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医养康复中心工程采购合同公告(聊城望岳湖建设有限公司2026)
南部新城智慧医养康复中心(一期)工程合同公示
项目名称
南部新城智慧医养康复中心(一期)工程
项目编号
XLCJSGC-2026-034
合同订立信息
发包人
聊城望岳湖建设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0635-5085676
地址
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
中标单位
聊城嘉盛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
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卫育北路振兴社区居民委员会 206 室
联系方式
18806355525
合同价款
8532324.39元
订立时间
2026年3月20日
合同期限
75日历天
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3日
附件
(签章)南部新城医养康复施工合同初稿(2).pd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聊城望岳湖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聊城嘉盛建设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南部新城智慧医养康复中心(一期)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南部新城智慧医养康复中心(一期)工程2.工程地点: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5.工程内容:南部新城智慧医养康复中心项目总建筑面积17954平方米,室外活动区面积8028平方米。一期工程主要建设术后康复中心,包括项目的分隔装修、水电管道改造及顶管道改造和吊顶铺设等。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二、合同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75日历天(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工期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开工令为准。上述合同工期已综合考虑了施工期间的节假日、恶劣气候、政府部门对施工的限制、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加或工程的返工等。在施工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建、缓建、暂停施工外,不管发生任何情况,均不顺延工期。三、质量标准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含税)(大写)捌佰伍拾叁万贰仟叁佰贰拾肆元叁角玖分(¥8532324.39);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本工程合同价款包括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风险,施工期间,除招标文件另行约定外,不论市场材料涨落,合同单价不进行调整。本合同价格包含但不限于与本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一切相关资料所涉及的全部费用。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杨茂新。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招标文件(2)图纸、工程量清单(3)乙方投标文件(4)乙方在投标过程中做出的书面澄清或承诺(5)中标通知书(6)投标函及其附录;(7)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8)通用合同条款;(9)技术标准和要求;(10)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6年03月20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叁份,代理机构壹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词语定义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合同文件(合同):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协议书中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1.2协议书: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1.3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4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5发包人: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的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7承包人: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8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1.9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0总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指定的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1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4施工场地:指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1.15开工日期:指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写明的开工日期。1.16工期:是指在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7竣工日期:指第1.3.2款约定工程届满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9.3款的约定确定。1.18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23.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1.19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第23.2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20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2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1.2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23质量保证金:指按第22.1款约定用于保证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24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3.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聊城市地方法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国家及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4.标准和规范4.1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聊城市规范、标准和规程。4.2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国家、行业和聊城市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澄清,除非发包人有特别指令,承包人应按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4.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行业和聊城市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最新版本执行。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5)技术标准和要求;(6)合同图纸。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6.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数量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可自费购买或复制。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6.2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7.发包人7.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7.1.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7.1.2发包人应确保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及时得到办理。7.1.3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7.1.4现场的准备和移交。(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2)发包人在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前应完成现场准备工作。(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4)发包人应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7.1.5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0.3.1项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7.1.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7.1.7发包人应按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的相关管理要求,落实本单位施工扬尘治理责任,确保用于开展绿色施工的费用支出,督促承包人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各项措施。7.1.8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7.1.9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7.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7.3如发包人未委托监理人对本工程进行监理,则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的责任义务由发包人承担,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完成。8.监理人8.1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职权。在委托范围内,监理人在行使某项职权前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监理人所发出的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责任义务,不得因监理人的指示等行为而减轻或解除。8.2发包人应在委托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可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8.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做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9.承包人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义务包括:9.1.