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运热线等托底维修类工单处置采购合同公告(周家渡街道办事处2026)
一、合同编号:11N0024573702026405
二、合同名称:2026年城运热线等托底维修类工单处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5000260130173054-15323894
四、项目名称:2026年城运热线等托底维修类工单处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周家渡街道办事处(本级)
地址:洪山路172号
联系方式:021-58455088
供应商(乙方):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卫兴(男)
地址: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75号109室
联系方式:021-6097349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6年城运热线等托底维修类工单处置
数量:1.00
单价(元):1288911.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项目维修范围主要包括:日常巡查发现、“12345市民热线”工单和网格化管理案件工单中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外、无名道路、河道两侧等由街道负责托底管理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等。施工工期:施工工期:230日历天项目经理:单娟执业证书信息: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沪2312011202316134
2.合同金额(元):
1288911.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3月2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3月2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2026年城运热线等托底维修类工单处置的合同(11N0024573702026405).pd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0024573702026405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周家渡街道办事处(本级)(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文件和招标(谈判或单一来源)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2026年城运热线等托底维修类工单处置工程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磋商文件。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与工程内容相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的方式实施总承包施工。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具体以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合同工期:230日历天(包括法定节假日)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国家、上海市和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保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五、合同价款(成交价)金额:1288911元(大写:壹佰贰拾捌万捌仟玖佰壹拾壹元整)上述合同价款为暂定价,本工程最终造价以经审计审定的工程造价为准。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或补充施工合同;2、本合同协议条款;3、合同协议书4、中标(成交)通知书、询标回复(含磋商澄清、有关磋商相关承诺书)、响应文件、磋商文件;5、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订立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周家渡街道办事处(本级)地址:洪山路172号电话:021-58455088联系人:薛伟乙方: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75号109室电话:021-60973499联系人:袁群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下述的合同条款如果与正式的合同条款有矛盾,以正式合同条款的规定优先。)(一)、定义及合同文件1定义下列术语除合同协议书另外有约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协议书、合同条款、协议条款及双方今后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1.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款外,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1.3发包人(简称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简称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乙方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甲方代表:甲方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工程监理单位: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9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1.1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12工程:是指甲方和乙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3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4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5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16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承包天数。1.17开工日期: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1.18竣工日期: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1.19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0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由乙方管理的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1.21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和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应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政策性变化以及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正式发布和认定的地震、洪水、台风、暴雨、大雪等自然灾害。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相说明,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2.1.1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或补充施工合同;2.1.2本合同协议条款;2.1.3合同协议书2.1.4中标(成交)通知书、询标回复(含磋商澄清、有关磋商相关承诺书)、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文件;2.1.5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2.1.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2.2若上述同一层次的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时间靠后的文件为准。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解决。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文件用中文书写,并按其解释和说明。3.2施工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上海市标准、规范。3.3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单位批准后执行。3.4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规章。4图纸(如有)4.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向乙方提供完整参考施工图纸2套。乙方需要超过合同条款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乙方承担。4.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包括由乙方深化设计的图纸)转给或交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4.3乙方应考虑自己施工时所需图纸和在施工现场保留一整套图纸,供工程师等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4.4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供2套与实际施工相符合的竣工图给甲方。(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在监理合同中已明确,甲方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工程师姓名甲方另行通知。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甲方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5.3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职权:代表业主协调、决定工程有关事项,批准或否决乙方有关建议或要求。职权不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如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乙方可要求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方乙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由监理工程师负责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甲方在补充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驻工地的其他人员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7.2工程施工前,项目经理应将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工作内容及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发包方。工程进行过程中,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工程师。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非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动。7.3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4项目经理认真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5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磋商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前到任,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6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7.7项目经理及经甲方认可的本项目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与安全员)必须是与乙方有劳动关系的人员,上述人员名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其组成人员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另行承担或兼任其他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上述人员的撤回,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撤回的,也视为乙方违约。8甲方工作8.1甲方根据项目进度情况,一次或分阶段完成本协议条款规定和其他有关事宜:(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2)指定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用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双方约定的施工场地内满足施工运输需要的道路,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提供乙方所需的施工场地的原始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控制点(如有必要),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乙方和设计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树木的保护工作;(9)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8.2甲方可以将前款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其费用由甲方承担。8.3甲方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9乙方工作9.1认真勘察施工现场,确认工程范围和现有工地条件,了解场内供水供电状况,以及储存物料和施工用地空间,施工人员、材料等进出方位。