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互联网专线采购合同公告(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2026)
公告概要
公告标题:
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的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3-24
行政区划:
省级
公告正文
一、采购人名称: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251101000027423461
五、合同编号:4530000HT202604417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互联网专线/组网专线/电路/WIFI/移动业务/物联网/信息化服务
详见附件
项
1.00
125000
125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
联系人:段思剑
联系电话:13759426869
传真:/
地址:滇池路1305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省标化院2027年-中国电信融合业务服务合同.pdf
中国电信融合业务服务合同第一部分合同书合同签订地:[云南昆明]甲方:[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1305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忆宁]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关平路31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小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第一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业务(统称通信服务):1、400M互联网专线业务2、安全大脑服务业务3、行业短信业务4、云主机5、[/]相关业务具体约定见合同专用条款。第二条合同组成及效力顺序组成本合同的各项文件如下:1、本合同书;2、专用条款;3、通用条款;4、其它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上述各文件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在上述文件之间出现含糊或冲突之处,就同一事项的解释,应当以本条上述排列次序在先的文件所表述的意思为准;当同一顺序的多份文件之间发生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文件形成时间较后的为准。当不同业务的专用条款就同一事项约定、解释不一致时,各项业务分别以其业务的专用条款为准。第三条本合同纸质文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自双方盖章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若使用电子印章的,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第1页共32页甲方:[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日期:[]年[]月[]日第2页共32页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业务一互联网专线业务、FTTH宽带业务第一条定义1.1“互联网专线”:指采用光纤直连/传输电路/PON/LAN等方式接入,由中国电信提供一定数量的固定公网IP地址、通过静态路由协议与中国电信城域网互联的、上下行速率对称的互联网接入服务。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收费以及故障受理、技术支持等。1.3“接入方式”:指甲方终端设备接入到乙方IP城域网中使用的技术类型,包括:LAN、PON、光纤直连、传输电路(SDH或MSTP)等。1.4“公网IP地址”: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甲方可以自行分配使用的固定公网IP地址。1.5“速率”:指中国电信城域网IP接入端口到甲方终端设备(下行速率)或甲方终端设备到中国电信城域网IP接入端口(上行速率)在单位时间内传输的比特数,乙方承诺下行或上行实际速率不低于本专用条款约定速率的90%。1.6“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1.7“一次性费用”: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1.8“月使用费”:按月收取的业务服务费及网络使用费。1.9“工作日”:除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10“日”:日历日,包括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第二条服务内容和服务期限2.1本业务的服务内容如下:2.1.1甲方使用乙方一条400M互联网专线业务,业务号码:B29898870;用于[办公使用]。业务经营范围:[/]业务开通速率:[400M],上行[400M]、下行[400M]公网IP地址数量(个):[16]接入方式:[光纤直连]2.1.2乙方为甲方提供一条500MFTTH宽带。2.2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专用条款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新的业务需求单。2.3业务需求单为本专用条款的附件,受本专用条款的条款和条件约束。第3页共32页2.4本专用条款服务期限为[12]个月,自2027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止。第三条甲方协作事项3.1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5)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3.2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经营甲方不具备资质的其他电信业务。不得将互联网专线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私拉光纤进行转接、建立VPN隧道等手段)为任何第三方提供穿透流量接入。除骨干核心正常互联互通点之外,甲方的任何网络节点不得有其他运营商和互联单位等的穿透流量接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上级以及乙方系统监测到的违规IP地址接入。3.3甲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须严格遵循《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之规定,不能接入未备案网站;甲方应对备案网站用户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并定期向乙方报送网站信息和变更信息;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默认关闭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常用端口(80端口、8080端口、443端口)。甲方承诺并确认:甲方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提供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的,乙方有权依法采取断开网络接入等关停处置措施。第四条业务的开通4.1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中国电信网侧)到中国电信城域网IP接入端口间的电路全程测通。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4.2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4.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验收核实,本业务确已根据本专用条款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本业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代表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4.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本专用条款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使用业务,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使用业务的实际开通日。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使用业务计收月使用费。第五条终止业务服务第4页共32页5.1甲方终止使用业务,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服务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终止服务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但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服务通知后的三十日。如果甲方的终止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终止服务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服务通知的第三十一日。5.2在当月15日之前(含)终止服务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在当月15日之后终止服务的,甲方缴纳全月月使用费。业务二安全大脑业务服务甲方因开展业务需要,需乙方对甲方网络或服务器提供网络安全防护服务。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天翼安全大脑服务等有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信守。第一条服务内容1.1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天翼安全大脑服务,包括硬件及相关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用于本合同项下服务的硬件设备为:[1台防护板安全大脑设备]。硬件设备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享有硬件设备的使用权。1.2本专用条款服务期限为[12]个月,自2027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止。第二条业务开通、变更与终止2.1业务开通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约定和乙方要求提供的资料后,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开通业务。业务开通后,乙方出具书面开通确认函至甲方签字确认。2.2业务变更服务期内,如甲方拟变更已订购的乙方产品服务,应当符合乙方的业务变更规则,并向乙方书面提交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服务需求单,经乙方同意后实施业务变更。2.3退订2.3.1甲方拟在服务期届满前提前终止使用服务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退订”)。