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采购合同公告(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2026)
温州市本级 | 装修工程
_、合同编号:11N4705255302026801
二、合同名称:急诊诊区及EICU装修改造工程合同
三、项目编号:330300261320110000001-ZJDFZB-2025120292
四、项目名称:急诊诊区及EICU装修改造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地址:温州市锦绣路75号
联系方式:13858751020
供应商(乙方):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联系方式:0577-8811080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急诊诊区及EICU装修改造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123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四部分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
2.合同金额(元):123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2月0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3月0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具体内容以附件合同为准。
附件信息:
5 合同 急诊诊区及EICU装修改造工程_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pdf
5合同急诊诊区及EICU装修改造工程_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pdf
JJGC20260053急诊诊区及EICU装修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县T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承包人(全称):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急诊诊区及EICU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急诊诊区及EICU装修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鹿城区锦绣路75号0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自筹5.工程内容:急诊诊区及EICU装修改造6.工程承包范围急诊诊区及EICU装修改造,包括室内装修、安装等工程,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为准。二、合同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现暂定工期如下,具体开工时间根据急诊诊区及EICU装修改造工程实际情况并经甲方同意后确定。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3月9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7月7日。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含税)壹佰贰拾叁万元整(¥1230000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单价合同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陈苹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沭务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句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万式文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个进仃特包发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回买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6年2月4日签订。十、签订地点签订。本合同在温州市锦绣路75号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官,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3发包人: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公章)承包人: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专诚(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12330300470525530L组织机构代码:91330302589021487W地址:温州市锦绣路75号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东路盛泰大厦606室邮政编码:325000邮政编码:325000电话:0577-88391798电话:0577-88110802传真:0577-88391798传真:0577-88110802开户银行:建行温州市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浦东支行账号:33001623535050036097账号:201000163335321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除投标函及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外的投标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5设计人:设计单位名称:中宇建筑设计院(浙江)有限公司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联系电话:18967799616电子邮箱:1916084533@qq.com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杨府山路汇嘉商务大楼605室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1.1.3.10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2.《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住建发(2012)190号)3.《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意见》(建建发(2013)273号)4《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5.《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6.《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暂停征收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54号)7.《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2号)8.《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8】104号)。注:上述文件规定若有不一致,应以最新规定为准。若有规定不一致的,以最新的文件规定为准。1.4标准和规范5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国家及浙江省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如有遗漏,承包人应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补充规范以满足合同要求。除非所使用规范、监理工程师或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施工所用的规范及标准应采用最新版本。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时,一律就高不就低。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实施。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要求执行。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除投标函及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外的投标文件:(10)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含招标单位发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11)经发包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经发包人同意后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项目的施工图纸。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收到发包人或监理人通知7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10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及电子版本: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正式提交后14天,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将另行通知承包人。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展利军: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陈苹。6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项目红线为边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外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借用市政道路的费用)的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自行承担费用。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及承包人若发现清单项目及工程量有误差的应按实调整,调整原则参照10.4变更估价(在核价过程中,双方核价人员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并在成果上签字和盖章,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或未在成果上签字和盖章,视同违约。双方提出书面核对报告的,报告应同时包括核对的要求和内容明细,金额、注明图纸的部位、工程量计算书等内容,并做送达及签收的书面记录,在同一时间还应该将核对报告抄送标底编制单位等相关单位。核对后,承包人提出的错误的工程量及价格,审核单位有权按收费标准向承包人收取审核费用)。2、经调整确认后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格将作为办理结算依据。