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6)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无
二、合同名称: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协议
三、项目编号:无
四、项目名称:公务车辆保险服务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地 址:襄阳市桃园路16号
3、联系方式:0710-3345997
4、供应商(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5、地 址:襄阳市追日路汉北科技孵化园
6、联系方式:13871795222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公务车辆保险服务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3项
4、主要标的单价:2307.6923元
5、合同金额:3(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6年03月16日至2027年03月16日;履约地点:襄阳市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000-2026-00986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03-16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03-16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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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保险合同.pdf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协议书甲方: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甲、乙双方本着质优价廉、诚实守信、服务至上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车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一、甲方接受乙方为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务用车定点保险供应商。二服务项目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务车辆定点保险范围为非营业用机动车辆。除缴纳交强险、车船税外,由单位根据自身需要,从以下险种中选择被保险车辆险种,即: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三、投保手续(一)甲方在车辆投保前,填写投保申报表,车型、车牌号、购车价、使用年限等内容,报乙方投保。(二)乙方根据甲方的申报表,按照承保工作流程,办理承保手续,定点投保优惠款额直接从保费中扣除四、投保车辆:鄂FA017警、鄂FA018警、鄂FA022警、鄂FA023警、鄂FA037警、鄂FA053警、鄂FA062警、鄂FA069警、鄂FA070警、鄂FA097警、鄂FA101警、鄂FFA6717,今年新购车辆1台,合计13辆公车,总保费叁万元整(30000元),具体以发票为准。五、结算方式(一)车辆保险,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办理承保手续。(二)所有服务产生费用,严禁现金结算。六、服务承诺1、乙方针对甲方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承诺严格执行全天24小时受班制度,接到报案后,乙方受理人员当即向甲方告知出险现场时间、理赔方式及事故处理初步意见。2、乙方为甲方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提供理赔服务,具体内容如下:对于事故简单、责任明确、能够及时报案、损失金额小于人民币5000元的赔案,及玻璃单独破碎险案件,可不提供事故证明,客户索赔单证齐全,即可实时结案支付赔款。事故车辆定损后,由我司合作的维修单位,修理费用可由我司与修理厂直接结算。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乙方将在甲方统一安排下,逐步在甲方定点修理厂开展网上理赔服务。电话直赔:无需等待查勘人员现场查勘,符合直赔条件客户按照手机收到的操作指引自行拍照上传照片,后台专人即时处理,案件无异议即可实时结案支付。高峰快闪:指针对全国主要城市,高峰时段、拥堵区域,发生的现场小额案件,指引客户快速撤离现场、减少客户等待时间。“单方纯车损小额事故”“双方纯车损小额事故”。三者直赔:双方事故,涉及三者损失,应该有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的损失,在标的未赔付三者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可直接支付三者(相关资料齐全)3、乙方为甲方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提供大额预付赔款服务服务,具体内容如下:对于事故和保险责任明确的重大事故,经被保险人提出申请,乙方将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可确定的赔付金额,可向被保险人分段预付赔款,以解决被保险人财务负担。4乙方承诺针对甲方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中双方对赔付金额无异议支付方式如下:中国平安是国内金融牌照最齐全、业务范围最广泛、控股关系最紧密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乙方具有即时转账的优势,即结案就立即支付赔款,对于双方对赔付金额无异议的案件乙方能够立即支付赔款,无需委托第三方进行赔款支付。5、乙方针对甲方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提供分模块理赔服务,具体内容如下:同一案件下可分车损、人伤、物损分险种分模块理赔,对于已确定的损失可先行支付;不用等所有模块的资料收集齐全后再统一支付,大大缩短理赔时间。6、乙方针对甲方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提供快速上门服务,帮忙收取承保资料、理赔资料等。甲方客户足不出户也能感受乙方公司的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7、乙方承诺在甲方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中提供特约维修及正品件修理服务,具体内容如下:乙方对保险事故车辆的修理,可根据甲方的需求实行“特约维修”,保险事故车辆进专营特约厂修理,杜绝在“路边店”、“手工坊”式的修理厂修车,确保每台出险车辆修复质量让甲方满意。如甲方投保车辆出险后,可由甲方指定修理厂家,遇有特殊车型、稀有车型等情况也可由甲方委托乙方协助推荐修理厂。由甲方指定的厂家,乙方以正品件核价,委托乙方协助修理的,乙方保证正品配件。在车辆定损过程中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假冒伪劣产品和一切“非正品”配件的核价和使用。七、乙方理赔服务1、严格执行全天24小时受案值班制度,接到报案后,受理人员当即向保户告知到达现场时间、理赔方式及事故处理初步意见。2、理赔服务和大额预付赔款服务:对5000元以内的小额车险,其事故责任明确、单证齐全(简单案件审批表、事故证明、修车发票)的简单案件实行立等可取服务。对事故和保险责任明确的重大事故,可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确定的赔付金额需立即向被保险人分段预付赔款。3、服务要求:(1)乙方专门成立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专班,并在协议签署后投入管理运作,负责本协议各项内容包括保险承保、理赔与服务的组织实施与总体管理。