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改造工程代建管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青浦区道路运输管理事务中心2026)
一、合同编号:11NMB2F056852026601
二、合同名称:纪鹤公路(赵重公路-青浦闵行区界)改造工程代建管理服务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8000251208159243-18300504
四、项目名称:纪鹤公路(赵重公路-青浦闵行区界)改造工程代建管理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青浦区道路运输管理事务中心
地址:青浦区环城东路58号
联系方式:59738762
供应商(乙方):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克(男)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430号
联系方式:021-6320087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纪鹤公路(赵重公路-青浦闵行区界)改造工程代建管理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9320112.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提供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开始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的全过程项目代建管理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开工前阶段的实施策划、组织、协调、管理,并进行有效的目标控制,包括投资控制、进度和计划管理、质量管理、发包与采购管理、合同管理、信息(档案)管理等工作。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要求服务时间:本工程前期准备开始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包括组织工程移交及组织竣工资料移交)之日止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
2.合同金额(元):
9320112.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3月2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3月2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纪鹤公路(赵重公路-青浦闵行区界)改造工程代建管理服务的合同(11NMB2F056852026601).pdf
纪鹤公路(赵重公路-青浦闵行区界)改造工程代建管理服务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MB2F056852026601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青浦区道路运输管理事务中心地址:青浦区环城东路58号邮政编码:电话:59738762传真:联系人:徐华乙方: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430号邮政编号:电话:021-63200877传真:联系人:严涛开户银行:工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账号:10012443190069093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代建制”制度设计和配套政策通知》及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保证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性投资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委托代建合同。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纪鹤公路(赵重公路-青浦闵行区界)改造工程项目总投资:100100万元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由青浦区承担,市级建设财力对除现状路桥改造、新建污水管以外的投资,按“十四五”部分领域重点基础设施市对区支持政策补贴60%建设地点:东起青浦闵行区界,西至赵重公路。建设规模:主要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交通标志标线工程、绿化等其他附属工程。全长约6.1公里。责任期限:二、委托业务范围乙方代表甲方开展的工作:1、协助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2、办理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3、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和设计招标、签订勘察和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4、组织工程监理、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5、协助甲方与工程项目总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6、完成项目建议书到建设工程竣工备案之间(动拆迁除外,含管线搬迁及建设)的各项报批手续;7、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负责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管理,组织工程建设,并协调工程各参与方工作;8、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组织进行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组织向甲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9、生产试运行及缺陷责任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10、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加条款约定的其他工作。三、投资控制(一)乙方应以区发改委批准的项目概算批复为本项目造价控制目标,应严格按批复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实施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二)追加预算或投资程序按通用条款或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四、计划工期以工期计划表为准。五、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六、代建管理费用本项目代建管理费:9320112元人民币(大写:玖佰叁拾贰万零壹佰壹拾贰元整)。本合同增值税率、不含税代建管理费、增值税等信息详见投标文件中承诺内容。注:本项目中标后合同价为暂估价,最后按经过批准的总概算(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动拆迁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进行调整(只调整基数,下浮率等均按原投标报价,若有概算调整,则代建管理费需按调整后概算进行测算)。最终合同金额不得突破概算。七、违约责任(一)乙方未对工程建设严格执行财务规定、对建设资金进行规范管理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由于一方的原因致使合同约定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另一方可提出解除合同。责任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三)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四)双方有权就因合同方原因造成的其他间接损失提出索赔。但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对方因该索赔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五)本合同所称赔偿、支出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赔偿、违约金、利息、第三方索赔、第三方替代履行、行政处罚罚款、减损费用、商誉损失和由此产生的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六)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予以免责,甲、乙双方对相关事宜协商解决。八、词语含义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双方承诺(一)甲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乙方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二)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内容,承担代建任务。十、其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条款1:注:本项目中标后合同价为暂估价,最后按经过批准的总概算(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动拆迁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进行调整(只调整基数,下浮率等均按原投标报价,若有概算调整,则代建管理费需按调整后概算进行测算)。最终合同金额不得突破概算。代建管理费按照《青浦区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青财建〔2016〕168号)、青浦区财政性资金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签署页)签约各方: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乙方(签章控件):法定代表人:唐克(男)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一)“项目”是指委托单位委托实施代建的工程。(二)“委托单位”是指代表政府出资人委托项目代建任务,并对委托代建项目相关各方行使综合监管职能的一方。(三)“代建单位”是指按照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承担项目代建工作的一方。(四)“乙方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代建单位任命的项目全权代表,全面负责代建单位的工作。(五)“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代建工作。(六)“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单位在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单位原因,使委托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七)“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单位原因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八)“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九)“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十)“专业工作单位”是指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服务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十一)“不可抗力”是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第二条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章甲方的职责第四条支持乙方顺利完成项目代建工作,负责提供工程必要的项目建设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乙方的代建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合理要求。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委派确定甲方项目负责人,并确定项目联络人负责与乙方进行日常工作对口联络;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合理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技术资料、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以及与该工程有关的其他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各种书面文件、指令、答复以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为准。