3、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核对工作。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展利军:身份证号:******************:职务:基建科科长:联系电话:0577-88931789:电子信箱:36252402@qq.com;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75号7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质量、进度、安全、投资进行管理,负责本合同的履行、监督与批准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行使职责,行使除监理工程师职权外的其他工程师的职权协调关系。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款支付、索赔、工程变更、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文件的签署权限必须遵照发包人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签订合同时确定。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提供资金证明。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1、完整的竣工图纸:2、竣工内业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工图及竣工内业资料各6套(要求计算机出图),并提供电子文件一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前15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竣工验收前15天内。(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所有材料、设备在施工前必须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2)根据原市建设局《关于推行法人管理项目制度的的若干意见》(温建建[2009]287号)文件要求:工程款支付必须汇入企业法人的基本账户,由企业拨付到项目部。3)如有设计变更或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变更,承包人应执行施工,综合单价按专用条款10.4.1条约定进行调整,投标人不得以综合单价未谈妥而延误施工时间,如对综合单价有争议时,则在结算时报相关部门审定。4)本合同承包人应让发包方现场代表和项目监理工程师了解整个工程的情况,便于对工程的管理,便于其他相关合同单位做好配合。如果承包人要进行的施工和任何活动可能会影响本工程项目中的其它承包人的施工,必须至少提前通知发包方现场代表,由发包方现场代表来协调各方,以使工程顺利推进。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转发或下发的有关文件承包人应严格执行。6)本项目若经查实承包人存在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则本施工合同无效,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7)在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发包人及其它专业施工单位、供货商对合同实施存有争议,各方可协商另签订补充合同进行明确,不能确定的,三方应搁置争议,在结算时一并处理: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停止施工或拖延施工,也不得据此作为工期索赔的理由。8)承包人必须在材料进场前10天内按投标文件中报的品牌提供材料样品及材料设备厂商的授权书或原厂证明供招标人审查,若未提供样品或提供的样品不符合或低于招标文件中的参考品牌和技术参数,发包人可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参考品牌指定采购,承包人不得拒绝,且综合单价不得变动。9)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本8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费用或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施工单位整改前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10)发生本工程调整或设计变更的,承包人必须予以实施,否则视同承包人合同违约,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进行罚款并直接在工程款支付中扣罚,直至取消合同。11)如有设备产品升级换代,某种型号产品停产而无法购买时,承包人应提供经发包人同意认可的性能、指标均不低于该产品的升级产品来替代投标产品,且综合单价不予调整。12)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是全新的、未经使用过的产品,在进场前承包人必须提供合格证、检测报告、使用说明书、质保书等材料。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承包人须提供。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陈苹;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浙1332017201850653:建造师执业印章号:浙133201720185065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浙建安B(2013)3300574:联系电话:0577-88110802;电子信箱:2010455957@qq.com;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东路盛泰大厦606室: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本项目工程自施工准备阶段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工程及相关资料移交完成,负贵与本工程施工建设有关的所有事务。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国家规定的工作日时间100%到位,但国家规定的休息日时间内,不应影响施工进度,并安排好相关的值班人员,每月到岗天数不少于24天。项目经理每少一天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如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未到位,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人.天的违约金;一旦达到最高限额,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也可要求承包人维续履行合同,但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其不得低于前任资历(资格、经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每发现一次承担1000元人民币违约金,一旦达到最高限额,发包人可考虑终止合同,也可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中标后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承包人承担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不到位、贻误工作者的项目经理,或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经理,承包人承担5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的项目经理到位时间为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20天内,逾期视9为未到位,并按项目经理到位率处罚处理,一旦达到最高限额,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也可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3天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并到岗,逾期视为应到人员未到位按项目班组人员到位率的担保处理办法处理,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系指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余同),否则承包人承担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其中更换项目经理按本合同3.2.3条执行,一旦达到最高限额,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也可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3.3.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每发现一次承担500元人民币违约金,一且达到最高限额,发包人可考虑终止合同,也可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通用条款。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执行。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签订合同时确定。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1)履约保证金内容包括:a)质量保证金占30%,视发生质量事故的严重程度处罚。b)工期保证金占30%,工期以合同工期和经批准的顺延工期为准,若不能按期竣工,则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相关条款办理。竣工验收后15天内必须全部清退完毕。c)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项且班子到位率保证金占20%。若不能按要求到位,则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相关条款办理。d)文明安全生产保证金占20%,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没收全部保证金。(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自履约保证金交纳之日起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且后28天内有效。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履约担保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2%;履约担保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提交: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自履约保证金交纳之且起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28天内有效。10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根据本招标文件技术条款执行。