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公告(福州市第二总医院2026)
福州市第二总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
福州市第二总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项目
采购项目编码:
2603-350100-04-03-355674
项目业主:
福州市第二总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福建省福州中西医结合医院)
服务机构:
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福州市第二总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项目
合同编号:
合同总金额:
¥
25500
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6-03-02
履约人员:
陈国招
(中介)
林凤飞
(采购)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3-03
服务内容:
福州市第二总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项目
合同附件:
福州市第二总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项目合同.pdf
更多详情内容及报价信息:
合同类型:咨询合同编号:QFZX2625024工程咨询服务合同项目名称:福州市第二总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委托方:福州市第二总医院(甲方、客户)受托方: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乙方、工程咨询单位)2026年3月2日签订日期:签订地点:福州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制1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委托方(单位全称):福州市第二总医院住所地:福州市上藤路47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林凤飞开户名:福州市第二总医院开户银行:工行福州市仓山支行账号:1402024109008903770通讯地址:福州市上藤路47号邮政编码:电话:0591-22169026传真受托方(单位全称):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路92号华源大厦8层01、02、03室、9层、10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家春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级别及编号: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甲152021010716开户名: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福州仓山支行账号:351008050018010069656联系方式18558729920项目联系人:余磊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路92号华源大厦8层邮政编码:350001电话:0591-85526031传真:0591-83835065电子信箱:535195843@qq.com1委托方受托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咨询行业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要求,受托方应根据国家、地区及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及规范要求,按时向委托方提交咨询成果。第一条委托项目名称及合同类型(一)委托项目名称:福州市第二总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二)合同类型编号类型选择备注1规划咨询口2编制项目建议书口3-1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口3-2项目申请报告口3-3资金申请报告口4评估咨询口5工程项目管理口6项目后评价报告口7-1其他咨询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口7-2编制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口7-3实施方案口7-4初步设计评估咨询口7-5工程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口7-6其他口具体是:第二条咨询项目概况(一)建设地点:/(二)建设内容:/(三)项目投资:1(四)服务内容:12第三条委托咨询服务的期限、地点(一)提供咨询成果的期限:自委托方提供完整的编制本项目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技术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方收到报告修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稿。(二)咨询地点:第四条协作事项为保证受托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1、提供技术资料:如:口技术背景资料,口技术标准和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口技术评价报告等,团本项目提出的背景资料,口市政供应条件等。2、提供工作条件:。3、委托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书面或电子文档4、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受托方随其它资料一并归档。第五条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开始编制前提供编制本项目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技术资料,并协助受托方收集其他有关资料。(二)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汇总后的所有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受托方,必要时可要求受托方编制人员参加。(三)委托方按照约定及时向受托方支付本合同费用。(四)委托方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五)因委托方责任造成报告重大修改,或返工重做,应另行增加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另行商定,同时,提交成果的时间相应调整,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3(六)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委托方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第六条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受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咨询报告,使本报告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二)受托方提供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受托方应无条件完善、修改。(三)受托方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四)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擅自将咨询成果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担。(五)受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咨询报告原件4份。若委托方要求增加咨询报告份数,受托方将按本单位规定收取咨询报告的文印工本费。第七条合同金额与付款方式(一)合同金额:服务费(含税)¥255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元整);(二)付款方式乙方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并通过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后,且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后30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即¥25500元(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元整)作为项目服务费用,付款方式为转账支付。第八条交付与验收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一)交付内容受托方提交咨询成果的形式:书面咨询报告及电子资料。4(二)交付的形式、数量以书面咨询报告作为咨询成果,则书面咨询成果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为:书面咨询报告一式4份,电子资料1份。(三)成果验收(1)咨询成果的验收标准/(2)咨询成果的验收方法:通过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3)验收的时间和地点:(4)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内仍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经委托方同意可以给予受托方7日的宽限期进行完善和修正。在宽限期内验收合格的,不视为违约;宽限期满仍不具备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按第九条“违约责任”处理。第九条违约责任(一)委托方的违约责任1、委托方违反约定,不能按时提供技术资料或工作条件或提供技术资料不准确,导致受托方无法按期完成并提交咨询成果的,受托方有权按延误的时间予以顺延;造成咨询成果返工或修改时,委托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增付费用。2、委托方因故要求中途终止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方。若受托方已开展工作,委托方应按受托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咨询费。3、委托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本合同咨询费用的,从应付咨询费用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受托方按应付费用的1‰支付违约金。(二)受托方的违约责任1、受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交咨询成果时,受托方从应提交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委托方赔偿应收合同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委托方可直接从咨询费中扣减。52、受托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错误或不合格信息的,受托方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委托方赔偿该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3、受托方恶意违反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咨询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返还已收取的咨询费用。第十条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I时合同解除,双方均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15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委托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其他(一)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贰份,自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自动终止。(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以下无正文)委托方:福州市第二总医院受托方: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住所:福州市仓山区上藤路47号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路92号华源大厦10层开户银行:工行福州市仓山支行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福州仓山支行银行帐号:1402024109008903770银行帐号:3510080500180100696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10048809971X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MA3479UMXC日期:226年月2日日期:226年3月2日7廉洁合同甲方:福州市第二总医院乙方: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领域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招标代理过程中的廉洁建设,有效防范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公正、诚信的招标采购环境,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廉洁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一、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依法开展采购代理活动。二、甲方不得违规干预评标或要求乙方进行不符合规定的操作。三、甲方严禁接受乙方或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贵重礼品等;不得接受乙方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考察等活动安排:不得要求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如甲方工作人员被迫收受钱物,应予退还,或及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四、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为乙方在代理业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或暗示、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不当利益。五、乙方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代理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回扣、宴请、娱乐消费、旅游等不正当利益;不得在采购项目中为特定供应商谋取利益;不得在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中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超标准接待。六、乙方应指定余磊为本项目负责人,负责与甲方的业务联系。业务洽谈应在甲方指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进行,不得进入甲方工作人员住所或进行非公务交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相关人员提供好处费或馈赠。七、乙方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采购预算、评审信息等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八、如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其代理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九、本廉洁合同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福州市第二总医院采购代理机构公开遴选项目合同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另送甲方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壹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福州市第二总医院乙方: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凤飞法定代表人:陈家春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日期:226年3月2日-日期:226年3月2日福州市第二总医院关于项目名称变更的说明函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我院于2026年3月委托贵司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原项目名称为“福州市第二总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为更加契合项目建设内容,现申请更名为“福州市第二总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及概算”。特此说明!X福州市第总医院2086年03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设备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福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