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设备运维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大数据中心2026)



一、合同编号:11NMB2F042362026607

二、合同名称:上海市电子政务灾难备份中心特种设备运维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000000251111151401-00302096
四、项目名称:上海市电子政务灾难备份中心特种设备运维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大数据中心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99弄15号
联系方式:021-50805793
供应商(乙方):上海上勤高级楼宇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岚(女)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江西中路209号2幢
联系方式:13917818074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上海市电子政务灾难备份中心特种设备运维
数量:1.00
单价(元):1449709.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本项目运维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亮景路36号(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服务要求:上海市大数据中心数据机房基础设施特种设备运维服务,灾备中心特种设施设备系统主要包括发电机后备电源、VRF空调系统、气体消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服务(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服务标准: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

2.合同金额(元):
1449709.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3月0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3月0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上海市电子政务灾难备份中心特种设备运维的合同(11NMB2F042362026607).pdf

上海市电子政务灾难备份中心特种设备运维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MB2F042362026607合同各方:合同内部编号:甲方: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乙方:上海上勤高级楼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岚(女)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99弄15号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江西中路209号2幢邮政编码:200072邮政编码:200003电话:021-50805793电话:13917818074传真:021-63898824传真:021-23111111联系人:虞翱亮联系人:沈祺开户银行:上海银行白玉支行账号:3166380000518479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采购程序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1.1“合同”系指本《运维服务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全部合同文件。1.2“运维服务”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对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及安全等提供的各种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以满足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及优化改进的要求。1.3“甲方”系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1.4“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运维服务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二、合同主要要素2.1项目服务内容及范围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为非重大项目(填写“重大”或者“非重大”),服务的内容、范围、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文件的约定。2.2合同金额:本项目合同金额合计人民币1449709元整(大写壹佰肆拾肆万玖仟柒佰零玖元整)。2.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服务期间内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为甲方提供相应服务,并接受甲方监督及检验。2.4服务地点:上海市甲方指定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亮景路36号)。2.5履约保证金:不收取2.6其它:无三、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3.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3.2本《运维服务合同》及其附件、附录(如有);3.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4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3.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采购需求”);3.6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四、服务质量、权利瑕疵担保及验收4.1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4.1.1本项目采购需求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乙方所提供的运维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当符合采购需求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4.1.2采购需求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乙方的运维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按照最新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者(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4.1.3乙方所提供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数据安全、质量管理、灾难管理、应急管理等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关于本项目的要求。如果乙方所提供的运行维护服务涉及信息和网络安全的,乙方的运行维护服务(包括乙方在服务过程中使用的软件、硬件等)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的相关标准和规定。4.1.4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依照甲方要求提供其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便于甲方的监督检查。