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撕碎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泗县深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2026)
合同基本信息
合同名称
泗县深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秸秆撕碎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合同金额
4800000
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采购人(甲方)信息
序号
甲方单位名称
1
泗县深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供应商(乙方)信息
序号
乙方单位名称
1
安徽鸿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内容
泗县深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秸秆撕碎服务
主要标的数量
1个
续期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12个月
其他需要补充事项
附件
文件类型
文件名
履约评价附件
续期合同附件
泗县深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2025-2026年度料场秸秆撕碎(破碎)服务项目承包合同履约情况评价表合同名称泗县深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2025-2026年度料场秸秆撕碎(破碎)服务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编号0309-HBSW-服务-2025-2022合同相对方安徽鸿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起止时间从2025年05月01日至2026年04月30日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肆佰捌拾万元整,(小写)4,800,000.00元合同履约评价优秀承办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简述泗县深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2025-2026年度料场秸秆撕碎(破碎)服务项目承包由安徽鸿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其合同号为:0309-HBSW-服务-2025-2022,合同期限自2025年05月01日起至2026年04月30日止。合同行期间,乙方能积极、安全、高效的完成现场撕碎服务工作,能遵守电厂里各项管理制度,能完成合同约定各项内容。泗县生物质公司单位(评价)份承洗W7对东侧碎加护房临人新能年;登体。P修玻奶评价人(签名):建艺北”日期:20年月2日泗县生物质公司单位(领导意见)批1副总经理(签名):空光日期人年月12日第1页共1页扫描全能王创建合同编号:泗县深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2026-2027年度料场秸秆撕碎(破碎)服务项目承包合同甲方:泗县深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乙方:安徽鸿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26年04月安徽·泗县甲方:泗县深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乙方:安徽鸿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泗泗县深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2026-2027年度料场秸秆撕碎(破碎)服务项目达成一致,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合同:1、承包范围和业务内容1、燃料破碎:对秸秆长度达不到入炉要求的进行破碎加工,破碎后秸秆平均长度不得高于10CM;2、设备维护保养和维修:对破碎供应商的装载机、抓草机、挖掘机、撕碎机等破碎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工作;3、根据甲方的要求,投入必要的设备、环保、安全设施,保障公司生产正常稳定;4、料场秸秆撕碎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乙方负责相关设备的安装调试、电缆接线等工作,必须保证整套设备能够达到安全稳定运行的条件。具体承包范围和业务内容详见附件一:《技术规范书》。2、承包方式1、本合同属于现场服务全过程总承包项目,采用在本合同服务期限内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具、包设备、包质量、包达标、包安全、包风险的整体总承包方式,乙方不得擅自再次转包或分包。2、本项目乙方负责自行配置的材料、工具及设备等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范围:(1)50型抓草机、挖掘机、撕碎机;(2)设备保养工器具、破碎机布袋除尘整套设备、破碎机喷淋除尘设施以及其他实施过程中必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3)液压油、黄油、润滑油、机油、空滤、汽滤等装载机日常保养维护、维修材料;撕碎机日常保养维护维修材料;挖掘机日常保养维护、维修材料。(4)工作服、口罩、安全帽、反光服、工作鞋、胸卡等。3、服务期限1、本合同服务期限暂定为1年,起始时间为:2026年5月1日-2027年04月30日。工作地点为宿州市泗县屏山镇涂山村深能泗县生物质发电厂。2、甲方有权根据运行情况随时终止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续约或提出经济赔偿。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续签合同,各方应至少提前60天通知对方。3、关于提前终止合同的约定:因乙方原因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因提前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本合同服务费中直接扣除该直接经济损失的相关费用,或者乙方另行向甲方负责赔偿支付:(1)乙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并对甲方电厂名誉造成影响的;(2)一个月内累计2次不服从甲方管理;(3)发生一次损失500吨以上燃料的火灾事故;(4)秸秆实际每月撕碎数量达不到本协议要求80%以上的;(5)因环保设施不合格导致被环保部门罚款或处以行政处罚;(6)拖欠工人工资超过1个月;(7)其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下去的情况。4、乙方郑重承诺及工作要求1、现场管理方式(1)服从公司管理和调度工作,积极高效的开展秸秆撕碎工作;(2)秸秆撕碎工作达到公司要求,保证秸秆撕碎量和颗粒度要求;(3)做好现场服务工作,不得与燃料供货商及厂内其他人员工作发生冲突;(4)安全目标: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不发生人员责任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5)可靠性指标:不发生因乙方责任导致设备损坏影响生产或撕碎颗粒度不符合要求,不能掺烧;(6)生产及文明生产管理目标:料场撕碎现场达到同行业一流管理水平,乙方管理的班组、库房、检修间等场所满足卫生和保洁要求;(7)反馈指标:燃料供应商、生产部、燃料质检与堆场部、安全监察部及燃料市场部反馈较好;2、向甲方提交下述文件:(1)现场维护组织机构;(2)现场人员、设备配置情况一览表,提供资质及业绩证明文件;(3)料场秸秆撕碎相关服务各个环节措施方案;(4)乙方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5)乙方安全管理方案。3、向甲方提交提交下述文件(包括不限于):(1)应急预案、方案、规程;(2)秸秆撕碎方案,提交给甲方审核;(3)乙方负责提供与服务一致的现场维护组织机构,以及全部现场人员配置情况一览表,提供所有人员及公司相关证书,意外保险清单、工伤保险购买证明等;(4)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4、其他要求(1)所有进厂的外包人员,甲方应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额每人不低于100万元。甲方需为所有进场人员购买工伤保险。(2)甲方每周不低于一次的安全培训工作,并建立自身安全管理档案,甲方安全管理工作须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乙方相关要求。(3)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及其他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4)所有人员和车辆,服从乙方管理调度及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5)不得出现因人员缺少、设备故障引起的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6)合同签订后,30天内甲方所有设备和人员进厂,并可以开展撕碎工作。乙方提供的设备根据实际采购进度交付使用。(7)所有外包人员禁止干涉公司燃料收购、质检等工作或者做出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禁止收受其他单位及供应商财物,禁止与供应商内外勾结损害乙方利益,一旦发现直接清退相关人员并处罚甲方1%-3%的合同金额。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对到厂秸秆燃料是否需要撕碎进行确定,并对卸车区域进行规划;(2)甲方对秸秆燃料的撕碎数量进行确定,且在乙方撕碎工作完成后予以验收认可;(3)甲方指导、监督乙方管理人员组织所属员工进行入厂和定期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培训、考试、演练,确保员工能正确使用料场所配备的一切消防设备设施;(4)甲方指导、监督乙方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工作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培训考试过程甲方有权派人监督,相关培训签到表、考试卷、演练记录报甲方存档;(5)甲方有权监督、检查、考核乙方及其员工履约情况,对于乙方违约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每天的整秸秆燃料收购量合理安排撕碎工作人员作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拖延时间,不能影响生产,否则甲方有权按照未完成的破碎量双倍核减费用。