乙方服务终止时间以乙方收到的甲方退订通知载明的服务终止时间为准。但是,甲方未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的,或者甲方退订通知载明的服务终止时间早于乙方收到该退订通知之日的,则乙方服务终止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退订通知之日起的第[5]个工作日。2.4业务暂停、终止第5页共32页发生下述任一情形时,乙方有权不经甲方同意停止服务,且甲方应当按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甲方利用乙方服务在信息网络发布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2)乙方业务开通完毕后,甲方拒绝确认业务开通的;(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甲方协作事项3.1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天翼安全大脑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用于任何违法违规的目的和用途,甲方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后果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且甲方按照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当签订本合同附件三《上网行为管理承诺书》、附件一《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并严格遵守承诺。3.2根据乙方服务的需要,甲方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稳定环境,提供必要的协调和配合工作,并应当派专人负责本方各项设备安装的准备和协调工作,主要包括:(1)安装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2)安装场地及接入设备的准备;(3)保证其各机构和物业配合乙方的安装和网络调测工作;(4)调配和预留所在大楼内配线室至机房及机房内的通信线路;(5)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工程相关事宜咨询服务。3.3甲方应当妥善使用乙方提供的硬件设备,因甲方原因造成硬件设备损坏的,甲方应当承担修复费用;不能修复的,甲方向乙方赔偿与损坏硬件设备等值的金额。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硬件设备转借、出租、出售或赠与他人,也不得将上述硬件设备用于非乙方提供的业务中,一经发现,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甲方不再使用本合同项下服务时,应当向乙方归还该硬件设备并保证硬件设备的完好可用,否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硬件设备等值的金额。3.4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设备用于通信领域经营性活动或转租、转让、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业务三行业短信业务第一条服务内容1.1同时支持移动、电信、联通手机用户的“三网合一”固定号码短信收发网关,短信发送速率≥800条/秒,送达率≥99.9%。第6页共32页1.2短信发送条数按12个自然月为1个周期进行结算,1个周期内短信发送数量为200万条,接收数量不限;周期结算时,超发短信按0.05元/条计费,结算数据以乙方提供数据为准。1.3支持第三方软硬件业务系统通过CMPP协议服务接口或编程方式,对存储于第三方软硬件业务系统中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支持短信接口状态查询。1.4支持发送短信内容格式的自由定制;支持短信时效性设置,如:设置验证码短信有效时间为10分钟;支持短信发送条数查询与用户自定义发送量报警,即当短信发送量达到用户预设值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服务使用方。1.5支持对单个或多个手机号码进行短信收发控制,收发控制既可以是时间限制或次数限制,也可以是时间和次数结合控制,既可以是允许发送控制,也可以是禁止发送控制。第二条甲方协作事项2.1甲方使用本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工信部等主管部门的政策文件,以及中国电信及乙方不时制定或修改的业务规范等业务管理办法、业务质量标准及/或客户服务标准及其他相关文件(统称“乙方相关管理办法”)。乙方在正式颁布实施乙方相关管理办法前,以适当方式告知甲方,以供遵守。2.2甲方使用行业短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所提供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与合法性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悖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乙方利益,也不得违反本合同及乙方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并应当签署附件一《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2.3甲方负责对行业短信业务内容进行审查,应当要求短信业务内容提供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和登记,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否则,除依法承担行政等责任外,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4对于甲方行业短信应用系统,甲方自行负责其接入乙方平台系统建设和维护,包括所有硬件设备、系统调试、开通、系统维护、日常业务管理、开拓市场的工作和费用。2.5甲方应当向乙方申报用户范围,并应当严格遵守其申报的用户范围,不得利用行业短信通道向该范围外用户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甲方申报的用户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据乙方相关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通知乙方并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2.6甲方按照乙方相关管理办法申请开通合作业务时,应当在其开通申请中对于其将向用户提供的行业短信业务服务做出详细、准确、真实的描述。获得审批后,甲方应当严格按照申报并通过审批的业务内容与范围、方式向用户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甲方申报的业务内容或范围、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据乙方相关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通知乙方并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第7页共32页全部责任。2.7甲方只有在获得用户同意接收的确认后,方可向用户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甲方不得向非自愿接收信息的用户发送任何信息,不得进行任何未经乙方授权的商业使用或再销售行为。甲方保证,向用户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前,已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的业务形式、使用方法、取消方式等并能够已证明获得用户同意(书面、互联网上确认等)。当产生用户投诉时,甲方需能够提供用户同意接收短信的证明文件。由于甲方向用户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不当造成的用户投诉,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导致乙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害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2.8除用户主动触发外,未经乙方事先许可,甲方不得向用户发送手机广告及其他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促销信息);不得发送有损乙方企业形象的信息;不得在限定发送信息的时间段[8:00-22:00]以外的时间向用户发送信息。甲方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的,应向用户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接收的方式,对于用户明确回复拒绝接收的短信,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用户不再收到相关子端口发送的商业性短信。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甲方不得再向其发送商业信息。如甲方需要向用户提供实时性业务应用,需事先明确告知用户。由于信息发送时间、方式、内容等引起的用户投诉,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导致乙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害的,甲方并应当予以赔偿。2.9甲方在向用户发送短信时应当显示主叫号码及企业签名,不得将匿名或其他称呼的短信发送至用户的手机。甲方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要严格遵守短信签名方式,在短信息中明示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和联系方式。2.10未经乙方事先要求或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户误认为所提供的内容或服务是由乙方、或由乙方和甲方联合提供。如因此导致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乙方一切损失,并负责消除负面影响。2.11甲方系统中应当具有日志记录功能,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记录相关信息,并且至少保存最近六个月的历史数据,其中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应当保存至甲方与用户服务关系终止后五个月。法律法规对保存时限另有明确规定的,甲方应当按其规定执行。2.12甲方提供行业短信业务服务,不得对乙方移动通信网络、行业短信平台或其他用户利益造成侵害或存在造成侵害的重大隐患。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上述侵害或造成重大隐患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2.13甲方在业务活动中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14甲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信部等国家机关有关实名制管理政策、乙方相关文件要求及本合同约定,在入网时及时准确完成短信端口实名登记,包括本单位所使用的所有子端口信息,并要求实际使用单位在业务开通前完第8页共32页成实名制登记,实名制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内容提供者信息及入网资料、资质证明、子端口实际使用单位名称、机构代码等信息、服务代码备案、端口业务类型、使用用途、使用期限、接入机房及设备等。