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黄山市徽州区农业农村局2026)
一、合同编号:34100420260228000001
二、合同名称:关于机动车保险服务的框架协议合同
三、项目编号:2081451000001128435
四、项目名称:黄山市徽州区农业农村局框架协议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黄山市徽州区农业农村局
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环城北路43号农业农村局
联系方式:3580088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
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园东路2号
联系方式:1800559226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徽州区2025-202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1.00
主要标的单价:2424.79元
合同金额:2424.79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框架协议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2月2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2月2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附件信息:
黄山市徽州区农业农村局.pdf
徽州区2025-202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合同甲方:黄山市徽州区农业农村局电话:0559-3580088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电话:0559-3583459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一、服务名称、内容、期限等徽州区2025-2027年度黄山市徽州区农业农村局定点保险服务,服务期限:2年,自2025年11月07日起至2027年11月06日止(具体以每辆车保险签订合同为准,服务期间如遇有公车改革等重大政策调整事项,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二、组成合同的文件以下文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招标文件及答疑澄清等,乙方提交的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三、服务相关要求和标准1.保险的险种及限额1.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1.2机动车车辆商业险服务;1.2.1车辆损失险(含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全车盗抢险、无法找到第三方责任险等);1.2.2第三者责任险保额300万元及以下;1.2.3驾驶员及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保额10万元及以下;1.2.4医保外(涵盖第三者及车上人)医疗费用责任险保额20万元及以下;1.2.5驾乘人员意外险保障(不高于50万元/座,定制专属方案)1.2.6新能源车险条款:具体险种及保额以徽州区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以上险种仅做参考,具体险种及保额以徽州区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2.服务要求2.1入围供应商为公务车辆承保、理赔、修理等方面提供相关服务,并免费提供车辆事故拖吊和技术援助。2.2)落实专人优先制:入围供应商必须安排专人办理公务车辆有关承保手续,及时送达保险资料等,享受承保优先的“畅通”服务。专业联系跟踪制。2.3入围供应商应与投保单位在保险期限内有计划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实行保险专业知识和风险管理方面的联系和交流。2.4新增车辆在收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承保手续。2.5投保车辆在报废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保手续。2.6车辆增减变化后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征集人提供报告。2.7现场查勘:入围供应商在接到报案通知后应立即响应。出险现场在城区内的,要求在接到报案通知后的20分钟至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查勘;异地出险的,入围供应商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查勘,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委托其在当地的保险机构或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现场查勘、检验定损的快捷制度。不涉及人伤的小额案件快赔线上处理。2.8高效快速通道制:入围供应商应24小时设有报案、救援和咨询服务电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应立即响应,保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查勘,并及时办理理赔服务。2.9专人理赔负责制:每个理赔案都有专门理赔人员负责,要求在规定赔款时效内完成赔付。确保属地理赔团队配置完备,日常理赔专员不少于3人,人伤事故由专职人伤岗位人员处理,车辆损失事故由车辆查勘人员处理,车辆救援安排专人调度。2.10预付赔款:重大赔案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结案,入围供应商须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及初步定损情况和车属单位的要求,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低于50%应赔金额的预付,以解决事故急需。2.11预付医疗费:凡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的”规定,入围供应商必须立即支付伤者抢救费用。2.12代理结算:对责任清楚、损失明确的出险案件,入围供应商可根据被保险单位的委托在赔款金额范围内代为结算修理费用。2.13在承保和理赔结算中如有异议,入围供应商和投保单位应共同协商确定理赔。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有争议时,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2.14入围供应商负责向被保险单位提供机动车辆维修技术、配件价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2.15为投保单位车辆事故处理提供法律援助。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与其他事主发生法律纠纷时,入围供应商有义务聘请法律专家代为办理有关诉讼事宜,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入围供应商承担。2.16对重大案件并发生纠纷时,协助采购人协调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并提供法律援助。2.17每年向黄山市徽州区财政局、黄山市徽州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提供保险车辆情况报表。3.政策调整3.1在协议期内,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时,应执行调整后的政策。投保单位、入围供应商双方应根据政策调整对本协议的影响经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但在此期间内因政策调整带来的风险完全由入围供应商承担。3.2协议履行期间,入围供应商的注册资本、经营资质、服务内容、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投保单位。四、付款条件(一)付款人:公务用车所属单位(二)付款标准:1、交强险:按照国家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办理收费。2、商业险:燃油车75%(三)付款方式:按财务规章制度及时办理结算。五、合同签订地点本合同在黄山市徽州区农业农村局签订。六、合同的终止(一)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2.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4.