4.1.5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符合其在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承诺,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4.1.6如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乙方所提供的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4.2权利瑕疵担保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项目工作(包括委托开发的软件、第三方供应商特许使用的所有软件即第三方软件、硬件、文档、信息系统等)享有合法的权利,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否则,因上述项目工作权利瑕疵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处罚,应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最终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包括甲方因此支出的罚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调查费、交通费用、保全担保/保险费等。4.3考核与验收4.3.1运维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实施期间,甲方将对乙方进行运维服务质量考核与验收。乙方配合甲方开展项目实施全过程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若未达到甲方整改要求,不启动验收程序,除非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具体考核与验收要求见合同文件或由双方另行约定,并按照甲方主管单位以及甲方最新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进行。如各文件对于考核与验收标准规定不一致的,应以甲方主管单位的要求为准。如在运行维护服务期限内发生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或乙方未通过验收的情况的,甲方有权按照采购需求或双方另行的约定对乙方进行处罚。4.3.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按照采购需求规定的时间或甲方另行要求的合理时间及时整改,并自行承担相关整改费用,直至运维服务完全符合甲方需求标准。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4.3.3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五、服务费用的支付5.1最终合同总价本合同下运维服务项目的合同金额见第2.2款,甲方需支付的最终合同总价根据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确认:服务质量的考核结果将作为支付合同金额的依据之一。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按合同金额100%支付,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一般的,按合同金额97%为上限支付。乙方完成及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与标准的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应承担的各项税负)均包含在最终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5.2付款方式本合同采用下列方式付款:①合同签订生效后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0%;②本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后且甲方收到约定的项目工作成果、乙方开具的等额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剩余尾款。六、履约保证金无。七、双方权利义务7.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1.1甲方有权对项目开展全过程检查,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有权检查和监督乙方的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等情况,有权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就前述内容进行汇报。7.1.2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通知乙方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并按本合同有关约定给予处理。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7.1.3由于乙方运维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信息系统或设备损坏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7.1.4甲方有权获得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的信息系统运维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并按本合同有关约定给予处理。7.1.5甲方有权审定乙方编制的管理服务方案、人员编制、费用预算。当甲方认定项目服务专业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管理能力、责任心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其项目服务义务,或与第三人串通有损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服务专业人员,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1.6甲方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乙方因自身工作需要而更换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小组成员的要求。7.1.7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进行系统维护和故障解决。7.1.8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信息系统进行调整,应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7.1.9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2.1乙方有权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取得按合同约定应有的报酬。7.2.2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运维服务,编制细化的运维服务方案、运维计划与人员安排,报送甲方审定。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应当主动向甲方汇报项目服务情况,积极与甲方进行沟通协作。7.2.3如遇突发情况,乙方应当立即向甲方报告。7.2.4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项目服务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服务活动负责。7.2.5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述的时间、服务范围和内容,尽自己的一切努力,按本合同约定及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惯例和专业机构承认的标准,高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持和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利益。7.2.6乙方应当具备本合同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保证从事本运维服务项目的人员与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承诺一致,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和该项目的实际操作者,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应有的素质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如需调整上述人员,乙方应事先通报甲方并获得甲方同意,对甲方提出认为不适合的在岗人员,乙方应作出相应调整。