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关于转发理办法>的通知》(温住建发[2012]190号)文件、温州市住建委、发改委、财政局《转发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温住建发【2016】58号)、《转发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施工取费费率及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调整的通知》(温住建发[2016]87号)。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费用或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承包人整改前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需保障承包人施工人员和出入施工场所人员安全及运输建材、建筑垃圾等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严禁无关人员入场。因此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发包人一切损失及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等)的责任,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未结算的工程款内单方予以扣除。6.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责任(包括夜间施工照明,施工现场的夜间照明线路必须单独敷设),并承担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所要求的以及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承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由承包人负责。6.1.3关于消防的特别约定:承包人选用的装修材料(含吊顶、墙面、地面材料、窗帘、隔断等)必须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22)要求,其中:吊顶、墙面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A级/B1级】(按项目使用功能确定):疏散通道、楼梯间的装修材料必须为【A级】不燃材料承包人需制定专项消防施工安全方案(含动火作业管理、临时消防设施布置、易燃易爆材料存放规范等),报甲方及监理审批后执行,施工期间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所有装修材料进场前需提供出厂合格证、燃烧性能检测报告及阻燃等级证明,经发包人及监理抽样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无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易燃、可燃材料,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全部拆除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承包人需对未拆除的既有消防设施采取防护措施(如覆盖保护、临时隔离),严禁擅自拆除、遮挡或停用:因施工确需临时停用的,承包方需提前【72】小时提交书面申请,附临时消防保障方案(含替代防护措施),经发包人、监理及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停用期间需安排专人值守。6.1.4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1。11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有关规定做好文明施工,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要求;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温住建发[2012]190号《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州市住建委、发改委、财政局《转发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温住建发【2016】58号)、《转发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施工取费费率及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调整的通知》(温住建发[2016]87号)文件,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全额划拨至专项资金账户,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承包人预付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100%,剩余部分按照施工进度支付。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同时,承包人需同期上报《安全生产费用拨付申请表》、《安全生产费用收支情况报表》(含附件)。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监理人在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七天内审定完毕: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承包人必须在三天内修正完毕并提供正式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监理人应在七天内对承包人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七天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工期开始计算时间以发开工令为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延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一旦达到最高限额,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也可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无:(2)无;(3)无: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要求和业主需求确定。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承包人解决。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解决。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承包人解决。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设计文件执行。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温建建[2010]316号文件《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意见的通知》。10.4变更估价13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除第(4)点情况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清单项目特征只是部分发生变更的,根据中标综合单价分析表,只对变更部分进行调整:(3)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即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口径、取费以及造价信息上的价格:如无信息价则采用市场价),由承包人参考投标文件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价格:(4)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超过1%、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在原报价基础上,调整不合理部分后,作为结算价格:(5)发包人在计划施工期之后发布变更指令,若非承包人原因,原综合单价不合理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承包人参考现行的计价依据和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变更部分综合单价,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价格。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7暂估价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查。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14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变更、优质工程增加费、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外,合同价格均不再调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合同价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变更、优质工程增加费、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不适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适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适用。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金额的30%。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2013清单计价规范,2018浙江省计价依据。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12.3.3合同的计量:关于合同计量的约定: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合同签定后收到发票14个工作日内付合同价的30%,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15承包人应于每月向甲方或监理人报送上月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发包人依据工程款支付证书支付工程进度款。待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内容,达到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质量全部合格标准,经有关标准检验合格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累计至合同价的80%(含预付款),余款办理竣工结算扣留结算价的1.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无质量问题的,保修期满一次性返还,不计息)。注:乙方应承担相关服务费用、税费、利润、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不适用。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不适用。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适用。