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骨灰盒 常规款 常规款骨灰盒采购合同公告(扬州市江都区殡仪馆2026)
一、合同编号:JSZC-321012-SHBZ-G2026-0002005
二、合同名称:扬州市江都区殡仪馆2026年—2027年骨灰盒供应采购项目006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
等、如有):JSZC-321012-SHBZ-G2026-0002
四、项目名称:扬州市江都区殡仪馆2026年—2027年骨灰盒供应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扬州市江都区殡仪馆
地址: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东陵路90号
联系方式:13276528899
供应商(乙方):江都区弘华木雕工艺品厂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昌西村
联系方式:1305638688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扬州市江都区殡仪馆2026年—2027年骨灰盒供应采购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联系方式:13056386887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600000.00元
合同金额: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年
采购方式:cgfs001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02-26 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03-09 09:51:20
九、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合同-弘华】扬州市江都区殡仪馆2026年—2027年骨灰盒供应采购项目.pdf
合同主要条款项目名称:扬州市江都区殡仪馆2026年—2027年骨灰盒供应采购项目甲方(采购人/买方):扬州市江都区殡仪馆乙方(供应商/卖方):江都区弘华木雕工艺品厂1、合同主要条款1.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买方与卖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方与卖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使用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不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2卖方应承担的义务。(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扬州市江都区殡仪馆。(6)“卖方”系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1.2技术规格卖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相一致。1.3专利权卖方应保证使用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专利侵权,卖方应负全部责任。1.4包装要求1.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11.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标识。1.5装运条件1.5.1供应商在材料准备、加工、设备运输前均应得到采购人书面指示,采购人有权在供应商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和加工前,对设备技术要求、数量、外形进行调整,双方协商解决,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数量调整时单价不变,总价按数量进行调整;技术要求、外形调整时按投标书中相同或相近标准价格进行调整,没有相同和相近的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商议确定。1.5.2根据采购人通知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供应商负责安排运输、装卸、清点、堆放、安装,在设备验收合格前的保管工作由供应商负责,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提出费用追加。1.5.3货物和服务交付使用,并提供所需单据的日期视为交货日期。1.6付款1.6.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1.6.2卖方应按照与买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1.6.3付款方式:货款6个月结算一次,惠民款骨灰盒按231元/个*实际销售数量,常规款骨灰盒按单价最高限价*(1-54.99%)*实际销售数量,供应商凭有效完税发票和采购人确认的销售清单结算。1.6.4供货价包括采购、运输、人工、售后、税费等所有费用。供应商后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采购人追加任何费用。1.6.4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供给采购人的产品除采购人有销售外,扬州市江都区范围内不得销售。服务期内如有发现江都区范围内有第三方销售同款式产品,则取消供应资格。1.6.5骨灰盒由采购人代销,采购人不保证骨灰盒最低销售量。供应商必须注意产品的质量,盒盖要开启灵活,不能有过紧或过松的现象。供应商弄虚作假、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丧户索赔或投诉等非采购人造成的问题,供应商负全部责任。1.6.6中标产品在采购人处销售期间,由采购人根据骨灰盒的质量、销量以及丧户的认可度等决定送货情况以及摆放情况,采购人会根据实际需求轮换摆放,供应商不得干预。1.7供货期、供货方式及交货地点21.7.1供货期:2026年3月1日至2028年2月29日1.7.2供货方式:双方商定的合作方式为代销方式,按照实际销售数量结算。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7天内清理所有骨灰盒库存,如在限定期限内未清理所有骨灰盒的,按该供应商自行放弃骨灰盒所有权,采购人有权自行处理。1.7.3骨灰盒由采购人代销,采购人不保证骨灰盒最低销售量。供应商要特别注意产品的质量,盒盖要开启灵活,不能有过紧或过松的现象。由于供应商弄虚作假、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丧户索赔或投诉等非采购人造成的问题,由供应商负全部责任。1.7.4产品在采购人处销售期间,由采购人根据骨灰盒的质量、销量以及丧户的认可度等决定送货情况以及摆放情况,采购人会根据实际需求轮换摆放,供应商不得干预。1.7.5交货地点: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东陵路83号、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双富村南联组76号。1.8伴随服务1.8.1卖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1.8.2除第1.8.1条规定外,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①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②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③在合同中卖方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④在项目交货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对使用方人员进行培训。1.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1.9质量保证1.9.1投标人所提供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1.9.2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使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同样品一致。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1.9.3根据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3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1.9.4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9.5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1.10检验1.10.1在发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1.10.2买方将在卖方安装调试合格后10天内组织验收,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当地质检部门进行检查,并有权凭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1.11索赔1.11.1买方有权根据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1.11.2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使用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用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卖方必须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1.11.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使用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或使用方同意的4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1.12卖方迟交货1.12.1卖方应按照承诺的交货期交货,并交付买方验收使用。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和/或终止合同。1.12.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同时通知买方和见证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当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同时保留按第12.1条规定对卖方进行制裁的权力。1.13误期赔偿除合同条款第14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1服务,买方将从销售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14不可抗力1.14.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1条、12条和18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1.14.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买方和卖方商定的事件。1.14.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和见证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时,买方卖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15税费1.15.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5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1.16履约保证金1.16.1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1.16仲裁1.17.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方、使用方和卖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oo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后3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申请仲裁。1.17.2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扬州仲裁委员会申1请仲裁。1.17.3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买方、使用方和卖方均有约束力。11.17.4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1.18违约终止合同1.18.1在买方和使用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2下,买方和使用方可向卖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1)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和使用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3部分或全部货物;(2)卖方在收到买方和使用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0天内,或经买方和使用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3)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1.18.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8.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买方和使用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19破产终止合同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中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1.20转让除买方和见证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6合同义务。1.21合同生效及其它1.21.1合同应在买方、卖方、见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21.2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见证方各执贰份。1.21.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买方、卖方协商,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21.4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2、签订合同2.1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采购人签订代销服务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甲方:乙方: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走文喜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小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31511210702026年2月26日2026年2月26见证方:2026年2月0日7附件:18.投标产品配置及分项报价表项目名称:扬州市江都区殡仪馆2026年一2027年骨灰盒供应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321012-SHBZ-G2026-0002产品种类类别数量产地单价投标报价优惠率(%)结算单价备注惠民款骨灰盒A1扬州231元/231元常规款骨灰盒B1扬州700元54.99%315.07元常规款骨灰盒c1扬州1000元54.99%450.1元常规款骨灰盒D1扬州1500元54.99%675.15元注:1、表格中的数量均为1;2、行数不够,可自行添加。3、本项目在苏果云系统为优惠率报价,如供应商报扣串为总价的9%,则优惠率报价为10%,苏果云系统中,开标一览表优惠率报价也为10%,以此类推。设商品单价为100元,供应商投标优惠率为10%,则结算时该商品单价为90元。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骨灰盒 常规款 常规款骨灰盒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扬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