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9.1.2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本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9.1.3承包人应为完成本工程设置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除非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9.1.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负责。9.1.5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9.1.6承包人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遵守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等方面规定,贯彻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扬尘治理方案,确保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的资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和建筑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施工机械,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主体责任。9.1.7承包人负责合同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9.1.8发包人或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所发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9.1.9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9.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9.2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常驻现场,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项目经理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承包人做出。10.工期10.1进度计划10.1.1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10.1.2实际进度与第10.1.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直接向承包人做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0.2工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响。10.3开工10.3.1监理人应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10.3.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10.4暂停施工10.4.1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0.4.2除第10.4.1项约定的因承包人原因及第27.1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且承包人无法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减少损失,同时此暂时停工已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无法避免的损失,经监理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10.4.3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0.5工期延误10.5.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的日期开工;(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3)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其他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见专用合同条款。10.5.2因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1)如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竣工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偿还。(2)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0.6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10.6.1承包人应在工期内,或在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9.3款的约定执行。10.6.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在工期内提前竣工。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11.工程质量11.1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2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11.3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11.3.1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监理人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1.3.2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1.4清除不合格工程11.4.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监理人可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1.4.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2.试验和检验1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条件、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2.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2.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而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3.安全绿色施工13.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和绿色施工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因扬尘污染而给予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所造成的误工、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13.2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14.材料和工程设备14.1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相关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14.2除14.1款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保管。承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1)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提交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监理人审核。(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不得指定制造商或供应商。15.变更1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做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变更估价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16.合同价格及调整16.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签约合同价。16.2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6.2.1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专用合同条款。16.2.2总价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格不再调整。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专用合同条款。16.2.3其他价格形式:是指除第16.2.1、16.2.2项以外的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具体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17.计量17.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监理人提交计量周期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内容和计量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17.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7.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监理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7.4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18.合同价款支付18.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预付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时间、预付额度、工程预付款的抵扣起始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18.2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及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工程进度款。18.3经发包人确认的合同价格调整(含因工程变更、索赔等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19.竣工验收19.1本工程具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9.2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视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9.3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第19.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该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0.