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 森林航空消防租赁高功率Mi-171直升机采购合同公告(西藏自治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西藏自治区航空应急救援中心)2026)



详情公告: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HKJY-20260212-01
二、合同名称:2026年西藏森林航空消防租赁高功率Mi-171直升机协议
三、项目编号:GZFCG2026-31354
四、项目名称:2026年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项目.
五、合同主体
(1) 标包名称:2026年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项目(第一标段)
采购人(甲方):西藏自治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
地 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58号
供应商(乙方):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机构代码:91120116710921648C

地 址: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州湾科技城文化创意产业园1号楼二层217室
(2)标包名称:2026年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项目(第二标段)
采购人(甲方):西藏自治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
地 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58号
供应商(乙方):青岛直升机航空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机构代码:913702121638992098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同顺路1号青岛网谷同顺园29号楼101户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6年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详见附件http://220.182.49.168/upload/images_file/kefile/cms/file/20260302/20260302104400047_365.docx
http://220.182.49.168/upload/images_file/kefile/cms/file/20260302/20260302104500002_991.docx
主要标的数量: 详见附件
http://220.182.49.168/upload/images_file/kefile/cms/file/20260302/20260302104500026_109.docx
http://220.182.49.168/upload/images_file/kefile/cms/file/20260302/20260302104500038_616.docx
主要标的单价:
(1)标包名称:2026年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项目(第一标段):2347.5万元
(2)标包名称:2026年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项目(第二标段):2347.5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详见附件http://220.182.49.168/upload/images_file/kefile/cms/file/20260302/20260302104500056_568.docx
http://220.182.49.168/upload/images_file/kefile/cms/file/20260302/20260302104600009_755.docx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其他补充事宜: 详见附件http://220.182.49.168/upload/images_file/kefile/cms/file/20260302/20260302104600039_1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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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西藏森林航空消防租赁高功率Mi-171直升机协议西藏自治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西藏自治区航空应急救援中心)青岛直升机航空有限公司合同编号:HKJY-20260212-02二〇二六年二月2026年西藏森林航空消防租赁高功率Mi-171直升机协议租机单位(甲方)西藏自治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西藏自治区航空应急救援中心)供机单位(乙方):青岛直升机航空有限公司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租用乙方直升机开展航空应急救援作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规定,签订本协议。第一条甲方租用机型、数量、日期及计划保底飞行小时1.机型:高功率Mi-171(机号:B-707W)。2.租用数量:壹架。3.航期及计划保底飞行小时。计划2026年2月12日开航,2026年12月31日结航,历时323天,计划保底飞行280小时(含调机调入时间)。4.在计划开航日期开始后,本飞机自调达作业机场(基地)之日起,算其正式开航时间。第二条驻防地点及起降区域1.驻防基地:租用飞机以下列地点为驻防基地,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森林航空消防及航空应急救援作业。林芝市内起降点(含更章起降点)、波密县起降点、日喀则市内起降点、昌都卡若区起降点、拉萨达孜通用机场(西藏航空应急救援基地)及甲方指定的其-1-他临时起降点。相关起降点申报手续由甲方根据实际需求提供,乙方负责申报。2.巡护或载人巡护按规定航线飞行,如遇紧急火情或其他突发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乙方机组应及时发出预报,并边申报计划边积极做好起飞准备,确保在关键时刻能按抢险救灾需要及时起飞。第三条租机配备条件及租机执飞任务1.甲方租用乙方飞机,每架飞机乙方须按如下要求配备飞行员及装备:(1)飞行员2名(机长和副驾驶)以及相应的机务保障人员。机长年龄须限定在30至60岁之间,总飞行时间不少于3000小时:副驾驶年龄须限定在25至65岁之间,总飞行时间不少于1000小时。机长和副驾驶均应具有执行高海拔和高山峡谷等复杂气候地理环境飞行救援任务的能力,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将全年内需要参与更换的机长及副驾驶的人员相关资料提交甲方备案。鉴于西藏特殊的地理、气候条件,航期内固定2-3名机长轮流执行驻防任务,或实行机长半年轮换机制;同一时段内,机组人员更换数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二,以确保工作连续稳定、衔接有序。除因疾病、辞职等特殊原因外,更换机长须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乙方自行更换已指定并确定的机长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2)飞机均须①在机身两侧喷涂或粘贴明显的“西藏应急”字样,合同期内不得更换“西藏应急”字样。②配备2只吊桶2.5吨,不能使用超量(3.5吨)桶替代,以免超量桶自身重量占用有效载量,3吨级救援网兜2只。③配备5吨级吊挂绳2根、索降设备1套(最大使用载荷:不小于270Kg)、滑降绳2根(载荷:绳索强度最大使用载荷135kg,尺寸:绳索长度为18m/36m),折叠担架2副(使用载荷:不小于135kg),吊椅(底部设置有2处可折叠座板,使用载荷:不小于270kg),吊篮(使用载荷:不小于270kg,使用尺寸:1150mm长×650mm宽×985mm高),抛投式救生船1条(救生船在淡水中提供的浮力不小于450kg)-2-等救援装备。④配备对应插口数量的通讯降噪耳机和5副降噪耳罩。配备不少于5件救生衣。⑤按航站要求安装北斗航行安全监管终端并提供航站(基地)调度指挥室观察飞行动态软件,软件使用费用由乙方支付。配备机载电子拍摄观测(吊舱)和网线连接电脑等传输设备。⑦配备1套地面移动指挥130通讯设备。⑧配备1辆10吨加运油航空专用煤油车(含驾驶员1名和押运员1名)。⑨配备基地进退场适当的交通保障车1辆。2.租机执飞任务:乙方具备上述条件人员及装备的飞机主要执行森林消防、冰湖冰川巡察、抗震救灾、抗洪抢险、雨雪冰冻灾害救援、人员搜救以及甲方指定的其它应急救援任务和救援训练、演练等。第四条飞行费及保障费(一)飞行费1.计费项目及单价合同价:2347.5万元,大写(贰仟叁佰肆拾柒万伍仟)其中:(1)日租金:2.5万元(万元/日);(2)飞行单价:5.5万元(万元/小时);2.飞行时间计算方法(1)从直升机离地起到着陆止为飞行时间。计费时间按实际飞行时间计算到分。(2)飞机因故障返航,返航前的飞行时间将不被计入总飞行时间。(3)航期结束后,由于甲方原因,累计实际飞行时间不足计划保底小时的,剩余未飞时间按90%计算:超过计划保底小时由双方协商计算,费用不得高于此次约定的单价。不可抗力导致飞行时间不足计划保底小时或乙方原因超过计划保底小时的均不予计算。3.飞行时间签核:每次飞行完毕,飞行观察员、调度员与乙方机长共同在《飞-3-外行任务书》上核对内容并签字,并以此作为飞行费计算依据。4.飞行费结算:整个航期飞行任务结束后,甲、乙双方根据本租机协议和《飞行任务书》共同核对汇总实际飞行时间,经审核无误后,由甲乙双方指定的负责人在《应急救援飞行费结算单》上签字盖章后生效。5.飞行费支付: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0%的费用;甲方在合同履行时间过半后,向乙方支付30%的费用;2026年10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12%的费用;2026年12月1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余下飞行费(保底飞行总飞行小时的90%)。按规定提前终止或是解除本协议的,双方根据实际飞行结算,多退少补,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等法定税费的发票。(二)保障费乙方机组除在林芝市以外的地(市)执行任务期间的交通、差旅、食宿费,以及飞机的地面保障和飞行保障等费用(含机场收取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1.飞机到达作业基地后15日内,甲方与机组人员按照协议中第三条第1款,对飞机配备人员和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并将验收合格结果报至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南方航空护林总站航护处备案。2.航期中,甲方对飞机拥有调度指挥权。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对合同约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机长、副驾驶员。乙方应当于[15]日内在备案人员中完成更换有资质的相关人员。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机组不得自行安排飞行。4.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可安排相关人员登机执行相关任务。-4-5.在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前提下,飞行观察员可利用对讲机或手机与地面联络通报飞行及灾情信息。6.根据森林草原灭火及航空应急救援需要,甲方可适当调整开(结)航时间,同时按日均增(减)计划保底飞行小时及日租金,但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7.执行任务期间,因乙方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及甲方受到的一切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8.为保证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快速反应,加强人、机、场、站一体化建设,甲方有权要求机组与基地工作人员食宿一体化管理。9.为确保在关键时刻直升机巡护救援发挥最大效能,甲方有权利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直升机开展跨地市巡护、训练等工作,但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应急任务根据救援需要通知乙方。(二)甲方义务1.不安排无关人员乘机和与航空应急救援无关的飞行。2.甲方需派出调度人员与乙方机组联络,下达飞行任务,并安排飞行观察员随机作业。每次执行任务飞行前,由甲方向任务所在区域的应急部门值班室通报,以便空地协调配合。3.航空应急救援飞行为目视飞行,海拔3000米以上航路有效能见度大于8公里,海拔3000米以下航路有效能见度大于5公里,云底安全高度大于300米,云量不大于5个,气象变化在5个小时内相对稳定。甲方不能安排飞夜航。4.甲方委托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提前一周作出一般飞行计划并发告乙方机组。若有变化,应于当日14:00时前将次日变更计划发告乙方机组;遇火情和特殊应急救援时,通过甲方或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乙方机组提出临时飞行计划任务。甲方向乙方提出应急救援临时飞行任务时,应出具应急救援任务的书面证明-5-3h并协助乙方申报应急救援飞行计划。5.侦察火情、灾情时,甲方安排的飞行观察员应向乙方机组提出侦察飞行建议,以保证全面、准确掌握火场、灾区信息。6.甲方和相关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积极协助乙方做好航管和地面保障协调工作,并协助乙方联系解决机组食宿、进退场车辆等问题,力求最大便慧。做好飞行区域的地面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以预防意外事故发生。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负有第一时间协调相关部门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等责任。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一)乙方权利1.甲方需要在机上另增合同以外附着设备,须经乙方评估同意方可施行。2.执行任务期间,原则上一天中的飞行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下午作业飞行须在日落之前返回到起降场,若甲方超时间安排,乙方机组有权拒绝执行。3.除乙方或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相应预付款及结算款外,乙方有按时催付、追讨飞行费预付款及结算款的权力。(二)乙方义务1.乙方要服从甲方安排,听从甲方指挥,全力配合和执行甲方下达的指令。2.乙方要加强对机组的管理,机组要确保飞机随时处于适航状态,坚决杜绝飞行安全隐患。飞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后,及时向所在航站(中心)提交《航空应急救援飞机信息统计表》。3.飞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次日,乙方机组应主动配合甲方及所在航站(中心)将机载设备调试好,并进行试飞检测,确保能随时执行扑火及其他救援任务。4.甲方在侦察火情、灾情时,当需要使用机载电子摄像及移动传输设备时,乙方要积极安装,确保正常使用。-6-5.乙方应安排服务意识强、飞行技术精、身体及心理素质良好的机组执行森林航空消防、航空应急救援任务,确保抢险救灾服务完成。机组进驻作业机场(基地)后,及时向所在航站(中心)提交《机组人员信息情况表》。6.乙方需安排沟通协调能力强、执行力高的航务人员,根据甲方任务需求,负责开展申请空域、制定航线、计划申报、飞行报备等相关工作,并积极沟通军、地空管部门和所在通航公司确保各类飞行任务按期顺利执行。7.签订租机协议后,乙方要加强协调,抓紧办理以下手续。①空军空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执行“应急救援飞行”航线、起降点使用文件②民航监管局批复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信息备案表”③与民航空管部门签订的“应急救援空管保障协议”④与本基地作业相关机场签订的“通用航空服务保障协议”。飞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后,及时将上述4份材料提交甲方,并报南方航空护林总站航空护林处备案。8.航期中,乙方要加强与军、民航航管部门和作业机场(基地)的协调,做好飞行组织指挥、计划申请等工作,保证飞行作业顺利进行。乙方日常飞行按规定航线飞行,如遇特殊情况,报请空管部门同意后按临时航线飞行。遇突发紧急救援情况时,乙方机组应及时发出预报,并边申报计划、边积极做好赴救准备(如在地面,赴救起飞时间要控制在1小时内),确保飞机在关键时刻能按抢险救灾需要及时赴现及时起飞。需要到航护区外执行任务时,乙方要积极联系空管部门,确保报请同意后跨区作业。甲方要求多个机场作业,乙方要积极组织实施,并负责协调和落实航管、机场等飞行保障事宜。9.乙方应按规定给甲方投保在机上作业不少于15座的乘客险(不含机组人员,保险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座,保费由乙方承担),并将投保保单复印件交甲方备存,以应对意外事故发生。若因乙方未投保或投保不足,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7-YYM10.乙方负责飞行安全、技术操作以及机组人员食宿、进退场车辆等,并负责协调办理地面保障和飞行保障等相关手续。11.乙方机组执行航护任务时,在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前提下,应按照正常巡航速度和甲方安排的飞行观察员要求的航向和高度飞行。12乙方要严格落实飞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机组人员安全教育、现场管理,严格遵守飞行安全规定和各项安全制度,做到“低于天气标准不放飞、飞机状态不佳不放飞、飞行人员身体不佳不放飞”。13.乙方机组做固定机机械日或定检要提前告知甲方。每次飞行结束,乙方机组要告知甲方飞机定检前的可飞小时。14.根据有关飞行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飞机不进入国境线我侧15公里以内飞行:临边地区需要开展演练训练活动时,按单项任务提前向空管部门申请批复后开展。发生森林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实施航空救援时,报请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15.乙方有义务做好飞机航油保障工作,确保灾情发生时飞机第一时间赶赴灾害现场开展救援工作。16.乙方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飞机及其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如因上述原因无法开展工作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起损失。17.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18.