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道路翻新采购合同公告(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股份经济联合社2026)
凤岗镇官井头外环路小布段道路翻新项目结算审核
采购项目名称:
凤岗镇官井头外环路小布段道路翻新项目结算审核
采购项目编码:
4419001176183222632505121873
项目业主:
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股份经济联合社
服务机构:
深圳市东森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凤岗镇官井头外环路小布段道路翻新项目结算审核
合同编号:
4419001176183222632505121873
合同总金额:
¥79,701.86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01月18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01月18日至2026年03月11日
服务内容:
对我单位凤岗镇官井头外环路小布段道路翻新项目的结算进行全面审核,出具相应报告。
合同附件
250115J0-DC-(大程)(监理)凤岗镇官井头外环路小布段道路翻新项目.pdf
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股份经济联合社 2026-03-11
东莞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项目名称:凤岗镇官井头外环路小布段道路翻新项目工程监理工程地点:东莞市凤岗镇委托人: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股份经济联合社监理单位:大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股份经济联合社监理人:大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凤岗镇官井头外环路小布段道路翻新项目工程监理工程地点:东莞市凤岗镇工程期限:工程类别:市政公用工程工程等级:投资性质:总投资:3019009.63元其它: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第五条监理酬金的计取及支付方式:5.1监理酬金的计取,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按5.1.1执行:5.1.1按工程投资额的百分比计取2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监理费用根据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及相关收费文件,收费计算式为16.5/500*3019009.63=99627.32*0.8=79701.86元(已下浮20%)本合同监理酬金暂定为人民币大写:柒万玖仟柒佰零壹元捌角陆分小写¥:79701.86元)。最终监理服务费以施工合同价为计算基价5.1.2按投入人数、时间计取:监理酬金总额=元/人日(月)×投入人数×工作日(月)数。5.2监理酬金的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40%,项目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100%。5.2.1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监理酬金支付方式:/5.2.2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支付方式分为预付款和进度款两部分:(1)预付款的支付:自监理合同签定之日起日内委托人应支付监理酬金总额的%,作为预付款,即:(2)进度款每月支付一次,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按执行。A按月度额支付:月度监理酬金=(监理酬金总额一预付款)/监理期限(月),即B.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委托人按监理工程师同委托人所指派的工程代表审定的当月完成实物工作量(扣除由甲方采购设备购置费)的/%支付当月监理酬金。5.3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时支付监理酬金。逾期支付的,每拖延一天即以逾期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滞纳金5.4以现场施工进度来确定监理酬金的,如因委托人原因解除本合同或者停工工期累计达6个月的,则监理人有权按照实际进度的比例要求委托人支付总监理酬金对应的同等比例金额。5.5如工程期限延长,则监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以本合同第5.1.1条约定的监理酬金除以本合同第一条的工程期限后折算出每日监理酬金,委托人再按照实际延长的工程期限来支付延长期间的监理酬金。第六条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工程开工(具体以签发开工令为准)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保修阶段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满为止。第七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八条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3第九条:监理人有权对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合同、施工承包方的材料、工艺等进行检查,如监理人发现不符合相关的规范且向委托人提出后委托人不予采纳的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如委托人承担后有权向委托人追偿。如因监理人严重过错或故意导致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也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该损失。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委托人:(签章)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股份监理人:(签章)大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联合社地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26号C102A房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签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凤岗支行账号:账号:2010029309200604554户名:户名:大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电话:电话:0769-82000096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本合同订立地点: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股份经济联合社4第二部分通用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或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工程投资额”在建设前期阶段是指工程估算;在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是指工程概算;在施工阶段,竣工结算前是指工程预算价,竣工结算后是指工程决算价,其监理费应按此进行调整。(4)“监理酬金率”是指市物价局、建设局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5)“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具有监理资质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6)“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7)“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应与监理人投标时的承诺完全一致。(8)“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9)“其他方”是指除委托人、监理人、承包人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10“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11“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2)“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2条监理依据(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2)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文件;(3)监理合同及委托人认可的其它监理工作文件;(4)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5)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第3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5监理任务和内容第4条监理任务:对工程建设的目标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全面维护委托人委托的项目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帮助委托人尽可能实现预定的合理建设目标。第5条建设前期阶段监理的内容:(1)投资项目的决策咨询;(2)协助委托人进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3)协助委托人编制设计任务书。第6条设计阶段监理的内容:(1)协助委托人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2)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3)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4)审查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满足委托人所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5)审查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6)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设计规范;(7)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第7条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内容:(1)受委托人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标底编制工作除外),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2)核查施工图预算;(3)协助委托人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第8条施工阶段监理的内容:(1)协助委托人与承建商编写开工报告,协助委托人办理开工手续;(2)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3)组织施工图纸会审;(4)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5)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委托人和承建商之间的关系;6(6)审核承建商或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7)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8)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审查承包人的工程量计量、审查工程变更、签发工程付款凭证;(9)负责施工现场签证;(10)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11)组织委托人和工程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12)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3)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结算。