乙方应当对其员工、顾问、代理、合作伙伴等承担管理职责,并且对其行为承担全部责任。7.2.7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服务单位、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项目服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相关报告等。7.2.8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以及在履行中因自己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但下列情况不视为乙方违约:(1)非乙方的行为、故意或过失、违约或失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7.2.9由于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7.2.10乙方保证在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7.2.11乙方在履行运维服务时,发现信息系统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7.2.12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7.2.13乙方保证在运维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证实信息系统运维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7.2.14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提供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向甲方负责,由于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甲方工作偏差或失误,乙方应承担责任。7.2.15乙方需加强驻场的场地、人员及设备全流程管理,甲方不定时抽查,对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乙方须在一周内及时整改;乙方每年组织安全培训教育不少于2次,覆盖全体驻场人员,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甲方有权抽查与抽考。7.2.16本年度运维工作结束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运维服务总结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移交应移交的有关各项设施和资料;所有移交的内容都应有清单并由双方签收。7.2.17乙方必须为本项目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和信息等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和内容。所有甲方或第三人(与合同业务有关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合同结束后均应归还。7.2.18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应为本合同服务的唯一报酬。7.2.19乙方及其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关联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合同中活动相冲突的商业或职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行贿或有类似的行为。7.2.20本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指令仅能由甲方向乙方发出,如乙方收到甲方主管单位/合作单位/项目使用单位等其它单位关于项目的要求或指令的,应当书面告知甲方,在获得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执行其它单位的要求或指令。八、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要求8.1乙方应制定并持续维护系统相关数据分类分级表,核查相关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情况,确保各项措施满足差异化安全防护要求。8.2乙方应配合甲方开展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制定、修订工作,并严格执行甲方安全制度要求。8.3乙方应在信息系统运维过程中,配合甲方开展供应链核查,根据甲方威胁情报开展供应链风险排查,及时升级、维护风险组件或软件,实时维护软件供应链物料清单及信息化资产底账。8.4乙方应落实业务连续性、数据流转等情况的监测工作,定期核查相关日志记录,及时发现异常访问、权限变动及数据流转异常等问题,开展应急处置,采取安全加固措施,确保网络和数据安全。8.5乙方应持续优化系统运行环境安全配置和安全管理策略,定期组织系统基线核查、账号及数据访问权限核查等安全自查,及时整改在安全自查、季度检查、众测等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安全漏洞和问题隐患。乙方应配合甲方落实等保、密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等安全测评工作,确保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符合要求。8.6乙方应根据信息系统实际,修订网络和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定期开展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操作,组织安全事件应急演练和数据备份恢复演练,常态化落实应急响应以及重大活动时期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8.7乙方应按照甲方场地及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人员管理,并配合甲方落实人员背调、入离场、终端管理、网络限制、数据权限最小化等管控措施。九、保密及廉洁条款9.1保密9.1.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临时使用账号要保密,不得公开,对组件开发的账号密码需进行加密,避免信息的泄露。未经甲方的同意不得利用甲方的网络及平台进行短信、彩信、微信发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9.1.2双方将另行签署《保密协议》作为本《运维服务合同》的附件,对双方的保密义务进行补充约定。如各合同文件中就同样事宜约定不一的,则相关的义务和责任要求应当按照最严格的原则一并适用。9.1.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情形同时违反了甲方有关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要求,且根据合同文件可由甲方采取网络和数据安全处罚措施的,则甲方可自行选择要求乙方按照下列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责任:(1)承担关于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2)按照合同文件对乙方采取网络和数据安全处罚措施。9.2廉洁9.2.1双方将另行签署《廉洁协议》作为本《运维服务合同》的附件。乙方承诺并且确认,违背双方签署的《廉洁协议》下的廉洁及诚信义务,将被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应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十、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属10.1知识产权10.1.1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并使用,乙方就此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相关权利登记或申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本项目成果的相关内容,不得擅自对外公开发表或向任何第三方透露。