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节点进度完成后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月报表,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条款。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6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28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10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15.3质量保证金17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竣工结算价的1.5%;(2)竣工结算价的1.5%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t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12.4.4。(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根据项目价值双方另行协商。18(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5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的责任:经验收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承包方必须无条件返工到合格为止,并承担全部返工费用:如返工后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按不合格部分造价扣除承包人的工程款,并且没收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保证金。2、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不服从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等管理的行为,酌情处以100020000元/次的罚款,罚款可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3、承包人投标及施工所提供的材料与设备存在品牌、型号及参数等错误或有质量问题,导致不能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材料及设备与质量进行施工,发包方有权阻止承包人使用并要求拆除已施工部位,其损失由承包人自负,同时发包人有权指定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水平的材料及设备替代,价格不予调整。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三切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协商确定。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自行为现场本单位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是。19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查。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温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由发包人委托中介机构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核,审核追加收费按照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规定计取,由承包人支付。21.2农民工工资支付具体操作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21】112号)相关规定。附件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20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承包人(全称):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急诊诊区及EICU装修改造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完成的所有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5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其他项目保修期限为2年;投标人承诺的部分材料、设备保修时间如超过以上时间的,以承包人承诺时间为准。厂家或代理商提供保修期限高于以上期限的,以厂家或代理商的保修期限为准。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21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1)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2)承包人免费提供工程设备技术培训,一般为6人。工程设备如出现故障,承包人接到报修电话后,应2小时内做出响应,10小时内派人抵达故障现场,24小时内解决问题,如24小时内无法修复或需设备拆回维修的,应无偿提供功能相当的替代设备,保证系统正常运行。质保期内,承包人应派工程师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的系统巡检、维护。质保期内、外所提供的设备价格应不高于浙江购买的一般市场价格及投标价格。根据发包人要求,同意提供系统的终身服务,终身免费提供技术支持。七、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完承包人:(公章)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温州市锦绣路75号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东路盛泰大厦606室邮政编码:325000邮政编码:325000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上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0577-88391798电话:0577-88110802传真:0577-88391798传真:0577-88110802开户银行:建行温州市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浦东支行账号:33001623535050036097账号:201000163335321邮政编码:325000邮政编码:32500022JJGC20260053急诊诊区及EICU装修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县T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承包人(全称):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急诊诊区及EICU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急诊诊区及EICU装修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鹿城区锦绣路75号0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自筹5.工程内容:急诊诊区及EICU装修改造6.工程承包范围急诊诊区及EICU装修改造,包括室内装修、安装等工程,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为准。二、合同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现暂定工期如下,具体开工时间根据急诊诊区及EICU装修改造工程实际情况并经甲方同意后确定。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3月9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7月7日。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含税)壹佰贰拾叁万元整(¥1230000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单价合同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陈苹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沭务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句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万式文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个进仃特包发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回买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6年2月4日签订。十、签订地点签订。本合同在温州市锦绣路75号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官,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3发包人: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公章)承包人: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专诚(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12330300470525530L组织机构代码:91330302589021487W地址:温州市锦绣路75号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东路盛泰大厦606室邮政编码:325000邮政编码:325000电话:0577-88391798电话:0577-88110802传真:0577-88391798传真:0577-88110802开户银行:建行温州市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浦东支行账号:33001623535050036097账号:201000163335321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除投标函及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外的投标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5设计人:设计单位名称:中宇建筑设计院(浙江)有限公司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联系电话:18967799616电子邮箱:1916084533@qq.com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杨府山路汇嘉商务大楼605室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1.1.3.10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2.《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住建发(2012)190号)3.