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律咨询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城市副中心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2026)
一、合同编号: 11000026210200162292-XM001-001
二、合同名称: 法律咨询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00026210200162292-XM001
四、项目名称: 法律咨询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城市副中心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本级)
地 址: 北京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宏安街2号院3号楼
联系方式: 55572068
供应商(乙方): 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法律咨询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18.080000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3-05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3-06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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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法律咨询服务委托合同.pdf
法律咨询服务委托合同甲方:北京城市副中心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乙方: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日期:2026年3月日1法律咨询服务委托合同甲方:北京城市副中心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宏安街2号院3号楼邮政编码:10110电话:010-55572067传真:电子邮件:乙方: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维景国际大酒店612邮政编码:100053电话:010-83131600/01/02/03/05/06传真:010-83131608电子邮件:zougongfu@jclawyer.com.cn甲方为确保非工程建设类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运行、依法管理、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及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要求,聘请乙方作为非工程建设类日常行政管理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单位。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及内容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及内容(一)服务范围:与日常行政管理有关的所有事项。但不含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及具体民事、劳动、行政、刑事等各类纠纷案件的仲裁或诉讼事务。(二)服务内容:具体内容以甲方的要求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协助甲方起草、修改、审查部门预算项目(非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文件、合同(含补充协议)等,出具法律服务建议书,并对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供法律意见。2.审查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重要会议汇报材料等内部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服务建议书。23.为甲方的重大决策和决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进行法律评估、论证,并出具法律服务建议书。4.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及重大事项谈判,发表法律意见。5.协助甲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甲方干部职工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讲座。6.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并发送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7.根据甲方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及分析。8.协助甲方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处理可能存在的其他法律事务。特别说明:如甲方的部门预算项目(非工程建设项目)、重要内部文件资料、重大决策和决定事项、重要会议议题、重大谈判事项等,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和内容相交叉或有关联,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提供服务。第二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委派律师团队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该律师团队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按需驻场律师或直接联系人、各专业领域律师及律师助理,甲方同意上述律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乙方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服务人员应与《拟投入本项目服务人员情况表》(附件)相符,且相对稳定。履约过程中如有变动,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人员变动情况的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二)乙方在服务期内为甲方工作为不定时工作制,乙方指定刘晋卿律师为按需驻派律师或者直接联系人,负责随时接受甲方指令。(三)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在2小时内作出收到指令确认,确认后立即开展服务工作,按甲方书面或者口头指令的要求及时完成法律服务事务,并保证服务成果文件的正确率、科学性、合法性。短期内不能完成的法律服务事务,应按甲方要求拟定工作计划,并通报工作进程。(四)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并应当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作出准确判断,切实维护甲方合法利益。(五)乙方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六)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资料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七)对于涉密事项,乙方按甲方要求签署保密协议,并按照甲方要求在甲方3现场办公。(八)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妥善保管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并按甲方要求移交甲方。(九)乙方不得超越权限,办理甲方法律事务,也不得擅自将甲方业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十)乙方有责任对甲方所委托事项作出合法的判断并提出意见,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是因乙方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尊重乙方的知情权。(二)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三)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服务报酬。(四)甲方指定孟令宇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五)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四条法律顾问费(法律顾问服务报酬)(一)乙方法律顾问服务报酬包干费用(含税)为180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万零捌佰元整)。(二)乙方对以下几项均不再另外收取律师服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报酬1.乙方提供和办理“服务范围及内容”的所有服务(不论难易、数量、损耗时间、人力物力、风险及金额等大小、多少);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法律服务发生的北京市内及市外必要的交通差旅费、食宿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案费、涉密文件处理及存储设备设施购置费等费用。(三)如涉及具体民事、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仲裁或诉讼,甲方根据自身需要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费用另外支付,乙方参考《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京发改规(2016)1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予八折或以上优惠,具体以双方商定4为准。