乙方指派的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人员在履行本合同义务过程中造成的自身、甲方人员及任何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工伤、非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特别是高原反应引起的疾病、其他人为或非-8-人为原因引起的事故,比如绑架、抢劫等;乙方工作人员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交涉并承担相应责任,与甲方无关。19.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应依法独立完成的工作任务,该合同规定内的工作内容不能以任何形式分包或者转包于其他机构。同时也不得将本合同内容承全部或部分工作转包给第三人,或将本合同内容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20.乙方保证,于本合同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持续具备开展本合同项下工作所必须的一切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业务资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21.乙方应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22.乙方必须依法履行其对员工的各项法律义务,应按期发放员工工资,不得因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工伤事件等任何违法违规情形影响本项目的顺利推进,由此产生的责任都由乙方承担,若给甲方造成影响的,视为乙方违约。本合同履约期间,由于工作原因乙方技术工作人员的劳务纠纷、经济纠纷都由乙方自己承担,与甲方无关。23.乙方进行工作时未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政策,致使甲方被追责的,则承担违约责任。2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1.无不可抗因素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扣除乙方每天1.52小时飞行费和日租金。(1)乙方机组不执行甲方或所在航站(中心)任务安排。(2)乙方机组不按飞行观察员要求飞行(当次飞行无效不计费用)。(3)乙方机组人为原因、飞机故障、空中和地面意外事故;未协调办理好飞行保障手续等导致停飞。-9-卡外2.由于不可抗因素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扣除乙方每天计划保底飞行小时(0.76小时)飞行费和日租金。(1)乙方未按本租机协议签定计划开航日期将飞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或提前将飞机调出作业机场(基地)。(2)乙方飞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后,未向甲方提交以下材料:空军空管部门批准的同意执行“航空应急救援飞行”航线、起降点使用文件、民航监管局批复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信息备案表”、与民航空管部门签订的“航空应急三救援空管保障协议”,与作业机场签订的“通用航空服务保障协议”。以上4份材料缺一不可。3.定检按照乌兰乌德飞机制造厂家维修手册规定天数执行:50小时以下定检每次不超过2天,100小时定检不超过4天,300小时定检不超过7天,500小时定检不超过10天。乙方应科学合理安排定检,尽量避免因定检影响灭火及其它救灾飞行情况发生。如需返回乙方基地定检,甲方视情况提前解除合同。4.乙方飞机主要部件出现重大故障,短期内(5日)难以修复的,执行重要救援任务时,飞机主要部分出现故障,无法执行救援任务的,乙方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中止协议执行,不计日租金和保底小时数;修复后达到适航状态或另派同类型飞机执行任务的,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恢复协议执行:修复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执行。乙方未将相关情况告知甲方的,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约定执行。5.飞机调入当日验收不合格的,扣除日租金至合格为止。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因乙方原因飞机无法进驻,未能履行协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按本协议签约价总金额的10%支付甲方违约金。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按本协议签约价的15%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但直升机毁损灭失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一10-的除外。7.除不可抗力和乙方原因外,甲方无正当理由故意拖欠飞行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应付且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乙方违约金。8.乙方存在报批欺瞒行为的,发现1次扣除租金5万元。超出5次(含本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签约价的15%的违约金及承担甲方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9.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协议签约价15%的违约金,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甲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同时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并支付本协议签约价15%的违约金:(1)乙方的服务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提供的;(2)乙方及其本项目所涉及的工作人不具备履行本合同资质的;(3)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按甲方书面通知要求擅自变更本项目中人员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本项目的任何权利义务转包、分包给第三人的;(5)乙方进行巡护、训练、救援等工作时未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政策,致使甲方被追责的;(6)其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内容的。10.如有多种违约行为,可以多次计算违约行为,要求对方承担多种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11.以上所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检测费、提存费等各项费用。第八条免责条件和赔偿责任-11-K外不可抗拒因素是指:战争、政府或军队干预、国家紧急征用、航行管制、自然灾害、天气影响及相关政策等。1.受不可抗因素影响,导致航期内乙方停飞,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不视为违约。2.受不可抗因素影响,甲、乙双方要互通情况,经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履行协议。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于[7]日后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4.乙方飞机遇国家紧急征用时,乙方须当日告知甲方。5.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期间,地面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双方人员伤亡或其他损失的,双方各自处理善后事宜,相互不负赔偿责任;若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6.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期间,空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双方人员伤亡及其他损失,或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及其他损失的,乙方先行按投保金额承担飞机上的甲方工作人员和第三方人员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最终认定的责任,由责任方进行补足。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1.甲方应加强飞行安全、飞行小时记录、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强化安全意识和部门协调。2.甲方应在年初飞行计划和资金预算内合理安排训练、抢险救灾等飞行时间,除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安排的飞行时间如超出年初飞行一12-计划,所产生飞行费由双方协商解决。3.合同履行期间,所有飞行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4.合同期限内对于飞机故障均由乙方负责。5.抢险救灾是甲、乙双方的共同责任,双方应本着密切配合、互谅互让、互通情况、协调一致的原则,为圆满完成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森林资源的任务共同努力工作。6.其他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9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保密条款(1)乙方及其乙方工作人员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全部秘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同时保护甲方的基本信息和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基础资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应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核查整改项目之工作人员遵守本条之约定,若参与本协议之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2)本保密条款不因合同无效或解除、终止等情况而无效,保密期限至对方因自身工作性质而主动披露为止。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均有权起诉至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解决争议所产生的相关诉讼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之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第十一条联系方式甲方:西藏自治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西藏自治区航空应急救援中心)-13一h外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58号邮政编码:850000联系人:再吉联系电话:13908980860传真:0891-6955915乙方:青岛直升机航空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账号:69010078801800007031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同顺路1号青岛网谷同顺园29号楼101户邮政编码:266114联系人:陈文涛联系电话:13355327273传真0532-809910381.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提前7日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通讯方式进行通知即视为通知到达。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承担。2.双方共同确认:在涉及诉讼或非诉执行阶段,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同时双方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第十二条本协议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共印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14-(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甲方:西藏自治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西藏自治区航空应急救援中心)(盖章)代表签宇:乙方:青岛直升机航空有限公司代表签字:签订日期:2021年2月12日-15一h2026年西藏森林航空消防租赁高功率Mi-171直升机协议西藏自治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西藏自治区航空应急救援中心)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编号:HKJY-20260212-01二〇二六年二月2026年西藏森林航空消防租赁高功率Mi-171直升机协议租机单位(甲方):西藏自治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西藏自治区航空应急救援中心)供机单位(乙方):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租用乙方直升机开展航空应急救援作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规定,签订本协议。第一条甲方租用机型、数量、日期及计划保底飞行小时1.机型:高功率Mi-171(机号:B-722W)。2.租用数量:壹架。3.航期及计划保底飞行小时。计划2026年2月12日开航,2026年12月31日结航,历时323天,计划保底飞行280小时(含调机调入时间)。4.在计划开航日期开始后,本飞机自调达作业机场(基地)之日起,算其正式开航时间。第二条驻防地点及起降区域1.驻防基地:租用飞机以下列地点为驻防基地,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森林航空消防及航空应急救援作业。林芝市内起降点(含更章起降点)、波密县起降点、日喀则市内起降点、昌都卡若区起降点、拉萨达孜通用机场(西藏航空应急救援基地)及甲方指定的其-1-他临时起降点。相关起降点申报手续由甲方根据实际需求提供,乙方负责申报。2.巡护或载人巡护按规定航线飞行,如遇紧急火情或其他突发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乙方机组应及时发出预报,并边申报计划边积极做好起飞准备,确保在关键时刻能按抢险救灾需要及时起飞。第三条租机配备条件及租机执飞任务1.甲方租用乙方飞机,每架飞机乙方须按如下要求配备飞行员及装备:(1)飞行员2名(机长和副驾驶)以及相应的机务保障人员。机长年龄须限定在30至60岁之间,总飞行时间不少于3000小时;副驾驶年龄须限定在25至65岁之间,总飞行时间不少于1000小时。机长和副驾驶均应具有执行高海拔和高山峡谷等复杂气候地理环境飞行救援任务的能力,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将全年内需要参与更换的机长及副驾驶的人员相关资料提交甲方备案。鉴于西藏特殊的地理、气候条件,航期内固定2-3名机长轮流执行驻防任务,或实行机长半年轮换机制:同一时段内,机组人员更换数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二,以确保工作连续稳定、衔接有序。除因疾病、辞职等特殊原因外,更换机长须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乙方自行更换已指定并确定的机长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2)飞机均须①在机身两侧喷涂或粘贴明显的“西藏应急”字样,合同期内不得更换“西藏应急”字样。②配备2只吊桶2.5吨,不能使用超量(3.5吨)桶替代,以免超量桶自身重量占用有效载量,3吨级救援网兜2只。③配备5吨级吊挂绳2根、索降设备1套(最大使用载荷:不小于270Kg)、滑降绳2根(载荷:绳索强度最大使用载荷135kg,尺寸:绳索长度为18m/36m),折叠担架2副(使用载荷:不小于135kg),吊椅(底部设置有2处可折叠座板,使用载荷:不小于270kg),吊篮(使用载荷:不小于270kg,使用尺寸:1150mm长×650mm宽×985mm高),抛投式救生船1条(救生船在淡水中提供的浮力不小于450kg)-2-等救援装备。④配备对应插口数量的通讯降噪耳机和5副降噪耳罩。配备不少于5件救生衣。按航站要求安装北斗航行安全监管终端并提供航站(基地)调度指挥室观察飞行动态软件,软件使用费用由乙方支付。配备机载电子拍摄观测(吊舱)和网线连接电脑等传输设备。配备1套地面移动指挥130通讯设备。⑧配备1辆10吨加运油航空专用煤油车(含驾驶员1名和押运员1名)。配备基地进退场适当的交通保障车1辆。2.租机执飞任务:乙方具备上述条件人员及装备的飞机主要执行森林消防、冰湖冰川巡察、抗震救灾、抗洪抢险、雨雪冰冻灾害救援、人员搜救以及甲方指定的其它应急救援任务和救援训练、演练等。第四条飞行费及保障费(一)飞行费1.计费项目及单价合同价:2347.5万元,大写(贰仟叁佰肆拾柒万伍仟)其中:(1)日租金:2.5万元(万元/日);(2)飞行单价:5.5万元(万元/小时);2.飞行时间计算方法(1)从直升机离地起到着陆止为飞行时间。计费时间按实际飞行时间计算到分。(2)飞机因故障返航,返航前的飞行时间将不被计入总飞行时间。(3)航期结束后,由于甲方原因,累计实际飞行时间不足计划保底小时的,剩余未飞时间按90%计算;超过计划保底小时由双方协商计算,费用不得高于此次约定的单价。不可抗力导致飞行时间不足计划保底小时或乙方原因超过计划保底小时的均不予计算。3.飞行时间签核:每次飞行完毕,飞行观察员、调度员与乙方机长共同在《飞-3一行任务书》上核对内容并签字,并以此作为飞行费计算依据。4.飞行费结算:整个航期飞行任务结束后,甲、乙双方根据本租机协议和《飞行任务书》共同核对汇总实际飞行时间,经审核无误后,由甲乙双方指定的负责人在《应急救援飞行费结算单》上签字盖章后生效。5.飞行费支付: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0%的费用;甲方在合同履行时间过半后,向乙方支付30%的费用;2026年10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12%的费用:2026年12月1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余下飞行费(保底飞行总飞行小时的90%)。按规定提前终止或是解除本协议的,双方根据实际飞行结算,多退少补,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等法定税费的发票。(二)保障费乙方机组除在林芝市以外的地(市)执行任务期间的交通、差旅、食宿费,以及飞机的地面保障和飞行保障等费用(含机场收取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1.