10.1.2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和交付的成果以及在履行本合同义务中使用到的所有数据、文件、信息不会引起任何第三方在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方面向甲方或甲方的关联方及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主管单位和甲方的合作单位等)发出侵权指控或提出索赔,或使甲方或甲方的关联方及合作方遭受任何处罚。若有,乙方应当负责与第三方解决纠纷并承担相应责任,若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等。10.1.3任何时候(无论合同履行中、履行完毕或已终止),乙方在没有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使用、复制或许可他人使用甲方的名称、商号、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不得在任何广告、宣传、商业展示或公开陈述中,或者出于其他商业目的,使用甲方的名称、商号、商标或标志,或者其他任何缩写或改编。乙方在任何时候违反前述约定,均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或严重侵犯甲方权益的行为。10.1.4在不影响上述条款规定的由甲方取得所有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双方因履行本项目而被授权接触或使用对方之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和/或任何其他相关资料、数据等涉及的任何权利,均不视为向另一方转让上述权利或在本项目范围外授权许可另一方使用上述权利,上述权利仍应属于提供方,并仅可使用于本项目,被授权接触或使用方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挪作他用。10.2所有权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在项目结束后,如乙方需要查阅相关文件及服务成果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以查阅与其有关的材料(应对乙方保密的材料除外)。十一、违约责任11.1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对其进行约谈并向上海市数据局等有关主管部门通报。11.2违反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属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下关于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属的相关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对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及配合甲方获取相关知识产权的义务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1)乙方因违约所得收益;或2)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向甲方进行赔偿,如甲乙双方无法就上述二项内容中任意一项达成一致的,则乙方应按照本项目合同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5万元的,按照5万元支付。11.3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项目合同金额的30%(请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如违约金的计算比《保密协议》严格,则可以填入具体的数额,如“人民币【】元”或者“本项目合同金额的【】%”;否则可以填入“按照《保密协议》的约定”)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如违约金不足5万元的,按照5万元支付。11.4如乙方违反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项目合同金额的30%(请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可以填入具体的数额,如“人民币【】元”或者“本项目合同金额的【】%”;否则可以填入“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规定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如违约金不足5万元的,按照5万元支付。11.5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7.2.15款约定的驻场管理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项目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如违约金不足5万元的,按照5万元支付。11.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和/或要求乙方支付本项目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5万元的,按照5万元支付):(1)因乙方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2)乙方擅自转让或者分包其应履行的义务的;(3)乙方违反或者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未能纠正的。11.7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超过部分。本合同下所述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未能按约定履行而额外发生的费用(包括因寻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替代方案而支出的费用);(2)甲方因乙方违约受到行政处罚、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损失;(3)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向乙方进行索赔,或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主张、投诉、诉讼、仲裁或行政机关处罚而进行抗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交通、住宿、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调查费、鉴定费、保全保险费/担保费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等);(4)甲方可以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明的其他损失。十二、不可抗力12.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2.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如突发应急事件,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12.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发送给对方确认。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2.4当不可抗力情形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12.5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十三、合同终止、中止、变更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发生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而不给予乙方补偿。该终止本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如遇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等机构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调整的,导致本项目内容需做相应调整时,双方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协商修改本项目对应的合同的相关条款。