移交20.1当本工程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移交工程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20.2承包人未能如期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应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0.3发包人无故未在第20.1款约定的期限内接收承包人移交本工程的,发包人应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20.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办理移交手续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拆除临时工程,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结算21.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21.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审核完毕,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21.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承包人。22.质量保证金22.1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22.2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23.保修责任与缺陷责任23.1承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起始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23.2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和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24.违约24.1发包人违约24.1.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视为发包人违约。24.1.2发包人违约时,承包人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24.1.3承包人按第24.1.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4.1.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2承包人违约24.2.1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承包人违约。24.2.2承包人违约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24.2.3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整改通知后21天内,承包人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5.索赔25.1发包人索赔25.1.1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25.1.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索赔款项,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8条约定执行。25.2承包人索赔25.2.1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5.2.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与当期进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8条约定执行。25.3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26.保险26.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26.2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发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也投保此类保险。26.3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27.不可抗力27.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27.2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对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7.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双方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发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8.争议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协商或邀请第三方调解此类争议。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或通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第一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第二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招、投标文件、答疑、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本合同实施过程中,由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备忘录等补充性文件,一方向另一方签发的承诺书、保证书等文件;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6.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及期限:图纸的数量4套,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6.2由承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及期限:企业资质、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特殊工种上岗证,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7日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4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和电子;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7日内(监理人在指定时间内没有回复的,不代表默认同意、接受或认可。)关于承包人提供文件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7.发包人7.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7.1.4现场的准备和移交第17页共30页(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的期限:开工日2天前移交7.1.9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7.2发包人代表姓名:张海洋发包人代表职务:科员发包人代表联系方式:15506355552授权范围:督促指导全过程工程咨询代表、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其他事项:/8.监理人8.1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职权:开工、停工、复工令的签发需经发包人同意;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设计变更、工程价款调整、工程签证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涉及影响造价的内容均需发包人同意。9.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合同金额的3%。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9.1.7承包人负责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内容:/9.2项目经理姓名:杨茂新授权范围: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但下列事项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有效:第18页共30页1.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补充协议的签订;2.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的签订;3.同意涉及合同价款变化超过1万元或合同工期变化超过3天的变更指示。4.进度款支付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最终结清申请单。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5天。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工作期间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累计7天之内,每天罚款2000元,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累计≥7天,视为承包人违约。10.工期10.1进度计划10.1.1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①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②安全技术措施,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④达到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方案等;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图纸会审后7天内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施工组织设计仅作为施工组织与指导用);10.1.2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10.5工期延误10.5.1(4)其他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若发生,双方另行协商。10.5.2(1)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应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标准:总工期延误,每延期交工一天,承担违约金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天。总工期延误超过28天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承包人责任;如应急情况下,需要另行安排施工队伍采取抢赶工期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6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10.6.2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金额为:无11.工程质量11.3工程隐蔽部位检查第19页共30页11.3.1监理人检查工程隐蔽部位的期限:收到承包人的检查通知后24小时内。13.安全绿色施工13.2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绿色施工相关政策规定。14.材料和设备供应14.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如由发包人统一采购的材料,发包人负责送货(含卸货)到施工现场指定地点。承包人负责接货、收货、验货,此后的一切责任包括看护、使用、包装运输材料和工具(配件)的回收以及现场内的二次运输,都由承包人负责,不再额外计取费用。发包人采购的材料经发包人、材料供应商、监理人、承包人四方共同验收,验收合格交与承包人保管,交接后材料丢失或损坏,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15.