2.15甲方不得转让、出租、转售、转租、转借、变相转租短信端口,不得超范围使用或者擅自改变端口用途,不得利用短信端口从事涉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多个单位混用子端口。2.16甲方应当健全登记信息动态巡查更新机制,确保相关信息可即时查询溯源。甲方应当完整准确记录短信息发送日志信息(包括短信息发送和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电话号码以及短信息内容等),并依法按规定的时限保存。2.17甲方同意乙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消息内容进行信息安全审核。甲方使用消息内容模板的,需向乙方提供具体消息内容;若甲方对具体消息内容进行变更,需向乙方提供更新后的具体消息内容。乙方进行的内容信息安全审核不免除甲方对消息内容应承担的一切责任。2.18甲方负责其自身用户黑名单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并同意乙方根据中国电信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对名单进行管理。2.19甲方应当保证业务申请登记资料均真实、准确和有效,并有义务配合乙方核实登记资料。如甲方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前10日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不正确,导致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上述信息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业务,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2.20甲方自行提供下发的短信中如果包含链接信息,链接及内容由甲方提供,视作短信内容中的一部分,应当保证该链接的内容符合本合同约定及乙方的要求,乙方不为链接风险承担责任。业务四天翼云主机业务服务第一条服务内容1.1甲方使用乙方两台云主机服务。一台云主机配置是[增强型:VCPU4核、内存8G、SATA数据盘300G、云访问带宽5M。另一台云主机配置是:VCPU4核、内存32G、SATA数据盘2T、SATA系统盘40G、云访问带宽5M]。1.2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基于中国电信的云计算资源、云存储资源、智能云网络、互联网接入等资源,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天翼云服务网站(网址:[https://www.ctyun.cn],以下简称“服务门户”)不时发布的服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服务协议、服务说明、技术规范、使用流程、续订规则、退订规则、服务标准/服务等级,以及明确关于使用和提供本服务权利义务的其它法律文件,以下统称“乙方服务规则”)向甲方提供云主机及相关增值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甲方接受乙方及其关联公司提供的服务。第9页共32页1.3甲方订购服务应提交加盖甲方公章的《服务需求单》(附件四),服务需求单经乙方确认后,乙方为甲方开通相关服务。服务的具体内容,以服务门户展示并经甲方申请而由乙方实际提供的为准。甲方在本合同服务期内订购的服务受本合同的约束。甲方在本合同服务期内拟变更服务内容或配置,可按照上述约定向乙方提交服务需求单,经乙方确认后变更。1.4乙方负责在服务门户中向甲方提供具有唯一识别性的账户,供甲方通过该账户登陆服务门户、使用本服务。第二条资质保证及服务账户2.1甲方承诺以其真实身份开通和使用本服务,自本合同签订时至履行的全过程中,甲方应当持续具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和业务资质,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各类主体资格、业务资质文件。不具备前述条件的,乙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相应责任。2.2甲方使用本服务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相关业务的,甲方保证于本合同签订时及本服务期内持续具备开展该等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及/或履行相关手续。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签订《用户入网责任书》(附件二)、《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附件一),并严格遵守在该等文件中的承诺。2.3如甲方违反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任一项保证的,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合同签订时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履行相关手续,或在本服务期内丧失全部或部分资质许可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本服务,并要求甲方在限期内改正;如甲方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2.4乙方负责搭建服务门户,并向甲方提供在服务门户中具有唯一识别性的账户,供甲方通过该账户登陆服务门户、使用云业务服务。甲方账号和密码是甲方办理、使用业务的重要凭证,除非另有约定或说明,凡该账户所发出的指令及相关行为均视为甲方的行为,甲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2.5甲方负责其在乙方服务门户中的账号和密码的保密和使用安全,乙方向甲方提供本服务相关账户的初始密码,甲方应当第一时间修改密码。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账号或密码泄露或为他人获取的,甲方自行承担损失和责任。甲方发现其账号或密码被他人非法使用或有使用异常的情况的,应当及时根据乙方公布的处理方式通知乙方采取措施暂停该账号的登录和使用。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采取措施暂停其账号登录和使用的通知后,甲方应当提供甲方的有效身份证件;经核实甲方所提供身份证件信息与其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暂停甲方账号的登录和使用。甲方没有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所提供身份证件所载信息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不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前述请求,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三条甲方协作事项第10页共32页3.1甲方使用本服务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侵犯乙方以及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3.1.1除遵从本合同其他条款及附件要求外,甲方使用本服务所发布、传输或存储的信息内容不得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且不得为他人发布、传输或存储该类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设置URL、链接等):(1)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3)宣扬封建迷信,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内容。(4)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内容。(5)博彩有奖、赌博游戏、“私服”、“外挂”等非法活动。(6)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7)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8)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共道德,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3.1.2甲方不得有任何危害或可能危害乙方云业务服务相关平台、乙方服务门户、以及中国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对乙方服务门户、相关平台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2)利用网络及系统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3)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服务。(4)进行钓鱼、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等非法行为,网站或空间中含有或涉嫌散播病毒、木马、恶意代码等,或通过虚拟主机对其他网站、主机进行涉嫌攻击的行为,如扫描、嗅探、ARP欺骗、DOS等。(5)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3.1.3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发布不受欢迎的或者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广告或包含反动、色情等违法或有害信息的电子邮件等电子信息。3.1.4甲方不得建立或利用设备、配置运行与本服务无关的程序或进程,而大量占用乙方云计算资源(如云服务器、网络带宽、存储空间等)所组成的平台中服务器内存、CPU或者网络带宽资源,给乙方云业务服务相关平台、乙方服务门户或者乙方其他用户的网络、服务器(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及外地和国际的网络、服务器等)、产品/应用等带来严重负荷,影响乙方与国际互联网或者乙方与特定网络、服务器及乙方内部的通畅联系,或者导致乙方云平台产品与服务或者乙方第11页共32页的其他用户网站所在的服务器宕机、死机或者用户基于云平台的产品/应用不可访问等。3.1.5甲方不得进行任何改变或试图改变乙方提供的系统配置或破坏系统安全的行为。3.1.6若甲方存在上述3.1.1至3.1.5条约定的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立即中止服务、终止服务或删除相应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负责。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3.2甲方使用本服务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使用本服务所涉行为或内容不合法或侵权而导致乙方承担责任或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3.3本服务期内,甲方对由乙方分配的IP地址具有使用权,且不可以任何方式转由他人使用。甲方不得私自使用乙方未分配给甲方的IP地址。甲方不再使用本服务时,相关IP地址使用权由乙方收回。3.4甲方承诺,不通过转让、出租、无偿使用或其他任何方式许可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本服务。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相应责任。