第五条负责及时完成房屋动迁、管线搬迁及腾地等工作(委办局项目由双方另行商定)。第六条在设计阶段可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使用功能、建设工期等提出合理需求。第七条作为建设单位、付款义务人,与各方签订有关本项目的一切合同。第八条对项目工期、设计变更、追加预算等事项进行签证确认。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内容、造价、工期等重大变更,由乙方报甲方确认,由财务监理审核后,报原审批部门按规定进行调整。第九条审核乙方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款付款方案,按计划和付款方案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合同支付管理费。工程进度款需经财务监理审核。涉及区财政直接投资项目由区财政直接拨付。第十条自建、自购部分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第十一条参与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及时接管完工工程和设施。第三章乙方职责第十二条在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代建工作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项目的各项代建工作。在履行项目代建工作后,获得合同约定的代建管理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发和接收各种文件、指令等书面材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出的书面函件予以明确的书面回复。第十三条组织完成项目各种审批手续。按地区规划完成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报批工作;按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报批工作;按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要求,完成工程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的审查报批等工作;按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工程施工图委托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预算的审查、施工图纸审查工作;办理报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第十四条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筑设备、材料等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第十五条组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工程合同会审,并邀请甲方参加,其中工程合同会审还需要邀请区财政局(或投资单位)或其委托的财务监理一同参加。第十六条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负责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管理,协调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对甲方负责,实现工程建设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安全目标。第十七条组织工程例会,编制工程月度简报报送甲方和相关部门。第十八条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按工程进度编制工程款支付方案。第十九条对项目工程因现场地质情况、设计漏项、错误、不可抗力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所引起的变更和签证进行核实,并按区政府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第二十条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甲方参加,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或有关部门移交,并协助进行工程决算审计。第二十一条组织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移交。在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前,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第二十二条负责缺陷责任期内的修复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廉洁建设的规定,健全制度、廉洁奉公。严格遵守并执行招标人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且不仅限于财务制度、内控制度、限额以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等。第二十四条对因工程发生的额外工作和附加工作提出工作方案和工作计酬标准报甲方或相关部门批准。第四章预算、资金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本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由区财政局(或与区属公司共同)委托财务监理,乙方负责配合财务监理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务监理机构提供项目文件、资料和现场办公的必要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权向财务监理机构提出建议和配合要求;及时通知财务监理机构参加工程协调会议及有关合同谈判、签订工作;做好各项工程结算资料催收工作,及时交付审核;做好财务监理机构与施工监理、甲方等外部关系协调。第二十六条工程概算经审批后作为项目代建控制金额,如需调整,应根据“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1+8管理办法”相关程序进行调整。第二十七条涉及概算变动的变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1、由乙方会同甲方、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确定;2、无审批手续不予认可,乙方不得实施。第二十八条合同签订后,甲方或区财政局(或投资单位)可先期支付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前期费用。前期费用用途为:支付办理各类审批手续时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规费、征收补偿费等。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送前期费用发生明细并附有关原件,前期费用应经财务监理审核。第二十九条乙方应严格按图纸进行建设,控制工程投资。第三十条工程款支付按《青浦区政府性投资代建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报区财政局进行审查;结算完成后,乙方应当在30日内协助编制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相关部门进行审计。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协助将财务资料整理完善、归档,在区财政局下达工程财务决算批复后协助向甲方或有关部门移交。第五章竣工移交第三十三条乙方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邀请甲方参加。第三十四条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在甲方接收管理后组织零星扫尾和整改计划工作,组织移交工程相关资料和保修相关资料,并协助甲方办妥相关权属登记文件。第三十五条项目移交后,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护、维修、测试、服务等事宜由甲方要求乙方协调处理,由施工方、供应方、安装方等单位负责。缺陷责任期满后由甲方自行负责各项事宜,并根据保修情况核拨质量保证金。第六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七条合同如有确需变更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签定补充协议。第三十八条乙方责任期满且取得财政局批准的工程财务决算后,本合同即终止。专用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适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2、本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3、上海市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办法。4、市政工程专项项目关于资金管理、工程管理、设计变更、工程验收等相关内容。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负责组织接收。第三条区财政局(或投资单位)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乙方核拨代建管理费:分期付款1、合同签订后14个工作日内,乙方可申请甲方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30%,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30】日内支付。2、项目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后14个工作日内,乙方可申请甲方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30%,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30】日内支付。3、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14个工作日内,乙方可申请甲方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20%,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30】日内支付。4、最后余款的支付时间:代建合同有效期满后,根据代建合同最终审计价,甲方向乙方结清剩余代建管理费。5、如果有补签协议涉及合同金额调整,生效后按比例调整的部分在下次支付时进行调整结算。特殊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解决并另订补充协议。6、如项目跨年度,按年度工作量乙方可在年末申请支付相应的服务酬金。第四条甲方应在5天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五条甲方的项目负责人:另行约定;联络人:另行约定第六条乙方的项目负责人:详见投标文件承诺内容;现场代表:详见投标文件承诺内容乙方向甲方汇报管理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书面报告汇报或另行约定其他方式。第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必须的现场办公用房。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本着互相支持、互相理解的态度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对合同进行补充或变更。若协商不成,可提交区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附加合同条款1、甲方提出的改变已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建设等变更应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结合工程情况组织进行可行性分析,将变更方案和结果书面告知甲方,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对无法变更和未报批及报批未得到批准的部分不予变更。2、甲方不参与现场管理,甲方对现场的意见及要求可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进行落实。3、如发现代建过程中有区政府认定需要中止代建合同的,由区发改委执行合同中止。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改造工程代建管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