变更15.2变更估价的约定:由发包人下达或确认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产生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以发包人认可的数量为准。其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后,计入工程总价中: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或签证工程的单价时,按已有的经发包人确认的综合单价执行。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或签证工程的单价时,可以参照类似合同单价执行。如因材料因素的变动,在单价分析中置换主材材料价格,其它子项不动,作为此项目的综合单价(新主材价格用发包人认可的市场价置换)。材料差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均没有合适或类似变更工程或签证工程的单价时,若本工程其他标段中有,执行其他标段价格。○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均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或签证工程的单价时,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用以下办法进行结算:A参照2016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版《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20年《山东省建筑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20年《山东省安装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22版《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聊城市2021年价目表以及聊城市现行有关规定计算(其中人工单价,设备材料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管理费率、利润率、措施费费率等执行原投标报价,并结合市场情况生成新的综合单价)。B新生成的综合单价和计算程序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和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16.合同价格及调整16.2本合同价格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确定。第20页共30页16.2.1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综合单价指为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每计量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还应包括深化设计费、检验费(包括出厂检验、到场检验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各项检验检测等所有检验费用)、技术资料编制及竣工图绘制等费用。合同综合单价在合同期内不得调整,法律法规政策除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16.2.2采用总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16.3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除工程量清单暂估价外,其余不予调整;17.计量17.1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提交付款申请7天前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内容: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证明资料计量周期:与付款周期一致17.4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18.合同价款支付18.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时间和额度:/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在第二次付款节点全部扣回。18.2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1.签订合同提供甲方认可的发票后预付合同金额的10%;2.工程过半付至工程合同价款的35%;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合同价款的80%;4.结算审定后一年内付至结算审定值的97%,其余3%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每次付款前,中标人应提前向招标人提供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发票,以便招标人凭发票进行付款,否则,招标人有权延迟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18.3结算方式: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据实结算。19.竣工验收19.1竣工验收条件:执行通用条款及当地相关部门规定19.2竣工验收期限:/第21页共30页20.移交20.1移交工程的日期: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20.4竣工清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4天内21.结算21.1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21.2全询单位完成审核期限:全询单位收到申请后30天内报送;发包人完成审核期限:/。21.3发包人在全询单位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承包人的期限:/。22.质量保证金22.1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质量保证金为3%的工程款,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23.保修责任与缺陷责任23.1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时间: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期起始时间:见工程质量保修书23.2缺陷责任期起始时间:自实际竣工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期限:24个月。24.违约24.1发包人违约24.1.4逾期付款违约金:/24.2承包人违约24.2.4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具体约定内容:(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对工程施工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或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万元违约金。(2)由于承包人管理不严、教育不力以及因道德败坏引起与外部严重冲突等事件时,发包人有权视情况每次罚款人民币1-2万元。(3)承包人对已竣工验收合格但还未交付发包人的工程应妥善保管,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4)保修期间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现场维修。如第22页共30页3日内不进行处理,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时发包人有权视情况另行组织其他队伍维修,属于承包人原因的,其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无需经承包人认可。(5)因承包人施工或运输方案不当而致使道路、桥涵、高压架线、现有管道及其它设施的损坏,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6)施工现场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建筑废水、废物、垃圾等的处理引起扰民事件而发生的索赔,全部由承包人承担。(7)承包人在施工中如出现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或设备、未经验收擅自隐蔽、不按照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发现图纸及建材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情况等,责令承包人整改,且每发现一次,视情节严重性由承包人承担1000元至10000元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8)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应达到一定深度且科学合理、实际可行。发包人逐月/周/天组织监理人对照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检查,连续三次达不到周计划进度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立即无条件撤出现场,承包人赔偿因此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9)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1)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合同规定的义务;2)未按投标文件及时配备具有相关称职的关键管理与技术人员,或未按承包人承诺配备关键施工设备;3)在接到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通知或指令后14天内不执行;4)接到通知后的14天内无正当理由未能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分的施工;5)无正当理由而未按规定时间开工,或未按照要求工期完工的;6)违反关于工程分包的规定;7)违反关于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规定,设备材料12小时内退场,已使用的必须拆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8)承包人未按施工规范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自监理工程师发出整改通知3日内,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费用自行承担。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承包人应承担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次的违约金。9)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和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造成人员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还必须向发包人承担每次人民币伍拾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须继续赔偿。10)承包人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噪声扬尘污染防治等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一旦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罚、负面通报和媒体负面曝光,除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外,还必须向发包人承担每次人民币壹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因承包第23页共30页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受到相关部门经济处罚时,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扣缴的经济处罚费用。