3.5对于甲方使用本服务所涉自身信息和资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密等)、最终用户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信息和资料、数据等,甲方负责保密,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甲方使用本服务时,应当自行对云主机或云电脑、对象存储等云服务器上的数据进行定期备份(包括不限于应用程序、数据库、系统配置文件等)。3.6甲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其网站的访问日志记录,包括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IP)、域名等,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应当配合提供。未按规定保留相关记录而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3.7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执行本合同的联系人和管理甲方在服务门户中的账号和密码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如以上人员发生变动,甲方应当自行将变动后的信息进行在线更新并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以及以上人员的行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结果,均由甲方承担。3.8甲方知悉乙方无法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毫无瑕疵,但乙方承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及服务水平。甲方确认并同意:若乙方提供的服务瑕疵是当时行业技术水平所无法避免的,不视为乙方违约。甲方配合乙方一同合作解决上述瑕疵问题。3.9甲方理解并认可,乙方在必要时可能会将甲方订购的服务所在的底层物理设备进行机房迁移。乙方进行上述操作前将至少提前15个自然日通知甲方,甲方需在接到通知后按照乙方要求的时间将DNS修改到指定IP上或进行相应的第12页共32页配置调整,否则因此造成网站无法访问或甲方订购的服务无法正常使用的,由甲方自行负责。第四条乙方服务要求4.1乙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提供云业务服务及相关的支撑服务。4.2在本服务期内,乙方承诺通过服务门户工单、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为甲方提供7日*8小时的服务支持;其中,对于云主机、云电脑、对象存储等云服务器无法远程、网络访问中断问题,乙方通过服务热线电话为甲方提供7日*24小时售后服务。4.3乙方有权对甲方对外公布的信息内容进行检查,一旦发现信息内容或者指向这些内容链接的数据或信息中含有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者超出经营许可或备案项目范围的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修改、删除;如甲方不予改正,则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本服务。4.4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本合同约定拒绝甲方发布的网站、信息数据内容,如甲方不同意乙方拒绝其提交的网站、数据内容或不进行答复的,则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本服务。4.5对于甲方使用本服务时非因甲方原因出现的云计算资源、云存储资源、互联网接入故障,乙方应当解决,但因甲方原因和/或不可抗力引起的除外。4.6甲方理解并同意,出于甲方数据及系统安全的考虑,甲方需要乙方工程师直接对其云服务进行操作时,甲方应当以电子邮件、工单、电话等方式进行授权。甲方应当指定唯一的联系人作为授权人(维护人),只有该授权人有权利要求乙方工程师对其云服务进行操作。且乙方仅负责操作系统以下的底层部分的运营维护,操作系统及之上部分(如甲方在系统上安装的应用程序)由甲方自行负责。此外,甲方未与乙方工程师沟通,自行进行操作而造成业务不可用等风险,由甲方承担。4.7甲方理解并认可,乙方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其系统、设备等采取基础的安全保护措施。若甲方对安全保护措施的要求高于前述基础的安全保护措施标准的,应当根据自身需求购买配置更高的安全保护服务或另行配置其他安全防护软件、系统等。因甲方未自行对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等采取必要的、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权益受损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4.8乙方在服务规则约定内提供可用性保障。若甲方对可用性的要求高于服务规则,则需要甲方主动对自身系统进行高可用性部署,乙方可提供必要的协助。如需乙方配合做方案规划设计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认。4.9乙方有权根据自身运营安排,随时调整服务的系统默认配置,相关调整不构成乙方违约。但是,乙方应当应提前至少30天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应予以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以便甲方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转移备份、进行业务调整以及对乙方的调整作出授权等)。如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未及时协助调整,或者乙方无第13页共32页法与甲方取得联系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因不可抗力、第三方原因等导致的服务调整或终止,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第五条数据管理5.1为更好地向甲方提供服务之目的,乙方可能收集、使用和对外提供甲方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发出产品和服务信息。本条所述“甲方的数据”是指甲方注册云账户时提供的注册资料及信息,以及甲方使用本服务时乙方系统自动接收并记录的甲方的浏览信息和行为轨迹,包括但不限于IP地址、浏览器的类型、使用的语言、访问日期和时间、软硬件特征信息及网页记录、安全信息,但不包括甲方使用本服务所存储的任何数据信息、以及云主机、云电脑、对象存储等云服务器内的日志信息,另有约定除外。5.2乙方承诺依据本合同5.1条获得的甲方的数据与乙方其他客户的数据互相隔离,不可互访。乙方数据中心遵守国家法律合法建设。甲方有权选择主数据的数据中心位置,有权选择备份数据与主数据不在同一个数据中心,但是无法选择备份数据的数据中心具体位置。甲方所有数据不会存储在境外数据中心。5.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将依法全部或部分披露所收集的甲方数据信息:5.3.1经甲方事先同意,向第三方披露;5.3.2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机构披露;5.3.3在甲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依法向第三方披露;5.3.4为提供甲方所要求的软件或服务,而必须和第三方分享信息。5.4乙方承诺甲方能够控制甲方使用本服务所存储数据的迁移,保证甲方在启用或弃用云主机、云电脑、对象存储等云服务器时,可通过远程连接、FTP等应用进行数据迁入和迁出。如果数据量过大,乙方可代为迁入迁出,双方另行协商。5.5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外,自本合同期满或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后,甲方使用本服务所存储数据将被保留7日,7日后甲方该等数据将被彻底销毁。甲方应当自行承担其数据被销毁的一切后果。第六条知识产权条款6.1甲方使用本服务时,对于甲方自行提供并使用的软件,甲方应保证该等软件的合法性和不侵权。如任何第三方主张甲方所使用软件侵犯其所有权或者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甲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乙方就此而承担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同时,乙方有权视情况终止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6.2甲方使用本服务时,甲方应当保证所传输或存储的行为或内容的合法性和不侵权。如任何第三方主张甲方所传输或存储的行为或内容侵犯其所有权或者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甲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乙方就此而承担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同时,乙方有权视情况终止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第14页共32页6.3甲方确认,乙方向甲方提供本服务所涉相关软件、资料、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属于乙方或乙方具有许可/使用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乙方提供的操作系统等软件,甲方不得采取修改、翻译、改编、出租、转许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转让等方式,也不得逆向工程、反编译或试图以其他方式发现乙方提供的软件的源代码。6.4乙方确认,甲方存放在乙方提供的云主机/云电脑/对象存储等服务器上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均不归属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6.5乙方向甲方提供操作系统(如Windows、Linux等)等第三方软件的,乙方保证该等软件的提供和使用不违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并不是该等软件的技术提供或服务方,不承担由于该等软件所导致的一切技术问题及由此引发的责任或损失。但乙方保证其提供的第三方软件为正版软件,且在选择和提供软件时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如因乙方推荐的软件版本存在已知安全漏洞且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专用条款业务的费用及支付一、业务的费用及支付1.1甲方使用业务的相关费用为年使用费。本合同约定金额为(含税价)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肆仟玖佰玖拾贰元]整,小写[¥124992.00]元。包含业务有:一条400M互联网专线(业务号码B29898870)、一条500MFTTH宽带业务、一部400M防护版安全大脑业务、200万条行业短信业务、两台云主机业务。1.2以上业务实际开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1305号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1.3以上业务使用期限为:[12]个月,自2027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止。1.4甲方使用业务产生的本专用条款费用。