十四、合同转让和分包乙方应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除投标(响应)文件中明确分包的部分外(但乙方仍须对分包商履行此项义务向甲方负责),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或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十五、争议解决及管辖、送达15.1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15.2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15.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信息发送确认之日视为送达。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十六、其他16.1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盖公章后生效。16.2本合同(如为纸质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16.3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补充条款1:保密协议第一条定义中的1.1.(6)甲方作为该项目建设单位,受该项目牵头单位上海市大数据中心委托进行建设,并交付该项目使用单位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使用(以下简称项目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电子文件或任何其他方式)的任何标注“注意保密”或“绝密”“机密”“秘密”“内部”等字样的信息;(以下无正文)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上海上勤高级楼宇管理有限公司保密协议上海市大数据中心2026年【】月使用说明一、本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规范合作方在完成中心业务过程中的保密义务。二、本示范文本中,“”空格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的内容,可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填写、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填写、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不可留白。三、在基于本示范文本起草的协议签约前,应确保所有“”空格需填写的内容均已填写。在将起草的协议提交给相对方前,应删除本示范文本的所有条款说明、风险提示等注释。四、在协议用印时,应在签章页填写签订日期;协议首部右上角的“协议编号”处应填写协议签订时OA系统给出的协议编号。保密协议协议编号:甲方:上海市大数据中心联系人:虞翱亮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99弄15号乙方:上海上勤高级楼宇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沈祺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江西中路209号2幢鉴于:在乙方开展上海市电子政务灾难备份中心特种设备运维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过程中,包括本协议生效前、生效后、甲乙双方磋商阶段以及履行与项目有关的协议期间,乙方将获悉相关保密信息(范围见本协议第一条定义)。为了明确乙方就保密信息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第一条定义1.1.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秘密;(2)项目涉及的任何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个人信息和隐私;(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间接、口头、书面、电子文件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或者乙方以任何方式获得的,以及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项目相关数据、资料、信息等无论是否记载或标注“注意保密”或“绝密”“机密”“秘密”“内部”等字样的信息;(4)乙方因开展项目工作的原因进入甲方指定工作场所而接触到的信息和项目涉及的服务器或终端计算机或软件运行中获取的任何个人信息及数据、组织数据、行为数据等数据以及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和其他性质的资料等虽未被标注“注意保密”或者“绝密”“机密”“秘密”“内部”等字样,但从其内容、性质等判断,具有保密属性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计算机程序、数据表、网络关系列表、网络拓扑结构、技术参数和信息、技术秘密、财务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会议纪要、在幻灯片放映以及其他演讲过程中披露的信息、人员名册和个人信息、调查、报告、解释、预测、设计构思和规划、发展研讨、说明书、设计图、图表、范例、设备资料、价格资料、客户和供应商资料和信息、内部决策等;(5)以任何方式反映出来的有关甲方及其主管单位、所属分支机构不宜向第三方透露或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和资料;(6)甲方作为该项目建设单位,受该项目牵头单位委托进行建设,并交付该项目使用单位,使用(以下简称项目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电子文件或任何其他方式)的任何标注“注意保密”或“绝密”“机密”“秘密”“内部”等字样的信息;(7)甲方及其主管单位、该项目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未批准公开的事项,如工作场所情况、单位运行机制、内部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与程序、发展规划、会议纪要等;(8)为完成项目签订或形成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书、会议纪要、备忘录等;(9)乙方通过调研等方式获取的项目相关数据、资料、信息等;(10)为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形成的任何研究成果、结论性意见、项目报告等成果性信息;(11)甲方、该项目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明示或默示要求乙方应予以保密的其他信息;(12)其他。1.2.特别地,双方在此确认,在任何情况下,项目涉及的服务器、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信息系统内的所有系统配置、技术参数和业务数据、信息以及计算机系统或应用系统的漏洞信息虽不能标注“注意保密”或“绝密”“机密”“秘密”“内部”等字样,但同样属于保密信息。甲方和项目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机构设置、运行机制、业务流程、逻辑流程,甲方和项目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服务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应用系统的功能、交易量、交易特征、配置、参数、业务数据,和甲方、项目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与其他组织(包括本协议中的乙方)的合作信息、合同,以及基于所有合作交流、委托协议、技术合同、合作协议所形成或开发出来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程序运行、程序维护所取得或形成的任何数据、资料、中间成果等),均属于甲方和项目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保密信息,甲方和项目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间的关于保密信息的权属、管理责任等依照上海市有关规定确定。任何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以及个人信息和隐私(无论是否在前文有所表述),在任何情况下,均属于保密信息。1.3.本条1.1款和1.2款的所有信息合称为“保密信息”。第二条保密义务对第一条所称的保密信息,乙方同意并保证承担以下保密义务:2.1.