(2)乙方负责所属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乙方必须为其所属工作人员提供与其工作相关的符合要求的工器具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尘口罩、反光衣、防护鞋等)。(3)乙方必须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管理,提高工作人员劳动保护意识(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工作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帽等),保证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乙方所有工作人员在甲方厂内履行合同工作内容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和因安全事故造成对自身及第三方的赔偿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4)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法律法法规要求,严格遵守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及泗县深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接受甲方对各项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与考核。若因环保、消防及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被甲方或政府主管部门督办、整改、处罚,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5)乙方应为其所属工作人员办理合法的劳动用工手续,与雇佣的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向甲方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乙方雇佣从事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对从业人员年龄要求的相关规定,年龄最小不小于18岁,最大不超过55岁,而且要身体健康,进入甲方工作前应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满足相关要求方可入场。乙方向甲方提供工作人员身份证和健康证明复印件。(6)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应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并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应在次月15日前及时支付至乙方现场服务员工和临时聘用员工个人账户,并应在发放工资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工资发放证明备案。若乙方向甲方提交工资发放证明备案时间超过了2个工作日,则甲方可给予每次2000元的罚款,并从乙方的承包服务费中直接扣除。如乙方未能及时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给甲方正常生产造成影响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工作人员支付工资,并按照甲方支付款额的两倍从乙方的承包款中扣除,多出金额是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甲方不因此向乙方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7)现场负责人、管理人员应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随叫随到,处理现场异常情况。(8)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送料客户及驾驶员索要礼物和现金,发现一次,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并要求甲方更换有上述行为的工作人员。(9)乙方现场负责人负责与甲方就秸秆撕碎业务相关工作进行协调,负责组织完成甲方的相关工作的要求和工作任务。(10)乙方所有人员必须坚守各自工作岗位,未经甲方允许,不得进入与自身工作无关的区域。(11)乙方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对厂区范围内一切设备和设施造成损坏时,均要按原价双倍赔偿,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关损失。各岗位人员不得串岗、私自调岗,如确有需求须取得甲方许可。(12)乙方所有工作人员进入料场范围内严禁抽烟和携带任何火种,定期消防及安全培训,所有人员消防必须做到“三懂四会”。(13)乙方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指挥调度,要按规定及需求开展各项工作,不得私自调用料场装载机等动力机械,所有车辆未经甲方批准禁止出厂。(14)乙方对工作区域、休息室的卫生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同时接受甲方的定期检查,对于不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现场除尘设备需连续投用。(15)乙方负责所有机械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修,若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经营时,乙方需第一时间补充相应设备,若乙方拒绝执行,甲方有权自行租赁相应设备,所产生的费用从乙方服务费中双倍扣除。(16)乙方负责区域内排水、消防安全(做到四不伤害)、铲车运行速度、秸秆撕碎等工作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执行,否则每次考核5000元,影响生产造成后果且拒不服从安排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7)乙方承担其现场员工、燃料交售人员、送货车辆、甲方人员/设备和一切在撕碎机工作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一切意外、疾病、工伤及其他事件的全部责任,同时处理和支付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18)乙方现场服务员工和乙方临时聘用员工必须经过安全管理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持上岗;所有作业人员中不得有未成年人和不适应现场安全工作的各类人员。(19)乙方应确保生产各个环节符合环保要求,不发生因乙方责任的环保事件。(20)乙方需充分考虑到因甲方设备故障、经营策略调整导致的停炉停机以及收购策略调整等原因所造成的撕碎秸秆量减少,甲方不承担由于收购量不足、停炉停机等原因产生的任何责任,投标时充分考虑上述因素。6、承包方式、费用及支付方式1、承包方式:综合单价承包,按照秸秆破碎量按吨进行结算。2、综合单价:本合同秸秆破碎综合单价为人民币壹拾柒元壹角每吨(小写:¥17.1元/吨),以入厂净重为结算依据,该单价已包含乙方承包本项目的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秸秆破碎,设备维护保养和维修、人工、材料、交通运输、食宿、通讯、管理费、利润、税金、安全文明措施费和有关保险、责任等各种可能发生的费用及合同风险等。根据预估破碎吨数计算,本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肆佰捌拾万元整(¥4,800,000.00元)。3、支付方式:(1)货币种类:人民币。(2)付款方式:银行转帐。(3)合同结算费用及合同款项的支付:(4)合同按月度秸秆破碎量结算,月度结算费用=月度秸秆破碎量*结算单价-使用甲方的电费-使用甲方的油费(电费按0.75元/千瓦时)。(5)月度进度款的支付:乙方完成一个月度的工作后,提交下列单据经甲方审核无误后20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月度结算费用的100%给乙方。A.经甲方确认的月度秸秆破碎量确认单;B.月度进度款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甲方与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与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乙方负担。(7)在每次办理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税率执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若乙方实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与合同签订时约定的税率不符,税差相应调整,但以下情况除外:合同签订阶段时,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变更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合同签订阶段时,乙方享受国家减税优惠政策的,在后续执行过程中优惠政策取消。因前述2项情况开具高于合同约定的税率而产生的税差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补偿。本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增值税税率为1%,甲方的开票资料如下:公司名称:泗县深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RNNTN63地址及电话: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屏山镇涂山村0557-7010817开户银行及帐号:中行泗县支行188748337339(8)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详见签章页。7、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主管部门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违约责任,但乙方未履行部分的合同款额甲方不予支付。