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健康体检眼科检查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市通州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2026)
一、合同编号: TZJWXM-2026-2-HT-001
二、合同名称: 通州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眼科检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11226210200019756-XM001
四、项目名称: 通州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眼科检查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市通州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地 址: 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9号
联系方式: 010-52101839
供应商(乙方): 北京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通州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眼科检查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300.361000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3-1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3-18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通州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眼科检查项目服务合同.pdf
通州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眼科检查项目服务合同甲方:北京市通州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9号法定代表人:张智武联系电话:010-52101859乙方:北京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玉桥中路124号法定代表人:王秋锐联系电话:010-81588625鉴于乙方于【2026】年【2】月【26】日中标甲方实施的通州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眼科检查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为甲方提供通州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眼科检查,合同金额为:【3003610】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检查人数低于预估值的根据实际检查人数据实结算,如超出预估值人数采购人按照投标人投标总价进行结算不再追加任何费用,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体检人数为准。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为保质保量完成眼科检查项目工作,订立如下合同,以兹共同信守。第一条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通州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眼科检查项目。2.服务内容:(1)乙方按照《北京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23年版)》的规定,负责通州区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健康体检眼科检查项目服务。体检人数:约128603人(最终以实际体检人数结算)。每个学生每年两次眼科检查,春秋季学期各一次,(其中:初中一年级、高中一年级增加色觉检查一次),规范记录检查结果。3.服务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1/114.服务期限:2026年3月至6月、2026年9月至12月第二条服务资质和标准乙方在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全过程中,乙方人员或乙方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以下资质及标准:1.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内,应保证持续不中断地具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眼科诊疗项目,满足《北京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2年版)》中关于“健康体检机构资质”的要求,执业条件和许可、执业规则、外出健康体检等应符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登记的诊疗科目符合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要求。2.乙方应当建立有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制作清晰、可执行的工作计划及总结,组织业务培训并考核,提供相应服务的岗位工作人员应事先接受培训并通过考核。3.乙方应当建立规范的业务管理制度质控体系,配置充足的人员并建立、落实人员责任制,监督各阶段项目活动并形成书面工作记录。4.乙方应当具有良好的内务管理,检查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配有必要的急救、消毒、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5.乙方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急救预案配备安全器材设施规范摆放急救设备;急救设备完备且状态良好:明确人员动线:合理设置安全类警示标识(如小心碰头、当心触电等)、消防类指示标识(如禁止吸烟、灭火器等),确定体检区域符合安全管理要求。6.乙方应当依据《北京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2年版)》规定,按照体检项目、体检人数,配齐配足仪器设备,体检使用的仪器设备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计量检定证书。7.本合同项下体检服务所需的全部仪器设备由乙方负责配备安装、调试、检查、管理以及运输至/运离体检地点,检查方法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并定期校准。本合同项下体检服务所需的全部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完好精准,与乙方投标文件中所附的医疗仪器设备一致。8.乙方应当依据《北京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2年版)》规定,根2/11据体检项目,按照体检人数安排,配齐配足专业及辅助人员。9.乙方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至少有2人具有中级以上眼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接受市级、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证明材料。乙方应当提交当天体检工作人员名单和资质证明交予甲方备案。10.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应当着装规范、文明用语、服务态度良好,与学生学校沟通顺畅,注重学生隐私保护,不随意议论涉及学生隐私的内容。11.乙方医务人员应当熟悉应急预案、急救流程、急救知识以及心肺复苏等急救手段。1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采集体检数据,现场采集数据,无缺项、漏项或错误数值。13.乙方应当在受检学生唯一标识管理方面具有规范、有效的办法或措施,并在实际工作中有效落实,核对受检学生唯一标识信息。14.乙方应当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制定、执行现场体检流程,排查隐患,保证体检安全有序进行。第三条服务成果及验收1.