飞机到达作业基地后15日内,甲方与机组人员按照协议中第三条第1款,对飞机配备人员和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并将验收合格结果报至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南方航空护林总站航护处备案。2.航期中,甲方对飞机拥有调度指挥权。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对合同约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机长、副驾驶员。乙方应当于[15]日内在备案人员中完成更换有资质的相关人员。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机组不得自行安排飞行。4.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可安排相关人员登机执行相关任务。-4-5.在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前提下,飞行观察员可利用对讲机或手机与地面联络通报飞行及灾情信息。6.根据森林草原灭火及航空应急救援需要,甲方可适当调整开(结)航时间,同时按日均增(减)计划保底飞行小时及日租金,但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7.执行任务期间,因乙方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及甲方受到的一切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8.为保证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快速反应,加强人、机、场、站一体化建设,甲方有权要求机组与基地工作人员食宿一体化管理。9.为确保在关键时刻直升机巡护救援发挥最大效能,甲方有权利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直升机开展跨地市巡护、训练等工作,但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应急任务根据救援需要通知乙方。(二)甲方义务1.不安排无关人员乘机和与航空应急救援无关的飞行。2.甲方需派出调度人员与乙方机组联络,下达飞行任务,并安排飞行观察员随机作业。每次执行任务飞行前,由甲方向任务所在区域的应急部门值班室通报,以便空地协调配合。3.航空应急救援飞行为目视飞行,海拔3000米以上航路有效能见度大于8公里,海拔3000米以下航路有效能见度大于5公里,云底安全高度大于300米,云量不大于5个,气象变化在5个小时内相对稳定。甲方不能安排飞夜航。4.甲方委托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提前一周作出一般飞行计划并发告乙方机组。若有变化,应于当日14:00时前将次日变更计划发告乙方机组;遇火情和特殊应急救援时,通过甲方或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乙方机组提出临时飞行计划任务。甲方向乙方提出应急救援临时飞行任务时,应出具应急救援任务的书面证明-5-并协助乙方申报应急救援飞行计划。5.侦察火情、灾情时,甲方安排的飞行观察员应向乙方机组提出侦察飞行建议,以保证全面、准确掌握火场、灾区信息。6.甲方和相关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积极协助乙方做好航管和地面保障协调工作,并协助乙方联系解决机组食宿、进退场车辆等问题,力求最大便慧。做好飞行区域的地面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以预防意外事故发生。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负有第一时间协调相关部门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等责任。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一)乙方权利1.甲方需要在机上另增合同以外附着设备,须经乙方评估同意方可施行。2.执行任务期间,原则上一天中的飞行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下午作业飞行须在日落之前返回到起降场,若甲方超时间安排,乙方机组有权拒绝执行。3.除乙方或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相应预付款及结算款外,乙方有按时催付、追讨飞行费预付款及结算款的权力。(二)乙方义务1.乙方要服从甲方安排,听从甲方指挥,全力配合和执行甲方下达的指令。2.乙方要加强对机组的管理,机组要确保飞机随时处于适航状态,坚决杜绝飞行安全隐患。飞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后,及时向所在航站(中心)提交《航空应急救援飞机信息统计表》。3.飞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次日,乙方机组应主动配合甲方及所在航站(中心)将机载设备调试好,并进行试飞检测,确保能随时执行扑火及其他救援任务。4.甲方在侦察火情、灾情时,当需要使用机载电子摄像及移动传输设备时,乙方要积极安装,确保正常使用。-6-5.乙方应安排服务意识强、飞行技术精、身体及心理素质良好的机组执行森林航空消防、航空应急救援任务,确保抢险救灾服务完成。机组进驻作业机场(基地)后,及时向所在航站(中心)提交《机组人员信息情况表》。6.乙方需安排沟通协调能力强、执行力高的航务人员,根据甲方任务需求,负责开展申请空域、制定航线、计划申报、飞行报备等相关工作,并积极沟通军、地空管部门和所在通航公司确保各类飞行任务按期顺利执行。7.签订租机协议后,乙方要加强协调,抓紧办理以下手续。①空军空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执行“应急救援飞行”航线、起降点使用文件②民航监管局批复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信息备案表”③与民航空管部门签订的“应急救援空管保障协议”④与本基地作业相关机场签订的“通用航空服务保障协议”。飞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后,及时将上述4份材料提交甲方,并报南方航空护林总站航空护林处备案。8.航期中,乙方要加强与军、民航航管部门和作业机场(基地)的协调,做好飞行组织指挥、计划申请等工作,保证飞行作业顺利进行。乙方日常飞行按规定航线飞行,如遇特殊情况,报请空管部门同意后按临时航线飞行。遇突发紧急救援情况时,乙方机组应及时发出预报,并边申报计划、边积极做好赴救准备(如在地面,赴救起飞时间要控制在1小时内),确保飞机在关键时刻能按抢险救灾需要及时赴现及时起飞。需要到航护区外执行任务时,乙方要积极联系空管部门,确保报请同意后跨区作业。甲方要求多个机场作业,乙方要积极组织实施,并负责协调和落实航管、机场等飞行保障事宜。9.乙方应按规定给甲方投保在机上作业不少于15座的乘客险(不含机组人员,保险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座,保费由乙方承担),并将投保保单复印件交甲方备存,以应对意外事故发生。若因乙方未投保或投保不足,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7-10.乙方负责飞行安全、技术操作以及机组人员食宿、进退场车辆等,并负责协调办理地面保障和飞行保障等相关手续。11.乙方机组执行航护任务时,在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前提下,应按照正常巡航速度和甲方安排的飞行观察员要求的航向和高度飞行。12.乙方要严格落实飞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机组人员安全教育、现场管理,严格遵守飞行安全规定和各项安全制度,做到“低于天气标准不放飞、飞机状态不佳不放飞、飞行人员身体不佳不放飞”。13.乙方机组做固定机机械日或定检要提前告知甲方。每次飞行结束,乙方机组要告知甲方飞机定检前的可飞小时。14.根据有关飞行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飞机不进入国境线我侧15公里以内飞行:临边地区需要开展演练训练活动时,按单项任务提前向空管部门申请批复后开展。发生森林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实施航空救援时,报请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15.乙方有义务做好飞机航油保障工作,确保灾情发生时飞机第一时间赶赴灾害现场开展救援工作。16.乙方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飞机及其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如因上述原因无法开展工作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起损失。17.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18.乙方指派的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人员在履行本合同义务过程中造成的自身、甲方人员及任何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工伤、非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特别是高原反应引起的疾病、其他人为或非-8-人为原因引起的事故,比如绑架、抢劫等;乙方工作人员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交涉并承担相应责任,与甲方无关。19.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应依法独立完成的工作任务,该合同规定内的工作内容不能以任何形式分包或者转包于其他机构。同时也不得将本合同内容承全部或部分工作转包给第三人,或将本合同内容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20.乙方保证,于本合同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持续具备开展本合同项下工作所必须的一切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业务资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21.乙方应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22.乙方必须依法履行其对员工的各项法律义务,应按期发放员工工资,不得因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工伤事件等任何违法违规情形影响本项目的顺利推进,由此产生的责任都由乙方承担,若给甲方造成影响的,视为乙方违约。本合同履约期间,由于工作原因乙方技术工作人员的劳务纠纷、经济纠纷都由乙方自己承担,与甲方无关。23.乙方进行工作时未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政策,致使甲方a被追责的,则承担违约责任。2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1.无不可抗因素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扣除乙方每天1.52小时飞行费和日租金。(1)乙方机组不执行甲方或所在航站(中心)任务安排。(2)乙方机组不按飞行观察员要求飞行(当次飞行无效不计费用)。(3)乙方机组人为原因、飞机故障、空中和地面意外事故;未协调办理好飞行保障手续等导致停飞。-9-2.由于不可抗因素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扣除乙方每天计划保底飞行小时(0.76小时)飞行费和日租金。(1)乙方未按本租机协议签定计划开航日期将飞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或提前将飞机调出作业机场(基地)。(2)乙方飞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后,未向甲方提交以下材料:空军空管部门批准的同意执行“航空应急救援飞行”航线、起降点使用文件、民航监管局批复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信息备案表”、与民航空管部门签订的“航空应急救援空管保障协议”、与作业机场签订的“通用航空服务保障协议”。以上4份材料缺一不可。3.定检按照乌兰乌德飞机制造厂家维修手册规定天数执行:50小时以下定检每次不超过2天,100小时定检不超过4天,300小时定检不超过7天,500小时定检不超过10天。乙方应科学合理安排定检,尽量避免因定检影响灭火及其它救灾飞行情况发生。如需返回乙方基地定检,甲方视情况提前解除合同。4.乙方飞机主要部件出现重大故障,短期内(5日)难以修复的,执行重要救援任务时,飞机主要部分出现故障,无法执行救援任务的,乙方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中止协议执行,不计日租金和保底小时数:修复后达到适航状态或另派同类型飞机执行任务的,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恢复协议执行:修复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执行。乙方未将相关情况告知甲方的,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约定执行。5.飞机调入当日验收不合格的,扣除日租金至合格为止。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因乙方原因飞机无法进驻,未能履行协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按本协议签约价总金额的10%支付甲方违约金。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按本协议签约价的15%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但直升机毁损灭失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10-的除外。7.除不可抗力和乙方原因外,甲方无正当理由故意拖欠飞行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应付且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乙方违约金。8.乙方存在报批欺瞒行为的,发现1次扣除租金5万元。超出5次(含本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签约价的15%的违约金及承担甲方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9.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协议签约价15%的违约金,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甲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同时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并支付本协议签约价15%的违约金:(1)乙方的服务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提供的;(2)乙方及其本项目所涉及的工作人不具备履行本合同资质的;(3)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按甲方书面通知要求擅自变更本项目中人员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本项目的任何权利义务转包、分包给第三人的;(5)乙方进行巡护、训练、救援等工作时未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政策,致使甲方被追责的;(6)其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内容的。10.如有多种违约行为,可以多次计算违约行为,要求对方承担多种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11.以上所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检测费、提存费等各项费用。第八条免责条件和赔偿责任-11-不可抗拒因素是指:战争、政府或军队干预、国家紧急征用、航行管制、自然灾害、天气影响及相关政策等。1.受不可抗因素影响,导致航期内乙方停飞,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不视为违约。2.受不可抗因素影响,甲、乙双方要互通情况,经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履行协议。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于[7]日后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4.乙方飞机遇国家紧急征用时,乙方须当日告知甲方。5.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期间,地面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双方人员伤亡或其他损失的,双方各自处理善后事宜,相互不负赔偿责任;若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6.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期间,空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双方人员伤亡及其他损失,或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及其他损失的,乙方先行按投保金额承担飞机上的甲方工作人员和第三方人员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最终认定的责任,由责任方进行补足。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1.甲方应加强飞行安全、飞行小时记录、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强化安全意识和部门协调。2.甲方应在年初飞行计划和资金预算内合理安排训练、抢险救灾等飞行时间,除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安排的飞行时间如超出年初飞行-12-计划,所产生飞行费由双方协商解决。3.合同履行期间,所有飞行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4.合同期限内对于飞机故障均由乙方负责。5.抢险救灾是甲、乙双方的共同责任,双方应本着密切配合、互谅互让、互通情况、协调一致的原则,为圆满完成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森林资源的任务共同努力工作。6.其他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保密条款(1乙方及其乙方工作人员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全部秘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同时保护甲方的基本信息和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基础资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应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核查整改项目之工作人员遵守本条之约定,若参与本协议之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2)本保密条款不因合同无效或解除、终止等情况而无效,保密期限至对方因自身工作性质而主动披露为止。