24.2.5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屡次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多次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发包人有权视情况提出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约定。25.索赔25.3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26.保险26.3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执行通用条款27.不可抗力27.1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根据政府部门要求必须停工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如极端严寒、高温、暴雨、暴雪、重度雾霾等,施工单位负责收集相关资料,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后可作为顺延工期的条件。27.3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双方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28.争议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或者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第一种: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第二种:依法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9.补充条款29.1一般条款1)除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外,监理人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权利和义务。监理人所作的裁定与解释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否则视为无效或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责任所发生与本合同相关的违约金、损害赔偿、相关部门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发包人可以直接自应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或代为支付,而无需承包人确认。第24页共30页3)与本工程相关的发包人的内部标准将在开工前书面提供给承包人,并适用于本工程,如发包人未及时提供,承包人应主动向发包人索取,承包人怠于索取的,视为承包人已知悉发包人的标准要求。4)对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全询单位依据施工合同制定的各项工地管理制度(如会议制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工地扬尘治理制度、质量进度管理制度、成品保护制度、现场各项综合检查考评评比制度等)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视为违约。5)承包人提交给监理人、发包人的所有通知、报告、信函等,发包人在指定时间内没有回复的,不代表默认同意、接受或认可。6)施工单位进场后根据建设单位及全询单位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于工程具备预埋条件而因施工总承包单位原因未进行预埋,施工单位事后采用后置埋件的,后置埋件产品应有合格证;7)竣工验收前需对本工程进行整体清洗,相关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8)本工程样板工程的设计、施工、拆除等费用含在报价中。29.2施工管理条款1)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所派人员不能胜任工作、不听指挥或不守秩序,可以要求承包人撤换。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通知后,承包人应于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撤换,不得再用,并不得以撤换为理由,向发包人要求赔偿。2)本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可以随时依需要召开工程施工协调会议,承包人之工地负责人应按时出席。如因承包人未能出席工程施工协调会议致发包人受有损失,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承包人对发包人及其委派的监理人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指令单未如期回复,相关内容未按要求整改,发包人、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处每次2000元—5000元的违约金,且处罚后问题仍必须如期整改。仍未进行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款中双倍扣除。承包人在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安全及质量管理规定的同时必须执行发包人有关管理规定。违约金如承包人拒签,发包人和全询方出具违约金单即为有效,如不及时交纳,在工程款中双倍扣除。4)承包人应对工程及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设备和材料的管理、安全、给养、劳动保护及保险负责,并应做好辖区内工程场地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保护工作。如有因承包人违规、违法行为或侵害他人权益者,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承包人(包括分包商)人员死亡或伤残,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与发包人无涉。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遭受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第25页共30页5)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在每个分项工程施工中,如发现达不到建筑工程验收标准及规范要求的,每项违约金2000-50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达到验收标准,否则双倍缴纳违约金。6)关于工程技术资料:所有工程技术资料必须确保真实性,并根据签署要求由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字(如有代签,每发现一次,违约金10000元),承包人必须按照归档要求,将技术资料及时整理并及时报送监理人、发包人,工程竣工资料在工程验收完7日内必须报送发包人,并协助办理资料的归档手续,否则竣工之后工程款不予拨付。29.3施工配合1)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内的其他单位、人员负文明施工、安全管理责任。2)对于现场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等,具备拆除条件后应及时拆除,避免影响后续工序施工,若因承包单位原因未能及时配合拆除造成工期延误,按延误工期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29.4其他补充约定1.以下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合同文件对承包人施工质量的要求高于一般质量标准而引起承包人施工时多投入的费用;(2)为满足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对工程排污、环保、文明施工等要求而引起承包人施工增加的费用;(3)为避免施工期间噪声扰民,承包人对诸如夜间施工等所采取的防护措施或协调工作而多投入的费用;(4)承包人提高建设标准高于发包人要求标准时引起承包人增加的费用;(5)由于工程现场场地较狭小,而引起承包人多投入的现场二次倒运费;(6)承包人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检查、评比观摩、验收的费用;(7)承包人施工期间临时用地的租地费用和租地到工程建设场地之间的交通费;(8)由于交叉作业发生的各种措施费用;(9)施工防洪防汛费;(10)按规程、规范的要求各种质量检验所需的费用;(11)工程完成至移交给发包人期间发生的成品保护等费用、施工期间配合发包人的保卫、宣传、地方关系协调等费用;(12)用水、用电、采暖和通讯费用;第26页共30页(13)合同中规定的风险费用;(14)为满足发包人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而产生的费用;(15)为完成签订合同所必须发生的其他费用;2.承包人承诺将发包人给予的工程款专款专用于此工程,工程款保证首先用来支付工人工资,否则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并且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予以处罚。如果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出现拖欠民工工资事件,发包人有权用承包人当期应付工程款支付相应的民工工资,同时对承包人处以当次支付工资总额20%违约金(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加大违约金数额),违约金从当期应付工程款中扣除。3.承包人上报的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工地代表签字确认后,应严格按计划执行,如未受其它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连续拖期两周,发包人有权在支付工程款时间节点上相应同期顺延。4.本合同中所涉及的所有工程节点付款条件均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现场实物施工质量符合涉及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要求。(2)相应施工报验资料均符合规范要求。(3)现场实际施工进度与付款节点相符。5.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以质监部门验收合格日期为准。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第27页共30页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聊城望岳湖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聊城嘉盛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装修工程等图纸所含内容。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1)工程保修期按照建设部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执行。(2)起算日: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自工程达到验收合格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第28页共30页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有专人负责该工程的保修工作,同时必须保证通讯畅通,令发包人能够随时同承包人取得联系。如承包人更换保修人员或联系电话,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若因承包人通讯不畅或故意不接,拖延推诿,或承包人不在约定的期限内派人维修或抢修,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放弃保修责任,有权自行解决,所发生的费用双倍在质量保修金中直接扣除后,承包人应负责补足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29页共30页附件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注: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详见投标文件。第30页共30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智慧医养康复中心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