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监测站建设采购合同公告(国家海洋局宁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国家海洋局宁德海洋预报台)2026)
霞浦县长春海洋生态监测站建设项目合同公示
福建华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国家海洋局宁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霞浦县长春海洋生态监测站建设项目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霞浦县长春海洋生态监测站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HZXM-2025-09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谢宇星、小吴
项目联系电话:0593-235678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国家海洋局宁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采购单位地址:福建省宁德市兴宁路3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黄女士/0591-2832560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华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谢宇星、小吴/0593-2356788
代理机构地址: 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40号锦绣名苑1幢6层
一、采购项目内容
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二、开标时间:2025年12月31日 14:30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193.145900 万元(人民币)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霞浦县长春海洋生态监测站建设项目
品目
工程/专业施工/其他专业施工
采购单位
国家海洋局宁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行政区域
市辖区
公告时间
2026年03月19日 09:09
开标时间
2025年12月31日 14:30
预算金额
¥193.1459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谢宇星、小吴
项目联系电话
0593-2356788
采购单位
国家海洋局宁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采购单位地址
福建省宁德市兴宁路3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黄女士/0591-28325606
代理机构名称
福建华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40号锦绣名苑1幢6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谢宇星、小吴/0593-2356788
附件:
附件1
采购合同.pdf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工程类)甲方(采购人):自然资源部宁德海洋中心(自然资源部宁德海洋预报台)乙方(供应商):河南创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项目编号为霞浦县长春海洋生态监测站建设项目的HZXM-2025-093(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结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签署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一、合同组成部分1.1本合同条款及附件;1.2采购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1.3乙方的响应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1.4其他文件或工程量清单等材料:二、合同标的2.1项目名称:霞浦县长春海洋生态监测站建设项目2.2建设地点:宁德市霞浦县。2.3工程专业:建筑业。2.4合同工期:10个月;工程质量等级:合格工程。2.5招标范围: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无。2.6工程特征:(1)建筑面积o(2)层数:L。(3)结构质式:L(4)基础类型:L0(5)装饰情况:(6)混凝土情况:无。三、合同总金额3.1合同总金额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壹万玖仟叁佰壹拾壹元。(小写:¥1819311),实际结算金额以中选单价和实际工程量开展的结算审核为准。四、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0个月内完工。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交付采购人使用。五、合同标的应符合采购文件、乙方响应文件的规定或根据各行业规范、标准等要求约定,具体如下: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招标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成交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六、验收6.1验收标准:本文件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执行标准、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材料设备制造厂家的产品标准、谈判文件的承诺进行验收。6.2施工期间,若采购人提出主要施工材料在进场前应出具产品合格文件、检测报告,成交供应商应及时提供并经采购人审核后方可使用于施工,其性能及技术指标应达到施工图中提供的相关参数及要求。若检测不合格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成交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其相关责任。6.3在采购人安装现场进行最终检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6.4最终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七、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7.1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进场施工,成交供应商提供正式等额发票后,采购人于15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7.2当完成工程量的80%时,采购人支付至累计完成工程量所含款项的85%(包含已支付的预付款10%),付款前成交供应商应提供正式等额发票。7.3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经结算审核后,采购人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7%(成交供应商应提供至结算审核价97%的正式发票)。7.4工程验收合格一年后,无工程质量缺陷问题,成交供应商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供正式等额发票采购人于30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剩余款项。八、履约保证金8.1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提交方式:银行保函、电汇、汇票和转账支票,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前,退还方式:待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人于30个日历日内予以原额无息退还中标人。九、合同有效期无合同签订至合同相关事宜全部了结。十、违约责任10.1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如超过30日历日仍无法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另行组织采购,所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支付成交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被取消成交资格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再行报名参加此项目。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并可进一步提出追索和索赔;10.2.1提供的服务达不到要求的;10.2.1签定合同后,成交供应商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10.2.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成交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10.2.3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10.3成交供应商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或未在施工现场履行相关职责的违约责任: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1000元/天的违约金。10.4成交供应商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或未在施工现场履行相关职责的违约责任: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承担500元/天的违约金。10.5成交供应商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承担每人次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供应商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10.6成交供应商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承担每人次3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更换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安全员、劳务员等技术管理骨干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承担每人次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10.7成交供应商项目负责人不认真履职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成交供应商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10.8成交供应商项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职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相关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承担3000元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供应商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10.9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成交金额的1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成交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还应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10.10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后,因成交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成交金额的1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成交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10.11因成交供应商原因无法按约定时间完成施工任务的,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格的千分之三赔偿支付给采购人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10%。10.12成交供应商应做好安全施工的各项保障措施,施工过程中造成成交供应商施工人员、采购人及其它第三方人员人身伤害、死亡等安全责任事故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包含但不仅限于经济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采购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10.13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采购人免责,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成交供应商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10.1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采购人免责。十一、知识产权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双方明确按以下第2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不可抗力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十四、合同条款14.1施工现场管理要求14.1.1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鞋。