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均有权起诉至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解决争议所产生的相关诉讼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之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第十一条联系方式甲方:西藏自治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西藏自治区航空应急救援中心)-13-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58号邮政编码:850000联系人:再吉联系电话:13908980860传真:0891-6955915乙方: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账号:265045544459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州湾科技城文化创意产业园1号楼二层217室邮政编码:570100联系人:周兴鑫联系电话:15583389999传真:0898-686532331.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提前7日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通讯方式进行通知即视为通知到达。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承担。2.双方共同确认:在涉及诉讼或非诉执行阶段,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同时双方保证送B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第十二条本协议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共印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14-(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甲方:西藏自治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西藏自治区航空应急救援中心)(盖章)代表签字乙方: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代表签字:L签订日期:2026年2月12日7-15-2026年西藏森林航空消防租赁高功率Mi-171直升机协议西藏自治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西藏自治区航空应急救援中心)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编号:HKJY-20260212-01二〇二六年二月2026年西藏森林航空消防租赁高功率Mi-171直升机协议租机单位(甲方):西藏自治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西藏自治区航空应急救援中心)供机单位(乙方):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租用乙方直升机开展航空应急救援作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规定,签订本协议。第一条甲方租用机型、数量、日期及计划保底飞行小时1.机型:高功率Mi-171(机号:B-722W)。2.租用数量:壹架。3.航期及计划保底飞行小时。计划2026年2月12日开航,2026年12月31日结航,历时323天,计划保底飞行280小时(含调机调入时间)。4.在计划开航日期开始后,本飞机自调达作业机场(基地)之日起,算其正式开航时间。第二条驻防地点及起降区域1.驻防基地:租用飞机以下列地点为驻防基地,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森林航空消防及航空应急救援作业。林芝市内起降点(含更章起降点)、波密县起降点、日喀则市内起降点、昌都卡若区起降点、拉萨达孜通用机场(西藏航空应急救援基地)及甲方指定的其-1-他临时起降点。相关起降点申报手续由甲方根据实际需求提供,乙方负责申报。2.巡护或载人巡护按规定航线飞行,如遇紧急火情或其他突发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乙方机组应及时发出预报,并边申报计划边积极做好起飞准备,确保在关键时刻能按抢险救灾需要及时起飞。第三条租机配备条件及租机执飞任务1.甲方租用乙方飞机,每架飞机乙方须按如下要求配备飞行员及装备:(1)飞行员2名(机长和副驾驶)以及相应的机务保障人员。机长年龄须限定在30至60岁之间,总飞行时间不少于3000小时;副驾驶年龄须限定在25至65岁之间,总飞行时间不少于1000小时。机长和副驾驶均应具有执行高海拔和高山峡谷等复杂气候地理环境飞行救援任务的能力,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将全年内需要参与更换的机长及副驾驶的人员相关资料提交甲方备案。鉴于西藏特殊的地理、气候条件,航期内固定2-3名机长轮流执行驻防任务,或实行机长半年轮换机制:同一时段内,机组人员更换数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二,以确保工作连续稳定、衔接有序。除因疾病、辞职等特殊原因外,更换机长须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乙方自行更换已指定并确定的机长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2)飞机均须①在机身两侧喷涂或粘贴明显的“西藏应急”字样,合同期内不得更换“西藏应急”字样。②配备2只吊桶2.5吨,不能使用超量(3.5吨)桶替代,以免超量桶自身重量占用有效载量,3吨级救援网兜2只。③配备5吨级吊挂绳2根、索降设备1套(最大使用载荷:不小于270Kg)、滑降绳2根(载荷:绳索强度最大使用载荷135kg,尺寸:绳索长度为18m/36m),折叠担架2副(使用载荷:不小于135kg),吊椅(底部设置有2处可折叠座板,使用载荷:不小于270kg),吊篮(使用载荷:不小于270kg,使用尺寸:1150mm长×650mm宽×985mm高),抛投式救生船1条(救生船在淡水中提供的浮力不小于450kg)-2-等救援装备。④配备对应插口数量的通讯降噪耳机和5副降噪耳罩。配备不少于5件救生衣。按航站要求安装北斗航行安全监管终端并提供航站(基地)调度指挥室观察飞行动态软件,软件使用费用由乙方支付。配备机载电子拍摄观测(吊舱)和网线连接电脑等传输设备。配备1套地面移动指挥130通讯设备。⑧配备1辆10吨加运油航空专用煤油车(含驾驶员1名和押运员1名)。配备基地进退场适当的交通保障车1辆。2.租机执飞任务:乙方具备上述条件人员及装备的飞机主要执行森林消防、冰湖冰川巡察、抗震救灾、抗洪抢险、雨雪冰冻灾害救援、人员搜救以及甲方指定的其它应急救援任务和救援训练、演练等。第四条飞行费及保障费(一)飞行费1.计费项目及单价合同价:2347.5万元,大写(贰仟叁佰肆拾柒万伍仟)其中:(1)日租金:2.5万元(万元/日);(2)飞行单价:5.5万元(万元/小时);2.飞行时间计算方法(1)从直升机离地起到着陆止为飞行时间。计费时间按实际飞行时间计算到分。(2)飞机因故障返航,返航前的飞行时间将不被计入总飞行时间。(3)航期结束后,由于甲方原因,累计实际飞行时间不足计划保底小时的,剩余未飞时间按90%计算;超过计划保底小时由双方协商计算,费用不得高于此次约定的单价。不可抗力导致飞行时间不足计划保底小时或乙方原因超过计划保底小时的均不予计算。3.飞行时间签核:每次飞行完毕,飞行观察员、调度员与乙方机长共同在《飞-3一行任务书》上核对内容并签字,并以此作为飞行费计算依据。4.飞行费结算:整个航期飞行任务结束后,甲、乙双方根据本租机协议和《飞行任务书》共同核对汇总实际飞行时间,经审核无误后,由甲乙双方指定的负责人在《应急救援飞行费结算单》上签字盖章后生效。5.飞行费支付: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0%的费用;甲方在合同履行时间过半后,向乙方支付30%的费用;2026年10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12%的费用:2026年12月1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余下飞行费(保底飞行总飞行小时的90%)。按规定提前终止或是解除本协议的,双方根据实际飞行结算,多退少补,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等法定税费的发票。(二)保障费乙方机组除在林芝市以外的地(市)执行任务期间的交通、差旅、食宿费,以及飞机的地面保障和飞行保障等费用(含机场收取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1.飞机到达作业基地后15日内,甲方与机组人员按照协议中第三条第1款,对飞机配备人员和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并将验收合格结果报至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南方航空护林总站航护处备案。2.航期中,甲方对飞机拥有调度指挥权。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对合同约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机长、副驾驶员。乙方应当于[15]日内在备案人员中完成更换有资质的相关人员。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机组不得自行安排飞行。4.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可安排相关人员登机执行相关任务。-4-5.在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前提下,飞行观察员可利用对讲机或手机与地面联络通报飞行及灾情信息。6.根据森林草原灭火及航空应急救援需要,甲方可适当调整开(结)航时间,同时按日均增(减)计划保底飞行小时及日租金,但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7.执行任务期间,因乙方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及甲方受到的一切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8.为保证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快速反应,加强人、机、场、站一体化建设,甲方有权要求机组与基地工作人员食宿一体化管理。9.为确保在关键时刻直升机巡护救援发挥最大效能,甲方有权利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直升机开展跨地市巡护、训练等工作,但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应急任务根据救援需要通知乙方。(二)甲方义务1.不安排无关人员乘机和与航空应急救援无关的飞行。2.甲方需派出调度人员与乙方机组联络,下达飞行任务,并安排飞行观察员随机作业。每次执行任务飞行前,由甲方向任务所在区域的应急部门值班室通报,以便空地协调配合。3.航空应急救援飞行为目视飞行,海拔3000米以上航路有效能见度大于8公里,海拔3000米以下航路有效能见度大于5公里,云底安全高度大于300米,云量不大于5个,气象变化在5个小时内相对稳定。甲方不能安排飞夜航。4.甲方委托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提前一周作出一般飞行计划并发告乙方机组。若有变化,应于当日14:00时前将次日变更计划发告乙方机组;遇火情和特殊应急救援时,通过甲方或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乙方机组提出临时飞行计划任务。甲方向乙方提出应急救援临时飞行任务时,应出具应急救援任务的书面证明-5-并协助乙方申报应急救援飞行计划。5.侦察火情、灾情时,甲方安排的飞行观察员应向乙方机组提出侦察飞行建议,以保证全面、准确掌握火场、灾区信息。6.甲方和相关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积极协助乙方做好航管和地面保障协调工作,并协助乙方联系解决机组食宿、进退场车辆等问题,力求最大便慧。做好飞行区域的地面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以预防意外事故发生。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负有第一时间协调相关部门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等责任。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一)乙方权利1.甲方需要在机上另增合同以外附着设备,须经乙方评估同意方可施行。2.执行任务期间,原则上一天中的飞行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下午作业飞行须在日落之前返回到起降场,若甲方超时间安排,乙方机组有权拒绝执行。3.除乙方或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相应预付款及结算款外,乙方有按时催付、追讨飞行费预付款及结算款的权力。(二)乙方义务1.乙方要服从甲方安排,听从甲方指挥,全力配合和执行甲方下达的指令。2.乙方要加强对机组的管理,机组要确保飞机随时处于适航状态,坚决杜绝飞行安全隐患。飞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后,及时向所在航站(中心)提交《航空应急救援飞机信息统计表》。3.飞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次日,乙方机组应主动配合甲方及所在航站(中心)将机载设备调试好,并进行试飞检测,确保能随时执行扑火及其他救援任务。4.甲方在侦察火情、灾情时,当需要使用机载电子摄像及移动传输设备时,乙方要积极安装,确保正常使用。-6-5.乙方应安排服务意识强、飞行技术精、身体及心理素质良好的机组执行森林航空消防、航空应急救援任务,确保抢险救灾服务完成。机组进驻作业机场(基地)后,及时向所在航站(中心)提交《机组人员信息情况表》。6.乙方需安排沟通协调能力强、执行力高的航务人员,根据甲方任务需求,负责开展申请空域、制定航线、计划申报、飞行报备等相关工作,并积极沟通军、地空管部门和所在通航公司确保各类飞行任务按期顺利执行。7.签订租机协议后,乙方要加强协调,抓紧办理以下手续。①空军空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执行“应急救援飞行”航线、起降点使用文件②民航监管局批复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信息备案表”③与民航空管部门签订的“应急救援空管保障协议”④与本基地作业相关机场签订的“通用航空服务保障协议”。飞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后,及时将上述4份材料提交甲方,并报南方航空护林总站航空护林处备案。8.航期中,乙方要加强与军、民航航管部门和作业机场(基地)的协调,做好飞行组织指挥、计划申请等工作,保证飞行作业顺利进行。乙方日常飞行按规定航线飞行,如遇特殊情况,报请空管部门同意后按临时航线飞行。遇突发紧急救援情况时,乙方机组应及时发出预报,并边申报计划、边积极做好赴救准备(如在地面,赴救起飞时间要控制在1小时内),确保飞机在关键时刻能按抢险救灾需要及时赴现及时起飞。需要到航护区外执行任务时,乙方要积极联系空管部门,确保报请同意后跨区作业。甲方要求多个机场作业,乙方要积极组织实施,并负责协调和落实航管、机场等飞行保障事宜。9.乙方应按规定给甲方投保在机上作业不少于15座的乘客险(不含机组人员,保险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座,保费由乙方承担),并将投保保单复印件交甲方备存,以应对意外事故发生。若因乙方未投保或投保不足,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7-10.乙方负责飞行安全、技术操作以及机组人员食宿、进退场车辆等,并负责协调办理地面保障和飞行保障等相关手续。11.乙方机组执行航护任务时,在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前提下,应按照正常巡航速度和甲方安排的飞行观察员要求的航向和高度飞行。12.乙方要严格落实飞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机组人员安全教育、现场管理,严格遵守飞行安全规定和各项安全制度,做到“低于天气标准不放飞、飞机状态不佳不放飞、飞行人员身体不佳不放飞”。13.乙方机组做固定机机械日或定检要提前告知甲方。每次飞行结束,乙方机组要告知甲方飞机定检前的可飞小时。14.根据有关飞行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飞机不进入国境线我侧15公里以内飞行:临边地区需要开展演练训练活动时,按单项任务提前向空管部门申请批复后开展。发生森林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实施航空救援时,报请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15.乙方有义务做好飞机航油保障工作,确保灾情发生时飞机第一时间赶赴灾害现场开展救援工作。16.乙方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飞机及其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如因上述原因无法开展工作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起损失。17.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18.乙方指派的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人员在履行本合同义务过程中造成的自身、甲方人员及任何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工伤、非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特别是高原反应引起的疾病、其他人为或非-8-人为原因引起的事故,比如绑架、抢劫等;乙方工作人员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交涉并承担相应责任,与甲方无关。19.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应依法独立完成的工作任务,该合同规定内的工作内容不能以任何形式分包或者转包于其他机构。同时也不得将本合同内容承全部或部分工作转包给第三人,或将本合同内容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20.乙方保证,于本合同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持续具备开展本合同项下工作所必须的一切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业务资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21.乙方应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22.乙方必须依法履行其对员工的各项法律义务,应按期发放员工工资,不得因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工伤事件等任何违法违规情形影响本项目的顺利推进,由此产生的责任都由乙方承担,若给甲方造成影响的,视为乙方违约。