特别说明:若以上涉及到的具体民事、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仲裁或诉讼等专项法律服务、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是乙方认为合理且出具过建议书的,则视为乙方先前工作失误,由此发生的法律服务费用视为已包含在乙方服务报酬包干费中,不再单独计取。(四)支付法律顾问费(法律顾问服务报酬)1.预付款:自实际开展服务(即2026年4月9日)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50%(适用中小企业)或30%(适用非中小企业)。2.过程款:甲方于2026年9月支付过程款一次,过程款为合同价款的30%(适用中小企业)或50%(适用非中小企业)。3.尾款:甲方于2026年12月支付尾款,尾款为合同价款的20%。如有违约扣款,则在扣除相应违约金后再支付剩余尾款。到支付日期后乙方向甲方提出支付申请,甲方收到支付申请后7日内审核完成,审核通过后7日内支付上述法律顾问服务报酬。(五)乙方同意,如因甲方项目资金未到位或项目资金拨付审批时间拖延等非主观故意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及时支付乙方酬金时,甲方可以延迟相应酬金的支付,该延期支付不能视为甲方违约,且并不减轻乙方对本项目合同的责任。(六)本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或事实上列入政府审计监督的,双方应积极配合接受政府审计机关及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的审计或审查,并应按照审计或审查的结果执行。如甲方已支付金额超出审计或审查结果,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返还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超付金额全数返还甲方;本项目经政府相关部门及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评审或审查后,双方应按照评审或审查的结果执行。如甲方已支付金额超出评审或审查结果,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返还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超付金额全数返还甲方。本项目结算定案完成后,甲方有权依据北京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同类项目被审计机关或政府相关部门及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审计、审查或评审结果所确定的标准和要求,调整本项目存在的类似问题和合同结算金额,并将该结算金额告知乙方。如乙方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相关通知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对异议予以评估后有权作出最终决定。逾期未提出任何异议的,视为乙方同意最终结算金额。如甲方已支付金额超出最终结算金额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返还通知之日5起15日内将超付金额全数返还甲方。第五条合同的解除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通知乙方后,有权解除合同:(一)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二)因乙方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三)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之一的。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提前30日通知甲方后,有权解除合同(一)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二)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三)甲方无正当理由经乙方催告后依然逾期30日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服务报酬的,但第四条第(五)项的情形除外。第六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服务报酬,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服务报酬及延期支付的利息,但第四条第(五)项的情形除外。(二)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成员的,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三)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服务报酬。(四)乙方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和因此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如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赔偿金额的上限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0%。(五)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和因此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如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等。(六)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若乙方未按照上述约定时间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甲方有权暂停支付6本项目服务酬金。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律师法》等法律。7.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7个工作日内仍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7.2除另有裁决时,一切法院审判所产生之费用由败诉方负担。7.3在法院处理争议期间,除争议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第八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副本陆份甲方执正本壹份,副本伍份,乙方执正本壹份,副本壹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九条合同的期限自2026年4月9日起至2027年4月8日止。第十条其他(一)乙方及乙方律师应该严格按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要求开展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二)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由乙方的诉讼律师代理的专项服务时,诉讼律师应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代理诉讼的结果须满足甲方的合法、合理要求。(三)此项合同项下的债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四)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电子邮件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五)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的,在发出邮件时视为送达。(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及有关争议,双方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业惯例、友好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北京城市副中心工程建设管乙方: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7附件1:拟投入本项目服务人员情况表拟投入本项目服务人员情况表序号姓名年龄性别学历执业资格专业岗位备注1邹功富58男硕士研究11101199410150728项目负责人兼首席生律师2李航53男硕士研究11101200210137854顾问律师生3蒋乔名48男硕士研究11101201110975350顾问律师生4王奇41女硕士研究11101201311600435行政法律事务主办生律师5刘晋卿41男本科11101201310551707应急驻场律师及联络人,主办律师6孙钦永40男本科11101201510794496民商事方向,主办律师7顾爱华44女本科11101201111572381建筑施工领域主办律师8任滢50女硕士研究11101201711217456建筑施工领域主办生律师9罗方雯38女硕士研究11101202111335757行政复议案件代理生律师10田真44女硕士研究11101202211487195行政类法律事务承生办律师11贾鹏跃39女本科11101202111301634承办律师方爽44女硕士研究承办律师1110120211137551612生13刘沙28女本科11101202210567570承办律师14董昊霖24男本科11101202510918333辅办律师附件二:《项目保密协议书》、《保密工作联系表》、《保密承诺书》8项目保密协议书甲方:北京城市副中心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乙方: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为明确甲乙双方的保密责任,确保甲方国家秘密事项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在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时,应事先明确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以及涉及何种密级,并准确标明涉密标识。