《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意见》(建建发(2013)273号)4《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5.《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6.《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暂停征收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54号)7.《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2号)8.《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8】104号)。注:上述文件规定若有不一致,应以最新规定为准。若有规定不一致的,以最新的文件规定为准。1.4标准和规范5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国家及浙江省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如有遗漏,承包人应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补充规范以满足合同要求。除非所使用规范、监理工程师或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施工所用的规范及标准应采用最新版本。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时,一律就高不就低。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实施。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要求执行。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除投标函及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外的投标文件:(10)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含招标单位发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11)经发包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经发包人同意后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项目的施工图纸。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收到发包人或监理人通知7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10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及电子版本: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正式提交后14天,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将另行通知承包人。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展利军: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陈苹。6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项目红线为边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外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借用市政道路的费用)的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自行承担费用。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及承包人若发现清单项目及工程量有误差的应按实调整,调整原则参照10.4变更估价(在核价过程中,双方核价人员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并在成果上签字和盖章,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或未在成果上签字和盖章,视同违约。双方提出书面核对报告的,报告应同时包括核对的要求和内容明细,金额、注明图纸的部位、工程量计算书等内容,并做送达及签收的书面记录,在同一时间还应该将核对报告抄送标底编制单位等相关单位。核对后,承包人提出的错误的工程量及价格,审核单位有权按收费标准向承包人收取审核费用)。2、经调整确认后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格将作为办理结算依据。3、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核对工作。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展利军:身份证号:******************:职务:基建科科长:联系电话:0577-88931789:电子信箱:36252402@qq.com;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75号7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质量、进度、安全、投资进行管理,负责本合同的履行、监督与批准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行使职责,行使除监理工程师职权外的其他工程师的职权协调关系。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款支付、索赔、工程变更、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文件的签署权限必须遵照发包人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签订合同时确定。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提供资金证明。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1、完整的竣工图纸:2、竣工内业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工图及竣工内业资料各6套(要求计算机出图),并提供电子文件一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前15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竣工验收前15天内。(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所有材料、设备在施工前必须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2)根据原市建设局《关于推行法人管理项目制度的的若干意见》(温建建[2009]287号)文件要求:工程款支付必须汇入企业法人的基本账户,由企业拨付到项目部。3)如有设计变更或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变更,承包人应执行施工,综合单价按专用条款10.4.1条约定进行调整,投标人不得以综合单价未谈妥而延误施工时间,如对综合单价有争议时,则在结算时报相关部门审定。4)本合同承包人应让发包方现场代表和项目监理工程师了解整个工程的情况,便于对工程的管理,便于其他相关合同单位做好配合。如果承包人要进行的施工和任何活动可能会影响本工程项目中的其它承包人的施工,必须至少提前通知发包方现场代表,由发包方现场代表来协调各方,以使工程顺利推进。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转发或下发的有关文件承包人应严格执行。6)本项目若经查实承包人存在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则本施工合同无效,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7)在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发包人及其它专业施工单位、供货商对合同实施存有争议,各方可协商另签订补充合同进行明确,不能确定的,三方应搁置争议,在结算时一并处理: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停止施工或拖延施工,也不得据此作为工期索赔的理由。8)承包人必须在材料进场前10天内按投标文件中报的品牌提供材料样品及材料设备厂商的授权书或原厂证明供招标人审查,若未提供样品或提供的样品不符合或低于招标文件中的参考品牌和技术参数,发包人可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参考品牌指定采购,承包人不得拒绝,且综合单价不得变动。9)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本8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费用或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施工单位整改前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10)发生本工程调整或设计变更的,承包人必须予以实施,否则视同承包人合同违约,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进行罚款并直接在工程款支付中扣罚,直至取消合同。11)如有设备产品升级换代,某种型号产品停产而无法购买时,承包人应提供经发包人同意认可的性能、指标均不低于该产品的升级产品来替代投标产品,且综合单价不予调整。12)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是全新的、未经使用过的产品,在进场前承包人必须提供合格证、检测报告、使用说明书、质保书等材料。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承包人须提供。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陈苹;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浙1332017201850653:建造师执业印章号:浙133201720185065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浙建安B(2013)3300574:联系电话:0577-88110802;电子信箱:2010455957@qq.com;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东路盛泰大厦606室: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本项目工程自施工准备阶段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工程及相关资料移交完成,负贵与本工程施工建设有关的所有事务。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国家规定的工作日时间100%到位,但国家规定的休息日时间内,不应影响施工进度,并安排好相关的值班人员,每月到岗天数不少于24天。项目经理每少一天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如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未到位,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人.