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小区提升改造项 初步设计服务 保障性住房小区提升改造 保障性住房小区提升改造项目采购合同公告(莎车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2026)



一、合同编号:11NMB102160420251801

二、合同名称:莎车县保障性住房小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初步设计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KSHD(JZXCS)2025-011
四、项目名称:莎车县保障性住房小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初步设计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莎车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地 址:莎车县新城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19190278610
供应商(乙方):中骏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香周路83号106
联系方式:1811912099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莎车县保障性住房小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初步设计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70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对莎车县旅游小区1-6期、前进路小区、新都2号小区、城南A、B、C小区按国家、自治区、喀什地区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采购人提出的初步设计要求,进行初步设计,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以及工程概算,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初步设计报告,并配合施工图设计。服务要求:根据可研批复要求及其他相关专项咨询成果,完成本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后报批并取得相关批复;服务时间:19日历天服务标准: 1. 严格依国家法律法规编制报告,满足工程所在地要求,确保按时通过审核,未通过则负责修改完善至通过。2. 报告内容齐全、结论明确、数据准确、论据充分,契合项目需求。3. 编制深度达国家规定,具备可实施与可操作性。4.设计工作遵循技术标准、规范及答疑补充文件。 5. 编制过程与成果符合国家法规、标准及建筑工程设计现行各类规范等。6. 按要求及时提交成果文件供审核,积极配合参加相关会议

2.合同金额(元):70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2月2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2月2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提升改造一期初设合同(1).pdf