合同签订后,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供的正规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如下:甲方:开户行:[农行昆明市盘龙支行]户名:[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账号:[240198010400065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00431202157L]第15页共32页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1305号]乙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金碧支行]银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护国路10号]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账号:[25020105192001572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70865126M]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平路31号]1.5一次性费用:甲方根据乙方的一次性费用预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一次性费用。前述费用为预收费用。待业务开通后,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进行决算。若决算费用与预收费用有差异,则根据决算通知单进行调整。1.6乙方在本合同服务期限负责项目涉及服务的正常升级;如甲方需增加合同范围之外的新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甲方支付,并签署补充合同执行。第三部分通用条款第一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1.2.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提交盖章和/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留档,并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乙方核验。1.3.甲方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若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前述约定,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通业务并要求甲方补充提供,若甲方补充提供的资料仍不符合约定或拒不补充提供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应当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1.4.服务期间,甲方上述资料发生变动的,甲方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通知乙方并提供更新后的资料。若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更新资料的,乙方有权暂停服务并要求甲方补充更新,甲方在乙方要求时限内仍未补充更新或拒不更新补充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因此引发的任何问题或责任,由甲方负责解决和承担。1.5.在开通和使用通信服务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员进行申告。1.6.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相关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甲方在使用本合同相关业务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甲方应当签署并遵守“附件一《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第16页共32页书》”。1.7.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通信服务,不得用于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1.8.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通信服务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其他第三方(不包括本合同项下甲方下属机构)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1.9.应当保证连接到电路和网络上的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1.10.应当按时足额缴纳通信服务费用(包括且不限于一次性费用、服务费、功能费、通信费等)。1.11.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通信服务所涉服务类型、数量、技术要求、用途、要求开通时间、服务期限、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1.12.应当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通信服务迟延提供的责任。如出现该情况的,双方视为通信服务按时提供。甲方及其下属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对通信服务的开通调测工作。1.13.甲方下属机构使用通信服务的,甲方应当保证甲方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通信服务,并就甲方下属机构使用通信服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信服务使用、付费等行为)向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14.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线路或设备损坏的,应当按价赔偿。1.15.未经用户的同意或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拨打任何形式的商业电话或发送任何形式的商业信息1.16.应当接受并配合乙方及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实名制、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相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进行整改。第二条乙方权利和义务2.1.视甲方为乙方的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并为甲方提供通信服务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2.2.在资源具备的情况下,负责依据双方确认的时间完成相关通信服务的开通。2.3.由于乙方端口、线路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通信服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通信服务。2.4.在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下,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提供通信维护服务,并及时修复通信障碍,保证通信畅通。2.5.因技术、设备或国家政策因素等原因有权对通信服务的服务功能、操作方法、计费方式、计费模式、业务号码等作出修改、调整。若乙方的修改、调整实质性降低了本合同项下服务的质量标准或主要功能,或增加了甲方的义务,甲方有权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已收取但第17页共32页尚未提供服务的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2.6.对所投资的线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2.7.负责处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乙方和乙方当地下属机构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2.8.若甲方存在欠费情况的,不论乙方开具发票和收费通知单的具体时间,乙方每次收到甲方付款按照甲方欠费的先后顺序自动抵充先到期的欠费,直至抵缴完毕。第三条服务质量3.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3.2.乙方按国家电信主管部门颁布的通信服务标准和通信服务质量要求,保证通信服务畅通。3.3.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3.4.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负责故障处理。3.5.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下属机构就近申告,乙方下属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理。3.6.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通信服务故障或影响相关服务正常使用的,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3.7.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通信服务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甲方要给予协助和配合。3.8.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当予配合。3.9.双方同意建立联系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第四条保密4.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4.2.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服务期限内及本合同终止后二年之内持续有效。第五条违约责任5.1.甲方使用通信服务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如将通信服务以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或将通信服务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或实施了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有权立即终止相关服务直至终止本合第18页共32页同,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已使用服务并已产生但尚未缴纳的费用,并应当向乙方支付该服务剩余未履行期间费用总额的[0.1]%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5.2.如甲方逾期付费,除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所欠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通信服务直至终止本合同。同时,甲方还应承担乙方因追讨欠费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在欠费期间乙方有权不向甲方提供业务新装/开、续用/开、变更等服务。