第9条保修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为负责组织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督促承建商回访、监督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监理人的义务第10条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11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委托人实现合同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第12条监理机构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委托人,并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0第13条在本合同期内或终止合同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14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15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16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17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7第18条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力,以及监理机构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人,并在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19条委托人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1)获取本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的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20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第21条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工作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监理人的权力第22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人以下监理权力:(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设计分包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它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报经委托人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并更换;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或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时应向委托人报告。(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的签认权;(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8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支付工程款。第23条监理机构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直至更换承建商的建议。第24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建议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予以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的权利第25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第26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第27条监理人调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第28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29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监理人的责任第30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31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业务,如因监理人过失而产生质量事故,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如因监理人的原因使工期延误,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如因委托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延长工期的监理酬金。第32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第33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款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34条委托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监理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9第35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第36条按时、保量地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37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第38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39条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以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第40条委托人如果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完全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第41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9条或第40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的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第42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43条合同双方应当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给对方一定的赔偿。第44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酬金第45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46条支付监理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10第47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的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书,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奖励与处罚第48条在满足工程质量及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如因监理人的合理化建议被委托人采用,导致工程投资的节约,则在合理化建议被委托人采用的28天内,委托人应按节约投资额的30%奖励监理人。但委托人委托监理人进行全过程监理的工程除外。第49条监理人在有限监理期限内,如工程按期完工且竣工质量评为优良,则委托人奖励监理人;如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则委托人可以处罚监理人:奖励与处罚金额由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50条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的出外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51条监理人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同意后,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52条未经双方书面同意,无论委托人或监理人,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53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监理人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监理人不得参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争议的解决第54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委托人与监理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11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条监理人应按投标时的承诺与合同的约定,派出适合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周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监理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及本监理合同,全面履行监理职责,完成工程监理工作。按《广东省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要求的监理业务内容,结合东莞市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文明施工控制及相关协调工作。第2条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监理人移交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的物品的时间和方式施工阶段监理完成后10日内移交给委托人,并按委托人指定地点存放。第3条外部条件包括:监理食宿、监理办公场地及用品等由委托人提供。第4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第5条委托人应在7天内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6条委托人常驻代表现场实施监督管理。第7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第8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工作,并免费提供名工作人员。第9条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10条如监理人过失产生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监理人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1)如监理人对委托人的损失负有间接责任时,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赔偿额为:工程直接损失额×监理酬金率。(2)如监理人对委托人的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时,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赔偿额为工程直接损失额。因监理人的原因使工期延误,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监理人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12偿损失:每延长一个月的赔偿金=监理酬金总额÷监理期限(按月计),即第11条监理人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监理人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第12条违约方同意每违约一次赔偿对方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的10%。即每次300元,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的10%。第13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五条5.1.1点的约定支付监理酬金的。第14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若因实际需要(如政府投资工程采取委托代建单位的形式),委托人可将本合同所指工程项目委托其他方管理。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文件,通知监理机构。该其他方可以代行委托人的管理权利,监理机构应当配合委托人及其所指定的其他方工作。第15条若监理机构及职员违反本条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扣除全部监理酬金并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监理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委托人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将其不良行为予以公告。第16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监理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13(发改价格20071670号)文件附表附表二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序号计费额收费基价150016.52100030.13300078.145000120.858000181.0610000218.6720000393.4840000708.2960000991.410800001255.8111000001507.0122000002712.5134000004882.6146000006835.6158000008658.416100000010390.1注: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1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道路翻新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东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