乙方应对保密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并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该等保密措施以及保密义务的严格程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保密相关规定,并且不低于乙方对属于自身拥有的相同或相似属性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密措施的严格程度。乙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涉密资质(如涉及)、具备完善的保密工作管理制度,以及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并派遣涉密人员负责保密工作。2.2.上述第2.1.款所指的保密措施以及相关的保密义务包括以下内容:(1)除本协议第2.3.款约定的情况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单位、个人或公众以任何形式告知、披露、公开或提供全部或者部分保密信息或者允许第三方使用保密信息。(2)乙方仅可为项目或者与项目有关协议的目的而使用第一条所述保密信息,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不得私自窃取、复制、留存保密信息。(3)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不得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披露。因项目工作需要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办理。本协议约定的除国家秘密之外的保密信息,乙方向其现在与将来境内或境外的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及其他关联企业、营业组织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员工、顾问、代理人、合作伙伴(合称为“乙方相关方”,以下出现的乙方相关方,均与此定义相同)披露或授权其使用保密信息时,应确保该等披露、授权仅能在为了项目和与项目有关协议的框架内以及必要的范围内进行,并且在进行该等披露或者授权之前,乙方应先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且与该乙方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以要求该乙方相关方按不低于本协议的规定要求对保密信息保密。与乙方相关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应当约定以下事项:(a)如乙方相关方为自然人的,则该等自然人不得将保密信息向其他方披露或者授权其他方使用,而仅能在保密协议约定范围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的范围)使用该保密信息;(b)如乙方相关方为单位的,则在该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可以获得并使用该保密信息的自然人的明细,且获得该等保密信息的自然人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再向其他方披露或者授权其他方使用,而仅能在其与乙方相关方之间的保密协议范围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的范围)使用。在本协议项下,乙方必须和全体涉及项目的乙方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乙方与乙方相关方所签订的前述保密协议应当向甲方提供备份。乙方应当制定保密方案,就参与此项目的人员可接触保密信息的范围、账户使用权限等事项进行明确,并报甲方书面同意。就参与此项目的人员,乙方应在该等人员接触保密信息以前对其进行保密审查并进行保密教育,就乙方派驻甲方和该项目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参与项目的人员(含新增或变更人员)应在入驻指定工作场所前至少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应当确保其与本项目相关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调离甲方指定工作场所甚至离开乙方单位的,应及时交还使用、借用的所有与项目相关的资料及其他储存介质,并与该工作人员进行保密谈话,要求其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并就谈话内容作书面记录。乙方对乙方相关方及乙方相关方的员工、顾问、代理、合作伙伴等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数据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如出现保密信息丢失、被盗、被泄露或非授权使用等失、泄密事件,乙方应当尽一切努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风险进一步扩大,并在得知保密信息泄露后立即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并积极配合甲方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查。(5)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要求,严格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原则落实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将系统安全运营相关监控措施纳入方案。(6)若项目为涉密信息系统项目,乙方应另行签订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协议,并接受甲方对乙方在保密工作方面的监督、检查。(7)在服务过程中,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办公区域内、访问或使用甲方限定的信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办公设施、计算机、服务器等),并在规定的安全环境中进行数据处理、开发测试、运维监控等活动,遵守环境安全监控的要求,在开发测试工作中,不得使用真实数据、不得越级操作。(8)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须保障现有系统的网络通畅、系统可用和数据安全。严格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密码应用、信创应用等运维、运营工作要求,配合开展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工作。(9)乙方须提供自身的网络与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并在中标后提供人员、财务及安全管理情况报告,发生造成甲方及项目受影响的变动,应及时向甲方报告。(10)乙方应对乙方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且保证用于项目实施工作的相关终端安装正版杀毒软件及防火墙。(11)提供服务过程中,乙方需要对收集到的所有信息严格管理,严禁在网络上传播、散布和出售,牟取商业利益;乙方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开或传播项目涉及的内容及成果;不得非法篡改数据、非法入侵甲方网络,不得影响数据的完整性及可用性;不得留存任何安全风险隐患;参与项目建设与质保、维修的个人,不得私自拷贝和留存上述信息副本。(12)乙方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工作,接受甲方数据安全部门的直接管理和考核,协助开展安全检查等工作。(13)乙方若需互联网端功能测试,应经甲方批准同意,结束后应及时关闭测试系统,删除测试数据,并将结果及时报备甲方。(14)乙方通过项目获取的甲方数据禁止超过合同限定范围使用,以及违规转发第三方。(15)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申请数据服务接口,加强认证和鉴权防护,保护甲方数据不被泄露。(16)乙方禁止将管理后台、数据库服务端口暴露在互联网。(17)乙方应加强对乙方人员的安全管理。进入项目前,乙方人员应参加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接受背景调查,提供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入场前,乙方人员应填写入场申请,按需申请系统账号、云桌面账号和工位。