8、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条款及附件;2、招标书及澄清文件;3、投标书及其附件;4、甲方乙方对有关维护服务事项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9、违约责任:1、因乙方或其派出的相关人员违反国家和宿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或在现场违规操作、违章作业等,导致甲方电厂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其正常的生产运行、声誉形象和财产物资、人身安全等造成损失时,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均由乙方独自承担。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本合同服务费中,直接给予扣除上述的损失赔偿金额;对于不足扣除部分的金额,则由乙方于发生的一个月内另行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否则按当期银行利息的两倍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2、因乙方与被派驻甲方现场工作的人员发生任何纠纷事件,或因乙方派驻甲方现场工作的人员发生伤害和死亡事故,或因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等任何事件或事故造成相关方发生损失,且作为该事件或事故的责任承担及依法处理方(即乙方),其又违反本合同的承诺未依法独立全程进行处理和最终全部独立承担责任及赔偿时,则甲方有权按乙方违约从应支付乙方的本合同服务费中,直接给予扣除上述的责任赔偿金额并代为支付;对于不足扣除部分的金额,则由乙方于发生的一个月内另行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否则按当期银行利息的两倍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3、乙方购买的人身保险保额如低于80万元/人/每年,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当月服务费不予支付;乙方购买的人身保险保额如低于投标承诺,将按1200元/月给予扣减,在当月服务费中扣减。4、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而部分或全部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一方保留向违约方进行索赔的权利。10、合同终止1、甲方基于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2、终止程序2.1甲方应以正式书面通知函的形式向乙方送达终止通知,函件中应明确:(1)合同终止的具体日期;(2)合同终止的原因说明;(3)合同终止后的交接安排。2.2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乙方应立即停止相关工作,并在7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共同确认截至终止日的已完成工作量。3、终止费用结算3.1对于乙方在合同终止日前已完成且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甲方应按实际完成比例支付相应费用;3.2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结算,结算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3除应付费用外,甲方无需因合同终止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赔偿或费用。4、合同终止后的义务4.1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归还甲方的所有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4.2乙方应妥善处理与合同相关的善后事宜,确保不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4.3双方在合同终止后仍应遵守保密条款的约定。5、特别约定甲方基于本条款终止合同,不视为甲方的违约行为,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主张赔偿或补偿。11、争议解决办法:1、争议: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首选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努力协商仍不能解决,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意调解的,则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服务连续,保护好已完成项目: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服务。2)调解要求停止服务,且为双方接受。3)法院要求停止服务。2、索赔:(1)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28天内未予书面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2)甲方可按以下规定向乙方索赔: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乙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3)乙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甲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或证据,乙方在28天内未予书面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12、其它:1、保险:甲方办理甲方人员的生命财产和设备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乙方办理自已在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有关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2、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合同内容款项、权利义务等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转移(包括但不限于分包、转包、转让、抵押、质押、担保、赠与等)给任何第三方,否则该转移行为内容无效且没有法律约束力,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加倍赔偿,守约方有权另行追偿。3、双方对本合同发票的提前出具或提前接收(如有),并不代表对尚未履行合同内容的应收应付、债权债务、权利义务等任何关系的确认或成立。该提前交接的发票,不得作为任何担保质押等的确认凭证,只有到相应合同内容履行完毕后,方依约合规办理验收支付。4、本合同履行过程当中答复的任何询证函(如有),其暂时查对所填写的款额均不是对合同应收或应付账款数额的确认,该回复函不得作为应收应付、债权债务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函或确认凭证,更不得用于任何担保质押。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经双方签字认可的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6、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7、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附件一:《技术规范书》附件二:《依照合同委派现场服务人员入场确认单》附件三:《依照合同委派现场服务人员劳动关系确认承诺书》附件四:《安健环协议》附件五:《廉政合同》(以下无证文)甲方:泗县深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屏山镇涂山村技术联系人:朱芝壮电话:18254325119 合同经办人:葛亚楠电话:18098703387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乙方:安徽鸿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地址: 联系人:仰顺姬 电话:13655572175 开户名称:安徽鸿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财富广场支行账 号:34050172540800000929签订日期: 年 月 日附件一:单独成册附件二:依照合同委派现场服务人员入场确认单单号:派出单位全称 (乙方)依照合同派出人员如下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人员入场时间预计离场时间派出单位确认签章 基于双方现场服务合同约定,我方委派上述人员到贵方现场提供服务,请贵方现场主管部门确认并办理入场相关手续。公章: 签字: 日期:被服务单位现场主管部门确认签字签字: 日期:备注说明:本《依照合同委派现场服务人员入场确认单》由派出单位在其委派人员首次进入现场时填写、签章之后提交,该原件由被服务单位的现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存档。注意不得遗漏或遗失。附件三:依照合同委派现场服务人员劳动关系确认承诺书本人(姓名)是有限公司基于其与泗县深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所签服务合同,受有限公司委派进入现场提供服务的人员,本人不是泗县深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的人员。本人确认并承诺:1、本人已与有限公司书面签订了劳动、劳务合同,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劳务关系。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社会保险等均由有限公司负责依法发放或办理。2、本人与泗县深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自始至终不存在劳动、劳务关系,泗县深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不向本人支付任何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亦不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因自始至终本人不是泗县深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的人员。