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车用氢气采购合同公告(上海临港新片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2026)
一、合同编号:11NMA7CYTAGX2026601
二、合同名称:2026年度车用氢气采购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GQ310000000260116200226
四、项目名称:2026年度车用氢气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临港新片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广祥路158号
联系方式:021-61768061
供应商(乙方):上海中油申能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克鑫(男)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一路333号1号楼317室
联系方式:1391783861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6 年度车用氢气采购
数量:1.00
单价(元):1763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新片区公交公司运营车辆中共有118辆氢燃料车辆,为保障运营需要,现需要为118辆氢燃料车辆提供加氢服务服务要求:提供加氢服务具有合格的成品氢气供应渠道,具备氢气存储能力、稳定的氢气供应能力、24小时车辆加氢服务能力。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服务标准:提供氢气质量达到99.97%的高纯氢气气质,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合同金额(元):
1763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2月2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2月2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2026年度车用氢气采购的合同(11NMA7CYTAGX2026601).pdf
2026年度车用氢气采购合同统一编号:11NMA7CYTAGX2026601合同各方:甲方:上海临港新片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乙方:上海中油申能氢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广祥路158号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一路333号1号楼317室邮政编码:201306邮政编码:201306电话:021-61768061电话:13917838618传真:传真:联系人:朱志强联系人:周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在合同期内,乙方向甲方供应车用氢气服务。乙方向甲方车辆供应的氢气质量应达到99.97%的高纯氢气气质。1.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乙方应对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为单价固定合同,合同总价暂定为17630000(壹仟柒佰陆拾叁万元整)。最终结算根据实际使用量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本项目合同金额。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服务地点:乙方提供的服务地点。2.3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本项目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3.3计量:双方约定以乙方所管辖加氢站加氢机流量计读数为准。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结算办法5.1气费结算方式,双方约定实行先款后货、预付款原则,如遇双休日及其它法定节假日则相应提前。即甲方车辆加氢前将预估气款提前转账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预付款后再安排加氢。甲方预付款金额不足【200000】元时乙方应及时提醒甲方补充付款。5.2每次加氢后甲方驾驶员及乙方加氢工需在签单上签字确认,作为双方结算气量依据。5.3每月5日前,甲方指定负责人与乙方指定负责人核对上月气量和气款总额等内容进行对账结算,甲方对用气总量及价格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的部分,应于对账日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对用气总量及价格没有异议。5.4乙方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气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对账单。6.知识产权及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保密时间为永久。6.2有关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及相关信息均应依照本款的约定予以保密。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合同期限内及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将本合同的条款和信息全部或部分透露给第三方,也不得公开或披露获得的对方各项资料和商业数据或用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用途。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7.2.2付款条件:7.2.2.1本项目单价固定,数量按实结算;7.2.2.2本项目采用预付款方式,每周充值一次,每次充值金额不超过50万。账户余额高于40万时可延后充值;每周充值前账户余额低于30万或遇到节假日时甲方可提前充值。7.2.3从合同签订之日的下月起,每月10日前开具上月实际使用量的发票。服务期限到期进行年度结算后,预充值的剩余金额乙方30天内无条件退还至甲方指定账户。8.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价格结算加氢款。8.5甲方司乘人员及车辆进入加氢站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加氢站安全管理规定(1.严禁接打手机。2.严禁吸烟、使用明火。3.乘客必须下车在场外等候。4.加氢时车辆必须熄火,司机拉手刹,取下钥匙在车外等候,夜间应关闭车灯。5.加氢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擦车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6.保证车载瓶压力表的完好)。8.6甲方驾驶员不得与乙方加氢站员工弄虚作假,损害乙方的利益。8.7如乙方加氢站点位置变更导致无法为甲方提供加氢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加氢站员工不得与甲方驾驶员弄虚作假,损害甲方的利益。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9.5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应当保证甲方氢气车辆用气并规范操作加氢过程。若确因特殊原因乙方不能给甲方供氢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避免甲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违约责任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20%合同总金额的违约责任。11.2甲方在收货时确认氢气的规格和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若甲方认为乙方的氢气的气质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气质标准,甲方应在收货后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符合规定的书面异议,并在双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乙方提供的氢气进行取样,共同签字封存,并交由双方共同协商选择具有氢气气质检验资质的机构对有异议的氢气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相应气款并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20%的违约责任。如检验结果合格,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未按规定验收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影响甲方车辆运营的,应按1000元/车/天赔偿甲方运营损失,直至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达到合同价的百分之十(10%),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额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12.2乙方未能及时退还预充值金额的,每迟延一天,按应退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退还全部金额为止。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争端的解决14.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4.2调解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在甲方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违约终止合同15.