天的违约金;一旦达到最高限额,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也可要求承包人维续履行合同,但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其不得低于前任资历(资格、经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每发现一次承担1000元人民币违约金,一旦达到最高限额,发包人可考虑终止合同,也可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中标后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承包人承担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不到位、贻误工作者的项目经理,或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经理,承包人承担5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的项目经理到位时间为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20天内,逾期视9为未到位,并按项目经理到位率处罚处理,一旦达到最高限额,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也可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3天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并到岗,逾期视为应到人员未到位按项目班组人员到位率的担保处理办法处理,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系指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余同),否则承包人承担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其中更换项目经理按本合同3.2.3条执行,一旦达到最高限额,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也可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3.3.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每发现一次承担500元人民币违约金,一且达到最高限额,发包人可考虑终止合同,也可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通用条款。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执行。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签订合同时确定。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1)履约保证金内容包括:a)质量保证金占30%,视发生质量事故的严重程度处罚。b)工期保证金占30%,工期以合同工期和经批准的顺延工期为准,若不能按期竣工,则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相关条款办理。竣工验收后15天内必须全部清退完毕。c)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项且班子到位率保证金占20%。若不能按要求到位,则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相关条款办理。d)文明安全生产保证金占20%,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没收全部保证金。(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自履约保证金交纳之日起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且后28天内有效。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履约担保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2%;履约担保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提交: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自履约保证金交纳之且起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28天内有效。10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根据本招标文件技术条款执行。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关于转发理办法>的通知》(温住建发[2012]190号)文件、温州市住建委、发改委、财政局《转发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温住建发【2016】58号)、《转发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施工取费费率及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调整的通知》(温住建发[2016]87号)。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费用或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承包人整改前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需保障承包人施工人员和出入施工场所人员安全及运输建材、建筑垃圾等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严禁无关人员入场。因此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发包人一切损失及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等)的责任,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未结算的工程款内单方予以扣除。6.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责任(包括夜间施工照明,施工现场的夜间照明线路必须单独敷设),并承担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所要求的以及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承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由承包人负责。6.1.3关于消防的特别约定:承包人选用的装修材料(含吊顶、墙面、地面材料、窗帘、隔断等)必须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22)要求,其中:吊顶、墙面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A级/B1级】(按项目使用功能确定):疏散通道、楼梯间的装修材料必须为【A级】不燃材料承包人需制定专项消防施工安全方案(含动火作业管理、临时消防设施布置、易燃易爆材料存放规范等),报甲方及监理审批后执行,施工期间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所有装修材料进场前需提供出厂合格证、燃烧性能检测报告及阻燃等级证明,经发包人及监理抽样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无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易燃、可燃材料,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全部拆除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承包人需对未拆除的既有消防设施采取防护措施(如覆盖保护、临时隔离),严禁擅自拆除、遮挡或停用:因施工确需临时停用的,承包方需提前【72】小时提交书面申请,附临时消防保障方案(含替代防护措施),经发包人、监理及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停用期间需安排专人值守。6.1.4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1。11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有关规定做好文明施工,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要求;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温住建发[2012]190号《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州市住建委、发改委、财政局《转发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温住建发【2016】58号)、《转发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施工取费费率及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调整的通知》(温住建发[2016]87号)文件,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全额划拨至专项资金账户,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承包人预付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100%,剩余部分按照施工进度支付。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同时,承包人需同期上报《安全生产费用拨付申请表》、《安全生产费用收支情况报表》(含附件)。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监理人在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七天内审定完毕: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承包人必须在三天内修正完毕并提供正式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监理人应在七天内对承包人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七天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工期开始计算时间以发开工令为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延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一旦达到最高限额,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也可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无:(2)无;(3)无: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要求和业主需求确定。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承包人解决。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解决。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承包人解决。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设计文件执行。