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楼工程监理服务 办公用房 生活用 通讯设备 办公设备 交通工具采购合同公告(武穴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2026)
一、合同编号: 无
二、合同名称: 马口化工产业园绿色化工专精特新园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孵化楼工程(EPC)监理服务
三、项目编号: 无
四、项目名称: 马口化工产业园绿色化工专精特新园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孵化楼工程(EPC)监理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武穴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本级
地 址: 武穴市刊江大道东城区1号
联系方式:0713-6275053
供应商(乙方):湖北亚太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汉口青年路265号嘉颐新都9楼3号
联系方式:1397172499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马口化工产业园绿色化工专精特新园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孵化楼工程(EPC)监理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377000
合同金额: 37.7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2-0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3-17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
马口化工产业园绿色化工专精特新园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孵化楼工程(EPC)监理服务合同.pdf
马口化工产业园绿色化工专精特新园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孵化楼工程(EPC)监理服务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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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武穴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监理人(全称):湖北亚太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马口化工产业园绿色化工专精特新园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孵化楼工程(EPC)监理服务2.工程地点:武穴市26号路(惠民路)北侧、景阳路西侧3工程规模:新建一栋六层孵化楼,主要建设内容为办公用房,地上建筑面积为16986.2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363.8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7350.09平方米:室外配套工程(含道路、硬化、绿化、停车场等)其中绿化面积2747.22平方米,生态停车位数量50个(2.5m×6m)750平方米,沥青硬化面积2280.78平方米,铺装面积360平方米;另包含室内装修工程及设备采购。4工程概算投资额:9741.71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技术标准和要求;27、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8、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胡斌,身份证号码:******************,注册号:33023312。五、签约酬金1.签约酬金(大写):叁拾柒万柒仟元整(¥:377000.00元)(含税价)2.计取方式:六、监理与相关服务期监理与相关服务期:365日历天。(以总监下发的开工令时间为准)其中:监理服务期:工程项目施工工期的全过程施工监理及后期服务(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监理服务)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5年12月1日。2.订立地点:武穴市3.本合同一式8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4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版并加盖公章后生效。3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帮,花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4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5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Y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24、专用条件附录A、附录B;5、通用条件;6、监理规范;7、监理与相关服务费报价表;8、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9、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6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7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监理人应派遣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监理人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有)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不得配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否则,将导致监理人违约。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并常驻现场。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8(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9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2.8监理与相关服务期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如果非监理人的原因,致使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可由双方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9履约保证金(如需)2.9.1监理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应按照委托人认可的形式和招标文件约定的金额,向委托人递交履约保证金。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时,委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不予退还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2.9.2在监理人履行完成本合同义务后,委托人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10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人的违约包括下列情形:(1)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2)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满足监理与相关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3)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4)监理人未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和本工程专用的《项目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5)违反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除非专用条件另有约定,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与相关服务费总额的10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予退还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11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委托人的违约包括下列情形:(1)委托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2)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应尽义务。除非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签约酬金总额。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12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13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2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14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15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16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见通用条款1.2.2。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委托监理的范围及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建设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及保修阶段(质量缺陷期)的全过程监理。2.1.1施工准备阶段(1)监理人应在第一次工地例会7日前将《监理规划》报委托人。《监理规划》应按照《湖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鄂建办(2019)197号)标准化管理的要求,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工作要求,确定具体的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监理规划的内容应符合监理规范的有关要求。(2)在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阅、核对施工图纸,组织承包人对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对(主要核对地形、位置、几何尺寸、工程数量等)严格遵循未进行现场核对的工点不准予开工的要求,同时协助委托人组织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及图纸会审;(3)在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发给施工单位前,对设计变更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建立相关台账;(4)检查开工前施工单位的复测资料,对建(构)筑物定位、规划交点水准桩设置是否牢固可靠进行监理:(5)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实施可能性,并对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进场及布置情况,以及保证质量、安全、工期和控制造价等方面措施进行监理,并向委托人提出监理意见。17(6)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体系是否健全,安全、质量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进行监督、检查。