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5.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6.破产终止合同16.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7.合同转让和分包17.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8.合同生效18.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盖章后生效。18.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合同附件19.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廉洁协议、安全协议。19.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9.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0.合同修改20.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21.补充条款补充条款1:本项目综合单价:50元/公斤;2:新片区公交公司运营车辆中共有118辆氢燃料车辆,本项目单价固定,数量按实结算;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上海临港新片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乙方(盖章):上海中油申能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朱志强法定代表人(签章):薛克鑫 男授权委托人:周冰日期:日期: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附件一:廉洁协议廉洁协议书甲方:上海临港新片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乙方:上海中油申能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经双方共同协商特制订本协议。第二条双方应本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廉政建设规定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廉政规定和有关管理制度。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公司对外业务交往有关规定,并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加强廉政教育,自觉履行双方所签合同及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内容。第三条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如经济业务超越原合同条款规定的,必须续签补充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口头协议或私下交易。双方履行经济合同必须采用支票、汇票、贷记凭证结算,严禁用增加成本方式,套取现金或各种名目的好处等。第四条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第五条甲方工作人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第六条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第七条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严禁组织各种形式的赌博和色情活动。第八条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廉政建设规定,应当保持与其他参建方进行正常业务交往,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其他参建方工作人员索取任何形式的利益。第九条乙方在建设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廉政规定,秉承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徇私舞弊其他参建方。第十条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内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合同金额1%~5%的违约金,直至取消今后的业务关系。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第十一条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条款的,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调离岗位、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有犯罪嫌疑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甲方如发现乙方在与甲方及其下属单位业务交往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将采取“业务交往一票退出制”,即取消其业务关系。第十三条本协议自签约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同合同期。第十四条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叁份。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上海临港新片区公共交通有限乙方(盖章):上海中油申能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朱志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周冰签约日期:签约日期:附件二:安全协议安全协议甲方:上海临港新片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乙方:上海中油申能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甲乙双方在主合同的基础上,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共同签订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甲方有权督促乙方限期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隐患的,甲方有权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承诺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制度的要求,在甲方的相关区域内合法合规进行相应工作,保证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证书并在有效期内。2.乙方承诺乙方的从业人员取得相关的职业操作证书、特种作业证书以及身体健康证明等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证书。3.乙方承诺进入甲方场所严格遵守甲方管理规定,并熟悉甲方场所内的风险因素,如因乙方的疏忽导致事故、负面舆论等事件发生,乙方承担所有事件的赔偿责任包含甲方的损失。4.乙方应遵守国家、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加强项目合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5.乙方应对保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保安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能力。6.乙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检查制度,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及相应要求执行。同时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也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管理要求。7.乙方应制定应急管理制度,并对保安人员做好突发事件应对等应急培训并进行考核。8.乙方服务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上海市实施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并同时告知甲方。9.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10.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签订补充协议。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或行业标准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或行业标准执行。其他条款1.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一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效力及于主合同之全部履行期。4.除本补充中所作明确的条款之外,主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主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上海临港新片区公共交通有限乙方(盖章):上海中油申能氢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朱志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周冰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用氢气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