GF-2015-021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喀什地区莎车县保障性住房小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工程地点:莎车县发包人:莎车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设计人中骏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合同编号:设计证书等级:A221023279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包人:莎车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设计人:中骏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喀什地区莎车县保障性住房小区提升改造项且(一期)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发包人代表:谭伟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徐庆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对莎车县旅游路一期等11个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外墙保温、屋面防水、地下管网等进行改造,主要包括改造屋面防水约277000平方米,外墙保温及涂料约982000平方米,排水管道约5450米,燃气管道约6000米,供水管道约5450米,供热管道约7200米,恢复地坪面积约25800平方米,配套附属设施等。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1:1000CAD版地形图,红线等相关资料。(发包人要求交付资料时间:合同签订后19历日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交付设计成果份数:交付设计成果8份交付地点:莎车县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9历日第五条设计费用5.1本合同设计收费为柒拾万元整,700000元人民币。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元)。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计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项目通过评审后三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不留余款5.2设计人应当在发包人每次付款前7日向发包人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设计费,并无需承担逾期付款之违约责任;若设计人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设计人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5.3设计人充分理解发包人使用财政资金付款,需执行财政资金或援疆资金支付制度及单位内部资金支付管理审批等有关规定,设计人同意如因财政支付审查、财政支付管理流程、预算下达及单位内部支付审批流程等非发包人主观原因导致合同价款未按期支付,发包人不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设计人亦不得以此为由迟延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5.4设计人充分理解若本项目设计费用因发包人申请的专项债券资金或其他财政资金无法到位,导致项目无法实际开展,设计人不得向发包人主张任何设计费用及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365日内,因项目资金仍无法实际到位,发包人有权单方与设计人解除本合同。若设计人在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下,自行开展设计工作,导致的经济损失均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及违约责任。第六条双方责任6.1发包人责任: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逾期的,设计人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设计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具有审核义务,如有欠缺的在资料提交当日书面告知发包人需要补充的资料名称及内容;当日未提出异议的,设计人不得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资料为由拖延合同履行。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超出原设计工作量时,双方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合同签订前,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提前进行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的,视为本合同工作内容,无需另行付费。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条件。6.1.5设计人在本合同项下所编制设计资料和文件的著作权归属于发包人。设计人保证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W权,也不违反设计人与第三方的保密义务或有关知识产权的协议,如发生第三方主张侵权,由设计人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发包人垫付的,发包人有权全额追偿(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相关案件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邮寄费、交通费等费用)。6.1.6除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组成清单内容外,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的需要,要求设计人增加工程相关的设计图纸。增加的设计图纸按工本费计取相关费用。6.2设计人责任:6.2.1设计人应按国家、自治区、喀什地区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按照发包人要求解决施工全过程的设计相关问题,配合项目竣工验收。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标准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年。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约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并对设计工作及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对完成的设计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正确性、完备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负责。6.2.5设计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原则、技术标准、功能要求和接口等技术性文件,对设计的完整性、统一性、适时性、经济合理性和技术进一步负责。6.2.6设计人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依据文件及设计的基础资料后,应仔细阅读,如发现任何错误、失误或缺陷,应在3日内对资料提出书面意见。设计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的正确理解负责。6.2.7设计人在设计中应通过有效的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对设计或技术方案进行论证、研究,并采用标准化与模块化设计、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等措施,进行投资控制。设计的所有阶段性成果均应包括技术经济分析,未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方案,发包人可不予接受,不进行审查。6.2.8根据设计需要,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专题研究,并将该专题研究的成果运用于本项目中。6.2.9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评审,并根据审查、评审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任何费用。6.2.10设计人负有技术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本工程涉及的过程文件、科研专题、概算文件以及发包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等,设计人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分发要有签收。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泄露、转让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目的,如发生此类问题,设计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6.2.11设计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关于本项目设计相关咨询,配合解决相关问题。6.2.12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配合参与项目各项验收及最终竣工验收,按照发包人要求组织人员参与、解答验收过程中的疑问、根据验收情况进行设计变更等,如违反,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应退还发包人已付全部设计费,并承担总设计费20%的违约金,还应承担发包人损失赔偿责任,且应承担发包人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邮寄费、交通费等维权费用支出。6.2.13设计人禁止分包或转包本合同项下义务,如违反,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应退还发包人已付全部设计费,并承担总设计费20%的违约金,还应承担发包人损失赔偿责任,且应承担发包人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邮寄费、交通费等维权费用支出。第七条违约责任:7.1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缺陷负责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修改或补充并应承担2000元每处的违约金,若设计人超过发包人规定时间5日后仍未修改或补充至合格,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单位设计,其他设计单位可以免费使用设计人已有设计成果,设计人应承担另行委托设计单位费用,并承担总设计费20%的违约金,还应承担发包人损失赔偿责任及发包人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邮寄费、交通费等维权费用支出。由于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还应向发包人支付总设计费20%的违约金,并承担发包人损失赔偿责任,且应承担发包人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邮寄费、交通费等维权费用支出。7.2设计人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交付的,每延误一天,应减收总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延误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应返还发包人支付的全部设计费并支付总设计费20%的违约金,并承担发包人另行紧急委托设计的差价等损失赔偿责任,且应承担发包人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邮寄费、交通费等维权费用支出。7.3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返还发包人支付的全部设计费并向发包人支付总设计费20%的违约金,并承担发包人另行紧急委托设计的差价等损失赔偿责任,且应承担发包人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邮寄费、交通费等维权费用支出。7.4凡由于设计人的设计缺陷或规划条件调整引起的变更,设计人应负责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免费修改完善相关设计文件,并应承担2000元每次的违约金,若设计人超过发包人规定时间5日后仍未修改完善至合格,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单位设计,其他设计单位可以免费使用设计人已有设计成果,设计人应承担另行委托设计单位费用,并承担总设计费20%的违约金,还应承担发包人包括设计缺陷引起工程投资增加等损失的赔偿责任及发包人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邮寄费、交通费等维权费用。第八条其他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8.2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8.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8.8本合同一式建份,发包人或份,设计人前份。8.9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8.12其它约定事项:本合同约定的联络方法适用于本合同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的送达,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执行程序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以下无正文!发包公名称:设计人名称:百(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项目经理:(签字)项目经理:(签字)\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证意见:(盖章)(盖章)备案号:经办人:备案日期:年月日鉴证日期::年月日-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保障性住房小区提升改造项 初步设计服务 保障性住房小区提升改造 保障性住房小区提升改造项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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