3、本人在委派为泗县深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提供现场服务期间,如发生劳动、劳务、事故责任等任何争议和纠纷及其他责任事件的,均属于本人与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概与泗县深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无关。特此确认承诺。确认承诺人签字:手印:确认承诺人身份证号:签订时间:年月日说明:本《劳动关系确认承诺书》由被委派人员首次进入开始提供服务时现场签署生效,该原件由被服务单位的现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存档。注意不得遗漏或遗失。附件四:《安健环协议》安健环协议项目名称:泗县深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2026-2027年度料场秸秆撕碎(破碎)服务项目甲方(发包方):泗县深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安徽鸿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加强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简称安健环)管理,明确甲乙双方安健环管理职责、应当采取的措施、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扣缴或处罚等内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职业病和环境污染的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承包工程项目特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严格遵守。1、定义与解释1.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协议)中国或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本协议适用之法律包括签订生效时已现行发布实施之法律及日后进行重新修订、修改、废除等变更后之法律。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对本协议生效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各种标准)进行重新修订、修改、废除的情况。还包括项目所在地政府、上级管理部门、甲方及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行政机关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安健环:指安全(safe)、职业健康(health)、环境保护(environment),安健环(SHE)管理体系是指建立起一种通过系统化的预防管理机制,彻底消除各种事故、环境和职业病隐患,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环境污染和职业病的发生,从而达到改善企业安全、环境与健康业绩的管理方法。协议或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安健环协议》(包含其附件)和目前及日后签订生效的任何承包项目的具体业务合同(包含其附件,简称为项目合同),以及本《安健环协议》和各项目合同两方面日后可能签订之补充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安健环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项目:指在本协议签订生效至双方另行签订更新版本的安健环协议生效而被取代之日前,经甲方(发包方)交由乙方(承包方)进行具体承包负责实施完成的建设施工和生产运行阶段每一个业务项目合同范围及内容,也简称为本项目或外包项目或工程项目等。现场:指在本协议项目实施及甲方(发包方)办公区域、施工场地、厂区范围内的场所或地点等。2.解释:(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以下释义适用)1)一方、双方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继承人或受让人;2)条款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3)“包括”均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的意思;4)任何协议或文件还指经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5)本协议指连同本协议附件、附录及附表在内的本协议,如本协议正文与附件、附录、附表冲突,以本协议正文为准;6)标题仅供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2、总则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健环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依法承担安健环责任。2.甲乙双方履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及项目承包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应履行的安健环管理职责,采取必要的安健环措施,共同管理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健环工作。3.甲方对承包项目具有安健环一票否决权。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切实履行有关安健环管理职责、未有效落实有关安健环措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危及甲方安全生产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的,甲方可勒令乙方整改、停止作业、停工整顿直至解除项目合同,可采取通报批评、警告、约谈乙方相关负责人、违规人员安全再教育、回收施工安健环开工许可证、要求撤换乙方不合格人员等措施,并可根据承包合同、本协议及甲方有关安健环管理规定对乙方给予相应的追责和扣缴违约金或经济处罚。对上述原因造成停止作业、停工整顿产生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无权要求调整合同总价、工期等既定条件;上述原因导致解除合同造成损的,由乙方负责赔偿。4.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因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委托外部组织在甲方项目现场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以及进行检(维)修、维护、安装、试验、装修、拆除、处置、技改、小型基建等现场业务;委托外部组织进行现场物资供应、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劳务服务(含临时用工)、监理服务及其他服务或信息提供时,涉及外委人员进入甲方工程、生产现场的外包业务,也适用本协议。3、安健环管理目标1.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2.不发生火灾事故;3.不发生交通事故;4.不发生责任性全厂停电事故;5.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6.不发生污染物超标排放、危险废弃物违法处置、化学品泄漏、环境处罚等环境污染事故、事件;7.不发生责任性甲方二类障碍及以上安健环事件等。4、甲方安健环职责1.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电厂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等实际需要,制订并颁布施行安健环相关规章制度。2.项目开工前由甲方自行或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对乙方进行资质和开工条件审查。3.根据法规规定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4.自行或组织监理单位审查乙方项目安全保证及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职业健康防治措施、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措施等安健环管理满足法规要求和项目需求。5.向乙方进行必要的书面安健环技术交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落实)。6.自行或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现场人员、设备设施、材料、安健环管理实施监督检查,促进现场安全文明生产、职业病防治、节能环保和防止污染事件。7.甲方及其上级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有权对乙方安健环违法、违规、违章及不文明施工等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必要时向乙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可根据约定条件对承包商给予相应的追责和扣缴违约金以及经济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违章行为、重大安健环隐患,可勒令乙方无条件停止作业、停工整顿,直至问题或隐患排除,方允许继续作业。情况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8.发生以下情况,甲方可勒令乙方无条件停工整顿。1)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2)发生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3)发生厂(场)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4)设备、设施、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存在重大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5)乙方有严重安健环违法、违规、违章、冒险作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6)作业现场脏、乱、差,严重影响安全文明环境的;7)乙方疏于管理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8)污水、粉尘、有毒气体、噪声和辐射等违规排放,可能导致环保和污染事故;9)化学品储存、搬运和使用存在严重隐患,可能导致泄漏、伤害和污染事件的。