本合同履约期间,由于工作原因乙方技术工作人员的劳务纠纷、经济纠纷都由乙方自己承担,与甲方无关。23.乙方进行工作时未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政策,致使甲方a被追责的,则承担违约责任。2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1.无不可抗因素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扣除乙方每天1.52小时飞行费和日租金。(1)乙方机组不执行甲方或所在航站(中心)任务安排。(2)乙方机组不按飞行观察员要求飞行(当次飞行无效不计费用)。(3)乙方机组人为原因、飞机故障、空中和地面意外事故;未协调办理好飞行保障手续等导致停飞。-9-2.由于不可抗因素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扣除乙方每天计划保底飞行小时(0.76小时)飞行费和日租金。(1)乙方未按本租机协议签定计划开航日期将飞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或提前将飞机调出作业机场(基地)。(2)乙方飞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后,未向甲方提交以下材料:空军空管部门批准的同意执行“航空应急救援飞行”航线、起降点使用文件、民航监管局批复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信息备案表”、与民航空管部门签订的“航空应急救援空管保障协议”、与作业机场签订的“通用航空服务保障协议”。以上4份材料缺一不可。3.定检按照乌兰乌德飞机制造厂家维修手册规定天数执行:50小时以下定检每次不超过2天,100小时定检不超过4天,300小时定检不超过7天,500小时定检不超过10天。乙方应科学合理安排定检,尽量避免因定检影响灭火及其它救灾飞行情况发生。如需返回乙方基地定检,甲方视情况提前解除合同。4.乙方飞机主要部件出现重大故障,短期内(5日)难以修复的,执行重要救援任务时,飞机主要部分出现故障,无法执行救援任务的,乙方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中止协议执行,不计日租金和保底小时数:修复后达到适航状态或另派同类型飞机执行任务的,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恢复协议执行:修复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执行。乙方未将相关情况告知甲方的,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约定执行。5.飞机调入当日验收不合格的,扣除日租金至合格为止。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因乙方原因飞机无法进驻,未能履行协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按本协议签约价总金额的10%支付甲方违约金。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按本协议签约价的15%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但直升机毁损灭失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10-的除外。7.除不可抗力和乙方原因外,甲方无正当理由故意拖欠飞行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应付且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乙方违约金。8.乙方存在报批欺瞒行为的,发现1次扣除租金5万元。超出5次(含本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签约价的15%的违约金及承担甲方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9.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协议签约价15%的违约金,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甲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同时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并支付本协议签约价15%的违约金:(1)乙方的服务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提供的;(2)乙方及其本项目所涉及的工作人不具备履行本合同资质的;(3)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按甲方书面通知要求擅自变更本项目中人员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本项目的任何权利义务转包、分包给第三人的;(5)乙方进行巡护、训练、救援等工作时未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政策,致使甲方被追责的;(6)其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内容的。10.如有多种违约行为,可以多次计算违约行为,要求对方承担多种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11.以上所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检测费、提存费等各项费用。第八条免责条件和赔偿责任-11-不可抗拒因素是指:战争、政府或军队干预、国家紧急征用、航行管制、自然灾害、天气影响及相关政策等。1.受不可抗因素影响,导致航期内乙方停飞,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不视为违约。2.受不可抗因素影响,甲、乙双方要互通情况,经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履行协议。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于[7]日后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4.乙方飞机遇国家紧急征用时,乙方须当日告知甲方。5.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期间,地面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双方人员伤亡或其他损失的,双方各自处理善后事宜,相互不负赔偿责任;若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6.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期间,空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双方人员伤亡及其他损失,或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及其他损失的,乙方先行按投保金额承担飞机上的甲方工作人员和第三方人员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最终认定的责任,由责任方进行补足。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1.甲方应加强飞行安全、飞行小时记录、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强化安全意识和部门协调。2.甲方应在年初飞行计划和资金预算内合理安排训练、抢险救灾等飞行时间,除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安排的飞行时间如超出年初飞行-12-计划,所产生飞行费由双方协商解决。3.合同履行期间,所有飞行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4.合同期限内对于飞机故障均由乙方负责。5.抢险救灾是甲、乙双方的共同责任,双方应本着密切配合、互谅互让、互通情况、协调一致的原则,为圆满完成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森林资源的任务共同努力工作。6.其他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保密条款(1乙方及其乙方工作人员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全部秘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同时保护甲方的基本信息和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基础资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应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核查整改项目之工作人员遵守本条之约定,若参与本协议之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2)本保密条款不因合同无效或解除、终止等情况而无效,保密期限至对方因自身工作性质而主动披露为止。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均有权起诉至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解决争议所产生的相关诉讼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之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第十一条联系方式甲方:西藏自治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西藏自治区航空应急救援中心)-13-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58号邮政编码:850000联系人:再吉联系电话:13908980860传真:0891-6955915乙方: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账号:265045544459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州湾科技城文化创意产业园1号楼二层217室邮政编码:570100联系人:周兴鑫联系电话:15583389999传真:0898-686532331.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提前7日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通讯方式进行通知即视为通知到达。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承担。2.双方共同确认:在涉及诉讼或非诉执行阶段,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同时双方保证送B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第十二条本协议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共印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14-(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甲方:西藏自治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西藏自治区航空应急救援中心)(盖章)代表签字乙方: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代表签字:L签订日期:2026年2月12日7-15-2026年西藏森林航空消防租赁高功率Mi-171直升机协议西藏自治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西藏自治区航空应急救援中心)青岛直升机航空有限公司合同编号:HKJY-20260212-02二〇二六年二月2026年西藏森林航空消防租赁高功率Mi-171直升机协议租机单位(甲方)西藏自治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西藏自治区航空应急救援中心)供机单位(乙方):青岛直升机航空有限公司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租用乙方直升机开展航空应急救援作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规定,签订本协议。第一条甲方租用机型、数量、日期及计划保底飞行小时1.机型:高功率Mi-171(机号:B-707W)。2.租用数量:壹架。3.航期及计划保底飞行小时。计划2026年2月12日开航,2026年12月31日结航,历时323天,计划保底飞行280小时(含调机调入时间)。4.在计划开航日期开始后,本飞机自调达作业机场(基地)之日起,算其正式开航时间。第二条驻防地点及起降区域1.驻防基地:租用飞机以下列地点为驻防基地,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森林航空消防及航空应急救援作业。林芝市内起降点(含更章起降点)、波密县起降点、日喀则市内起降点、昌都卡若区起降点、拉萨达孜通用机场(西藏航空应急救援基地)及甲方指定的其-1-他临时起降点。相关起降点申报手续由甲方根据实际需求提供,乙方负责申报。2.巡护或载人巡护按规定航线飞行,如遇紧急火情或其他突发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乙方机组应及时发出预报,并边申报计划边积极做好起飞准备,确保在关键时刻能按抢险救灾需要及时起飞。第三条租机配备条件及租机执飞任务1.甲方租用乙方飞机,每架飞机乙方须按如下要求配备飞行员及装备:(1)飞行员2名(机长和副驾驶)以及相应的机务保障人员。机长年龄须限定在30至60岁之间,总飞行时间不少于3000小时:副驾驶年龄须限定在25至65岁之间,总飞行时间不少于1000小时。机长和副驾驶均应具有执行高海拔和高山峡谷等复杂气候地理环境飞行救援任务的能力,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将全年内需要参与更换的机长及副驾驶的人员相关资料提交甲方备案。鉴于西藏特殊的地理、气候条件,航期内固定2-3名机长轮流执行驻防任务,或实行机长半年轮换机制;同一时段内,机组人员更换数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二,以确保工作连续稳定、衔接有序。除因疾病、辞职等特殊原因外,更换机长须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乙方自行更换已指定并确定的机长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2)飞机均须①在机身两侧喷涂或粘贴明显的“西藏应急”字样,合同期内不得更换“西藏应急”字样。②配备2只吊桶2.5吨,不能使用超量(3.5吨)桶替代,以免超量桶自身重量占用有效载量,3吨级救援网兜2只。③配备5吨级吊挂绳2根、索降设备1套(最大使用载荷:不小于270Kg)、滑降绳2根(载荷:绳索强度最大使用载荷135kg,尺寸:绳索长度为18m/36m),折叠担架2副(使用载荷:不小于135kg),吊椅(底部设置有2处可折叠座板,使用载荷:不小于270kg),吊篮(使用载荷:不小于270kg,使用尺寸:1150mm长×650mm宽×985mm高),抛投式救生船1条(救生船在淡水中提供的浮力不小于450kg)-2-等救援装备。④配备对应插口数量的通讯降噪耳机和5副降噪耳罩。配备不少于5件救生衣。⑤按航站要求安装北斗航行安全监管终端并提供航站(基地)调度指挥室观察飞行动态软件,软件使用费用由乙方支付。配备机载电子拍摄观测(吊舱)和网线连接电脑等传输设备。⑦配备1套地面移动指挥130通讯设备。⑧配备1辆10吨加运油航空专用煤油车(含驾驶员1名和押运员1名)。⑨配备基地进退场适当的交通保障车1辆。2.租机执飞任务:乙方具备上述条件人员及装备的飞机主要执行森林消防、冰湖冰川巡察、抗震救灾、抗洪抢险、雨雪冰冻灾害救援、人员搜救以及甲方指定的其它应急救援任务和救援训练、演练等。第四条飞行费及保障费(一)飞行费1.计费项目及单价合同价:2347.5万元,大写(贰仟叁佰肆拾柒万伍仟)其中:(1)日租金:2.5万元(万元/日);(2)飞行单价:5.5万元(万元/小时);2.飞行时间计算方法(1)从直升机离地起到着陆止为飞行时间。计费时间按实际飞行时间计算到分。(2)飞机因故障返航,返航前的飞行时间将不被计入总飞行时间。(3)航期结束后,由于甲方原因,累计实际飞行时间不足计划保底小时的,剩余未飞时间按90%计算:超过计划保底小时由双方协商计算,费用不得高于此次约定的单价。不可抗力导致飞行时间不足计划保底小时或乙方原因超过计划保底小时的均不予计算。3.飞行时间签核:每次飞行完毕,飞行观察员、调度员与乙方机长共同在《飞-3-外行任务书》上核对内容并签字,并以此作为飞行费计算依据。4.飞行费结算:整个航期飞行任务结束后,甲、乙双方根据本租机协议和《飞行任务书》共同核对汇总实际飞行时间,经审核无误后,由甲乙双方指定的负责人在《应急救援飞行费结算单》上签字盖章后生效。5.飞行费支付: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0%的费用;甲方在合同履行时间过半后,向乙方支付30%的费用;2026年10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12%的费用;2026年12月1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余下飞行费(保底飞行总飞行小时的90%)。按规定提前终止或是解除本协议的,双方根据实际飞行结算,多退少补,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等法定税费的发票。(二)保障费乙方机组除在林芝市以外的地(市)执行任务期间的交通、差旅、食宿费,以及飞机的地面保障和飞行保障等费用(含机场收取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1.飞机到达作业基地后15日内,甲方与机组人员按照协议中第三条第1款,对飞机配备人员和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并将验收合格结果报至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南方航空护林总站航护处备案。2.航期中,甲方对飞机拥有调度指挥权。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对合同约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机长、副驾驶员。乙方应当于[15]日内在备案人员中完成更换有资质的相关人员。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机组不得自行安排飞行。4.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可安排相关人员登机执行相关任务。-4-5.在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前提下,飞行观察员可利用对讲机或手机与地面联络通报飞行及灾情信息。6.根据森林草原灭火及航空应急救援需要,甲方可适当调整开(结)航时间,同时按日均增(减)计划保底飞行小时及日租金,但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7.执行任务期间,因乙方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及甲方受到的一切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8.