入场后,乙方人员应在甲方规定的安全环境中进行数据处理、开发测试、运维监控等活动,遵守环境安全监控的要求,禁止共用账号、拍照等。在开发测试工作中,依据要求将数据脱敏使用,禁止将数据导入个人电脑、将甲方代码或数据泄露或公开。禁止个人私自搭建服务端和共享网络、终端跨互联网和政务外网。禁止在互联网传输甲方文件。非驻场人员,按需提出入网申请,并安装终端管理工具。禁止将甲方数据在个人电脑上留存使用,因需求调研或设计获取数据的,禁止将甲方数据外发,或存储在公有云上,数据使用后应进行销毁。2.3.如果国家司法、行政、监察、立法等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乙方应当立刻(在收到有关机关通知后1小时内口头,4小时内书面)将此事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处理相关事项。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被依法要求必须披露的信息披露给提出披露要求的机关,但披露内容仅限于相应机关要求披露的信息,乙方应做出合理程度的努力使披露的保密信息得到可靠的保密待遇。2.4.如果获得保密信息的乙方相关方存在任何在本协议项下会被认定为违约的行为,无论该乙方相关方是否构成其与乙方之间根据上述第二条第2.2.款第(3)项所签订的保密协议项下的违约,乙方均应当采取一切合理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司法程序)来制止该乙方相关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披露或使用保密信息,并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条保密义务的例外3.1.乙方对下述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1)乙方在获悉此保密信息前已经拥有或未利用甲方、该项目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任何条件的情况下独自开发的信息且对此无保密义务(但甲方、该项目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表示乙方必须就该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的除外);(2)乙方从合法持有并有权合法披露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且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3)在甲方、该项目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披露信息之前已经被公众所知的,同时有书面记录佐证该公开性质,且乙方获得该等信息并未违反本协议或者其他保密责任或义务;(4)由甲方、该项目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自行或与其他第三方合作(共同)公开或者披露的信息;(5)经甲方、该项目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书面许可批准对外公布或公开使用的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上述保密义务的例外并不排除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个人信息和隐私等所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第四条保密信息的返还及销毁4.1.在项目开展过程中、项目完成、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终止或者无论因任何原因解除后,乙方及乙方相关方均应当按照甲方要求立即将所有其获得的或者持有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图画、说明书、照片、设计、计划书以及其他文件)及其储存于任何介质中任何形式的副本、复制件、翻译件等归还甲方,或者根据甲方的要求以不可恢复的方式予以销毁或删除,并确保乙方及乙方相关方不再持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信息的载体的复制品、翻译件等。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及乙方相关方销毁包含保密信息的材料,乙方及乙方相关方应同时确保保密信息从服务器或计算机或其他电子系统中删除或抹掉,同时乙方及乙方相关方应向甲方出具销毁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销毁证明文件中应具体说明哪些书面资料、硬件或电子文档等载体已被销毁。第五条甲方的监督权利5.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享有以下权利:(1)甲方有在合理范围内监督、限制乙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涉及保密信息的活动和分包活动)的权利,有权对乙方执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约定的事项,乙方应及时纠正并向甲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经事先书面告知乙方,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设备终端、软件实施必要、适当且合理的管制措施;(3)经事先书面告知乙方,甲方有权聘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但甲方的监督行为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除外。第六条保密期限6.1.在本协议项下,乙方就保密信息所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悉保密信息之日起持续有效,且无论本协议或者项目和/或与项目有关的协议以何种事由终止或者解除,该等保密义务持续有效,乙方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第七条违约责任7.1.如果乙方未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对其进行约谈并向上海市数据局等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要求乙方立即实际履行保密义务,并停止相关违约行为;(2)终止双方的合作业务(无论双方合作业务协议中有无特殊说明);(3)要求乙方按照:a)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b)乙方因违约所得的收益;或c)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如因保密信息被公开而损失的该保密信息可实现的预期利益价值、甲方因调查及处理侵害行为所支出的所有费用等)、损害赔偿金(如甲方因乙方泄露保密信息而被第三方追责要求支付的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调查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等】,向甲方进行赔偿,甲方有权选择上述a)、b)、c)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无法就上述a)或b)或c)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则乙方应按照项目中标金额(如项目经过招投标程序)或项目总价款(如项目未经招投标程序)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5万元的,按照5万元支付);(4)如乙方违约对甲方声誉等造成其他影响的,甲方有权采取其他一切措施维护自身权益。甲方有权选择上述约定中的一个或多个追究乙方责任。7.2.如乙方相关方发生任何在本协议项下视为违约的行为,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7.3.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第七条并不排除甲方或者任何其他方在法律法规项下就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向相关方追究其他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权利。第八条非特许或授权8.1.本协议并非授予或暗示任何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项下的许可或权利。第九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9.