专班成员与联系方式如下:专班组长:薛俊专班副组长:刘林专班日常负责人:兰礼功/柳新航(2)增值服务内容:乙方针对甲方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提供免费道路救援增值服务、代为送检服务,具体内容如下:甲方车辆发生紧急故障(含车辆在行驶途中无油、无水、轮胎爆裂或将车钥匙不慎锁在车内)后,若需施救,只需电话通知乙方,乙方将及时提供紧急救援。对于市内出险车辆,本公司提供全天24小时免费救援服务;对于市外出险车辆,本公司也将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救援服务。保险期间内,为保障车辆安全运行,乙方或其受托人根据甲方请求,为被保险机动车提供送检服务。八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了解协议书规定范围内的被保险单位提出的赔偿处理进展情况。2、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乙方违约行为。九、甲方的义务1、协助将协议书规定范围内的需投保车辆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2、快到期车辆在接到乙方续保提醒通知时,应及时给予回复,明确是否续保。3、不得向乙方提出除保险服务以外的要求。十、乙方的权利1、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保险费。2、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保险服务以外的要求。十一、乙方的义务1、保险范围内的公务车辆可单独购买交强险。2、优先为本协议书规定范围内的甲方车辆提供保险服务。3、每月月初向甲方提供本月到期车辆信息,通知甲方及时续保,在保险到期前一天仍未接收到甲方的续保通知,乙方默认甲方同意续保出单,杜绝脱保现象。4、妥善保存有关的投保和理赔资料,随时接受有关方面检查。十二、反商业贿赂条款: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与本公司(乙方)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与本公司(乙方)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第一条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包括且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第二条甲方或乙方均不得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或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贿赂。其中,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四)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有影响力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与实现本合同相关的交易相对方以外第三人;其他手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行为:(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二)索要、收受、提供、给予、介绍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第三条本公司(乙方)郑重声明: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甲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若您在业务合作中发现我司经办人员有任何此类行为,有义务第一时间通知我司。第四条本公司(乙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违反本条款第二条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第五条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十三、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一)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包括:1.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协议条款、协商和谈判内容、商业安排等;2.合同一方(即信息接受方)从合同另一方(即信息披露方)获得的与披露方及其下属公司的产品、商业计划、行销、投资、财务状况、其他业务和项目有关的信息、消息、数据、图纸、技术诀窍、分析、计算、汇编、研究及其他资料,或者接受方编制的与上述信息有关的资料;上述信息也包括披露方及其下属公司以口头方式传达给接受方的信息。(二)商业秘密是有价值的特殊资产,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目的泄露商业秘密。(三)接受方应将载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存放于安全之处,披露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接受方将从披露方获得的商业秘密载体交还或销毁,接受方必须交还或销毁。(四)在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前,合同双方不得就与本合同有关的协商或谈判的内容、协议条款、商业安排及其他有关的资料通过媒体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布。(五)本条款约定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即使本合同提前解除或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双方仍须遵守。十四、反虚假宣传条款:田7双方均清楚并原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十五、协议的修改与终止1、经甲、乙双方协商,可更改本协议。2、任何一方如因发生不可抗拒事件而丧失履行协议能力,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终止协议。十六、协议期限: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一年。十七、结算方式、结算账户信息:企业全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47650984N开户银行名称:平安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账号:19831755840048十八、争议及解决:如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纠纷,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如果15日内协商意见未达成一致,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甲方(盖章):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乙方(盖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3电话:电话:138779522电话:日期227月16日日期:年月日日期227月16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务车辆保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