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监测 无组织废气 二甲苯 硫酸雾采购合同公告(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2026)


一、合同编号:JSZC-320700-FW2026-00455
二、合同名称:临港产业区228超限站附近厂界废气监测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JSZC-320700-FW2026-00455
四、项目名称:临港产业区228超限站附近厂界废气监测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15715127740
供应商(乙方): 江苏绿水青山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1893665389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项目名称:临港产业区228超限站附近厂界废气监测项目
项目编号:JSZC-320700-FW2026-00455
比选方式: 邀请比选
服务品目: 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服务/生态环境保护服务/生态资源调查与监测服务
项目预算: ¥40000.0
项目地点: 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胜利中路707号
采购单位: 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姓名: 刘杰
联系电话: 15715127740
固定电话:
2.合同金额: 30000.0
3.履行时间(期限): 10天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1-27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3-05 09:08
合同.pdf

绿水青山检测NatureLaboratory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LQW-2026-委托方(甲方):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受托方(乙方):江苏绿水青山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6年01月27日签订地点:江苏省连云港市江苏绿水青山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LQZKII-13-03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胜利中路707号项目联系人:刘杰电话:15715127740电子信箱:受托方(乙方):江苏绿水青山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迎宾大道2号项目联系人:嵇明利电话:18061332175电子信箱: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合同(简称“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服务类别本合同属于:1.环境影响评价检测口2.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监测口3.排污许可申报检测口4.在线设备比对检测口5.土壤检测与修复口6.应急监测口7.其他委托检测第二条服务内容:1.技术服务的目标:乙方为甲方提供临港产业区228超限站附近厂界废气监测项目服务,出具检测报告;2.技术服务的内容:根据甲方委托任务要求,按照环境监测国家、行业标准及相关规范等开展监测服务;具体监测内容见附件,如实际检测项目与附件内容不符,经双方协商确认,检测费用应根据实际检测项目进行调整。3.技术服务的方式:现场调查、制定采样方案、采样、分析测试、编制报告;】第三条服务地点、期限、质量要求:1.技术服务地点:连云港市;2.技术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完毕后进行现场采样,现场采样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但甲方原因(如未及时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错误等)等非乙方因素,导致乙方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约定事项的,不视为乙方违约,相应期限顺延。3.技术服务的质量要求: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规范及质量控制要求执行,无国标方法的与甲方商定后采用行业推荐方法进行监测;4分包情况:附件中带“*”项目不在本单位计量认证范围内,拟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无“*”项目乙方可在检测业务满负荷运转及非人为不可抗力因素下征得甲方同意后分包。第1页,共5页江苏绿水青山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LQZKII-13-03第四条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文件(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苏环计[2006]3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及甲方项目具体情况,技术服务费用包含现场调查、采样、测试费,分析检测费,报告编制费,采样人工费和交通费等,具体如下:1.检测技术服务费总额为:叁万元整(¥:30000元)(含税);2.检测技术服务费支付方式:口现金、口本票、回汇款。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收款单位全称:江苏绿水青山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迎宾大道2号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连云港新银支行帐号:115701880002441793.服务费分二期支付。首期服务费15000元,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账号,乙方开始安排进场采样;后期服务费15000元,甲方应于收取乙方出具检测报告前,支付至乙方指定账号。4甲方放弃检测或拒绝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导致检测数据工作无法达到标准或因甲方原因导致检测无法完成的,乙方有权不予退还首期服务费。且甲方仍应按乙方的实际工作量,全部支付或部分支付后期服务费。5.乙方正常提供检测报告正本2份,如委托方要求出具多于2份以上报告,应按200元/份向乙方支付费用。36.乙方应于收款后15日内,向甲方开具发票。第五条保密义务:甲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该项目相关技术资料及商业信息。-2.涉密人员范围:参加此项目的所有人员。Z3.保密期限:3年。4.泄密责任: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按有关规定赔偿。乙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提供的与本项目有关基础资料及其所含有的相关技术信息。662.涉密人员范围:参加此项目的所有人员。3.保密期限:3年。4.泄密责任: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按有关规定赔偿。第六条双方义务:甲方:1.为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采样地点及厂区布置图(含排口分布)、生产工况、排污第2页,共5页江苏绿水青山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LQZKII-13-03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与监测有关的各类资料,并做好采样工作协调等事宜,无偿提供乙方服务必要的水电,同时应提供保障现场监测人员安全的相关保障设施,如安全采样平台等,保障乙方可以顺利采样、监测,并在相关记录单上确认签字。乙方现场调查后,现场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2.针对乙方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提出的不符合项,应及时整改。3.按合同要求向乙方支付检测服务相关费用。4.对检测结果如有异议,应于《检测报告》提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测单位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检测报告》。乙方:1.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调查、采样、分析测试,并在约定期限内提供检测报告。2.保证检测数据的公正性与准确性。3.保护客户隐私,不向无关第三方透漏从本项目获知的客户相关资料。4就检测报告的有关内容,接受甲方的咨询。第七条联系人:1.本合同记载的“项目联系人”为甲乙双方书面确定的联系人。2.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项目联系人保持联系,确保工作顺利完成。任何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条合同变更: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变更,另一方应当在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1.工作日期变更2.工作内容变更(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检测服务”范围)第九条合同终止、解除:1.出现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本合同终止;甲方按8乙方的实际工作量支付服务费。2.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视为甲方严重违约,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服务费用。第十条违约责任:T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未及时向乙方支付检测服务报酬,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约定,未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采样及检测检验服务,并提交检测报告,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擅自解除的,应按照本合同服务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第3页,共5页江苏绿水青山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LQZKII-13-03约方应补足损失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合同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连云港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二条其他事项:1.甲方应提供乙方现场检测人员的检测条件,对涉及有毒、高温、腐蚀、放射性或其它潜在危险的场所提前警示,并为乙方员工提供适当的安全防护用品。2.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扫描件、传真件同样有效。附: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甲方: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乙方:江苏绿水青山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签名)52026年1月27202年1月2日1日工第4页,共5页江苏绿水青山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LQZKII-13-03报价单类别检测地点检测项目点位数(点)天数(天)频次(次/点单频次样品数量(个/次/点样品总数(个)无组织废气厂界四周臭气浓度414116氨414116氯化氢41114硫化氢414116二甲苯41114颗粒物41114非甲烷总烃411416厂界四周臭气浓度414116氨414116硫化氢414116硫酸雾41114颗粒物41114非甲烷总烃411416厂界四周臭气浓度414116氨414116氯化氢41114硫化氢414116硫酸雾41114颗粒物41114非甲烷总烃411416检测费用合计/元30000第5页,共5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废气监测 无组织废气 二甲苯 硫酸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