凡非本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登记批准,严禁将小孩带入施工现场。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器产品,每周进行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安全生产,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入档。14.1.2成交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交叉施工及产生的相关防护费用,采购人不补偿产生的相关费用,同时成交供应商需在施工的各个阶段应事先安排好各项具体工作及采购人需要配合的工作,无条件配合采购人维护好秩序及生产工作。14.1.3成交供应商对施工现场须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做好防雷电、防火等安全防护工作;对已完工部分工程负责保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14.2文明施工要求14.2.1严禁在施工现场乱搭盖、乱占道,堆放材料的工棚严禁当作工人宿舍。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应严格堆放在正在施工路段内并设置围档,不得随意堆放占道。确因场地条件所限,无法留出交通通道的应设立明显指示和警示标志,应疏导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14.2.2施工中现场工人必须统一戴安全帽穿安全服,不得穿拖鞋,光脚、光膀子施工。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戴好安全帽。14.2.3按照部颁施工用电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14.2.4其余有关施工安全文明的相关要求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10796-2006、《建筑安全文明工地文件选编(福建省建设厅)》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14.2.5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要求,随时清理施工现场,保持单位整洁。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4.3施工材料、设备进场要求14.3.1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材料必须是正规合格的产品,所有材料、设备应经有关质量、安全部门认可后方可使用。材料进场时,必须经过采购单位或监理单位验审后方可进场使用,否则采购人有权给成交供应商发出停工令,所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负责。14.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4.4.1成交供应商应按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进度计划七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4.4.2成交供应商必须按采购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采购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采购人确认后执行。因成交供应商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成交供应商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4.5暂停施工LA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成交供应商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成交供应商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11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成交供应商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64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采购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采购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成交供应商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成交供应商可自行复工。因采购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4.6工期延误14.6.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采购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采购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2)采购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采购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不可抗力;(6)采购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4.7工程竣工14.7.1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采购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7.2因成交供应商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采购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成交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14.7.3施工中采购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成交供应商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采购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14.8安全施工14.8.1成交供应商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成交供应商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14.8.2采购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采购人不得要求成交供应商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采购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采购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4.9质量保证及要求14.9.1成交供应商保证按自身的承诺,向采购人提供符合标准及要求的产品。提供的材料、产品为全新的、原厂生产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或具有中国有关部门合格证明且技术经济性能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14.9.2在免费质量保修期內出现任何产品质量问题,都由成交供应商免费维修并更换产品及配件。若成交供应商未在质量保修期内及时履约维修责任,采购人可另请维修方进行维修,维修的费用(以发票为准)由成交供应商承担。14.9.3成交供应商应对由于施工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14.9.4执行的标准及要求:谈判文件的规定;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采购人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书及技术资料等。14.9.5成交供应商应做好各项安全防范、防火工作,所有安全事故责任及费文用一律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并赔偿采购人的所有经济损失。A巴14.9.6成交供应商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擅自将该项目相关数据、资料对外发布,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若发生泄密的,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14.10技术资料及移交14.10.1成交供应商应在项目验收时向采购人提供并移交下列(但不限于)项目及项目相关资料:(1)施工内业资料;(2)技术说明书(含材料、设备的原理图及其符号说明)及竣工图纸;14.11保修期及售后服务14.11.1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成交供应商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14.11.2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修理。成交供应商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采购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赔偿采购人的损失。14.11.3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成交供应商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4.11.4成交供应商交付的工程存在技术缺陷或安全隐患造成采购人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对该损害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赔偿采购人的全部损失。14.11.5在保修期后,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如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时,采购人有权无限期追溯违约责任。14.11.6在施工及质保期间,任何缺陷的修正与弥补,均是成交供应商的责任。14.11.7缺陷责任期满后,成交供应商应提供终身维修,采购人只需付零配件的费用,能长期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及零部件的优惠供应。14.12项目团队要求在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施工现场管理需要配备的相应管理人员必须到位,以上人员未全部到位不得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按照采购人要求实行现场签到,如采购人在检查中发现有不到位情况,每缺一天采购人将对成交人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处罚,由采购人从项目工程款扣除。若项目团队人员要求更换的,需经采购人同意,否则不得擅自更换。14.13其他要求14.13.1本施工过程中,成交供应商须对采购人的现场做好防护措施,若对原有场地的现有设施造成损坏,则必须无条件恢复,并承担责任。14.13.2根据现场施工条件,应允许采购单位对于施工顺序、施工范围等方面的适度调整。供应商应该充分估计和接受因上述调整给自身带来的计划变更及损失,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14.13.3本项目供应商成交后必须自行施工,不得分包、转包、变相转包、合作施工或以他人身份挂靠、合作。如有发现存在上述情况,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而不予成交供应商任何补偿或赔偿,成交供应商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及民事责任。14.14保密责任14.14.1供应商必须对所有来自采购人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包括执行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14.14.2供应商承诺,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采购人其他职员)知悉,属于采购人或者虽属于他人但采购人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14.14.3供应商不能透露涉及商业使用权、专利权、复制权、商标、技术机密、商业机密或其他归采购人专有的权利给第三方。十五、其他约定15.1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15.2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肆份;甲方:自然资源部宁德海洋中心(自然乙方:河南创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源部宁德海洋预报台)样光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兴宁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横水镇中路3号心大街19-66号电话:0591-28325606电话:13314911431传真:0591-28325609传真:/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宁德蕉城支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龙安路支行账号:35001686307052502822账号:255988406591邮政编码:352101邮政编码:450000签订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态监测站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