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合同的条款。(二)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七、其他(一)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征集文件及有关承诺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执行期内,买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二)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买卖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三)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四)本合同如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以下第(②)项方式处理: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申请仲裁。②向徽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陆份,自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甲方:黄山市徽州区农业农村局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单位盖章: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日期:日期:附件:服务一览表:序号服务内容服务项目1报案受理向社会公示固定、统一的服务电话号码,24小时×365天接受报案和咨询。报案电话应保持畅通,电话接通5声以内接听;报案高峰时段,电话接听时间不应超过2分钟。报案电话接线人员应具备统一的电话礼仪,仔细询问记录报案信息,立即告知报案人具体的赔偿程序和索赔要领等有关事项,做到有问必答,耐心、详尽、专业。保险单或批单号码、报案人姓名、报案人联系电话、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保险标的位置、交警部门处理及事故施救等情况。保证所有有效报案被及时、完整记入电脑业务系统并生成报案编号。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查勘调度。2查勘服务保险公司应在就近调度查勘理赔人员的基础上尽快进行查勘定损工作,并提供24小时×365天(全天候)查勘服务。理赔人员应于接受报案后10分钟内主动联系报案人,对初步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应及时提供查勘、定损服务。理赔案件查勘报告应真实、客观地反映查勘情况,查勘报告的重要项目填写完整、规范。重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事故成因、经过和性质、查勘时间、地点、内容、估损金额、查勘人员签名等。查勘时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提交的索赔资料,指导被保险人索赔,书面告知的重要项目填写完整、规范。3定损服务定损处理应坚持客户认可和自由选择修理地原则。客户不认可定损结果的,保险机构应主动与客户联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保单指定公估人,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交强险的车辆发生没有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各方机动车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含路外交通事故),到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处理。定损过程中,应与客户充分协商;对客户自行承担的损失,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在客户提出需求时,应提供客户详细的理赔清单,并提供客户自行承担损失的定损依据。设置专职人身伤亡案件审核人员,制定人身伤亡案件的审核规定和跟踪措施。人身伤亡案件的审核人员应参与客户与事故受害者之间的损害赔偿调解,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化解矛盾,促成既维护事故双方也顾及保险机构利益的调解结果。对涉及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的人伤案件,在赔偿限额内,保险公司如对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及相关资料存在异议的,应主动调查取证,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赔偿,不得无故扣减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应制定车险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在充分尊重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综合评定各方利益,并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的情况下,作出最终结论。特殊争议案件由指定公估人进行损失公估。4车辆维修选择采购人定点维修企业。5立案保险机构立案要及时、准确,足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不以没有提足未决赔款准备金为由拖延赔款时间。6理算服务理赔人员应指导被保险人办理索赔相关手续,保险机构应设立专人负责接收、记录客户送达的索赔材料,当场查验索赔单证是否齐全。对索赔资料齐全的案件,审核无异议,应出具《索赔单证接收回执》,回执上注明保险机构接收人、接收时间、咨询电话。对索赔单证不齐全的案件,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并提示需补充的资料名称或内容,避免客户重复往返。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案件,保险机构应书面告知被保险人原因,退还相关索赔单证,并办理签收手续。但有证据确认属于诈骗案件、骗赔案件的除外。对索赔资料齐全、无异议的案件,及时完成理算工作。7核赔服务自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书面说明理由;交强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部门证明、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建立小额赔案快速理赔机制。对事故责任和保险损失确定,索赔单证齐全且不涉及人员伤亡的小额赔案(事故损失5000元以内),在接到客户索赔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结案并付款。拒赔案件的拒赔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8结案付款在与达成赔付协议后尽快核赔,并在核赔后立即通知客户领取赔款,做好大额案件的赔款预付工作,不得以打击车险骗赔为名,降低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赔款的支付方式快捷灵活,提供全国通赔、全省通赔,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银行转帐、上门现金支付等多样支付服务供客户选择。9投诉处理保险机构应建立投诉、信访处理机制,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或者咨询投诉岗位,并向社会公布车险理赔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应当设专职人员负责受理客户投诉工作,建立本项目专门的客户投诉登记台帐。包括但不限于:投诉编号、投诉日期、投诉人、投诉人联系方式、被投诉人、投诉原因、投诉具体内容、处理结果、答复客户日期等。对投保人转办的涉及理赔服务方面的信访事项,不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由保险机构分管领导负责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告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对上门投诉的客户,有专人负责接待,尽最大努力即时解决。无法即时解决的,明确答复时限。其他形式(如电话、传真、信访和电子邮件等)的一般性投诉,承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重大、疑难类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机动车保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