5.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该情形导致第三方向乙方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甲方应当负责解决。如该情形给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1)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被乙方(含乙方上级单位)纳入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4)如存在网络和信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涉通讯信息诈骗违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失信名单等;(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致合同履行风险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失信情形。5.4.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前终止服务的,甲方应当在终止服务前向乙方补交剩余服务期对应服务费用的[0.1]%作为违约金。5.5.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在本合同项下应当承担的责任不超过乙方最近[6]个月已经收取费用总额的[5]%;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数据丢失、泄露或业务中断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直接损失。第六条不可抗力及免责6.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一方解除。6.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七条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第19页共32页为履行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相关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约定执行:7.1个人信息种类:[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处理数据和个人信息的期限为:[与本合同期限一致];处理方式为:[现场收集、录入系统等]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处理方式。7.2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个人信息已经向个人信息主体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了其同意。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情况。7.3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泄露、篡改、丢失。7.4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性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乙方检查发现甲方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者就其向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未依法向个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取得个人同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如果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整改或整改未达到乙方的相关要求,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7.5甲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相关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甲方应当承担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因此给个人信息主体、乙方或其他人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第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8.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8.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8.3.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讼的其它部分。第九条其他9.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9.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9.3.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当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9.4.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9.5.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当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第20页共32页代理关系。9.6.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9.7.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当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9.7.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5)[/]。9.7.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电子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电子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9.7.3.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甲方:[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1305号]联系人:[张玉婷]电话:[13888769988]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平路31号]联系人:[濮瑞希]电话:[18008808282]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9.8服务期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执行:(1)非自动续展:服务期届满后合同终止。若甲方需续展服务的,则应当第21页共32页在服务期届满前三十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续展申请,双方另行签订合同。(2)自动续展:除非任何一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之前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展服务,否则服务期届满后自动续展,续展的服务期起始日为上一服务期终止之日的次日,服务期与本合同第1.2条的服务期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9.9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附件:附件一《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附件二《用户入网责任书》附件三《上网行为管理承诺书》附件四《服务需求单》第22页共32页附件一: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相关规定”)。二、本单位承诺按照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合同/协议(“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业务,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业务,不将业务用于连接境内外的数据中心或业务平台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具备所从事业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三、本单位承诺按照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制度(“实名制”)的要求提供身份信息、使用业务,并保证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四、本单位承诺用户端接入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一致,并同意贵公司对设备拍照存档,若接入设备变更,本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贵公司。五、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下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六、本单位承诺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已依法向个人信息主体(“个人”)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本单位在处理个人信息前依法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七、本单位向贵公司提供个人信息或委托贵公司处理个人信息的,本单位承诺已依法向个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依法取得了个人同意。本单位承诺,向贵公司提供或委托贵公司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情况。八、本单位受贵公司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等数据的,或本单位与贵公司共同处理个人信息等数据的,本单位承诺按照与贵公司的合同约定处理,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上述数据,严格遵循数据处理时限。