乙方交付的服务成果包括:个体报告单、学校报告单,以及甲方要求的内容,具体如下:(1)个体报告单内容应当包括学生个体体检项目的客观结果,详实描述阳性体征,对体检结果的综合评价以及健康指导建议,视力不良作为指导的重点;(2)学校报告单内容应对眼部疾病、高度近视学生作专册记录,报告学校不同年级男女生的视力不良、缺陷检出率,比对远视力、屈光检测的历史信息(与上一年度全市均值、本区均值比较)报告学生近视情况是否改善,对不同年级存在的主要眼部疾病及视力不良问题提出健康指导建议。2.服务成果的交付时间:乙方应当于每个学校体检结束后2周内将该学校的个体报告单、学校报告单交付给甲方。3/113.服务成果的验收: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个体报告单、学校报告单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4.验收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之约定,且符合《北京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23年版)》《北京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2年版)》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5.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保存和统计体检信息。6.原始检查数据作为服务成果之一,乙方应当根据甲方需要,按照甲方指定的格式要求进行筛选、分类,并将相关数据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并交付给甲方。乙方交付电子数据的格式应当满足可导入北京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系统的需要,未按照甲方指定的格式要求交付的,视为未交付。第四条费用及付款方式1.体检费标准:初一、高一询问既往眼科疾病史,是否佩戴OK镜,是否戴镜,眼外观、远视力、屈光度检查,含色觉检查为14.50元/人:不含色觉检查为11.50元/人。其他年级学生询问既往眼科疾病史,是否佩戴0K镜,是否戴镜,眼外观、远视力、屈光度检查为11.50元/人。该费用为项目包干费用,包括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不限于设备费、交通费、税费等。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2.体检费的结算:(1)结算依据: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的相应标准,根据实际体检人数计算。(2)结算时间: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分两次性支付体检费用,春季学期体检结束支付一次,秋季学期体检结束支付一次,支付条件是体检质控达标并完成体检报告反馈且验收合格,体检费用按实际体检人数结算。(3)结算方式:待财政或有关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到账后并收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开具结算申请单(电子版1份,纸质版1份,需加盖乙方公章)并交付甲方,甲方对结算申请单经确认无误后向乙方支付相应结算款。4/113.付款方式:银行转账。4.乙方收款账户信息账户名称:北京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银行账号:11050172830009566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桥东路支行5.甲方向乙方付款前,乙方应先向甲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并经甲方验证通过后付款。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应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乙方不开具发票或开具了不合格的发票,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日据之日,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不符合税法规定或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正式有效发票之前,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任何费用而无需承担逾期支付责任。6、乙方已充分知悉,鉴于甲方付款依托于财政拨款,如遇财政拨款计划有变动,以款项实际到账金额、时间为准。因财政拨款变动导致甲方实际付款时间迟于合同约定的,不构成甲方违约,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体检服务进行监督、指导,有权向乙方提出质询和建议并要求乙方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答复意见。2.为确保达到上级单位要求,甲方有权在服务过程中对乙方体检工作质量进行抽检;对乙方不合要求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现场改正,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的工作人员。3.由于各学校的体检时间存在差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服务地点提供体检服务。4.甲方应当在每次体检开始前3个工作日将具体的服务时间、服务地点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准备工作。5/115.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体检服务费用。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体检服务费用。2.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健康体检安全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检查技术规范,遵照《北京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有关规定开展体检项目。3.乙方提供的体检服务应当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的全部标准。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动或甲方上级单位要求体检质量标准提高的,乙方应当达到最新标准。4.乙方在体检过程中应当服从甲方的安排,听从甲方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甲方的要求更换工作人员。5.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处理体检数据汇总分析,并及时交付服务果。6.乙方应当自行携带全部体检仪器设备至体检地点,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安装、调试,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完好精准且与投标文件所附的医疗仪器设备一致。7.乙方应当为运输仪器设备和服务人员等配备专用车辆按时到达体检地点。专用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通用标准,符合交通法律法规的要求无安全隐患。8.体检场所设置在北京市通州区中小学校园内,乙方到达学校后,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听从学校管理人员的指示,不得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乙方提前到达学校的,应当在得到甲方以及学校的双重许可后方可进入校门,在甲方或学校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体检场所,无关人员不得入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为学生提供体检服务。9.乙方人员在与受检学生及其家长、学校教职工沟通、交流的过程中不得有损甲方和学校的形象和利益。10.乙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若甲方或学校先行赔偿第三人的,甲方或学校有权向乙方6/11追索全部损失。(如双方对责任划分有异议,以所在辖区法院判定为准)11.乙方指定的项目负责人为:朱芯丹,联系电话:18510089388,电子邮箱:zbd2017@qq.com,微信号102246161。乙方应当保证联系方式畅通,可接收查看回复甲方的通知和信息。乙方如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12.每次体检结束后,甲方、乙方与学校应当现场核对当日体检人数并形成参检学生人员名单:如有重大体征筛查结果,应在征得甲方的同意后及时向学生、家长或学校进行反馈,并做好追访工作。