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队采购合同公告(阿瓦提县司法局2026)



一、合同编号:11N01056359520259001

二、合同名称:法律顾问团队采购项目(二次)合同
三、项目编号:XJSX-SFJ-2025002
四、项目名称:法律顾问团队采购项目(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阿瓦提县司法局
地 址:阿瓦提县光明中路33号
联系方式:0997-5121119
供应商(乙方):广东华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燕山街88号维泰南路银河财智中心19-20层
联系方式:1759050726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法律顾问团队采购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1485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要负责政府部门日常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提供法律意见等,在化解信访矛盾、历史遗留案件、土地划拨、拆迁等方面能力和精力有限,现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多部门申请,需要聘请具有更高执业能力的法律顾问团队。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时间:服务期3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合同到期后,由采购人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续签下一年合同,续签合同价以第一年中标金额为准。服务标准:合格

2.合同金额(元):1485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2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3月1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阿瓦提县常法顾问合同.pdf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甲方:阿瓦提县司法局地址:阿瓦提县健康中路16号(阿瓦提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二楼)乙方:广东华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开区燕山街88号维泰南路银河财智中心19-20层传真:0991-629028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依法公开招标,现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守: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具备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授予律师执业证书的耿宝建、田辉、王林彬、李杨、杨涛、曾雪薇、徐峰虎、陈湘虎、程胜贺等律师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受聘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在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如被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乙方另行指派律师代为履行工作职责。乙方应当指定至少2名律师长期驻守阿瓦提县,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能够随时响应现场服务。第二条受聘律师的职责是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标准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甲方的行政决策、招商引资、信访缠访等案件中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包括阿瓦提县委及其部门、政府及其部门、国有企业、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妇联等群团组织。第三条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一)协助甲方处理涉及的下列法律事务:1.参与论证政府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参与规范性文件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起草、审查、修订,为政府行政决策提供法律依据,推进依法行政。2.根据甲方委托,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政策文件,配合甲方审查行政决策事项并提出书面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及建议。3.协助甲方规范所在地行政执法单位日常执法程序,为甲方所在地政府及其职11能部门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于政府依法或依照授权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实行事前审查,提供法律相关侬据。对甲方所在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现行执法程序进行审查,提供合法性建议,完普政府法律风险防范制度、措施,提供处理突发事件、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及其他事件的法律依据,防范职务犯罪。在重点专项执法行为前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和执法程序建议,指导实际执法人员预防和避免行政侵权及程序违法问题。加强实体证据审查,参与纠纷调解,预防和避免行政侵权,减少各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发生。4.参与甲方所在地经济项目和招商引资工作。为甲方经济项目和招商引资工作提供法律分析和论证服务,参与经济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协助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相关调查、谈判等工作,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5.协助甲方做好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制定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及程序,并协助甲方依法建立信息保密审查机制。6.为甲方县域范围内信访案件的处理提供法律支持,包括提供信访事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提供信访事件处理的建议等。7.应甲方要求,对甲方工作人员开展专题讲座、普法培训、法律咨询等法律实务。8.应甲方要求,列席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并对会议讨论和研究的问题提供法律建议,并完成相关程序性要求事项。9.为甲方行政复议等非诉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涉及甲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10.完成其他与甲方职能工作相关的,以及甲方统筹安排的法律服务。(二)甲方如需乙方协助办理下列事项,双方另行协商,且甲方须与乙方另行签订代理合同:1.除本条(一)9.以外的,涉及甲方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以及执行等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等法律服务事项的。2.甲方委托的与本合同无关的法律服务。第四条乙方的义务(一)指派律师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应当优先承办甲方的法律事务。根据甲方的业务需要,律师团成员可协调乙方律所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法律顾问事务,保证及时完成受托事项;乙方项目团队与甲方的联系人:A:田辉(联系电话:18199899816);22B:王林彬(联系电话:13669980088)。(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处理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法律事务;(三)乙方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四)乙方律师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工作进程;(五)乙方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利益的活动,不得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甲方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六)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七)乙方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含复印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八)乙方处理甲方具体法律事务时,应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工作,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一般应不超过24小时答复。(九)乙方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期间,应保持与甲方和其他参与甲方工作的中介机构的良好沟通和联系。乙方及其律师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十)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材料原件、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交付甲方保管,乙方仅留存复印件,确需留存的双方签订交接协议。第五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应如实提供与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说明有关情币教况;如服务事项有关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如发生信息不完整不真实造成的法律意见和决策损害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5(二)甲方要求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活动。(三)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其他费用;(四)甲方指定(人员或部门)为其联系人,授权其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送达的法律文件,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第六条法律服务费及支付方式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一)费用标准1、每年度专项法律服务的费用为1485000元(大写:壹佰肆拾捌万伍仟圆整)。332、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应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账户:户名:广东华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开户行: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北京路支行账号:651100849018150065441行号:301881000219(二)支付方式1.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首次支付年度顾问服务费50%;剩余未支付的50%,本年度服务期限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2.乙方在收取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费用的同时,须向甲方出具相应款额的增值税发票。(三)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期间,经甲方或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乙方代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10件内免费;自乙方代理第11件案件起,乙方按照《广东华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的规定,在标准收费基础上给予50%的优惠后另行收取律师代理费,但代理不涉及具体标的金额的案件最低收费不低于人民币0.5万元(费用由被代理单位与乙方协商另签订合同并支付)。第七条其他费用的支付在双方未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甲方(被代理单位)承担:(一)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查档费等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费用;(二)除阿克苏地区范围外的异地办案的差旅费等;(三)其他应当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本合同所列律师团成员;2.因乙方违约或失误导致甲方损失的。(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3.甲方逾期60个工作日未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44第九条违约责任一)乙方律师因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通过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保险金额不足的,乙方继续向甲方赔偿;(二)甲方无故解除本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服务费及其它费用,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三)甲方逾期30个工作日仍未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的法律服务费用,并有权中止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第十条知识产权(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形成的所有工作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因履行本合同而取得的资料及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或将其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乙方向外宣传,使用,需经甲方批准同意。(二)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甲方提供的任何法律文书、合同模板、工作成果等材料,均属于甲方所有的知识产权,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提供给其他县市区域。第十一条保密(一)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另一方的秘密或尚未公开、不得公开的文件资料和其他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二)未经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所涉及的秘密、文件资料和信息R披露给其他县市或与甲方所在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无关的行政事业单位。(三)不得将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秘密、文件资料和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四)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方广按对方要求,及时将本条款所涉及的秘密、文件资料和信息返还对方,或按对方要(五)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的期限至相关秘密、文件资料或信息由甲方同意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甲方书面解除保密要求之日止。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5第十三条合同的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为3年,一年一签,本年度服务期自2025年12月15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合同期满前30日内,经甲方考核合格后,甲乙双方协商是否续签法律服务合同。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0(以下无正文)甲方:东华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乙方:建耿约宝法定代表不负责人:531030205272年月日20X5年12月30日006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顾问团队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