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完整协议10.1.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关于项目保密义务和责任的协议,如双方之间就项目所签订的相关协议或者合同中就同样事宜具有其他约定,则相关的义务和责任要求应当按照最严格的原则一并适用。10.2.如本协议某一个或多个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或无法执行,剩余的条款或任何部分可执行的条款应当仍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共同遵守。第十一条其他11.1.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盖公章方为有效。本协议条款亦适用于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继受人。【以下无正文】【本页为上海市电子政务灾难备份中心特种设备运维项目《保密协议》签章页,无正文】甲方:上海市大数据中心日期:乙方:上海上勤高级楼宇管理有限公司日期:廉洁协议上海市大数据中心2026年【】月使用说明一、本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规范甲、乙双方在开展合作业务过程中的廉洁义务。二、本示范文本中,“”空格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的内容,可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填写、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填写、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不可留白。三、在基于本示范文本起草的协议签约前,应确保所有“”空格需填写的内容均已填写。在将起草的协议提交给相对方前,应删除本示范文本的所有条款说明、风险提示等注释。四、在协议用印时,应在签章页填写签订日期;协议首部右上角的“协议编号”处应填写协议签订时OA系统给出的协议编号。廉洁协议协议编号:甲方:上海市大数据中心联系人:虞翱亮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99弄15号乙方:上海上勤高级楼宇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沈祺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江西中路209号2幢鉴于:甲乙双方拟就上海市电子政务灾难备份中心特种设备运维项目开展业务合作(以下简称项目)。为了在项目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违背商业伦理、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和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一、业务规范在项目开展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完整地向对方披露和介绍各自有关廉洁工作的内部规范要求,以及各自了解的适用于项目特点的行业规范和工作守则。二、廉洁义务1、双方同意并保证,项目中的任何一方(以下简称当事方,项目的对方称为相对方,下述所有需遵守廉洁协议的当事方、相对方的工作人员范围应包含其家属)应当确保当事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相对方索要和收受任何形式的不正当款项或者利益,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相对方提供任何不正当款项或利益。为避免疑义,不正当的款项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1)由任何一方当事方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的礼品、礼金、消费卡(预付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及贵重物品等财物,以及在当事方所在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机构报销任何应由当事方或其工作人员自行支付的费用;(2)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项目有影响的宴请、外出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3)要求或者接受相对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4)向相对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相对方业务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业务分包及购买服务等经济活动;(5)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相对方工作人员就项目承包、项目费用、软硬件产品供应、材料设备供应、工作量变动、项目验收、项目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6)为相对方或其工作人员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7)与相对方、相对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共同成立公司,参股相对方公司或相对方关联公司,参与相对方或相对方关联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开市场流通的股票、有价证券等一般性投资除外),或以其他形式与相对方、相对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开展合作业务,或为相对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提供全职或兼职岗位(包括代理人、顾问)等。2、乙方如发现甲方或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者,应当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或刁难、延误工作。3、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贿赂甲方工作人员的情形,甲方应向乙方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4、若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或多条,甲方有权对其进行约谈并向上海市数据局等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此外,乙方将承担如下责任:(1)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项目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2)按照甲方相关管理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项目延误的损失、更换合作方造成的成本增加、政府部门罚款、相关律师费、诉讼费用、公证费、调查费及保全保险费用等。若甲方相关管理规定中关于违反廉洁义务的违约金数额无法确定或者甲乙双方不能就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按照项目中标金额(如项目经过招投标程序)或项目总价款(如项目未经招投标程序)的30%计算(如违约金不足5万元的,按照5万元支付)。以上违约金或损失,甲方有权从任何对乙方的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三、其他本协议经双方盖公章后生效,并作为甲、乙双方就项目签订的协议的附件或组成部分。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其解释,双方进一步确认,如若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并且协商不成的,双方交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以下无正文】【本页为上海市电子政务灾难备份中心特种设备运维项目《廉洁协议》签章页,无正文】甲方:上海市大数据中心日期:乙方:上海上勤高级楼宇管理有限公司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特种设备运维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