13.乙方在实施体检的过程中,不得向学生、家长或学校进行商业宣传,包括不限于派发传单、在相关文件上加印宣传广告、使用印有乙方商标的箱包或其他用具。14.乙方应当为其服务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甲方与乙方为实现本合同目的派出的全部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乙方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突发疾病、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1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移给第三方。16.乙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的义务,保护受检学生的个人隐私,维护个人信息权益,承担保密责任。17.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乙方提供体检服务质量引起甲方受检学生家长学校投诉乙方应积极应对。涉及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18.乙方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统一处理医疗废弃物。第七条个人信息安全保护1.乙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受检学生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2.乙方只能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处理受检学生的个人信息,不得超出本合7/11同约定范围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3.本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乙方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甲方后予以删除,不得保留。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任何第三方处理全部或部分受检学生的个人信息。5.乙方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包括不限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6.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乙方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第八条保密条款1.“保密信息”包括不限于学校的信息、受检学生及其亲属的信息、体检数据及其分析结果等。2.保密信息只能用于本合同之的。甲方向乙方提供或透露任何保密信息仅限于此目的。乙方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使用。3.乙方只将该等保密信息透露给甲方参与本合同服务项目的必要人员并签订保密协议。4.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其它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5.乙方承诺,乙方的保密义务不受本合同有效期届满的限制,保密义务自接收保密信息之日至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第九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指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条件、政府行为、社会异常条件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具有约束力的命令、决定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因素。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互不承担违约责任。8/113.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损失。任何一方因未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因一方延迟履行而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得免责。第十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在履行本合同的全过程中,乙方或乙方人员或乙方仪器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资质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3.乙方或乙方人员或乙方仪器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标准或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停止体检工作并进行整改,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具体数额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之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消除影响、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部款项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每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更正。乙方拒不更正或未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更正的,应当支付甲方本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至百分之十/次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甲方决定)。乙方累计发生本条所述情形达到三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6.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不得不通过法律手段主张权利的,违约方还应当承担守约方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鉴定费、公告费等。第十一条通知1.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给另一方的所有付款、通知和指示、同意、报告陈述或其他通信(以下统称“通信”),应用书面形式并由该方选择的以下方式进行(1)专人递送:(2)快递送达:(3)传真传送:4)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消息送达。前述通信须依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微信号送达对方为有效,9/11且发送给任何一方的通信之收件人必须是其方代表或者其方代表书面授权的第三人。2.除非另有规定,所有通信在下述情形最早发生之时视为正式送达:(1)若采用专人递送,为收到专人递送的通信之当日:(2)若采用快递发送,为发出后第10日;(3)若采用传真发送,为传真发出当日:(4)若采用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消息送达,为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消息发出当日。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附则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为《学生体检眼科项目体检服务合同》签章页)10/11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热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丹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2,26年月1°日2026年3月10日11/1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健康体检眼科检查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