10)其他因乙方未有效履行有关安健环管理职责和落实有关安健环措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危及发包方安全生产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事件。9.督促乙方办理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许可文件,如工作票、开工许可证等。10.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健环问题,检查、布置安健环工作。11.组织或协助上级有关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对乙方发生的任何一起事故有权要求乙方调查处理。12.委托工程监理的项目,可按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由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履行上述的部分甲方责任。5、乙方安健环职责1.乙方对所承包项目的安健环管理全面负责,并承担所承包项目安健环主体责任。实施建设项目总承包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2.乙方负责宣贯传达并严格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健环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操作规程等要求,自行宣贯落实并严格履行法律法规、承包合同、本协议及甲方有关安健环管理制度规定的安健环职责,严格执行甲方安健环管理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现场规定和规章制度,主动依约依规接受甲方或其委托的监理方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3.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安全管理网格化要求,接受甲方安全管理网格化培训,全员认真履行日常网格化管理职责,加强日常巡检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安全隐患,接受甲方安全管理网格化监督和考核。4.乙方应具备满足所承担承包项目要求的安健环等级资质,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资质证明。有关资质证明应在开工前书面提交甲方现场审查、备案。5.乙方应有完善的安健环组织机构和安健环管理体系,以确保对本协议的有效贯彻执行。乙方须自觉加强落实内部安健环管理、监督、检查、教育、整改和考核,确保安健环费用的有效投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健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事件。6.乙方现场从业人员超过50人(含50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乙方应同时按现场管理需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不得少于3人;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30人以上(含30人)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主体工程监理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非主体工程的监理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其他参建单位应按法规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7.乙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危化品从业人员及法律法规要求应持证的其他从业人员,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培训,持证上岗。开工前,有关人员资质证件应书面提交甲方现场审查、备案。新改扩建建设工程乙方主要负责人还应最低持有:一级建造师证和安全员B证;安全负责人最低应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C证;安全管理人员最低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C证;监理安全管理负责人应最低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监理安全管理人员应最低持有安全监理员证。8.乙方现场到岗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监理总监、安全监理等主要岗位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工作能力和履责表现应符合现场安全生产要求,不得擅自更换、不得设置其他岗位代替其履行职责。主要岗位人员必须全职常驻现场履责,严禁无故离岗、严禁他人代签署文件资料。9.乙方应依法合规用工,加强协调管理,杜绝因劳资纠纷引起的社会安全事件。10.乙方所有工作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工程要求,严禁使用未成年工、有犯罪前科人员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和职业禁忌症人员。11.乙方应对所有进入甲方现场的人员(含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等)进行入场(厂)安健环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考核结果提交甲方现场备案。12.乙方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办理入场(厂)手续,作业前应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开工许可、工作票、工作许可或授权。未经许可或授权不得擅自进入非授权场所,不得擅自开工。13.乙方必须为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配备足够齐全合格的个人安健环防护用品,并自行督促正确佩戴使用,自行加强日常培训和落实管理工作,杜绝安健环等责任事故或事件的发生。14.乙方必须评估并制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控措施,杜绝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15.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必须为其进入现场的全部作业人员办理覆盖整个工程期间的必要医疗、工伤、意外伤害等保险,并在甲方现场备案。工伤保险不得替代意外伤害保险。16.乙方应使用合格的机械(含车辆)、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各类特种设备、工、用、机具必须经过质监部门或有关技术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开工前乙方必须完成自查,并向甲方现场提交清单及自查结果。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作业现场。17.乙方进出甲方安保区域的车辆,必须按甲方现场规定办理通行证件,并接受甲方现场保安人员的检查。18.乙方开工前须针对复杂、危险、专业性较强、风险较大的作业或危险区域作业制定专门的安健环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由甲方或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并监督实施。甲方或监理方的有关参与行为,将不分摊或减免乙方的安健环责任。对达到一定规模及以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国家、行业规定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的,应从其规定。19.乙方负责组织项目或分项作业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将交底内容和交底人、被交底人签字的记录,一份存档,另一份送达甲方现场安全负责人备案。20.乙方应落实文明生产各项要求,安全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作业区域装设临时围栏(必要时实施封闭作业),夜间设置警告灯。不得超越指定的作业区域作业。未经甲方事前同意,不得擅自动用甲方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21.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超范围工作,不得随意碰触无关设备或改变状态,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保护措施。22.乙方需使用水、电、气源,必须提出申请并执行甲方相关规定,不得私拉乱接。乙方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安全用水、用电、用气。23.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对现场进行定置管理,做到“三不落地”(材料、工具、水和油不落地),保持地面整洁及自觉保护环境(如草地、树木、绿化带等),如有损坏要负责恢复、赔偿。24.乙方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物料和废料进行分类管理,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泄漏、污染事件,作业后,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25.乙方负责采取措施,防治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污染物处置、排放必须依法合规且达标。采取措施避免施工中产生的灰尘、噪音、强光、废水等有害污染物影响到施工及周边区域的环境及人员健康。26.