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管理中心 水利监理及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设计文件及图纸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河流域水利管理中心2026)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河流域水利管理中心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恒正泓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河流域水利管理中心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151101000027425014
五、合同编号:11N58477134120262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水利监理及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详见附件
项
1.00
18000
18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河流域水利管理中心
联系人:安文涛
联系电话:18139209903
传真:/
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一路300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新疆玛纳斯河过河涵洞节制分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监理合同(修改).pdf
合同编号:MHGCK-2026-008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河流域水利管理中心监理人:新疆恒正泓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编号:MHGCK-2026-008工程名称:新疆玛纳斯河流域过河涵洞节制闸除险加固项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河流域水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新疆恒正泓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新疆玛纳斯河过河涵洞节制分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新疆玛纳斯河流域过河涵洞节制闸除险加固项目2、建设地点:玛纳斯县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约60万元5、工期:30个日历天。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新疆玛纳斯河过河涵洞节制分水闸除险加固项目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玛纳斯河过河涵洞节制分水闸维修。3、监理阶段:施工全过程及质量缺陷期的监理。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监理服务期限:自2026年3月20日至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竣工完毕且经委托人验收合格为止。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暂定为(含税)为(大写)壹万捌仟元整(小写)18000.00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该酬金为含税价款,除此之外,委托人无需另行向监理人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贰份,监理人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河监理人:新疆恒正泓禹工程项目管理有流域水利管理中心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单位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一路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和田300号街186号2单元402号邮政编码:832000,电话:0991-5858035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石河子分行营业部鲁木齐黄河路支行帐号:107017468620,帐号:3002013209200032623签订地点:石河子市,签订时间:2026年月日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施工单位在指定银行提存工人工资,检查工程施工进度及工程质量。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违约责任第四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十一条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第四十二条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四十四条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其他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监理依据第一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条委托人的权利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聘用无相应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2、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3、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4、因监理人原因不能履行合同;5、因监理人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6、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第三条监理人的权利一、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1、因委托人原因不能履行合同;2、因委托人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二、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施工单位未按期提供施工工程资料,监理人有权在通知委托人后拒付工程进度款。第四条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保存和保密要求1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及附件1合同生效后合同终止时保密2设计文件及图纸1合同生效后合同终止时不得流入非相关单位及个人3有关技术资料1合同生效后合同终止时不得流入非相关单位及个人4与有关承包人签订的合同1合同生效后合同终止时保密5其他有关资料1合同生效后合同终止时不得流入非相关单位及个人特别提示:建议我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核实能否按照上述期限作出书面决定且送达,上述时限均较短,若不做修改,则建议我方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2、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一般文件5天;紧急事项2天;变更文件1天。3、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文件等材料时,制作材料接收清单并有权要求监理人在材料接收清单上签字予以确认收悉,监理人需按照材料接收清单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日内向委托人完整完好返还材料。4、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第五条监理人的义务1、监理服务内容:执行本合同第三部分附件。2、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3、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4、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5、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特别提示:上述标黄部分是否有明确约定的内容,若有,则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约定,以有效约束监理人按约完成合同义务。6、在本合同终止后90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信息、技术、商务等秘密及相关资料等内容。7、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随意替换任何监理人员。如果由于非监理人能合理控制的原因而有必要替换人员,监理人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书面批准,而且应替换同等或更好的监理人员。8、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施工方案的变更时,应由委托人作最后审定,监理人不得擅自作出任何决定。9、监理人员不得随意脱岗、擅自离岗,确有需要外出的须提前征得委托人同意。同时,委托人有权对派驻工地现场的监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4)委托人认为不服从管理、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监理人一方进行更换,更换的人员应当是符合委托人要求并且专业、称职的监理人员。10、监理人应当确保本工程所有监理人员的公正、独立、廉洁,严禁对施工单位及其它参建单位进行吃、拿、卡、要等行为,或者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11、监理人对派出的所有监理人员的行为应当负责,如因任何监理人员的失职、失误及其他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12、监理人与其派驻的所有监理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且监理人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派驻本工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监理人员在本工地发生的任何人身伤亡事故等,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全部用工责任及赔偿责任。13、本合同项下的监理义务应当由监理人亲自完成,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擅自将全部或部分监理义务交由第三方完成。第六条监理服务酬金一、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1、支付时间为:项目完工验收,工程资料整理归档一次性支付监理费用。2、委托人在付款前,监理人须先行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且符合委托人财务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或延迟支付且不构成违约。监理人需向委托人重新开具发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二、支付方式为:1、本合同签订7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的预付款;2、委托人支付监理人的费用:/;3、全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并经最终审计部门审定工程结算后,28日内支付至实际监理费的100%。三、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一)计取方法为:当合同实施期间条件发生变化时,如因委托人原因增加附加监理服务、额外服务或工程概算变化时,监理服务费方可进行调整。额外服务的费用:额外工程工作量×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与计费额比值的折算系数。附加监理服务费用:附加工程工作量×中标时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与计费额比值的折算系数。工程概算变化时,监理服务费用不予调整。(二)支付方式为:执行专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支付方式。(三)支付时间为:执行专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支付时间。第七条违约责任一、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违约金:无。二、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无。三、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1、违约金: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酬金(扣除税金等各项应扣费用后)/所监工程投资。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失职或存在过错的,或者监理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提交相关报告、资料的,无论是否实际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同时,监理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若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无故解除、终止本合同的,或者监理人派出监理人员连续或累计脱岗10日以上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自行寻找第三方提供监理服务,监理人应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同时,监理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若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若监理人或监理人与承包人、其他第三方恶意串通,无论是否实际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与承包人、其他第三方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委托人还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4)监理人应当对本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中所知晓的委托人商业秘密及信息予以保密,本合同监理服务期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仍然长期有效。非经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泄露与委托人及本合同相关的信息,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本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同时,若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5)监理人若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时,委托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单方解除本合同。若委托人选择不解除本合同的,监理人应当在5日内或者委托人限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以达到委托人的要求,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监理人应当负责赔偿;若委托人决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监理人应当承担本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同时,若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6)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金标准、违约责任、法律责任,均是经委托人及监理人双方充分考虑和衡量遵循执行合同约定的重要性以及违约的后果和危害性而协商确认而成,如果监理人被判令违约,监理人不可撤销的承诺放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于违约金标准、违约责任、法律责任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整或降低的权利。(7)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实现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承担律师费的金额以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票面金额为准。第八条争议的解决一、争议调解、诉讼法院:1、争议调解机构为: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2、诉讼法院为:委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第九条其他一、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二、双方确认留存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微信号、邮箱号、传真号等作为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一经送达视为收讫。并且,双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地址和联系方式作为人民法院送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诉讼文书送达到该地址时视为送达,若该诉讼文书无人签收或者拒绝签收,则被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第三部分附件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新疆玛纳斯河过河涵洞节制分水闸除险加固项目。(一)设计方面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5、其他相关业务。(二)采购方面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3、其他相关业务。(三)施工方面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15、其他相关业务。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利管理中心 水利监理及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设计文件及图纸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