施工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状况为理由,作出要求额外付款或延长工期的索赔。9.2除磋商文件有关规定外,乙方尚需按甲方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除双方另行约定外,以下工作发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且由此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1)在进场施工准备期间完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符合磋商响应文件承诺的有力的项目管理班子,做出材料采购计划(清单)和详细施工预算报甲方和工程师批准。(2)办理现场交接手续,建立现场管理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和办公室。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工程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标示,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3)乙方必须接受工程师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向工程师提供总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承包人负责参加各类施工协调、交通配合例会,按时向工程师提供开竣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质量、自检记录、交工验收报告等资料。乙方应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建立质量责任制,设专职质量、安全员,开工前报工程师备案。(4)保质、保量、保工期、保安全地完成本项目施工和相关的工作。(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文明施工,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此方面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包括原有建筑和装饰)的保护和清洁卫生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双方另外约定。(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8)按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手册文明施工,施工时不影响交通道路(包括沿线居民、厂家的出入通道)的正常运行和保证排水畅通。施工区域内必须采取全封闭措施,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甲方的检查。在施工期间要严格遵守工程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损坏公物,乙方负责赔偿。在竣工验收前,清理所有现场并应达到甲方约定的要求(所发生费用已包含在磋商报价其他项目费用中),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每日采取必要的防疫消毒措施和人员健康、卫生、就餐、流动管理措施,在施工人员进场前做出书面计划并报工程师同意备案后认真执行。(10)农民工工资要求a、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b、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c、承包人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d、人工费应与其他工程款分账户管理,专用账户应当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开立。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具体要求详见沪住建规范联[202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工费拨付周期:财力资金到位以后不得超过1个月。(11)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9.3乙方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另行约定。10.3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开工日期按时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12.1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时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好已完工程。12.2乙方实施工程师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批准后继续施工。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12.3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工程师书面批准,工期相应顺延。13.1.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13.1.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3.1.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3.1.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13.1.5不可抗力或双方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以及响应文件自报的质量等级,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至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包括因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执行甲方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的指令,甲方有权雇佣其他从事这些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工程师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工程师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藏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查18.1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查时,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乙方损失。如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应当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0.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或毒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或者使用毒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至少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22.2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磋商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工程合同预算调整、工作量预算编制、预算增减帐编制及最后的工程结算工作,在上报甲方之前,乙方必须做好认真审核工作,盖章后以要求的份数及规定的时间提交给甲方,同时附上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技术核定单、日常签证等基础资料。23.2合同价款在协议的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23.2.1甲方和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3.2.2甲方和工程师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23.2.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23.2.4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23.3本工程竣工结算按竣工图纸确定的工程内容、采购人核定的签证等为基准,除工程量可按实调整外,成交供应商报价中自报的综合单价、自报材料(设备)及制品的市场单价、人工单价、机械价格以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结算不予调整。23.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结算原则:本工程竣工结算严格按照投标(报价)文件中自报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以竣工图、经甲方及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变更、甲方及工程师核定的签证等为依据,除工程量可按实调整外,乙方投标(谈判)报价中自报的综合单价、自报材料(设备)及制品的市场单价、人工单价、机械价格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结算不予调整。23.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结算原则:严格按照响应文件中自报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以竣工图、经甲方及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变更、甲方及监理核定的签证等为依据,按实调整结算。对于符合调整的项目的结算原则如下:23.5.1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3.5.2清单或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3.5.3清单或合同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参照磋商文件要求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1)工料机消耗量参照磋商文件“第三章第7条”执行;(2)人工单价、材料及制品单价、机械单价按响应文件报价(如原报价中,同一材料、设备有二个价格,则以其中的一个低价作为基础)。原响应文件中无类似价格可参照的,则参照施工期间市场信息价,并报采购人和监理工程师核准。信息价中无可参照的,由成交供应商报采购人核批。23.6措施项目清单结算原则:不受设计变更等各种变更、工程量清单变化、总造价变动等影响,结算时不做调整。23.7其他项目清单工程结算原则:23.7.1暂列金额工程结算原则:只能按照工程师的指示使用。已纳入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内的施工内容,结算按照本合同第23.3和23.4条款执行。23.7.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最终按发生子目和承包人结算,未发生或未由承包人实施等情况,则应从承包人合同款中去除。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23.7.3暂估价工程结算原则:➢磋商文件中明确材料暂估价的,竣工结算时凭甲方签证确认的材料价格并附发票复印件(必要时附原始发票)进行结算。➢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结算原则:由发包人以招标或比选或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并根据中标金额由发包人与总承包单位签订补充办议调整合同价格,并相应扣除原合同清单中此项专业工程暂估价所对应的一切费用(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本身及其对应的税金等)。23.7.4计日工结算原则:按甲方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计算,乙方自报的综合单价不变。23.7.5总承包服务费结算原则:按照投标(谈判或磋商)时的报价结算,不予调整。23.8增值税项目工程结算原则:计费基数以最终结算价为准。23.9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3.10本工程最终结算总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24合同价款的支付(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支付)补充条款1:(1)工程预付款按合同价的35%预付;(2)工程量完成50%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5%;(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审价结束后,工程款项支付至审价结算金额的97%;(4)保留竣工结算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三十天内付清(无息)。(七)指定分包和材料设备供应25甲方指定分包和供应材料设备25.1如有必要,甲方将对本工程有关分项工程指定分包或者对本工程重要设备、主要材料等实行甲供或甲定乙供。25.2乙方必须无条件地予以认真配合,甲方将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总包管理费或配合费。26节能、环境标志、本国产品和材料样品或样本26.1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的前提下,本工程优先采用节能、环境标志材料产品。26.2无论采取何种供货方式,本次采购不接受整体由进口产品组成的工程,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26.3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27甲方供应材料设备27.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甲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甲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与甲方共同清点。27.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由乙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未通知乙方清点,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甲方负责。