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础通信业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博尔塔拉执法支队2026)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博尔塔拉执法支队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博尔塔拉执法支队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561101000027361805
五、合同编号:11N56437027720262604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博州电信基础通信业务服务
详见附件
项
1.00
600
6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博尔塔拉执法支队
联系人:支队机关
联系电话:15209096310
传真:/
地址:博乐市长江路29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其他运行维护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56437027720262604).pdf
合同编号:11N56437027720262604采购单位(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博尔塔拉执法支队服务单位(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博州电信基础通信业务服务---1项600.00600.00合同总价(元)600.00合同总价(大写)陆佰元整二、付款方式一次性支付三、服务条款第一条服务内容及生效日期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博尔塔拉执法支队北京路及长江路电子政务网络安装及调试服务1.2生效日期:自签字之日生效。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2.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甲方有权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专属提供的一站式综合服务,涵盖业务咨询、方案设计、开通实施、日常维护等全流程支持。2.2在通信服务的开通、使用及后续运维过程中,若出现任何技术性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中断、功能异常、设备故障等),甲方有权就近向乙方、乙方当地下属机构或项目负责人员提交书面或口头申告,要求及时响应并解决。2.3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通信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网络安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若甲方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如非法传输信息、侵害他人权益等),需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按合同约定或实际损失计算),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诉讼费用、名誉损失等)。此外,甲方需签署并严格遵守本合同“附件二《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中的全部条款。2.4甲方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合理、合规使用通信服务,不得利用服务从事任何损害乙方(如恶意占用资源、破坏网络设施1/3等)或第三方合法权益(如侵犯知识产权、传播违法信息等)的活动。2.5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需加盖乙方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通信服务以转租、共享、转售等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甲方下属机构除外,且下属机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合同约定),也不得将服务用于非本合同约定的用途。2.6甲方连接至乙方电路和网络的所有通信设备(包括终端、服务器、交换机等),必须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已取得有效的进网许可证,严禁使用不合格或非法设备接入网络。2.7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缴费周期和金额,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各项通信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接入费、月/年度服务费、功能使用费、通信流量费、设备租赁费等,逾期缴费需按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2.8甲方需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对接,配合完成业务受理、安装调试等工作,具体包括:(1)入网前期的内部组织协调,确保相关部门及人员明确配合职责;(2)无偿向乙方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机房空间、红线内通信管道、楼内布线通道及路由,并完成接入设备安装场地的清理、电源配置等准备工作;(3)负责协调所在楼宇物业,确保乙方施工人员及设备可顺利进入楼宇实施线路接入,并承担因协调物业产生的全部费用(如进场费、押金等);(4)保证甲方相关机构、人员及物业等各方积极配合乙方的入网调测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5)提前调配并预留所在建筑物内从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确保线路规格、容量满足服务需求;(6)为乙方安装的设备提供稳定的电力供应(含备用电源),并承担设备运行产生的全部用电费用。2.9若因甲方原因(如未及时提供施工条件、物业协调延误、设备准备不足等)导致通信服务迟延开通,甲方需承担全部责任,且双方仍视为通信服务已按时提供。甲方及其下属机构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开通调测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2.10若甲方下属机构使用本合同项下的通信服务,甲方需确保下属机构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合规使用服务、按时付费等。对于下属机构的任何使用行为(如欠费、违规使用等),甲方需向乙方承担全部连带责任。2.11甲方对乙方在其场所内投资的线路、设备(如光猫、交换机、机柜等)负有妥善保管责任。若因甲方保管不善、操作不当或第三方原因(如盗窃、火灾等甲方可控制范围内的因素)造成线路或设备损坏、丢失,甲方需按乙方提供的设备采购价或评估价全额赔偿。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3.1乙方视甲方为集团客户,应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咨询、组网方案设计、技术支持、售后维护等,并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个性化的通信服务建议。3.2在网络端口、线路资源等条件具备的前提下,乙方负责按照双方确认的开通时间表完成通信服务的配置、调试及开通工作,确保服务符合合同约定标准。3.3若因乙方端口、线路资源暂未到位等自身原因导致通信服务未能按时开通,乙方需立即协调内部相关部门(如网络建设部、资源调度中心等),制定解决方案并尽快推进开通,同时向甲方书面说明延迟原因及预计开通时间。3.4在甲方提供必要协助(如场地配合、设备接入许可等)的前提下,乙方应依据国家通信行业规程、技术规范及本合同约定,提供7×24小时通信维护服务,包括故障监测、障碍修复等,确保通信服务的持续畅通。3.5因技术升级(如网络架构优化)、设备更新(如淘汰老旧设备)或国家政策调整(如资费标准变更)等原因,乙方有权对通信服务的功能(如新增/取消某项服务)、操作方法(如系统界面调整)、计费方式(如从流量计费改为时长计费)、计费模式(如套餐内容调整)、业务号码(如号码段变更)等进行修改或调整,但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3.6乙方对其在服务过程中投资建设的线路(如光缆、电缆)、设备(如机房设施、网络设备)拥有完全所有权,甲方不得擅自处置、损坏或占用。3.7乙方及其当地下属机构负责受理甲方提出的技术故障申告,建立故障处理响应机制(如15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修复一般故障),并全程跟进故障处理进度,向甲方及时反馈结果。第四条服务质量4.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共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4.2乙方需按照国家电信主管部门颁布的通信服务质量标准(如网络接通率≥99.9%、故障修复及时率≥95%等)提供服务,确保通信线路畅通、服务稳定,满足甲方日常使用需求。4.3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政策要求,双方应自新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适用新条款,原合同相关内容与新规定冲突的,以新规定为准。4.4乙方需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内容向甲方提供服务,并承担故障处理的主体责任,包括故障诊断、维修、技术支持等。4.5故障申告实行“就近申告、首问负责”原则:甲方可向乙方当地下属机构或项目负责人就近提交故障申告,受理方需承担“首问责任”,负责协调资源、跟进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解决故障,不得推诿或拖延。4.6若因甲方自备设备(如终端、路由器)故障、操作失误(如错误配置网络参数)或维护不当导致通信服务中断或功能异常,由甲方自行承2/3担责任,包括故障修复费用。4.7因乙方施工(如线路改造)、网络割接(如设备升级)等计划性操作需暂停通信服务的,乙方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甲方(紧急情况除外),说明暂停时间、影响范围及恢复措施,并在操作完成后尽快恢复通信,甲方需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4.8若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如重大活动保障)、网络维护、网络调整(如优化路由)或网络安全(如防范黑客攻击)等原因需对服务进行更改或中断,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理解和配合,乙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4.9双方同意建立月度沟通机制,指定专人(甲方为2.8条约定的负责人,乙方为项目负责人)定期召开服务质量回顾会议,通报通信质量数据(如故障率、接通率),及时解决影响服务质量的问题(如信号弱、带宽不足等)。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分行营业部账号:账号: 3009258109022111213签订日期:签订日期:3/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基础通信业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