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温建建[2010]316号文件《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意见的通知》。10.4变更估价13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除第(4)点情况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清单项目特征只是部分发生变更的,根据中标综合单价分析表,只对变更部分进行调整:(3)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即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口径、取费以及造价信息上的价格:如无信息价则采用市场价),由承包人参考投标文件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价格:(4)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超过1%、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在原报价基础上,调整不合理部分后,作为结算价格:(5)发包人在计划施工期之后发布变更指令,若非承包人原因,原综合单价不合理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承包人参考现行的计价依据和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变更部分综合单价,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价格。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7暂估价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查。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14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变更、优质工程增加费、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外,合同价格均不再调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合同价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变更、优质工程增加费、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不适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适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适用。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金额的30%。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2013清单计价规范,2018浙江省计价依据。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12.3.3合同的计量:关于合同计量的约定: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合同签定后收到发票14个工作日内付合同价的30%,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15承包人应于每月向甲方或监理人报送上月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发包人依据工程款支付证书支付工程进度款。待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内容,达到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质量全部合格标准,经有关标准检验合格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累计至合同价的80%(含预付款),余款办理竣工结算扣留结算价的1.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无质量问题的,保修期满一次性返还,不计息)。注:乙方应承担相关服务费用、税费、利润、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不适用。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不适用。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适用。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节点进度完成后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月报表,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条款。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6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28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10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15.3质量保证金17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竣工结算价的1.5%;(2)竣工结算价的1.5%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t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12.4.4。(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根据项目价值双方另行协商。18(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5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的责任:经验收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承包方必须无条件返工到合格为止,并承担全部返工费用:如返工后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按不合格部分造价扣除承包人的工程款,并且没收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保证金。2、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不服从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等管理的行为,酌情处以100020000元/次的罚款,罚款可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3、承包人投标及施工所提供的材料与设备存在品牌、型号及参数等错误或有质量问题,导致不能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材料及设备与质量进行施工,发包方有权阻止承包人使用并要求拆除已施工部位,其损失由承包人自负,同时发包人有权指定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水平的材料及设备替代,价格不予调整。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三切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协商确定。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自行为现场本单位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是。19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查。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温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由发包人委托中介机构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核,审核追加收费按照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规定计取,由承包人支付。21.2农民工工资支付具体操作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21】112号)相关规定。附件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20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承包人(全称):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急诊诊区及EICU装修改造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完成的所有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5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其他项目保修期限为2年;投标人承诺的部分材料、设备保修时间如超过以上时间的,以承包人承诺时间为准。厂家或代理商提供保修期限高于以上期限的,以厂家或代理商的保修期限为准。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21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1)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2)承包人免费提供工程设备技术培训,一般为6人。工程设备如出现故障,承包人接到报修电话后,应2小时内做出响应,10小时内派人抵达故障现场,24小时内解决问题,如24小时内无法修复或需设备拆回维修的,应无偿提供功能相当的替代设备,保证系统正常运行。质保期内,承包人应派工程师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的系统巡检、维护。质保期内、外所提供的设备价格应不高于浙江购买的一般市场价格及投标价格。根据发包人要求,同意提供系统的终身服务,终身免费提供技术支持。七、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完承包人:(公章)温州红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温州市锦绣路75号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东路盛泰大厦606室邮政编码:325000邮政编码:325000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上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0577-88391798电话:0577-88110802传真:0577-88391798传真:0577-88110802开户银行:建行温州市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浦东支行账号:33001623535050036097账号:201000163335321邮政编码:325000邮政编码:3250002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温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