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综合意外保险采购合同公告(沭阳县残疾人联合会2026)



一、合同编号: JSZC-321322-SQST-G2026-0001001
二、合同名称: 沭阳县2026年残疾人综合意外保险采购项目分包一
三、项目编号: JSZC-321322-SQST-G2026-0001
四、项目名称: 沭阳县2026年残疾人综合意外保险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沭阳县残疾人联合会本级
地 址: 沭阳县长安路349号
联系方式:13905245857
供应商(乙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
地 址:宿迁市洪泽湖路151号金桥商务大厦第15层
联系方式:1855270161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沭阳县2026年残疾人综合意外保险采购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728000.00
合同金额: 72.8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1年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2-27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2-27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沭阳县2026年残疾人综合意外保险采购项目分包一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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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2026年残疾人综合意外保险采购项目(分包一)甲方:沭阳县残疾人联合会地址:沭阳县长安路349号乙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地址:宿迁市洪泽湖路151号金桥商务大厦第15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沭阳县2026年残疾人综合意外保险采购项目分包一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1.投保人为甲方,统一负责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为被保险人向乙方投保沭阳县残疾人意外伤害险。2.保险人为乙方,负责沭阳县残疾人意外伤害险的承保,并按照本合同条款履行保险责任。二、保险期限、保险范围、赔付比例、承保份额1.保险期限1.1本协议的保险期限为壹年,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1.2保险期限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为2年,即本项目保险保障截止日期为2028年12月31日。2.保险范围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凡具有沭阳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首次确诊重大疾病,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3.赔偿限额(1)人身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限额70000元/人;(2)人身意外伤害残疾根据伤残评定等级(1-10级)确定赔付标准,赔付标准按等级1-10级逐级递增10%,最低为10级,赔偿限额60000元/人;(3)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赔偿限额26000元/人(其中门诊最高限额2000元/人,免赔条件:扣除100元后按合规医疗费的90%赔付);—1—(4)因首次确诊重大疾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按70%补偿,补偿限额最高10000元/人;(5)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赔偿限额10000元;(6)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首次确诊重大疾病住院津贴赔偿限额100元/天/人,最高90天,免赔1天。(7)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外购药除外),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低收入农户大病补充保险账户支付等医保实际报销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不含丙类费用),按照起付线10000元,补偿比例50%,限额6000元/人/年予以补偿。①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先由医保赔偿,剩余部分由本保险承担;②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赔偿,在本项目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4.重大疾病本项目所指重大疾病共有105种:1.恶性肿瘤—重度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严重慢性肾脏病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10.严重慢性肝衰竭11.严重脑炎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27.严重克罗恩病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29.胰腺移植30.埃博拉病毒感染31.丝虫病所致象皮肿32.主动脉夹层血肿33.克雅氏病34.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35.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3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37.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38.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39.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40.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41.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42.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43.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44.系统性硬皮病45.慢性复发性胰腺炎46.严重肌营养不良症47.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48.植物人状态49.亚历山大病5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51.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52.多发性硬化53.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54.严重心肌病55.严重心肌炎56.肺淋巴管肌瘤病57.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58.心脏粘液瘤59.感染性心内膜炎60.肝豆状核变性61.肺源性心脏病62.肾髓质囊性病63.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64.进行性核上性麻痹65.失去一肢及一眼66.嗜铬细胞瘤67.颅脑手术—2—68.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69.原发性骨髓纤维化70.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71.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72.脑型疟疾73.胆道重建手术74.主动脉夹层瘤75.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76.严重结核性脑膜炎77.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78.瑞氏综合征79.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80.严重面部烧伤81.严重川崎病82.重症手足口病83.严重哮喘84.骨生长不全症85.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86.脊髓小脑变性症87.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88.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89.艾森门格综合征90.细菌性脑脊髓膜炎91.库鲁病92.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93.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94.席汉氏综合征95.脊柱裂96.弥漫性血管内凝97.血管性痴呆98.额颞叶痴呆99.路易体痴呆100.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101.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102.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103.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104.范可尼综合征105.Brugada综合征。5.保险费及支付方式5.1保险费40元/年/人,2026年初投保时,分别以实际名单人数出具保险单。5.2保险期间承保人对人数增减及时出具批单。每个保险年度内新增办理残疾人证人员直接参保,新增人数不超过年初投保时总数10%的,免缴保费,超过部分的保费调增统计于每年保单到期前分批次或到期后30日内报残联批准申请支付。每个保险年度内新增办证被保险人批单收费计算公式:保险费单价/12月×实际参保月数。6.承保份额: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分包一)。服务区域(沭城街道等乡镇街道保费约为728000元):沭城街道、梦溪街道、十字街道、南湖街道、七雄街道、章集街道、李恒镇、沂涛镇、塘沟镇、马厂镇、颜集镇。7.其他说明7.1项目资金使用单向调节机制。本项目要求赔付率控制在保险费的85%左右。若在保险期间期满时,赔付率未达到85%,则不足部分作为保险人应根据政府需求承担相应不足部分费用的扶残助残项目给付责任。赔付率指简单赔付率(计算公式:当年度已决赔款/当年度保险费)。7.2经招标确定的承保人负责投保、出单、宣传及理赔工作,每月至少与采购人会商一次项目实施情况。