2.1.2施工阶段(1)工程质量控制监理要求①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以及各个环节进行实行旁站监理,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②对所有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记录,对隐蔽工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必要时邀请设计单位参加检查。(2)质量检查①监理人应对施工测量、放样等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复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出监理记录,并及时下发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落实。②监理人应对进场建筑材料、安装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对于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和设备,有权禁止投入到工程施工中并要求施工单位将不合格材料清退场。③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承包合同,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对工程主要部位、工程主要环节的施工,按有关质量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测规定,进行检验签证,并对施工质量做出评价。④对施工工艺、劳动力组织、机械设备等提出监理意见,当发现实际操作与工艺要求不符时,有权对施工单位进行制止,并及时通知委托人。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各类试件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抽查及见证,并对相关试验结果做出评价。监督施工单位对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工作资料是否齐全,并对质量评定工作做出综合评价。⑦施工中发现一般质量事故,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返工处理,并做书面记录,对发生大、重大质量事故,应组织委托人、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单位参加并主持事故分析会,划定事故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然后报设计复核(必要时邀请专家论证)后及时处理,并形成相关书面报告。18⑧对工程质量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测量等监理检查要保证不漏项,对于重点过程和技术复杂的过程须适当增加检查次数。(3)工程进度监理①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和约定的控制性节点工期要求组织施工,并按每周、每月向委托人报告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②及时处理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联系单(函),对工程联系单(函)提出的问题,监理人应给予明确的回复意见后,报委托人批准。(4)工程投资监理①按委托人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和签证,负责设计变更和签证初审,核实变更设计增减数量,并提出初审意见,确保签证各项工程质量合格、数量准确。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办理现场签证,计量核价,完成后及时报送造价咨询单位审核。②建立监理进度台账,每月按时核对工程形象进度,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完成后及时报送造价咨询单位审核。③有权对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工程,未经整改验收合格前不予计量计价。④每周负责组织召开监理例会,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人请示报告。2.2.3工程收尾阶段①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文件和验收文件,并提出监理意见。②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作为验收的依据。③组织参建各方参加竣工预验收,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提出监理意见。④工程结算的初步审查。2.1.3保修阶段①应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②接到委托人通知24小时内,及时为委托人提供监理工作范围内的服务。③整理完整的两套监理资料报委托人存档。④协助委托人完成与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相关工作。19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省、市颁发的相关地方性法规:(2)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本项目的《工程委托监理合同》;(3)设计图纸;(4)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试验检测合同等。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国家及地方设计、监理及施工规范、标准及图集等相关技术文件。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投入监理人员数量:项目部成员最低不少于4人其中总监1人,总监代表1人、监理员1人、资料员1人。(1)监理人须满足监理业务不间断的需要,确定分专业的现场监理人数量及名单,并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人员数量执行。(2)未经委托人同意,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不得随意更换或缺员,一经发现按10000元/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直接在进度款中扣除,同时监理人仍须按投标承诺人员数量配齐现场监理人员,并且继任人员应不得低于原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及业绩。2.3.2监理人人擅自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违约责任:(1)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担任其他项目总监,且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2天。(2)投标书中承诺的总监,除因死亡、中标后患重大疾病不能胜任工作及委托人要求更换的原因外,不得更换;如更换总监,除了必须取得委托人同意外,其更换后的总监资格不得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按每换一次5万元的违约金(除死亡和委托人要求更换外)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且委托人保留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3)监理人依规合理提出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继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不得低于原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20监理人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及工程业绩等资料。(4)不得以总监代表在实质上替代总监的做法来实施监理,如有发生,委托人可以处以2万元罚款并提出警告,如再无改正,视为监理人重大违约,委托人有权没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并可以单方解除合同。(5)监理人须保证其监理人员满足现场工程需要并按承诺的时间全部到位,如果因为监理人员不到位或迟到位而影响监理工作时,按缺席的人员数每人每天扣除监理费500元:15天后仍不能到位,除人员必须到位外,委托人可以处以2万元/人的违约金甚至单方面解除合同。投标承诺的监理人员如需更换,必须取得委托人同意,且更换人数不得超过两人;更换后的人员资历不得低于投标书承诺的相应人员的标准。(6)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日考勤制度和请假批准制度。如发现工地监理缺岗4小时以上,每次按500元/天罚款直接从当月监理酬金进度款扣除。(7)以上违约金直接从进度款中扣除。2.3.3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执行。2.3.4在质量保修期内指派一名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负责保修期(含缺陷期)内的监理工作,在工程质保期满后无质量缺陷的按专业分批付清余款。2.4履行职责2.4.1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规定按照“三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两管(安全生产管理、合同与信息管理)、一协调(组织协调)”的工作内容对本工程进行全方位监理(具体工作内容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执行)。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需报请委托人确认并同意后。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进场后15天内提供《监理规划》四份,《监理实施细则》在单项工程开工7天前,21每月3号前提供上月《监理月报》(包含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及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见证取样、设计变更、签证等记录)两份,其他专项报告(如紧急事件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等)在收到批示或会后3天内,监理例会纪要或会议记录(含会议签到表)会议后3天内。2.6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0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接到委托人通知后3日内返还并书面确认。3委托人义务3.1向监理人提供一套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地勘报告,委托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一份。其余规范、标准图集等由监理人自备,费用由监理人自理。3.2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3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审计后的结算总价,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10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4.1.2监理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若监理人在签署技术核定或经济签证单等文件中出现重大失误以及与事实不符等情况,委托人有权视情况对监理人处以2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委托人有权对监理责任人予以清退同时将违规行为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累计达三次委托人有权直接解除监理合同。(2)若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实际完成工期推迟,委托人可对监理人按2000元/天进行违约处罚。22(3)监理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竣工后提供的监理资料不及时,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按1000元/天从发现此问题次日起直至完成之日止直接从监理酬金进度款中扣除违约金。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1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无监理人清楚了解委托人资金支付的程序及要求,不以酬金未到位为由暂停服务或采取任何消极措施对待本项目;本项目逾期支付不适用违约金与合同解除条款。