(二)甲方应按照秘密载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提供给乙方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涉密资料进行编号,登记造册,严格履行清点、传递、交接等手续。(三)甲方为涉密工程项目的管理部门,在业务范围内,有权随时对乙方的保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四)工程建设咨询服务中涉及其他部门、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保密管理。(五)甲方有权把工程建设中涉及到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不宜公开事项”,包括内部会议、文件、尚未正式发布的决定、技术标准、研究成果、合同及其附件等,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管理“不宜公开事项”内容。(六)工程建设咨询服务中,检查发现涉密隐患或不符合保密要求的,乙方应当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对乙方违反保密工作规定,造成失泄密的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其单位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在履行甲方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对于应当了解或知悉的国家秘密承担保密责任。9(二)乙方在履行甲方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应按甲方设置的工程代码,工程标段、楼座和关键部位标识代码等进行日常沟通工作。(三)乙方应加强对本方所有涉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控制甲方提供文件资料的知悉范围。(四)乙方应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证保密法规和要求的落实,确保不发生任何涉密行为,建立、健全本方的规章制度,制度经甲方审查通过后实施,应包含以下内容。1.确定单位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负责保密管理的部门和保密人员。2.参与涉密工程的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3.涉密部门管理制度。4.涉密资料、图纸的制作、收发、使用、复制、保管、归档、销毁制度。5.涉密计算机系统、涉密载体及其他办公自动化设施保密防范和管理制度。6.建设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保密管理制度。(五)乙方应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涉密资料的管理,所有资料应进行编号、登记造册,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销毁应履行清点、审批和监销手续。(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一律不得将涉密工程项目的任何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和电子文档)转交任何机构和个人。(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接受媒体采访,不得将工程有关图片、工程进展信息在网络上泄露传布。(八)乙方不得将涉密内容公开或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将工程项目情况作为商业宣传的内容,或作为上市公司利好消息公开。(九)乙方对甲方定为“不宜公开事项”的内容,要严格控制知情范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宣传。(十)乙方应为履行甲方委托配备相应的安全保密设备。涉密文件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得通过互联网发送或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处理。(十一)乙方发生失泄密问题要及时向甲方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不得瞒报失泄密事件。(十二)乙方要接受甲方对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执行甲方关于保密工作的其他要求。10(十三)乙方在合同解除或履行完毕后,仍然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十四)工程建设咨询服务中涉及其他部门、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保密管理。三、违约与赔偿乙方任何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保密协议的行为,将可能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仟。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终止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甲方同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若无法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相应的赔偿费用。四、本协议书作为甲方与乙方主合同的附件,本协议书份数与主合同份数一致,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乙方:(公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11保密工作联系表单位(公章):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保密委职务姓名电话主任(第责任人)杨景欣13801052758执行主任邹功富13801063699党支部组织委员高级合伙人靳丽娜13901176357党支部宣传委员高级合伙人杨云鹏18600755517保密办部门职务姓名电话负责人(办公室)凌丽18210037107成员(办公室)崔静15001245135注:保密办公室为保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部门,一般设在办公室或者综合部门。保密部门姓名电话邹功富律师团队邹功富13801063699邹功富律师团队刘晋卿13810558987人邹功富律师团队王奇18610382517员邹功富律师团队贾鹏跃13811871359邹功富律师团队田真1860001897012保密承诺书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二、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三、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四、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五、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六、在实际工作中,凡定为“不宜公开事项”,包括内部会议、文件、尚未正式发布的决定、技术标准、研究成果、合同及其附件等内容,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对外公布或宣传;七、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承诺人签名年月日13部分规定摘录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立案标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立案标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刑法》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14附件三:法律咨询服务廉政责任书法律咨询服务廉政责任书委托方(甲方):北京城市副中心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受托方(乙方):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为加强廉政建设,规范法律咨询服务各项活动中甲方、乙方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行业有关管理规定。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甲方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在法律咨询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三、乙方责任15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法律咨询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法律咨询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合同终止之日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份数同主合同份数,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宏安街2号院完法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3号楼街338号维景国际大酒店612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或恙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010-55572067:电话:010-83131600传真:/传真:010-83160608电子邮箱:1电子邮箱:zougongfu@jclawyer.com.cn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宣武账号:支行邮政编码:10110账号:91030154800000011监督单位:(盖章)邮政编码:100053传真:/监督单位:(盖章)1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咨询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