7.3承保人按月度汇总承保及理赔数据,于次月10日前向经纪公司(如有)和甲方提交承保及理赔数据月报和提供已赔付保费的回执单及明细,并于保险年度结束后15日内递交承保及理赔数据年报。7.4承保人须将保单送至被保人手中,并告知理赔应知事项。—3—7.5承保人应在接到理赔申请后详细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如申请人符合理赔条件,承保人不得以材料不齐等拖延赔付,应通过预赔付等机制及时履约。7.6承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需接受甲方监督。如1年内发生任何有效投诉超过3起(含),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承保人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中标资格,如有向参保残疾人另行收取保费、截留挪用保险赔偿金的,由甲方视情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处理。7.7因残联信息系统偶有数据更新滞后情况发生,可能存在少数持证残疾人相关信息未能及时显示,如该部分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出险,但所持残疾人证发证时间早于保单生效日前,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如有争议以市残联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7.8因残疾人所持《残疾人证》更换而造成的残疾类别、等级变动,不影响原有持证事实的,已经投保的残疾人,不作为新增残疾人重复核算保费,不因残疾人证变化而影响理赔。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权利:1.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服务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有权委托第三方对乙方开展本项业务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评估。甲方义务:1.按时支付保费。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0.0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准确核实参保人员名单,做好保费调整工作。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权利:1.有权收取保险费。2.有权就保险期间出险的风险增加或扩大等情况向甲方反馈。乙方义务:1.对甲方提供的被保险人信息以及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泄露。2.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拖延和拒绝被保险人索赔要求,除非有合理和足够的证据证明,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保险合同业务转包。—4—4.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应尽早赶赴事故现场开始初步调查并提出止损建议,一次性及时告知被保险人配合提供以下索赔材料:A:身份证复印件;B:意外伤害医疗:(1)住院:就诊病历、发票、出院小结、诊断书、长期或临时医嘱单、其他材料等;(2)门诊:医疗机构诊断书、门诊病历、门诊费发票;C:残疾证明(构成残疾的);D:医疗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构成死亡的);E:重大疾病: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首次诊断确诊证明资料;F:重大疾病补充医疗:除提供重大疾病资料外,还需提供住院发票、出院小结、诊断书等资料5.收到被保险人的理赔资料后,对材料齐全、无需调查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需要调查的案件,按服务承诺做出理赔决定。6.因招标原因,合同签订日期在2026年1月1日之后的,乙方承诺保险在2026年1月1日生效,并承担在此期间的赔偿责任。五、付款方式1.签订合同且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0%的合同款作为预付款;2.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由甲方全额承担,保单出具后按每一个保险期间支付该保险期间保险费的90%,剩余10%待考核后一次性支付。注: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金额,采购人可不适用预付款规定。2.由于每年度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中途可能发生变动,按实际名单人数出具保险单,按实际算费用。六、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在出现违约或其他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矛盾的原则来处理,尽量使事情有一个圆满的解决方案。如甲乙双方协商不成时,可采取以下方式:1.变更和修改合同;2.终止合作协议;3.可向沭阳县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七、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5—八、违约条款1.乙方不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除甲方或不可抗力造成原因外,未按要求执行保单,每有一次按合同总价款的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延期超过15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履行理赔义务的,每发现一例,应向甲方支付理赔金的2倍,甲方可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3.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及时履行理赔义务的,每迟延一日,按理赔金额1%加罚违约金。4.合同签订后,乙方不能按人出具并送达保险清单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5.非因甲方原因,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工作延误,甲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等额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6.保险服务期间,乙方如达到以下条件的,每发生一起,甲方有权按对应处罚金额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作为违约金(其他服务承诺中的保障内容违约参照本条款执行)。(1)24小时接报案电话或具体业务理赔经办人未能及时受理案件的(被保险人24小时内拨打任意一个电话三次,无人接听,也无回复,且能提供证据的;或有人接听,未有效处理的),每一次处以1000元违约金;(2)未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理赔时效履行赔付义务的(以本合同“A.理赔时效”内容为依据),每一次处以3000元违约金;(3)违反本合同相关责任与义务,受到被保险人投诉举报,经核实事实成立的,每一次处以3000元违约金;(4)未按投标文件承诺做好保险项目宣传工作的(以乙方承担宣传工作具体内容为准,要求宣传到参保残疾人),每一次处以1000元违约金;(5)未及时提供上门服务的(依据投标文件承诺内容),每一次处以1000元违约金;(6)未及时赴事故现场的(依据投标文件承诺内容),每一次处以1000元违约金;(7)承保后未定期分别向市、区主管部门上报理赔情况的(依据投标文件承诺内容),每一次处以1000元违约金;(8)对被保险人合理索赔诉求故意刁难、拖延、设置障碍的(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关事实证据并经甲方核实),每一次处以3000元违约金,通报批评;(9)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推诿,故意减轻保险责任或减少赔付额度的(被保险人应—6—提供相关事实证据并经甲方核实),每一次处以3000元违约金,通报批评;(10)对赔付金额低于1万元(含1万元)人身受理案件没有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工作日内支付到位的(以乙方收到齐全的本协议中规定的理赔材料当日至实际打款日计算),每一次处以1000元违约金;(11)对赔付金额1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人身受理案件没有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工作日内支付到位的(以乙方收到齐全的本协议中规定的理赔材料当日至实际打款日计算),每一次处以2000元违约金;(12)对赔付金额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人身受理案件没有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工作日内支付到位的(以乙方收到齐全的本协议中规定的理赔材料当日至实际打款日计算),每一次处以3000元违约金;(13)故意制造假赔案,套取保险赔款的(以保险监管部门或甲方委托的保险经纪公司调查后认可为依据),每一次处以10000元违约金,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九、合同生效及审核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采购代理机构见证盖章后实施,合同签订的内容不能超出竞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十、其他有关事项1.本协议执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政策有变动或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2.乙方办理赔付业务时出现新情况或遭遇突发事件,要及时通报甲方。3.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合同,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函告对方。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六份,以中文书写,甲方、乙方各执二份,采购代理机构、财政监管部门各一份。十二、本合同一切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十三、适用法律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7—甲方:,(盖章)地址:法定(授权)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盖章)地址:法定(授权)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残疾人综合意外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