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5.2支付酬金5.2.1监理酬金费用内容:本合同全部监理酬金包括监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劳保、培训、差旅费、监理单位的检测设备和检测费用、交通、办公生活用品、住宿、通讯及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以及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监理任务所支出的全部费用。5.2.2酬金的支付方式:监理服务费按季度计量支付,每季度支付金额的计算公式为监理服务合同价×(当季度经发承包双方、监理方及现场造价咨询单位共同确认的已完成产值÷项目总承包合同中建筑安装工程费)×80%;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累计支付至监理服务合同价的97%;剩余合同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且无其责任范围内的重大质量缺陷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5.2.3监理人确认下列账户为收款账户,委托人将款项支付至该账户即完成付款义务,因监理人账户信息错误或账户信息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等原因导致的汇款风险,监理人自行承担。监理人指定账户:湖北亚太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分公司账户名称:湖北亚太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GIFUNE1F开户银行:农行武穴市支行23账户号码:17-6602010400213595.2.4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质量事故,委托人有权暂缓支付监理费,待事故认定划责且整改后再视情给予支付。5.2.5监理人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监理人不及时提供、交付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规定而造成委托人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的,或因监理人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监理人需依法向委托人重新开具发票,并承担赔偿责任。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7.争议解决7.1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工程当地建筑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7.2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委托人及项目的资料;期限永久。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2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249.补充条款(1)监理人要严格按照委托人规定的工程造价、工期、安全、质量等要求进行控制,故监理费采用总价包干,无论工程造价增加或减少,工期延长或缩短,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均不追加监理费。(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发生工作人员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的,由监理人自行承相全部责任与损失。因监理人的原因给委托人、其他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的,监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监理人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符合法律或全国规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承相全部赔偿责任,且委托人有权上报至地方建设监督部门,将监理人列入失信人名单。(4)监理人应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资质和证照。如因监理人资质问题导致本项目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委托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监理人应当返还委托人已支付的款项,向委托人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且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监理人承担。(5)监理人须亲自履行本合同,不得违法、变相分包、转包。否则,委托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监理人应当返还委托人已支付的款项,向委托人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且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监理人承担。(6)监理人及其雇员应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信息及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对其内部使用保密信息的人员应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泄露的,应当向委托人支付合同金额20%的性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本合同履行完毕,不影响乙方保密义务的承担。(7)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函费用等争议解决相关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下列地址为甲乙双方认可的本协议履行及争议解决合法有效的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均需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地址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8)本项目由武穴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委托武穴市农水广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双方签订的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代建单位在其签订的《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授权范围内的管理行为,对监理人具有绝对约束力。(9)项目施工管理应遵守武穴市农水集团相关项目施工管理制度。若该制度内容与本合同条款存在不一致,则以本合同约定为准。25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26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12.生活用房1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12.工程勘察文件1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1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15施工许可文件16.其他文件/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27附件3:廉洁协议书廉洁协议书甲方(发包人):武穴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乙方(承包人):湖北亚太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名称:马口化工产业园绿色化工专精特新园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孵化楼工程为加强廉洁建设,规范承发包双方的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第308号令的有关规定,由甲方与乙方订立本协议书。甲乙双方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第308号令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设立廉洁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廉洁建设的行为,应向其上级部门或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举报。影响合同履行的,可按合同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处理。甲方责任甲方作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和资金管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甲方责任。甲方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财物和其他利益。财物是指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包括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或者予以报销各种费用。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甲方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甲方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等安排提方便。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友不得从事与乙方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约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28乙方责任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监理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与规范,依照合同负责承担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资金控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人员给付财物和其他利益。财物是指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包括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或者予以报销各种费用。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乙方不向甲方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等安排提供便利。乙方不接受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友从事或明示、暗示干涉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的要求。违约责任甲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协议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协议法律效力本协议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地址:武穴市刊江大道东城区1号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07号凯信大厦3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餐环减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2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孵化楼工程监理服务 办公用房 生活用 通讯设备 办公设备 交通工具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