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昌吉回族自治州农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2026)



一、采购人名称:昌吉回族自治州农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海之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昌吉回族自治州农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691101000027484833
五、合同编号:11NMB086359420266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车辆租赁服务
详见附件

1.00
6117
6117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昌吉回族自治州农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
联系人:文虎
联系电话:15292851910
传真:/
地址:新疆昌吉市乌伊东路99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车辆租赁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MB08635942026601).pdf

合同编号:11NMB08635942026601采购单位(甲方):昌吉回族自治州农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服务单位(乙方):新疆海之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昌吉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汽车租赁服务”项目-新疆海之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汽车租赁服务”项目-新疆海之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汽车租赁服务”项目-新疆海之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车辆租赁服务--品牌:1项6117.006117.00合同总价(元)6117.00合同总价(大写)陆仟壹佰壹拾柒元整二、付款方式根据车辆租赁使用实际发生费用,乙方提供租赁服务费总额发票及过路过桥费、食宿费、停车费和燃油费票据,经甲方用车人员对车辆使用情况验收合格,票据核对正确无误后,一次性付款。三、服务条款汽车租赁协议甲方:昌吉回族自治州农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乙方:新疆海之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第一条租赁服方式及相关费用(一)租赁服务方式1、服务一为仅租用车辆。(二)基础租赁服务费1、小轿车:服务一400元/天、2、基础租赁服务费中包含车辆租用时间(1)2026.3.5-2026.3.6共计2天:服务费400*2=800、燃油费140、耗电量42、过路过桥费43、停车费0、共计1025元,(2)2026.3.9-2026.3.13共计5天:服务费400*5=2000、燃油费907、过路过桥费228,共计3135元,(3)2026.3.16-2026.3.19共计4天:服务费400*4=1600元、燃油费222、耗电量92、过路过桥费43,共计1957元,以上费用总计6117元1/33、此报价服务区域为昌吉州各县市,服务其他区域价格双方另行商议。第二条车辆的维修及费用车辆在服务期间的维修和保养及配件、总成件的更换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必须提前检查为甲方提供的车辆状况,确保行车安全。2、乙方驾驶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违章驾驶车辆。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保证车辆手续齐全,包括行驶证、购置税、交强险等各种行车手续;如因乙方办理手续不全导致使用车辆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更换服务车辆,确保甲方用车。2、租赁车辆在《服务一》《服务二》期间发生违章和出现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责令停运或终止合同。3、租赁车辆在《服务三》期间发生违章,由甲方承担4、租赁车辆在《服务三》期间发生事故4.1因为车辆原因发生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4.2因为驾驶员操作失误发生事故,责任由甲方承担。4.2.1出现事故车辆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内,不报保险4.2.2出现事故车辆维修金额大于1000元,报保险。收取实际维修费金额的20%,作为车辆第二年保险费用上浮金额。第五条其它约定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全部服务费的两倍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第六条附则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新疆海之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昌吉市绿洲南路12号电话:电话:15001666653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北京南路支行账号:账号: 3004801409200179783签订日期:签订日期:2/33/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租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