为保证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快速反应,加强人、机、场、站一体化建设,甲方有权要求机组与基地工作人员食宿一体化管理。9.为确保在关键时刻直升机巡护救援发挥最大效能,甲方有权利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直升机开展跨地市巡护、训练等工作,但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应急任务根据救援需要通知乙方。(二)甲方义务1.不安排无关人员乘机和与航空应急救援无关的飞行。2.甲方需派出调度人员与乙方机组联络,下达飞行任务,并安排飞行观察员随机作业。每次执行任务飞行前,由甲方向任务所在区域的应急部门值班室通报,以便空地协调配合。3.航空应急救援飞行为目视飞行,海拔3000米以上航路有效能见度大于8公里,海拔3000米以下航路有效能见度大于5公里,云底安全高度大于300米,云量不大于5个,气象变化在5个小时内相对稳定。甲方不能安排飞夜航。4.甲方委托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提前一周作出一般飞行计划并发告乙方机组。若有变化,应于当日14:00时前将次日变更计划发告乙方机组;遇火情和特殊应急救援时,通过甲方或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乙方机组提出临时飞行计划任务。甲方向乙方提出应急救援临时飞行任务时,应出具应急救援任务的书面证明-5-3h并协助乙方申报应急救援飞行计划。5.侦察火情、灾情时,甲方安排的飞行观察员应向乙方机组提出侦察飞行建议,以保证全面、准确掌握火场、灾区信息。6.甲方和相关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积极协助乙方做好航管和地面保障协调工作,并协助乙方联系解决机组食宿、进退场车辆等问题,力求最大便慧。做好飞行区域的地面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以预防意外事故发生。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负有第一时间协调相关部门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等责任。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一)乙方权利1.甲方需要在机上另增合同以外附着设备,须经乙方评估同意方可施行。2.执行任务期间,原则上一天中的飞行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下午作业飞行须在日落之前返回到起降场,若甲方超时间安排,乙方机组有权拒绝执行。3.除乙方或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相应预付款及结算款外,乙方有按时催付、追讨飞行费预付款及结算款的权力。(二)乙方义务1.乙方要服从甲方安排,听从甲方指挥,全力配合和执行甲方下达的指令。2.乙方要加强对机组的管理,机组要确保飞机随时处于适航状态,坚决杜绝飞行安全隐患。飞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后,及时向所在航站(中心)提交《航空应急救援飞机信息统计表》。3.飞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次日,乙方机组应主动配合甲方及所在航站(中心)将机载设备调试好,并进行试飞检测,确保能随时执行扑火及其他救援任务。4.甲方在侦察火情、灾情时,当需要使用机载电子摄像及移动传输设备时,乙方要积极安装,确保正常使用。-6-5.乙方应安排服务意识强、飞行技术精、身体及心理素质良好的机组执行森林航空消防、航空应急救援任务,确保抢险救灾服务完成。机组进驻作业机场(基地)后,及时向所在航站(中心)提交《机组人员信息情况表》。6.乙方需安排沟通协调能力强、执行力高的航务人员,根据甲方任务需求,负责开展申请空域、制定航线、计划申报、飞行报备等相关工作,并积极沟通军、地空管部门和所在通航公司确保各类飞行任务按期顺利执行。7.签订租机协议后,乙方要加强协调,抓紧办理以下手续。①空军空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执行“应急救援飞行”航线、起降点使用文件②民航监管局批复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信息备案表”③与民航空管部门签订的“应急救援空管保障协议”④与本基地作业相关机场签订的“通用航空服务保障协议”。飞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后,及时将上述4份材料提交甲方,并报南方航空护林总站航空护林处备案。8.航期中,乙方要加强与军、民航航管部门和作业机场(基地)的协调,做好飞行组织指挥、计划申请等工作,保证飞行作业顺利进行。乙方日常飞行按规定航线飞行,如遇特殊情况,报请空管部门同意后按临时航线飞行。遇突发紧急救援情况时,乙方机组应及时发出预报,并边申报计划、边积极做好赴救准备(如在地面,赴救起飞时间要控制在1小时内),确保飞机在关键时刻能按抢险救灾需要及时赴现及时起飞。需要到航护区外执行任务时,乙方要积极联系空管部门,确保报请同意后跨区作业。甲方要求多个机场作业,乙方要积极组织实施,并负责协调和落实航管、机场等飞行保障事宜。9.乙方应按规定给甲方投保在机上作业不少于15座的乘客险(不含机组人员,保险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座,保费由乙方承担),并将投保保单复印件交甲方备存,以应对意外事故发生。若因乙方未投保或投保不足,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7-YYM10.乙方负责飞行安全、技术操作以及机组人员食宿、进退场车辆等,并负责协调办理地面保障和飞行保障等相关手续。11.乙方机组执行航护任务时,在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前提下,应按照正常巡航速度和甲方安排的飞行观察员要求的航向和高度飞行。12乙方要严格落实飞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机组人员安全教育、现场管理,严格遵守飞行安全规定和各项安全制度,做到“低于天气标准不放飞、飞机状态不佳不放飞、飞行人员身体不佳不放飞”。13.乙方机组做固定机机械日或定检要提前告知甲方。每次飞行结束,乙方机组要告知甲方飞机定检前的可飞小时。14.根据有关飞行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飞机不进入国境线我侧15公里以内飞行:临边地区需要开展演练训练活动时,按单项任务提前向空管部门申请批复后开展。发生森林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实施航空救援时,报请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15.乙方有义务做好飞机航油保障工作,确保灾情发生时飞机第一时间赶赴灾害现场开展救援工作。16.乙方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飞机及其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如因上述原因无法开展工作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起损失。17.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18.乙方指派的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人员在履行本合同义务过程中造成的自身、甲方人员及任何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工伤、非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特别是高原反应引起的疾病、其他人为或非-8-人为原因引起的事故,比如绑架、抢劫等;乙方工作人员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交涉并承担相应责任,与甲方无关。19.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应依法独立完成的工作任务,该合同规定内的工作内容不能以任何形式分包或者转包于其他机构。同时也不得将本合同内容承全部或部分工作转包给第三人,或将本合同内容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20.乙方保证,于本合同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持续具备开展本合同项下工作所必须的一切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业务资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21.乙方应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22.乙方必须依法履行其对员工的各项法律义务,应按期发放员工工资,不得因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工伤事件等任何违法违规情形影响本项目的顺利推进,由此产生的责任都由乙方承担,若给甲方造成影响的,视为乙方违约。本合同履约期间,由于工作原因乙方技术工作人员的劳务纠纷、经济纠纷都由乙方自己承担,与甲方无关。23.乙方进行工作时未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政策,致使甲方被追责的,则承担违约责任。2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1.无不可抗因素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扣除乙方每天1.52小时飞行费和日租金。(1)乙方机组不执行甲方或所在航站(中心)任务安排。(2)乙方机组不按飞行观察员要求飞行(当次飞行无效不计费用)。(3)乙方机组人为原因、飞机故障、空中和地面意外事故;未协调办理好飞行保障手续等导致停飞。-9-卡外2.由于不可抗因素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扣除乙方每天计划保底飞行小时(0.76小时)飞行费和日租金。(1)乙方未按本租机协议签定计划开航日期将飞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或提前将飞机调出作业机场(基地)。(2)乙方飞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后,未向甲方提交以下材料:空军空管部门批准的同意执行“航空应急救援飞行”航线、起降点使用文件、民航监管局批复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信息备案表”、与民航空管部门签订的“航空应急三救援空管保障协议”,与作业机场签订的“通用航空服务保障协议”。以上4份材料缺一不可。3.定检按照乌兰乌德飞机制造厂家维修手册规定天数执行:50小时以下定检每次不超过2天,100小时定检不超过4天,300小时定检不超过7天,500小时定检不超过10天。乙方应科学合理安排定检,尽量避免因定检影响灭火及其它救灾飞行情况发生。如需返回乙方基地定检,甲方视情况提前解除合同。4.乙方飞机主要部件出现重大故障,短期内(5日)难以修复的,执行重要救援任务时,飞机主要部分出现故障,无法执行救援任务的,乙方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中止协议执行,不计日租金和保底小时数;修复后达到适航状态或另派同类型飞机执行任务的,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恢复协议执行:修复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执行。乙方未将相关情况告知甲方的,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约定执行。5.飞机调入当日验收不合格的,扣除日租金至合格为止。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因乙方原因飞机无法进驻,未能履行协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按本协议签约价总金额的10%支付甲方违约金。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按本协议签约价的15%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但直升机毁损灭失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一10-的除外。7.除不可抗力和乙方原因外,甲方无正当理由故意拖欠飞行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应付且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乙方违约金。8.乙方存在报批欺瞒行为的,发现1次扣除租金5万元。超出5次(含本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签约价的15%的违约金及承担甲方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9.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协议签约价15%的违约金,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甲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同时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并支付本协议签约价15%的违约金:(1)乙方的服务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提供的;(2)乙方及其本项目所涉及的工作人不具备履行本合同资质的;(3)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按甲方书面通知要求擅自变更本项目中人员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本项目的任何权利义务转包、分包给第三人的;(5)乙方进行巡护、训练、救援等工作时未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政策,致使甲方被追责的;(6)其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内容的。10.如有多种违约行为,可以多次计算违约行为,要求对方承担多种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11.以上所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检测费、提存费等各项费用。第八条免责条件和赔偿责任-11-K外不可抗拒因素是指:战争、政府或军队干预、国家紧急征用、航行管制、自然灾害、天气影响及相关政策等。1.受不可抗因素影响,导致航期内乙方停飞,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不视为违约。2.受不可抗因素影响,甲、乙双方要互通情况,经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履行协议。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于[7]日后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4.乙方飞机遇国家紧急征用时,乙方须当日告知甲方。5.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期间,地面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双方人员伤亡或其他损失的,双方各自处理善后事宜,相互不负赔偿责任;若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6.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期间,空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双方人员伤亡及其他损失,或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及其他损失的,乙方先行按投保金额承担飞机上的甲方工作人员和第三方人员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最终认定的责任,由责任方进行补足。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1.甲方应加强飞行安全、飞行小时记录、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强化安全意识和部门协调。2.甲方应在年初飞行计划和资金预算内合理安排训练、抢险救灾等飞行时间,除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安排的飞行时间如超出年初飞行一12-计划,所产生飞行费由双方协商解决。3.合同履行期间,所有飞行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4.合同期限内对于飞机故障均由乙方负责。5.抢险救灾是甲、乙双方的共同责任,双方应本着密切配合、互谅互让、互通情况、协调一致的原则,为圆满完成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森林资源的任务共同努力工作。6.其他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9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保密条款(1)乙方及其乙方工作人员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全部秘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同时保护甲方的基本信息和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基础资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应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核查整改项目之工作人员遵守本条之约定,若参与本协议之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2)本保密条款不因合同无效或解除、终止等情况而无效,保密期限至对方因自身工作性质而主动披露为止。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均有权起诉至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解决争议所产生的相关诉讼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之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第十一条联系方式甲方:西藏自治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西藏自治区航空应急救援中心)-13一h外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58号邮政编码:850000联系人:再吉联系电话:13908980860传真:0891-6955915乙方:青岛直升机航空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账号:69010078801800007031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同顺路1号青岛网谷同顺园29号楼101户邮政编码:266114联系人:陈文涛联系电话:13355327273传真0532-809910381.