九、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第23页共32页息保护管理工作,健全各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实施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依法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和数据安全影响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设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和管理机构,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当信息安全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贵公司。否则,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贵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十、本单位承诺配合贵公司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网信部门等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等活动提供协助,如实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十一、本单位承诺利用网络发送的信息以及向贵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合法。该等信息内容内容应当严格符合相关规定,不通过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本单位不得通过通信网络、互联网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任何含有违反下列要求(即“九不准”及“六不许”)的信息:“九不准”,即不准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六不许”,即:1、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2、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3、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4、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5、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6、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十二、本单位承诺不通过网络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等活动,不从事任何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活动,不从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未经允许进入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2、未经允许对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第24页共32页3、未经允许对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4、制作、传播、利用网络病毒等恶意程序或破坏性程序;5、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等数据;6、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等数据;7、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处理活动;8、其他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十三、本单位使用语音接入类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语音专线、短号码接入、400号码接入等),承诺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业务的时段为[/],使用的频次为[/],业务外呼呼转功能默认为关闭。(二)遵守实名制要求,不以个人名义申请、使用业务,真实落地目的码为本单位实名办理或合规使用的电话号码。(三)不转租、转售业务,否则,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终止合同。(四)规范使用业务,进行外呼业务的号码为贵公司或通信主管部门分配的号码,严格按照通信主管部门关于号码传送及信令传送的相关要求传送号码,传送真实号码,不擅自更改、传送、显示非合同约定的号码、虚假号码、违规号码、无使用权号码,不隐藏、转让、变更、转租、转售、伪造、变造或者变相隐藏、转让、变更、转租、转售、伪造、变造号码。本单位承诺按要求提供所申请号码的使用用途、开放范围,不违规经营、不变更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不开展无特定主被叫的话务批发业务,不私自转接国际来话,不通过技术手段为非法VoIP、改号电话、网络电话(PC软件/APP等)提供语音落地,不采取自动语音群呼方式进行外呼。未经外呼对象的同意或请求、或者外呼对象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拨打任何形式的营销电话或发送任何形式的营销信息。如违反上述承诺,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单方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五)不通过任何技术手段将号码转接到其他地区使用,不通过VOIP转接互联网话务量,不使用业务进行多次转接、躲避号码溯源与甄别,呼叫中心或接入平台(小交换机)不使用异地主叫号码进行跨省外呼,不利用号码和平台进行电话诈骗、骚扰。诈骗或骚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号码涉嫌诈骗或其他刑事案件的;2、“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接到的用户投诉、举报涉及本单位所使用号码的;3、贵公司或通信主管部门电话拨测、网络信令监测过程中发现本单位所使用号码出现异常外呼情况的。(六)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确保备份呼叫内容录第25页共32页音文件,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贵公司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为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如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管理有新要求,本单位将无条件配合贵公司落实整改举措,直至符合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十四、本单位使用无线互联网(包括但不限于CDMA1X、CDMA1XEVDO、WLAN)、短信网关(包括但不限于短消息资讯平台、ISAG系统、综合办公业务平台)或短信类业务的,承诺遵守以下规定:(一)不通过业务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悖于社会公德、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网络低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令人产生性联想、具有挑逗性或者污辱性的内容;2、对人体性部位的直接暴露和描写;3、对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的描述或者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语言;4、对性部位描述、暴露,或者只用很小遮盖物的内容;5、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仅用肢体掩盖隐私部位的内容;6、带有侵犯个人隐私性质的走光、偷拍、漏点等内容;7、以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8、相关部门禁止传播的色情、低俗小说,音视频内容,包括一些电影的删节片断;9、一夜情、换妻、SM等不正当交友信息;10、情色动漫;11、宣扬血腥暴力、恶意谩骂、侮辱他人等内容;12、非法的性用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13、未经他人允许或利用“人肉搜索”恶意传播他人隐私信息。(二)不开展为淫秽色情网站代收费业务,否则,贵公司有权立即停止业务并停止一切结算。(三)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类电子信息或广告。十五、本单位使用互联网接入类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电路使用、互联网数据中心、互联网专线、云主机等),承诺遵守以下规定:(一)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已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在签署合同前,本单位向贵公司提供主体资格文件、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供贵公司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供贵公司留存,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在合同有效期/服务期内,如本单位提交的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所记载内容出现变更,本单位在完成变更后尽快向贵公司提供最新的文件。前述主体资格文件、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贵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第26页共32页1、本单位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2、本单位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首先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本单位委托贵公司提供代备案服务的,应当向贵公司提供代备案所需信息并对该等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定期向贵公司及通信主管部门报送网站管理所需信息。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在备案系统中更新,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贵公司有权依法采取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等关闭处理措施。3、本单位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4、本单位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本单位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本单位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社会公众查询核对;本单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二)如经贵公司许可进入中国电信机房时,应当严格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三)根据当地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在入网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十六、本单位承诺在业务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篡改、丢失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书面通知贵公司。