27.4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协商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甲方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甲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27.6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协商约定。28甲定乙订设备和材料28.1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设备和主要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的清单,及时完成对相应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作,由乙方负责签订供货、供料合同,合同副本送甲方备案。甲方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如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28.2甲定乙订设备和材料到货前24小时,由乙方通知甲乙双方代表与工程师到时共同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禁止使用,并按规定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29乙方采购材料设备29.1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大宗和主要材料采购应会同甲方、监理等共同进行。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9.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甲方要求、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或监理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工程师或监理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29.4工程师或监理发现乙方使用不符合甲方要求、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可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5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29.6乙方所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本市建设准用证的规定,在进场前须向监理、甲方提供质保书,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验收进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工期不予顺延。30材料试验30.1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由乙方进行材料强度、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供货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八)工程变更31设计变更31.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予以顺延。31.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1.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或者涉及材料、设备的换用,须事先征得甲方和监理同意。未经甲方和监理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1.4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由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2其他变更32.1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或变更其他实质性工程事项时,由双方协商解决。33确定变更价款33.1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33.1.1合同文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的价格,按合同文件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33.1.2合同文件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3.1.3合同文件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参照本合同第23.4条款提出适合的变更价格,送甲方和工程师核定。甲方和工程师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4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33.2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4竣工验收3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34.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34.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34.4甲方在收到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后的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在验收后的14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所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甲方应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4.5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3天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交付工程。34.6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双方协议同意的除外。34.7乙方需准备的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的有关内容、份数应满足上海市有关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按上海市有关施工档案的验收要求,装订编辑成册,形成本工程完整的施工档案,报请市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后连同验收证明一起提交甲方。35竣工结算35.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5.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安排审计工作,审计费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约定事宜在审计合同中予以明确。35.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35.4在双方对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条款约定处理。36质量保修36.1乙方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6.2保修范围:工程保修范围为本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涉及的相关范围。36.3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所有防水工程保修期为5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6.4保修责任: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赶到现场听候甲方安排,及时将问题解决。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因甲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发生须紧急抢救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6.5保修金额:质量保证金额为工程竣工决算审定价的3%。36.6保修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乙方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返还保证金。甲方在接到乙方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乙方。(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7违约37.1下列情况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在延期支付时间内的贷款利息;(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工期相应顺延,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在延期支付时间内的贷款利息;(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在延期支付时间内的贷款利息,乙方有权拒绝交付竣工工程;(4)甲方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他情况的,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且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37.2下列情况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延期1天,扣除0.3%的合同价款,或者按响应文件中供应商自报的工期赔偿额度执行,两者之间就高不就低。尾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延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一旦达到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也可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但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乙方原因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评定达不到磋商承诺和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须负责自费整改,同时承担质量违约责任,并赔偿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甲方可从乙方应收结算款中扣除工程质量违约金,本工程质量违约金按合同价的2%金额作为依据;或者按乙方响应文件中质量保证承诺条件执行。以上两者之间就高不就低。(3)乙方将工程转包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7.3任何一方违约后,如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则违约方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7.4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作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38索赔38.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38.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8.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38.2款确定的时限向乙方提出索赔。39争议39.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在解决争议过程中所暂缓支付的合同款项,不计贷款利息。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39.1.1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39.1.2调解方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39.1.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40工程样板40.1甲方可要求乙方制作样板,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41转包、分包(本项目无)41.1乙方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41.2乙方可以根据响应文件中事先声明或者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将其所承包的部分非主体工程进行分包,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响应文件中没有事先声明分包内容,且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他人。41.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乙方若需分包工程,要分包的部分均应在事前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分包工程,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交甲方备案,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41.4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42不可抗力42.1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以及预计需要的清理和修复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乙方应每隔3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乙方应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所需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42.