乙方应加强所承包项目安健环管理,作业过程严格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施工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规范、标准规定,符合甲方《深能环保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指引》、《深能环保检修安全管理指引》、《深能环保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等标准、指引要求,杜绝以下习惯性违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主要有:1)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或安全帽没有正确佩戴,安全帽带未系紧2)着装不规范(如:未戴出入证,工作服未扣好钮扣,穿背心、短裤、裙子、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踩鞋后跟等)3)特种工种无证作业4)超负荷或超期限使用电气、机械设备5)酒后进入施工现场,在现场睡觉6)未按规定布置或擅自拆除、损坏、移动安全设施、标志、警告牌7)检修、清理运行中设备8)各类施工机械、电气安全保护装置不齐9)机械设备的电气、转动部件外露部分无防护装置10)使用不合格的设备、机械、工器具、劳动保护用品11)夜间或光线不足地点未有充足照明或警示红灯12)起吊、存放零散物件未做好防坠措施13)对地下设施、管线不采取保护、标识措施14)交叉、起重、带电作业未有隔离措施、警戒区域,并未设专人监护15)密闭容器内、潮湿地点电源未使用安全电压或设置漏电保护开关,密闭容器未有良好通风、未设专人监护16)梯长不按规定驳长使用或放置不稳,多人同时站在梯子上作业17)其他不符合高处作业、土石方作业、施工用电、深基坑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工程、起重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危化品管理、调试施工等作业规范的行为。27.乙方应根据工作范围、作业环境以及工程项目的特点,对施工现场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进行监控,并制定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28.发生人身、设备、火灾、环境污染等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及其他不安全和环境污染事件时,乙方须首先救治伤员,及时向甲方报告,并积极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事故损失。同时应保护好事故现场,视事故事件大小、类别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执行国家事故信息上报规定,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处理。29.项目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健环管理特别是安全生产方面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合规并事前签订书面合约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要按甲方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项目分包商进行严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承接分包项目,严禁层层转包。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分包方签订安健环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健环措施。总承包单位须将分包方纳入到自己的管理范围,并对其安健环管理过程和结果负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健环管理,因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健环事故、事件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30.承包人应承担各类事件后的维稳运作和费用。6、违约责任与违约金扣缴或处罚1.由于责任方原因造成安健环事故、事件发生,引发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安健环责任、法律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赔偿或补偿)。双方均有责任的,甲乙双方按认定的责任各自承担。2.甲乙双方向对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应准确有效,符合安健环法规要求,否则接受方有权拒绝;对于因虚假或不实文件、资料引起的安健环责任和不良后果,由提供方独自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有关赔偿或补偿。3.乙方因工程需要使用甲方设备、设施、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必须经甲方批准,并由乙方书面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未经甲方批准擅自使用或因乙方使用不当等情况造成设备设施损坏或引发事故的,由乙方独自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有关赔偿或补偿。4.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由乙方独自负全部责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赔偿、补偿和相关罚款、违约金,并由乙方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调查核实、提交报告、配合认定、安抚谈判、承担责任、污染复原、支付赔偿等)等善后事宜。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也由乙方全部承担:1)擅自更换投标文件列明的项目经理、监理总监、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监理等关键岗位人员或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责不到位引起、导致、造成事故。2)不按施工方案施工、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安健环监管不到位、安健环投入不足、人员安健环教育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或不彻底、施工用机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求等情况所引起、导致、造成事故。3)违法、违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本协议、违反甲方安健环规定等所引起、导致、造成事故。4)使用有隐患的或未经许可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所引起、导致、造成事故。5)擅自损坏、毁坏安全防护设施所引起、导致、造成事故。6)由于乙方故意、过失、渎职、疏于管理等原因或责任所引起、导致、造成事故。7)乙方与其派往现场等人员产生劳动争议和任何纠纷。8)其他因乙方未有效履行有关安健环管理职责和落实有关安健环措施,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发生职业危害事件或环境污染事故事件。5.发生以下乙方责任安健环事故事件的,甲方有权依约依规对乙方进行违约金扣除,违约金额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合同费用、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中直接给予扣除(此并不构成甲方违约)。违约金扣除标准如下: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导致人员轻伤的每人次30000元、人员重伤的每人次50000元、人身死亡的每人次1000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并罚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百分之十,并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每人次20000元;3)造成发包方全厂停电事故,每起30000元;4)造成发包方内部统计事故,每起30000元;5)造成发包方一类障碍,每起25000元;6)造成发包方二类障碍,每起10000元;7)发生上述安健环事故、事件后,承包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一经查出,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外,另外加罚一倍。6.有关事故定级、职业病危害认定、经济损失等,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或事故调查、专业鉴定结果;乙方二类障碍、一类障碍、全厂停电、内部统计事故的定义依据甲方安健环事故事件调查有关管理制度。7.由于乙方责任(含其派出人员)造成的一切人身事故、设备损坏、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等安健环事故事件,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安健环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负责所有赔偿、补偿善后处置工作。如使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或补偿;乙方不及时支付赔偿或补偿金额的,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合同费用、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中直接给予扣除(此并不构成甲方违约);尚不足赔偿或补偿部分的金额,由乙方于收到甲方催缴通知一个月内另行向甲方和受损第三方一次性付清。8.为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基建现场典型违章隐患的治理,加大对典型隐患、习惯性违章的考核处罚力度,贯彻集团和公司“严惩制度化”的管理要求,公司规定凡是与公司及所属单位签订合同的乙方或其施工人员有以下行为的,视为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行为,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每起或每人次5000-20000元的违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当期合同费用、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中直接给予扣除(此并不构成甲方违约)。