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提前7日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通讯方式进行通知即视为通知到达。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承担。2.双方共同确认:在涉及诉讼或非诉执行阶段,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同时双方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第十二条本协议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共印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14-(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甲方:西藏自治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西藏自治区航空应急救援中心)(盖章)代表签宇:乙方:青岛直升机航空有限公司代表签字:签订日期:2021年2月12日-15一h2026年西藏森林航空消防租赁高功率Mi-171直升机协议西藏自治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西藏自治区航空应急救援中心)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编号:HKJY-20260212-01二〇二六年二月2026年西藏森林航空消防租赁高功率Mi-171直升机协议租机单位(甲方):西藏自治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西藏自治区航空应急救援中心)供机单位(乙方):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租用乙方直升机开展航空应急救援作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规定,签订本协议。第一条甲方租用机型、数量、日期及计划保底飞行小时1.机型:高功率Mi-171(机号:B-722W)。2.租用数量:壹架。3.航期及计划保底飞行小时。计划2026年2月12日开航,2026年12月31日结航,历时323天,计划保底飞行280小时(含调机调入时间)。4.在计划开航日期开始后,本飞机自调达作业机场(基地)之日起,算其正式开航时间。第二条驻防地点及起降区域1.驻防基地:租用飞机以下列地点为驻防基地,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森林航空消防及航空应急救援作业。林芝市内起降点(含更章起降点)、波密县起降点、日喀则市内起降点、昌都卡若区起降点、拉萨达孜通用机场(西藏航空应急救援基地)及甲方指定的其-1-他临时起降点。相关起降点申报手续由甲方根据实际需求提供,乙方负责申报。2.巡护或载人巡护按规定航线飞行,如遇紧急火情或其他突发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乙方机组应及时发出预报,并边申报计划边积极做好起飞准备,确保在关键时刻能按抢险救灾需要及时起飞。第三条租机配备条件及租机执飞任务1.甲方租用乙方飞机,每架飞机乙方须按如下要求配备飞行员及装备:(1)飞行员2名(机长和副驾驶)以及相应的机务保障人员。机长年龄须限定在30至60岁之间,总飞行时间不少于3000小时;副驾驶年龄须限定在25至65岁之间,总飞行时间不少于1000小时。机长和副驾驶均应具有执行高海拔和高山峡谷等复杂气候地理环境飞行救援任务的能力,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将全年内需要参与更换的机长及副驾驶的人员相关资料提交甲方备案。鉴于西藏特殊的地理、气候条件,航期内固定2-3名机长轮流执行驻防任务,或实行机长半年轮换机制:同一时段内,机组人员更换数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二,以确保工作连续稳定、衔接有序。除因疾病、辞职等特殊原因外,更换机长须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乙方自行更换已指定并确定的机长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2)飞机均须①在机身两侧喷涂或粘贴明显的“西藏应急”字样,合同期内不得更换“西藏应急”字样。②配备2只吊桶2.5吨,不能使用超量(3.5吨)桶替代,以免超量桶自身重量占用有效载量,3吨级救援网兜2只。③配备5吨级吊挂绳2根、索降设备1套(最大使用载荷:不小于270Kg)、滑降绳2根(载荷:绳索强度最大使用载荷135kg,尺寸:绳索长度为18m/36m),折叠担架2副(使用载荷:不小于135kg),吊椅(底部设置有2处可折叠座板,使用载荷:不小于270kg),吊篮(使用载荷:不小于270kg,使用尺寸:1150mm长×650mm宽×985mm高),抛投式救生船1条(救生船在淡水中提供的浮力不小于450kg)-2-等救援装备。④配备对应插口数量的通讯降噪耳机和5副降噪耳罩。配备不少于5件救生衣。按航站要求安装北斗航行安全监管终端并提供航站(基地)调度指挥室观察飞行动态软件,软件使用费用由乙方支付。配备机载电子拍摄观测(吊舱)和网线连接电脑等传输设备。配备1套地面移动指挥130通讯设备。⑧配备1辆10吨加运油航空专用煤油车(含驾驶员1名和押运员1名)。配备基地进退场适当的交通保障车1辆。2.租机执飞任务:乙方具备上述条件人员及装备的飞机主要执行森林消防、冰湖冰川巡察、抗震救灾、抗洪抢险、雨雪冰冻灾害救援、人员搜救以及甲方指定的其它应急救援任务和救援训练、演练等。第四条飞行费及保障费(一)飞行费1.计费项目及单价合同价:2347.5万元,大写(贰仟叁佰肆拾柒万伍仟)其中:(1)日租金:2.5万元(万元/日);(2)飞行单价:5.5万元(万元/小时);2.飞行时间计算方法(1)从直升机离地起到着陆止为飞行时间。计费时间按实际飞行时间计算到分。(2)飞机因故障返航,返航前的飞行时间将不被计入总飞行时间。(3)航期结束后,由于甲方原因,累计实际飞行时间不足计划保底小时的,剩余未飞时间按90%计算;超过计划保底小时由双方协商计算,费用不得高于此次约定的单价。不可抗力导致飞行时间不足计划保底小时或乙方原因超过计划保底小时的均不予计算。3.飞行时间签核:每次飞行完毕,飞行观察员、调度员与乙方机长共同在《飞-3一行任务书》上核对内容并签字,并以此作为飞行费计算依据。4.飞行费结算:整个航期飞行任务结束后,甲、乙双方根据本租机协议和《飞行任务书》共同核对汇总实际飞行时间,经审核无误后,由甲乙双方指定的负责人在《应急救援飞行费结算单》上签字盖章后生效。5.飞行费支付: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0%的费用;甲方在合同履行时间过半后,向乙方支付30%的费用;2026年10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12%的费用:2026年12月1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余下飞行费(保底飞行总飞行小时的90%)。按规定提前终止或是解除本协议的,双方根据实际飞行结算,多退少补,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等法定税费的发票。(二)保障费乙方机组除在林芝市以外的地(市)执行任务期间的交通、差旅、食宿费,以及飞机的地面保障和飞行保障等费用(含机场收取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1.飞机到达作业基地后15日内,甲方与机组人员按照协议中第三条第1款,对飞机配备人员和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并将验收合格结果报至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南方航空护林总站航护处备案。2.航期中,甲方对飞机拥有调度指挥权。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对合同约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机长、副驾驶员。乙方应当于[15]日内在备案人员中完成更换有资质的相关人员。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机组不得自行安排飞行。4.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可安排相关人员登机执行相关任务。-4-5.在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前提下,飞行观察员可利用对讲机或手机与地面联络通报飞行及灾情信息。6.根据森林草原灭火及航空应急救援需要,甲方可适当调整开(结)航时间,同时按日均增(减)计划保底飞行小时及日租金,但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7.执行任务期间,因乙方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及甲方受到的一切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8.为保证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快速反应,加强人、机、场、站一体化建设,甲方有权要求机组与基地工作人员食宿一体化管理。9.为确保在关键时刻直升机巡护救援发挥最大效能,甲方有权利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直升机开展跨地市巡护、训练等工作,但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应急任务根据救援需要通知乙方。(二)甲方义务1.不安排无关人员乘机和与航空应急救援无关的飞行。2.甲方需派出调度人员与乙方机组联络,下达飞行任务,并安排飞行观察员随机作业。每次执行任务飞行前,由甲方向任务所在区域的应急部门值班室通报,以便空地协调配合。3.航空应急救援飞行为目视飞行,海拔3000米以上航路有效能见度大于8公里,海拔3000米以下航路有效能见度大于5公里,云底安全高度大于300米,云量不大于5个,气象变化在5个小时内相对稳定。甲方不能安排飞夜航。4.甲方委托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提前一周作出一般飞行计划并发告乙方机组。若有变化,应于当日14:00时前将次日变更计划发告乙方机组;遇火情和特殊应急救援时,通过甲方或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乙方机组提出临时飞行计划任务。甲方向乙方提出应急救援临时飞行任务时,应出具应急救援任务的书面证明-5-并协助乙方申报应急救援飞行计划。5.侦察火情、灾情时,甲方安排的飞行观察员应向乙方机组提出侦察飞行建议,以保证全面、准确掌握火场、灾区信息。6.甲方和相关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积极协助乙方做好航管和地面保障协调工作,并协助乙方联系解决机组食宿、进退场车辆等问题,力求最大便慧。做好飞行区域的地面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以预防意外事故发生。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负有第一时间协调相关部门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等责任。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一)乙方权利1.甲方需要在机上另增合同以外附着设备,须经乙方评估同意方可施行。2.执行任务期间,原则上一天中的飞行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下午作业飞行须在日落之前返回到起降场,若甲方超时间安排,乙方机组有权拒绝执行。3.除乙方或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相应预付款及结算款外,乙方有按时催付、追讨飞行费预付款及结算款的权力。(二)乙方义务1.乙方要服从甲方安排,听从甲方指挥,全力配合和执行甲方下达的指令。2.乙方要加强对机组的管理,机组要确保飞机随时处于适航状态,坚决杜绝飞行安全隐患。飞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后,及时向所在航站(中心)提交《航空应急救援飞机信息统计表》。3.飞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次日,乙方机组应主动配合甲方及所在航站(中心)将机载设备调试好,并进行试飞检测,确保能随时执行扑火及其他救援任务。4.甲方在侦察火情、灾情时,当需要使用机载电子摄像及移动传输设备时,乙方要积极安装,确保正常使用。-6-5.乙方应安排服务意识强、飞行技术精、身体及心理素质良好的机组执行森林航空消防、航空应急救援任务,确保抢险救灾服务完成。机组进驻作业机场(基地)后,及时向所在航站(中心)提交《机组人员信息情况表》。6.乙方需安排沟通协调能力强、执行力高的航务人员,根据甲方任务需求,负责开展申请空域、制定航线、计划申报、飞行报备等相关工作,并积极沟通军、地空管部门和所在通航公司确保各类飞行任务按期顺利执行。7.签订租机协议后,乙方要加强协调,抓紧办理以下手续。①空军空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执行“应急救援飞行”航线、起降点使用文件②民航监管局批复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信息备案表”③与民航空管部门签订的“应急救援空管保障协议”④与本基地作业相关机场签订的“通用航空服务保障协议”。飞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后,及时将上述4份材料提交甲方,并报南方航空护林总站航空护林处备案。8.航期中,乙方要加强与军、民航航管部门和作业机场(基地)的协调,做好飞行组织指挥、计划申请等工作,保证飞行作业顺利进行。乙方日常飞行按规定航线飞行,如遇特殊情况,报请空管部门同意后按临时航线飞行。遇突发紧急救援情况时,乙方机组应及时发出预报,并边申报计划、边积极做好赴救准备(如在地面,赴救起飞时间要控制在1小时内),确保飞机在关键时刻能按抢险救灾需要及时赴现及时起飞。需要到航护区外执行任务时,乙方要积极联系空管部门,确保报请同意后跨区作业。甲方要求多个机场作业,乙方要积极组织实施,并负责协调和落实航管、机场等飞行保障事宜。9.乙方应按规定给甲方投保在机上作业不少于15座的乘客险(不含机组人员,保险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座,保费由乙方承担),并将投保保单复印件交甲方备存,以应对意外事故发生。若因乙方未投保或投保不足,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7-10.乙方负责飞行安全、技术操作以及机组人员食宿、进退场车辆等,并负责协调办理地面保障和飞行保障等相关手续。11.乙方机组执行航护任务时,在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前提下,应按照正常巡航速度和甲方安排的飞行观察员要求的航向和高度飞行。12.乙方要严格落实飞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机组人员安全教育、现场管理,严格遵守飞行安全规定和各项安全制度,做到“低于天气标准不放飞、飞机状态不佳不放飞、飞行人员身体不佳不放飞”。13.乙方机组做固定机机械日或定检要提前告知甲方。每次飞行结束,乙方机组要告知甲方飞机定检前的可飞小时。14.根据有关飞行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飞机不进入国境线我侧15公里以内飞行:临边地区需要开展演练训练活动时,按单项任务提前向空管部门申请批复后开展。发生森林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实施航空救援时,报请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15.乙方有义务做好飞机航油保障工作,确保灾情发生时飞机第一时间赶赴灾害现场开展救援工作。16.乙方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飞机及其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如因上述原因无法开展工作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起损失。17.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18.乙方指派的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人员在履行本合同义务过程中造成的自身、甲方人员及任何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工伤、非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特别是高原反应引起的疾病、其他人为或非-8-人为原因引起的事故,比如绑架、抢劫等;乙方工作人员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交涉并承担相应责任,与甲方无关。19.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应依法独立完成的工作任务,该合同规定内的工作内容不能以任何形式分包或者转包于其他机构。同时也不得将本合同内容承全部或部分工作转包给第三人,或将本合同内容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20.乙方保证,于本合同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持续具备开展本合同项下工作所必须的一切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业务资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21.乙方应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22.乙方必须依法履行其对员工的各项法律义务,应按期发放员工工资,不得因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工伤事件等任何违法违规情形影响本项目的顺利推进,由此产生的责任都由乙方承担,若给甲方造成影响的,视为乙方违约。本合同履约期间,由于工作原因乙方技术工作人员的劳务纠纷、经济纠纷都由乙方自己承担,与甲方无关。23.乙方进行工作时未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政策,致使甲方a被追责的,则承担违约责任。2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1.无不可抗因素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扣除乙方每天1.52小时飞行费和日租金。(1)乙方机组不执行甲方或所在航站(中心)任务安排。(2)乙方机组不按飞行观察员要求飞行(当次飞行无效不计费用)。(3)乙方机组人为原因、飞机故障、空中和地面意外事故;未协调办理好飞行保障手续等导致停飞。-9-2.由于不可抗因素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扣除乙方每天计划保底飞行小时(0.76小时)飞行费和日租金。(1)乙方未按本租机协议签定计划开航日期将飞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或提前将飞机调出作业机场(基地)。(2)乙方飞机调达作业机场(基地)后,未向甲方提交以下材料:空军空管部门批准的同意执行“航空应急救援飞行”航线、起降点使用文件、民航监管局批复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信息备案表”、与民航空管部门签订的“航空应急救援空管保障协议”、与作业机场签订的“通用航空服务保障协议”。以上4份材料缺一不可。3.定检按照乌兰乌德飞机制造厂家维修手册规定天数执行:50小时以下定检每次不超过2天,100小时定检不超过4天,300小时定检不超过7天,500小时定检不超过10天。