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应按下列方式处置:(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已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及待装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2)双方人员伤亡由所在单位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乙方的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4)停工期间,乙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5)工程所需的清理和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2.3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3保险43.1在施工场地内,甲方认为有保险的必要时,甲方办理建筑物和施工场地内本方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43.2工程必须办理工程一切险、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险、本方人员的生命财产险以及施工机械设备的财产险、第三方人员的生命财产险以及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装设备的财产险,并支付一切费用。以上所有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乙方投保手续复印件应交由甲方备案。43.3保险事故发生时,双方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损失。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4天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44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44.1甲方要求在施工中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及使用等各项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在施工中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应事先得到工程师及甲方代表认可,并由乙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和承担有关费用。44.2任何一方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应由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4.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工程师批准。以上发生的费用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45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5.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物遗址等文物以及化石和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双方应按文物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或其他有价值的物品遭到破坏,应由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5.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障碍物时,乙方应在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甲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6履约保证金46.1乙方须在本工程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0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有效。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47合同解除47.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7.2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停止施工超过56天,甲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47.3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7.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7.5任何一方依据上述第47.2~47.4条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的7天之前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39条处理。47.6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本方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定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定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或解除定货合同发生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7.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及清理条款的效力。48合同的生效与终止48.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48.2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全部义务、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有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本合同终止。48.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49合同份数合同正本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50合同附件下列协议共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同时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一工程安全管理协议合同附件二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合同附件三工程廉洁协议合同附件四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附件一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甲方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所述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府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并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5、施工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监督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力,甲方应该认真整改。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甲、乙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9、甲乙双方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即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负责。10、乙方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乙方应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由使用方负责。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借,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纪录。借入使用方一经验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电器、机械设备。1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现场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需经监理和安全主管人员的书面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15、乙方需要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或委托乙方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16、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18、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地区(县)劳动保护监察科(股)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双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因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20、其它未尽事宜另行协商。21、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2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有效。23、本协议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合同附件二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二、双方要认真贯彻“采购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甲方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甲方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乙方负责。三、乙方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乙方必须在每年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甲方备案。8、如发现乙方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甲方代为办理,其费用由乙方加倍承担。四、乙方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五、甲方对乙方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乙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并有权以乙方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5000元不等,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5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10万元。六、因乙方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甲方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合同附件三工程廉洁协议甲方(全称):周家渡街道办事处(本级)乙方(全称):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工作人员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游乐场所。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投标权。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十三、本廉洁协议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合同附件四工程质量保修书甲方(全称):周家渡街道办事处(本级)乙方(全称):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保证2026年城运热线等托底维修类工单处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合同中乙方所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质量保证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所有防水工程为5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3、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5、其它约定: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竣工决算审定价的3%。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1、无防水工程项目。甲方在保修期满2年后28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保修金(不计利息)返还乙方。2、有防水工程项目。甲方在保修期满2年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质量保修金的50%(不计利息),在保修期满5年后28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保修金(不计利息)返还乙方。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卡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甲方乙方双方共同签署。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城运热线等托底维修类工单处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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