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影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突发事件,贵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业务等紧急措施,以保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保护个人信息。十七、本单位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将依据合同承担责任,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公开曝光),并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贵单位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暂停履行合同直至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本单位自行承担。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本单位将负责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贵公司相应损失。十八、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引发的投诉、举报,由本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当接到通信主管部门、“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中国电信10000热线等各类渠道投诉、举报时,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本单位自行承担。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本单位负责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贵公司相第27页共32页应损失。十九、本单位的信息安全责任人如下:姓名:[张玉婷]联系方式:[13888769988]二十、本单位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本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二十一、本承诺书经本单位签署后,与合同同时生效。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第28页共32页附件二:用户入网责任书甲方作为接入中国电信公网的用户(“用户”),承诺已经认真阅读《用户入网责任书》(“《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一、用户接入中国电信公网,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二、用户保证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中国电信要求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方得以使用中国电信所提供服务。用户并应于签订《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合同)之前,向中国电信提供前述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交中国电信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中国电信备案。其中:1、用户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2、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保证已首先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如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3、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4、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用户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用户还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5、用户保证已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三、用户不能利用中国电信公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能利用中国电信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不能利用电信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中国电信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四、用户应当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证措施,有义务按照中国电信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接受中国电信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监控;用户需要提供其信息服务的有效检测手段,包括测试账号和密码,并在账号变更时书面通知中国电信。五、用户在使用中国电信时,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第29页共32页人权益的活动。当网络出现异常情况,应积极配合中国电信解决,用户维护设备或进行设备配置参数调整应当接受机房维护管理约定以避免对其他用户造成影响。六、用户使用互联网专线,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或《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同意开展的业务,对于中国电信分配的IP地址,用户只有使用权。七、用户应遵循合同以及中国电信相关管理规定,否则中国电信有权实施相关处罚,包括停机,拆机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八、根据当地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用户应在入网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公安局网监分局办理备案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备案流程、备案材料清单请查阅全国统一的备案管理网站:http://www.beian.gov.cn九、如用户违反上述保证,中国电信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或设施,并要求用户在限期内改正。如用户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中国电信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存在前述情形给中国电信造成损失的,并应当予以赔偿。十二、用户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十三、用户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用户入网责任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十四、作为中国电信用户,同意遵守《用户入网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如违反规定,愿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和本文件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等责任。用户(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第30页共32页附件三上网行为管理承诺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云南分]公司: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各项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1.本单位承诺,本单位使用天翼安全大脑服务的上网行为管理功能所采集的上网行为特征数据仅用于查看和分析本单位的互联网接入带宽使用情况、上网应用和流量的分布情况、应用使用规则的遵守情况。本单位承诺在使用上网行为管理功能前明确告知上网行为管理的对象(以下简称“管理对象”)上网行为管理功能将会收集上网行为特征(例如应用类型、访问站点、访问频次等),并征得所有管理对象的明示同意。2.本单位承诺管理对象仅限于本单位员工。3.本单位承诺向所有管理对象告知开启上网行为管理功能的网络设施位置或WIFISSID名称,在做应用限制或屏蔽之前,会与管理对象约定应用使用规则,约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员工守则、邮件公告、张贴通知或者在上网认证页面明示。4.本单位承诺不对外发布或向其他方提供与管理对象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家庭地址、手机号、微信号等)相关联的上网行为特征数据,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5.本单位承诺保障管理对象拥有自主选择上网方式的权利。6.本单位承诺使用包括技术保护手段、管理制度控制、安全体系保障在内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上网行为特征数据处于合理的安全水平,防止数据的泄露、丢失、不当使用、未经授权访问和披露。本单位承诺严格限制访问上网行为特征数据的人员范围,并要求他们遵守保密义务,对于违反义务的人员将根据管理制度进行处罚。7.本单位承诺为所有管理对象提供与上网行为管理功能有关的咨询电话(须明示服务时间段)或电子邮箱,并安排人员及时响应和反馈。8.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造成侵犯个人信息权益、隐私权、商业秘密,或者给管理对象带来财产损失以及其他后果)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本单位自行承担并赔偿全部损失。同时,贵单位有权暂停提供相应服务,直至解除双方签订的《天翼安全大脑服务合同》。9.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遵行。单位盖章:日期:第31页共32页附件四服务需求单合同编号甲方联系人姓名电话邮箱乙方联系人姓名电话邮箱产品单价数量订购周期(产品服务期)合计备注本服务需求单经甲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授权代表:日期:第32页共32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互联网专线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云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