保费拨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待保费实收后方能赔付。2、甲方联合保险公司开展农田保险政策宣导和讲解,为保险公司参与农田管护营造良好氛围。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职权范围内与履行本协议所必要的文件及资料;负责为乙方提供拟赔付标的的核查、审批信息;应为乙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4、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工作安排和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与之有关的资料。5、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本项目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保险费,有权要求甲方或相关部门处及时提供与本协议服务相关的必要文件、资料。2、乙方负责开展政策宣传,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认定理赔公示公告,并按标准发放农田水利设施赔付金。3、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相关部门组织的对本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指出的问题,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4、乙方需加强自身监督,自觉接受审计。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被保险标的信息以及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泄露。6、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赔付费用情况明细表及汇总表。7、在保期结束后,乙方应向甲方报告高标准农田设施保险实施情况。8、若发生负面舆情,乙方需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消除舆情影响。九、报案流程1、农田机井设施项目出险后,由村民/井长向当地村委会直接报案,由村委会联系乙方公司对应的运营管护联系人,并拨打956061向乙方公司报案,乙方及时通知机井维修方,并同时告知甲方,说明损坏情况。涉及农田水利设施被盗的,应同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立案并出具立案手续。2、接到出险报案后,维修方、乙方理赔人员、村委会/井长三方共同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由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在乙方工作人员指导下,提供现场查勘照片及赔付所需的相关资料。十、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应遵循保密原则,双方均应采取不低于对其自身信息保密的措施,妥善保管并保护对方的保密信息。无论本协议是否终止、解除或撤销,任何一方均不得复制、印刷或通过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传播对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等非公开信息以及合作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商业信息及客户信息,不得将对方的商业信息及客户信息用于双方合作业务之外的任何目的,无论该等信息是否标注为保密。一方泄密或不正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泄密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甲方应保证对本合同的所有相关内容及其因履行本合同所获知的各种乙方的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具体包括:1.双方正在考虑和讨论所提议项目的事实,包括本协议的存在;2.所有关于乙方或该项目的技术和/或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商务、技术、营销、发展规划和其它等乙方认为非公开的和应该保密的任何信息,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如书面、口头、视频或电子文档);3.乙方的客户信息;甲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事前书面许可,不得将上述信息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资料的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他第三方外,甲方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上述信息,且甲方应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与本合同约定同等严格的保密义务。2.甲方应使所有保密信息得到最严格的保密,并且除为促进项目发展,或本协议允许的用途外,不得使用该等保密信息。3.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甲方均应采取与保护其自身保密信息所用措施同样严格的措施,并责成其每一位有可能得到保密信息的雇员、代理人、专业机构等承担与甲方同样严格的保密义务。如前述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甲方应承担相关责任。4.除非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甲方不得复制、出版或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5.甲方在本合同中所受领的保密信息应及时返还乙方或在乙方监督下予以销毁。甲方擅自留存备份信息,视为违反保密约定。6.无论本协议因何种原因终止,本保密条款依然有效。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甲、乙双方应确保本协议项下,各类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条所指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等。具体如下:11.1双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责任和义务。11.2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建立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将合作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及对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作为合作准入、清退的条件。一方出现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不配合开展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另一方有权终止合作,并将其列入公司合作机构管理黑名单。11.3甲、乙双方应按照《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确保从事保险销售的过程中不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方不得在营业网点或者自营网络平台以另一方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保险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保险产品或保险服务进行营销宣传等。11.4如甲、乙双方开展营销的,应履行销售适当性义务,建立适当性管理机制,严格落实监管机构对适当性管理的要求。11.5乙方不得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甲方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11.6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示消费者投诉渠道和方式,完善投诉数据统计,妥善对接和处理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保险消费纠纷。就消费投诉,应积极落实首问负责制,在消费者投诉发生的第一时间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依法合规开展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避免事态扩大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溯源改进,查找服务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源头上减少消费投诉的发生。对于客户投诉较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保险产品或服务,双方应及时互通消费投诉信息,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包括停止销售或提供服务等。十二、反洗钱条款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有效落实相关反洗钱义务。12.1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义务,使乙方及所属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够立即从甲方获取客户尽职调查的必要信息、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对于客户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甲方应当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乙方承担未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最终责任,甲方承担相应责任。12.2甲乙双方应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大额可疑交易的报告义务,双方积极协助对方开展大额可疑交易的调查,并依法在必要时向对方提供国家权力机关调查所需的客户资料信息;甲方及其业务人员以现金方式收取保费的,应当及时将现金投保情况告知乙方;甲方收取客户现金保费达到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的,无论以何种方式与乙方结算,甲方均应当提交大额交易报告。12.3为了更好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甲方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必要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协助。12.4甲乙双方对获取的资料做好反洗钱保密工作,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12.5本协议未规定的其他反洗钱义务,参照法律法规执行;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法律法规就甲乙双方反洗钱义务有新规定的,应按照新规定执行。十三、客户信息保护条款合作中若涉及客户信息收集、使用等处理,应确保符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规定要求,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向客户明示收集、使用及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客户授权同意。具体要求如下:1.收集、使用及处理客户个人信息必须是依据法定义务或履行本协议所必要的行为,并在履行本协议必要范围内收集客户信息。未经客户授权同意,不得将客户个人信息公开披露,不得转移、出售给第三方。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信息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协商确定重新取得客户个人同意。2.客户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应符合实现本协议业务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完成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后应及时删除或匿名处理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本合同不生效、无效、终止或被撤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或删除客户信息。3.涉及客户敏感信息处理的,应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取得客户的单独同意,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要求。4.甲方应对客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客户信息安全。若甲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客户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同步通知乙方,减轻对客户及乙方的危害。5.甲方应保证客户信息来源合法,提供给乙方的客户信息真实、准确。客户对其信息提出的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要求,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应及时配合客户进行处理。在先收到客户要求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6.乙方有权对甲方处理涉及乙方业务及乙方客户个人信息的有关事宜进行监督,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甲方配合完成涉及客户信息处理的相关事宜。甲方未按照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处理客户信息,给乙方及乙方客户造成影响和损失的,甲方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十四、合同的履约监督甲乙双方应自觉接受监督部门对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检查。十五、争议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十六、合同修改合同条款的任何改动,均须由合同签署双方签署合同修改书或合同补充协议。该合同修改或补充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十七、违约责任保险机构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并按招标、投标文件和协议规定,认真履行其责任,全面高效落实承保理赔服务。农业农村局在合同有效期内配合保监部门对承保公司进行检查、监督,受理参保人员对理赔以及服务的投诉,对有违反合同规定行为的,一经调查属实,将按问题性质及保险机构整改情况予以处理: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影响的,限期改正;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的,除限期整改外,在新野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受到保监部门处罚的,取消其承办保险业务资格。十八、反商业贿赂1、甲、乙双方明确知晓并愿意严格遵守其居住地或经营所在地或其他任何有效适用的反商业贿赂、反腐败的法律法规、双方明确意识到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将触犯法律、并将收到法律的严惩。2、甲乙双方应严格禁止其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包括行贿和受贿),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3、甲乙双方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及其后发生本协议第二条所示的任何一种行为,均是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合同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均有义务举报有关人员及其行为,对方应当履行协助并配合调查等义务。十九、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6年2月11日。2、订立地点:新野县农业农村局。3、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新野县财政局壹份备案)乙方(盖章):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甲方(盖章):新野县农业农村局司新野县支公司邮政编码:473500邮政编码:473500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签字开户银行:州中兴路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账号:账号:41001610014052500866-130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田机井综合保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