现场安健环奖惩规定由甲方在乙方入场(厂)前进行解读宣贯,并交由乙方书面签收确认。常见习惯性违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处罚标准如下:序号违章行为处罚标准1.一般习惯性违章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关责任人5000-10000元处罚1.1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或安全帽没有正确佩戴,安全帽带未系紧1.2着装不规范(如:未戴出入证,工作服未扣好钮扣,穿背心、短裤、裙子、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踩鞋后跟等)1.3特种工种无证作业1.4超负荷或超期限使用电气、机械设备1.5酒后进入施工现场,在现场睡觉1.6未按规定布置或擅自拆除、损坏、移动安全设施、标志、警告牌1.7检修、清理运行中设备1.8各类施工机械、电气安全保护装置不齐1.9机械设备的电气、转动部件外露部分无防护装置1.10使用不合格的设备、机械、工器具、劳动保护用品1.11夜间或光线不足地点未有充足照明或警示红灯1.12起吊、存放零散物件未做好防坠措施1.13对地下设施、管线不采取保护、标识措施1.14交叉、起重、带电作业未有隔离措施、警戒区域,并未设专人监护1.15密闭容器内、潮湿地点电源未使用安全电压或设置漏电保护开关,密闭容器未有良好通风、未设专人监护1.16梯长不按规定驳长使用或放置不稳,多人同时站在梯子上作业2.高空与交叉作业 违反下列行为给予10000-20000元处罚2.1高空作业平台临边、孔洞、深坑、边坡高处等地点未设置围栏、盖板,或围栏、盖板不符合要求的 2.2钢架柱梁、砼柱梁、屋架、竖梯、爬梯等没有平台或脚手架地方进行施工,未使用水平扶绳、垂直攀登自锁装置、安全网等保护措施的2.3高空作业未戴安全带,未扣挂上方牢固可靠处或者其他防坠措施2.4简易结构上作业未采取可靠防坠措施2.5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佩戴工具袋,上下抛扔物件2.6手持工具进行垂直攀爬2.7交叉作业未及时进行信息沟通,没有采取错开垂直交叉地点或时间、搭设防护隔离设施或警示措施3.施工用电 违反下列行为给予5000-10000元处罚3.1施工用电未实行三相五线制,没有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和TN-S接零保护系统3.2电气裸露部分没有采取隔离或绝缘措施,电器设备金属外壳未有接地3.3配电箱一台开关控制多台电器设备3.4配电箱、开关箱放置地点不牢固,容易被水淹、土埋,杂草没有及时清除3.5电缆截面不能满足用电负荷要求,导致电缆发热或绝缘破损的3.6电缆埋地、设架空敷设距离、深度不足,通过道路未有保护措施,埋地电缆未有标识3.7配电室没有配置消防措施3.8施工电源维修时未采取断电、上锁、设置警示牌、监护等措施3.9不按规定乱拉乱接电源,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或勾挂闸刀上3.10电气线路、电气设备连接采用缠绕方式3.11移动照明灯具没有按照使用场所要求采用安全电压3.12露天电气装置未做好防雨措施的3.13未按规范要求装配电器设备4.脚手架与模板支撑系统 违反下列行为的给予10000-20000元处罚4.1钢管、扣件、竹排、铁丝等材料不符合要求,进入现场未经检查或试验4.2钢管立柱底部不牢固,未按规定设置扫地杆4.3脚手架立柱、横杆、连墙件间距过大,未按规定设置剪刀撑或支杆(抛撑)4.4脚手板未满铺或者存在空隙、探头板,脚手板未绑扎或压扣4.5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系统在搭设过程中未按规定布置安全网4.6脚手架拆除顺序违反安全规定,上下同时拆除脚手架,采取整体推倒方式拆除脚手架4.7脚手架、模板搭设、拆除作业未设警示区域或专人监护4.8拆下的模板没有及时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堆放,大量堆放在脚手架或临时搭设的工作台上4.9脚手架、模板支撑搭设未进行验收与挂牌就使用4.10模板、木料集中堆放时,距离火源小于10m,且料场四周没有设置消防器材5.起重机械与起重作业 违反下列行为给予10000-20000元处罚5.1人员从起重物下方停留或通过,或吊物从人头上越过5.2起吊物未绑扎牢固,起吊时偏拉斜吊,吊物未放稳时松钩5.3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未绑溜绳5.4起重机同时操作三个动作,接近满负荷同时操作两个动作5.5吊起重物时司机离开操作室5.6龙门吊或塔吊移动时人员上下扶梯5.7移动式起重机械在起吊重物时未打支脚或在松动地面作业时未垫钢板或枕木5.8暴雨、大风等恶劣气候进行高处、起重作业5.9卷扬机基座不稳定,卷筒与导向轮中心未对正,运行时钢丝绳小于五圈,运行时跨越钢丝绳5.10葫芦长期吊挂时不加保险绳,拆成单链使用,拉链人数超过规定要求5.11未经承载计算及批准利用管道、脚手架起吊物件5.12使用井架载人上下,电梯和井架安全门未设置5.13使用不合格的起重工器具或违规使用工器具5.14钢丝绳接触棱角处未垫包角5.15违反十不吊规定6.消防及危险化学品 违反下列行为的给予10000-20000元考核6.1在禁烟区内吸烟或流动吸烟的6.2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射源未按规定进行隔离、存放;易燃爆炸危险作业场所未有消防设施或装置,未使用防爆电器,未有警告标志,使用前未经验收6.3临时仓库的耐火等级不符合防火要求6.4仓库、宿舍、办公室、加工场、施工现场等场所不按规配置消防器材,移动、破坏消防设施或器材6.5堵塞、阻碍消防通道或消防设施6.6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动火作业间距不够6.7爆破作业未有安全措施6.8现场使用明火进行取暖6.9炸药与雷管、乙炔与氧气等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其他化学反应的物质同车运输或共同存放6.10危险化学品装卸时未轻拿轻放,未采取防止撞击、倾倒措施6.11射线作业未经审批,各通道未挂警示标志,未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未戴防护用品6.12未按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7.有限空间作业 违反下列行为给予10000-20000元处罚7.1作业前,未对有限空间进行危险和有害因素辨识,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未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方案7.2有限空间作业没有办理审批许可手续7.3有限空间作业前,没有对有限空间内部可燃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作业过程或作业中断时,没有按照每隔30分钟测量一次7.4有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没有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有毒、有害气体可能通过管道进入有限空间7.5满足有限空间安全需要的通风换气设施、人员逃生救援装备、防止火灾和塌方等设备设施不齐全7.6有限空间作业区域无安全警示标志,出入口不畅通7.7作业时未设置专职监护人员,或监护人员私自离开7.8有限空间内没有使用36V电压以下的照明,在潮湿、狭小有限空间内作业没有使用12V电压照明。7.9违规将行灯照明的隔离变压器带进受限空间内使用7.10违规将氧气、乙炔等压力气瓶放置在有限空间内7.11作业人员离开有限空间作业点时,没有将所有作业工器具带出。作业后关闭有限空间人孔门前没有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8.交通运输 违反下列行为给予5000-10000元处罚8.1车辆无行驶证,驾驶员无证驾驶8.2车辆状况不良,刹车、灯光装置不齐全8.3机动车辆超速行驶或争道、抢道8.4人货混载8.5在装载机货斗、货车、叉车等违规搭人8.6危险品运输时未办理相关手续9.焊接与切割 违反下列行为给予5000-10000元处罚9.1焊工施焊未戴手套,高空作业未做好防止焊花飞溅措施9.2不关乙炔、氧气气瓶、管道阀门,使用胶管拆弯方法切断供气9.3乙炔、氧气气瓶未做好防晒措施,乙炔气瓶横放、无回火器,乙炔、氧气胶管绑扎不牢9.4焊接、切割地点10米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乙炔、氧气气瓶间距小于5米9.5对盛装油脂、可燃液体进行焊接、切割时未采取冲洗和置换措施10.修配加工与小型机具 违反下列行为给予5000-10000元处罚10.1机具安全装置不齐全10.2打锤时戴手套,挥动方向对人10.3穿手套操作车、刨、钻、铣、弯、切机械设备10.4使用有裂纹或磨损超标的砂轮片,使用切割砂轮片进行打磨10.5潜水泵运行时进入坑池10.6打磨、切割、焊接等作业时未使用护目镜10.7千斤顶加长手柄或超过规定人员操作11.吊篮作业 违反下列行为给予10000-20000元处罚11.1吊篮安装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作业11.2吊篮安装完成后没有进行验收,没有第三方检验验收报告11.3吊篮安全锁缺失或未在检验有效期内11.4吊篮限位开关缺失或故障11.5吊篮电气配电箱功能不齐全,电气控制按钮、紧急停运按钮等动作不可靠11.6吊篮本体上无编号、额定载重量、操作注意事项等安全警示标牌11.7悬挂机构存在缺陷,或工作钢丝绳、安全钢丝绳存在折弯、断股等缺陷11.8配重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配重块破损严重等11.9吊篮内作业人员超过或少于2人11.10吊篮内2名作业人员没有使用2条独立设置的安全绳11.11吊篮内堆放过多物品,超载使用11.12吊篮内放置乙炔瓶、氧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12.土石方施工 违反下列行为给予5000-10000元处罚12.1斜坡上浮石前未清理,基坑开挖临边、斜坡未有可靠防护围栏12.2有地下水或地面水流入基坑未采取排水或降水措施12.3堆土距离边坡边缘不足0.8米,高度超1.5米12.4爆破作业未设警戒范围及信号标志,未派专人指挥12.5深基坑或地质复杂基坑未采取支护措施13.桩基及地基处理 违反下列行为给予5000-10000元处罚13.1移动桩架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13.2人工挖孔桩未有可靠护壁并设专人监护13.3强夯区域未设警戒区域14.