乙方应科学合理安排定检,尽量避免因定检影响灭火及其它救灾飞行情况发生。如需返回乙方基地定检,甲方视情况提前解除合同。4.乙方飞机主要部件出现重大故障,短期内(5日)难以修复的,执行重要救援任务时,飞机主要部分出现故障,无法执行救援任务的,乙方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中止协议执行,不计日租金和保底小时数:修复后达到适航状态或另派同类型飞机执行任务的,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恢复协议执行:修复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执行。乙方未将相关情况告知甲方的,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约定执行。5.飞机调入当日验收不合格的,扣除日租金至合格为止。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因乙方原因飞机无法进驻,未能履行协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按本协议签约价总金额的10%支付甲方违约金。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按本协议签约价的15%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但直升机毁损灭失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10-的除外。7.除不可抗力和乙方原因外,甲方无正当理由故意拖欠飞行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应付且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乙方违约金。8.乙方存在报批欺瞒行为的,发现1次扣除租金5万元。超出5次(含本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签约价的15%的违约金及承担甲方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9.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协议签约价15%的违约金,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甲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同时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并支付本协议签约价15%的违约金:(1)乙方的服务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提供的;(2)乙方及其本项目所涉及的工作人不具备履行本合同资质的;(3)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按甲方书面通知要求擅自变更本项目中人员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本项目的任何权利义务转包、分包给第三人的;(5)乙方进行巡护、训练、救援等工作时未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政策,致使甲方被追责的;(6)其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内容的。10.如有多种违约行为,可以多次计算违约行为,要求对方承担多种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11.以上所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检测费、提存费等各项费用。第八条免责条件和赔偿责任-11-不可抗拒因素是指:战争、政府或军队干预、国家紧急征用、航行管制、自然灾害、天气影响及相关政策等。1.受不可抗因素影响,导致航期内乙方停飞,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不视为违约。2.受不可抗因素影响,甲、乙双方要互通情况,经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履行协议。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于[7]日后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4.乙方飞机遇国家紧急征用时,乙方须当日告知甲方。5.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期间,地面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双方人员伤亡或其他损失的,双方各自处理善后事宜,相互不负赔偿责任;若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6.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期间,空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双方人员伤亡及其他损失,或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及其他损失的,乙方先行按投保金额承担飞机上的甲方工作人员和第三方人员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最终认定的责任,由责任方进行补足。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1.甲方应加强飞行安全、飞行小时记录、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强化安全意识和部门协调。2.甲方应在年初飞行计划和资金预算内合理安排训练、抢险救灾等飞行时间,除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安排的飞行时间如超出年初飞行-12-计划,所产生飞行费由双方协商解决。3.合同履行期间,所有飞行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4.合同期限内对于飞机故障均由乙方负责。5.抢险救灾是甲、乙双方的共同责任,双方应本着密切配合、互谅互让、互通情况、协调一致的原则,为圆满完成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森林资源的任务共同努力工作。6.其他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保密条款(1乙方及其乙方工作人员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全部秘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同时保护甲方的基本信息和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基础资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应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核查整改项目之工作人员遵守本条之约定,若参与本协议之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2)本保密条款不因合同无效或解除、终止等情况而无效,保密期限至对方因自身工作性质而主动披露为止。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均有权起诉至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解决争议所产生的相关诉讼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之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第十一条联系方式甲方:西藏自治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西藏自治区航空应急救援中心)-13-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58号邮政编码:850000联系人:再吉联系电话:13908980860传真:0891-6955915乙方: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账号:265045544459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州湾科技城文化创意产业园1号楼二层217室邮政编码:570100联系人:周兴鑫联系电话:15583389999传真:0898-686532331.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提前7日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通讯方式进行通知即视为通知到达。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承担。2.双方共同确认:在涉及诉讼或非诉执行阶段,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同时双方保证送B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第十二条本协议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共印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14-(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甲方:西藏自治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西藏自治区航空应急救援中心)(盖章)代表签字乙方: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代表签字:L签订日期:2026年2月12日7-15-2026年西藏森林航空消防租赁高功率Mi-171直升机协议西藏自治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西藏自治区航空应急救援中心)青岛直升机航空有限公司合同编号:HKJY-20260212-02二〇二六年二月2026年西藏森林航空消防租赁高功率Mi-171直升机协议租机单位(甲方)西藏自治区应急救援保障中心(西藏自治区航空应急救援中心)供机单位(乙方):青岛直升机航空有限公司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租用乙方直升机开展航空应急救援作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规定,签订本协议。第一条甲方租用机型、数量、日期及计划保底飞行小时1.机型:高功率Mi-171(机号:B-707W)。2.租用数量:壹架。3.航期及计划保底飞行小时。计划2026年2月12日开航,2026年12月31日结航,历时323天,计划保底飞行280小时(含调机调入时间)。4.在计划开航日期开始后,本飞机自调达作业机场(基地)之日起,算其正式开航时间。第二条驻防地点及起降区域1.驻防基地:租用飞机以下列地点为驻防基地,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森林航空消防及航空应急救援作业。林芝市内起降点(含更章起降点)、波密县起降点、日喀则市内起降点、昌都卡若区起降点、拉萨达孜通用机场(西藏航空应急救援基地)及甲方指定的其-1-他临时起降点。相关起降点申报手续由甲方根据实际需求提供,乙方负责申报。2.巡护或载人巡护按规定航线飞行,如遇紧急火情或其他突发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乙方机组应及时发出预报,并边申报计划边积极做好起飞准备,确保在关键时刻能按抢险救灾需要及时起飞。第三条租机配备条件及租机执飞任务1.甲方租用乙方飞机,每架飞机乙方须按如下要求配备飞行员及装备:(1)飞行员2名(机长和副驾驶)以及相应的机务保障人员。机长年龄须限定在30至60岁之间,总飞行时间不少于3000小时:副驾驶年龄须限定在25至65岁之间,总飞行时间不少于1000小时。机长和副驾驶均应具有执行高海拔和高山峡谷等复杂气候地理环境飞行救援任务的能力,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将全年内需要参与更换的机长及副驾驶的人员相关资料提交甲方备案。鉴于西藏特殊的地理、气候条件,航期内固定2-3名机长轮流执行驻防任务,或实行机长半年轮换机制;同一时段内,机组人员更换数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二,以确保工作连续稳定、衔接有序。除因疾病、辞职等特殊原因外,更换机长须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乙方自行更换已指定并确定的机长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2)飞机均须①在机身两侧喷涂或粘贴明显的“西藏应急”字样,合同期内不得更换“西藏应急”字样。②配备2只吊桶2.5吨,不能使用超量(3.5吨)桶替代,以免超量桶自身重量占用有效载量,3吨级救援网兜2只。③配备5吨级吊挂绳2根、索降设备1套(最大使用载荷:不小于270Kg)、滑降绳2根(载荷:绳索强度最大使用载荷135kg,尺寸:绳索长度为18m/36m),折叠担架2副(使用载荷:不小于135kg),吊椅(底部设置有2处可折叠座板,使用载荷:不小于270kg),吊篮(使用载荷:不小于270kg,使用尺寸:1150mm长×650mm宽×985mm高),抛投式救生船1条(救生船在淡水中提供的浮力不小于450kg)-2-等救援装备。④配备对应插口数量的通讯降噪耳机和5副降噪耳罩。配备不少于5件救生衣。⑤按航站要求安装北斗航行安全监管终端并提供航站(基地)调度指挥室观察飞行动态软件,软件使用费用由乙方支付。配备机载电子拍摄观测(吊舱)和网线连接电脑等传输设备。⑦配备1套地面移动指挥130通讯设备。⑧配备1辆10吨加运油航空专用煤油车(含驾驶员1名和押运员1名)。⑨配备基地进退场适当的交通保障车1辆。2.租机执飞任务:乙方具备上述条件人员及装备的飞机主要执行森林消防、冰湖冰川巡察、抗震救灾、抗洪抢险、雨雪冰冻灾害救援、人员搜救以及甲方指定的其它应急救援任务和救援训练、演练等。第四条飞行费及保障费(一)飞行费1.计费项目及单价合同价:2347.5万元,大写(贰仟叁佰肆拾柒万伍仟)其中:(1)日租金:2.5万元(万元/日);(2)飞行单价:5.5万元(万元/小时);2.飞行时间计算方法(1)从直升机离地起到着陆止为飞行时间。计费时间按实际飞行时间计算到分。(2)飞机因故障返航,返航前的飞行时间将不被计入总飞行时间。(3)航期结束后,由于甲方原因,累计实际飞行时间不足计划保底小时的,剩余未飞时间按90%计算:超过计划保底小时由双方协商计算,费用不得高于此次约定的单价。不可抗力导致飞行时间不足计划保底小时或乙方原因超过计划保底小时的均不予计算。3.飞行时间签核:每次飞行完毕,飞行观察员、调度员与乙方机长共同在《飞-3-外行任务书》上核对内容并签字,并以此作为飞行费计算依据。4.飞行费结算:整个航期飞行任务结束后,甲、乙双方根据本租机协议和《飞行任务书》共同核对汇总实际飞行时间,经审核无误后,由甲乙双方指定的负责人在《应急救援飞行费结算单》上签字盖章后生效。5.飞行费支付: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0%的费用;甲方在合同履行时间过半后,向乙方支付30%的费用;2026年10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12%的费用;2026年12月1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余下飞行费(保底飞行总飞行小时的90%)。按规定提前终止或是解除本协议的,双方根据实际飞行结算,多退少补,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等法定税费的发票。(二)保障费乙方机组除在林芝市以外的地(市)执行任务期间的交通、差旅、食宿费,以及飞机的地面保障和飞行保障等费用(含机场收取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1.飞机到达作业基地后15日内,甲方与机组人员按照协议中第三条第1款,对飞机配备人员和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并将验收合格结果报至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南方航空护林总站航护处备案。2.航期中,甲方对飞机拥有调度指挥权。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对合同约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机长、副驾驶员。乙方应当于[15]日内在备案人员中完成更换有资质的相关人员。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机组不得自行安排飞行。4.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可安排相关人员登机执行相关任务。-4-5.在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前提下,飞行观察员可利用对讲机或手机与地面联络通报飞行及灾情信息。6.根据森林草原灭火及航空应急救援需要,甲方可适当调整开(结)航时间,同时按日均增(减)计划保底飞行小时及日租金,但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7.执行任务期间,因乙方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及甲方受到的一切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8.为保证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快速反应,加强人、机、场、站一体化建设,甲方有权要求机组与基地工作人员食宿一体化管理。9.为确保在关键时刻直升机巡护救援发挥最大效能,甲方有权利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直升机开展跨地市巡护、训练等工作,但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应急任务根据救援需要通知乙方。(二)甲方义务1.不安排无关人员乘机和与航空应急救援无关的飞行。2.甲方需派出调度人员与乙方机组联络,下达飞行任务,并安排飞行观察员随机作业。每次执行任务飞行前,由甲方向任务所在区域的应急部门值班室通报,以便空地协调配合。3.航空应急救援飞行为目视飞行,海拔3000米以上航路有效能见度大于8公里,海拔3000米以下航路有效能见度大于5公里,云底安全高度大于300米,云量不大于5个,气象变化在5个小时内相对稳定。甲方不能安排飞夜航。4.甲方委托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提前一周作出一般飞行计划并发告乙方机组。若有变化,应于当日14:00时前将次日变更计划发告乙方机组;遇火情和特殊应急救援时,通过甲方或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乙方机组提出临时飞行计划任务。甲方向乙方提出应急救援临时飞行任务时,应出具应急救援任务的书面证明-5-3h并协助乙方申报应急救援飞行计划。5.侦察火情、灾情时,甲方安排的飞行观察员应向乙方机组提出侦察飞行建议,以保证全面、准确掌握火场、灾区信息。6.甲方和相关地(市)、县(区)人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 森林航空消防租赁高功率Mi-171直升机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西藏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