混凝土结构施工 违反下列行为给予5000-10000元处罚14.1松动或悬挂模板、扣件、混凝土块未及时清理14.2钢筋冷拉两侧2米未设警戒区域,使用不符合要求冷拉夹头,冷拉卷扬机处未设档板14.3钢筋绑扎未采取防止倾倒和人员坠落措施14.4振动器操作人员未穿胶鞋、戴绝缘手套15.烟囱工程 违反下列行为给予5000-10000元处罚15.1烟囱工程未划分危险区,未设置围栏和警告牌15.2烟囱入口通道未搭设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隔离层15.3烟囱井架未按规定设置缆风绳15.4烟囱平台未按规定设置栏杆与安全网15.5烟囱外侧使用吊篮进行作业时未设保险钢绳、防护绳,人员未扣安全带16.调试 违反下列行为给予5000-10000元处罚16.1电气设备受电前、机械设备试转前,未有警戒区域,未设专人监护16.2对运行设备的旋转部分进行清扫、擦拭或润滑16.3在带有压力管道、阀门进行检修工作16.4违反两票制度16.5对安装或消缺电气线路未挂警示牌16.6其他违反电厂运行规定违章行为1)对于管理性违章行为,如无方案施工、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安全管理职责履职不到位、上级专项工作或安全检查整改落实不及时、屡教不改等行为的,要加倍进行处罚;2)对于有监理单位监督的施工合同,发现上述习惯性违章行为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的,如果监理单位没有履职到位的,甲方有权按照相同的处罚标准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9.上述甲方对乙方的安健环违约金扣缴或经济处罚从甲方应付乙方合同费用、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中直接给予扣除(此并不构成甲方违约)。尚不足部分的金额,由乙方于收到违约金或处罚单一个月内另行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否则每日按逾期未付款金额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付清全部欠款(含本金和滞纳金)。10.如乙方是承包项目安健环监理承包方,因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安健环事故、事件或者发生安健环违约金扣缴或处罚的,甲方除对被监理方实施违约处罚外,可对监理单位处以被监理方同等违约处罚。11.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为甲方对乙方发生安健环事故事件或其安健环违规、违法、违章等行为进行违约金扣缴或经济处罚而免除乙方应负的安健环责任、法律责任、赔偿补偿责任、善后处理责任及其他义务。12.对于乙方其自身本应独立主动地负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任何纠纷或者事故事件,当因乙方拖延慢作为或回避不作为而扩散漫延影响到或者损害到甲方的声誉形象等任何权益之时,甲方基于保护本身的权益免受伤害,有权选择主动参与到乙方该纠纷或者事件的合情合理调解和依法依规处理。但甲方对乙方该纠纷或者事故、事件任何形式的参与和处理,并不导致乙方其自身本应独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等发生转移、变更、减少、减轻、终止等任何形式的改变,即乙方自身本应独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仍然由其全部承担。13.上述责任和违约处罚,不包括因安健环问题而来自政府的问责、罚款和其它索赔等。来自政府的问责、罚款和其它索赔等,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全部由乙方承担。7、协议的货币种类本协议中所涉及的费用、处罚、罚款、违约金、赔偿、补偿等的计量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8、组成协议的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协议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协议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安健环协议》条款和附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2.甲乙双方另行每次签订生效的项目合同条款及附件;3.甲方及其各属下分公司、分支机构、各中心或各部门等制定实施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以及现场公示的标语、提示、警告、宣传、通知等任何形式的管理要求;4.乙方及其各属下分公司、分支机构、各中心或各部门等制定实施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以及现场公示的标语、提示、警告、宣传、通知等任何形式的管理要求;5.双方就安健环事项进行培训、考核、整改等过程监管当中所书面下发的文件要求。9、协议争议与仲裁1.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可以由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调解不成的,双方可将争议提交项目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2.除非生效判决或裁决另行确定,各方为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合理的律师费、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由败诉方承担。3.因本项目乙方原因引起或乙方派出现场人员或乙方作为责任主体而导致的纠纷诉讼或仲裁案件,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争议案件发生后,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并聘请律师全过程妥善解决,若因此造成甲方或相关第三方的费用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或支付赔偿。10、协议生效及有效期限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有授权代表人的,应将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等作为本协议的附件。11、协议的份数及移交执行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甲方可通过制度颁布宣贯实行、办公系统合同审批流程会签备查、扫描件或复印件信息采集移交等多种有效可行之形式,将本协议版本传达至现场安健环管理者;乙方须自行通过本协议扫描件或复印件分发移交、自行组织培训教育宣传落实等多种有效可行之形式,将本协议传达至现场进场的所有人员,以便现场人员更好地遵照执行本协议。附件五:廉政合同甲方:泗县深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乙方:安徽鸿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促进企业廉政建设,加强项目管理,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共同遵守以下约定:1.1.1.项目名称:泗县深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2026-2027年度料场秸秆撕碎(破碎)服务项目1.1.2.编号:1.1.3.甲乙双方应遵守的廉政守则1.1.3.3.1甲方工作人员不准从事下列行为3.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乙方泄露甲方的项目机密,或从事与项目有关的中介活动,向乙方收取好处费或中介费。3.1.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拆借项目资金给乙方,或无偿向乙方提供合同范围外的物资,或在招标过程、项目管理、项目结算等方面以损害甲方利益为代价,从乙方谋取不正当利益。3.1.3在招标投标、项目管理、办理价款结算和支付的过程中,人为设置障碍,索要和收受乙方赠送的现金、股票、股权、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贵重物品等。3.1.4接受乙方发出的旅游、健身、娱乐活动等邀请以及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1.1.3.3.2乙方工作人员不准从事下列行为1.1.3.3.23.2.1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现金、股票、股权、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贵重物品等。1.1.3.3.23.2.2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发出旅游、健身、娱乐活动等邀请以及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1.1.3.3.23.2.3有不正当竞争、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1.1.4.监督与追究1.1.4.0.0.4.1甲方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廉政守则,甲方将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1.1.4.0.0.4.2甲方工作人员违反上述3.1.3规定,乙方有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甲方的监督部门举报,甲方将按规定给予办理,办理情况及时通报乙方。1.1.4.0.0.4.3甲方工作人员被查出违反上述廉政守则,以任何理由收受乙方所赠钱物,甲方除按规定给予违纪人员处理外,还将对乙方进行追究。1.1.4.0.0.4.4不论何种原因,乙方如发生上述违反廉政守则的行为,甲方将记录在案,并可能因此取消乙方继续参与本项目投标或承包本项目的资格。并有权拒绝乙方参加集团其他项目的投标。1.1.5.其他1.1.5.0.0.0.5.1本合同作为相关项目合同的附件,与相关项目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1.5.0.0.0.5.2本合同的时效与相关的项目合同相同,但项目合同失效后,甲乙双方仍发现对方有违反上述廉政守则行为时,甲乙双方均保留追溯对方的权利。甲方:乙方:(公章)(公章)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秸秆撕碎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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