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泸州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2026)



一、合同编号:N5105012026000021-1

二、合同名称:泸州市2026-2028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标项目

三、项目编号:N5105012026000021

四、项目名称:泸州市2026-2028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标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泸州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山路148号
联系方式:0830-2592758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一环路江阳西路段163号1栋
联系方式:0830-311081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泸州市2026-2028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3,643,898(项)
¥55.40
¥201,871,949.20
详见具体服务要求。

合同金额: 201,871,949.2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零壹佰捌拾柒万壹仟玖佰肆拾玖元贰角
履约期限:2026年01月0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3月2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3月2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府采购项目合同(2026年).pdf
泸州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6年03月24日

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府采购合同(2026年度)(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5105012026000021履约地点:泸州市签订地点:泸州市采购人(甲方):泸州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采购人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山路148号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55供应商地址:泸州市江阳区一环路江阳西路段163号1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一、项目清单1.项目编号:N5105012026000021。2.项目名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3.具体内容:投保人:泸州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被保险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单价:中标筹资标准为55.40元/人·年。二、合同总价服务总价最终以实际参保人数乘以中标单价(元)按实结算:该合同价格已包括服务的实施、人工费,出差费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三、服务地点及完成时间1.服务地点:泸州市市本级和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2.服务时间:本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作期限为3年,从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合作期限内的合同一年一签,本期合同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四、质量标准(一)筹资标准2026年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55.40元/人·年。以后每年的筹资标准根据《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泸市医保发(2023)23号)文件以及合同规定执行,具体如下:大病保险资金当年实际净赔付率低于90%时,下一年度原则上不得上调筹资标准;当年实际净赔付率达到90%及以上且合同内容有所调整时,方可调整下一年度筹资标准,下一年度筹资标准上调幅度不超过20%,合作期限内累计上调幅度不超过40%,确需超过40%的,需重新公开招标确定大病保险承办机构,重新签订保险合同。(二)保险责任参加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为保障对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分段赔付标准给予赔付。1.合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统筹自付+(乙类先行自付+超限价医疗费用)*20%。2.起付标准。2026年我市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7272.5元,之后每年起付标准按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计算。3.分段报销比例。(1)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不含起付标准)6万元以下的部分,按60%赔付。(2)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6万元(含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70%赔付。(3)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按80%赔付。(4)倾斜支付。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起付线降低50%,提高报销比例(每个分段的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4.年度限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限额为30万元/年·人。符合城乡居民参保激励机制的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三)责任免除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执行。(四)净赔付率1.乙方中标净赔付率96%。2.盈亏费用分担率:实际净赔付率低于中标净赔付率在10个百分点以内的资金,按50%的比例返还居民医保基金:实际净赔付率低于中标净赔付率在10个百分点以上的资金,全部返还居民医保基金;实际净赔付率在100%—110%之间的亏损额由居民医保基金分担50%,超过110%以上的亏损额由乙方全额承担,居民医保基金不再分担。(五)风险管控1.乙方在合同期内遵守国、省、市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各项政笛规定,在承保期间出现亏损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如出现保本赔付或不按期支付赔付款,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并记入诚信档案:乙方5年内不得承办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乙方承担因跨年度结算产生的大病保险无限赔付责任。3.乙方在合同期间不得转让经营权。除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4.乙方在合作协议期间不得向甲方或其他相关经办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5.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内容全部纳入合同书中并执行到位。五、服务内容(一)保费划拨1.合同签订后,2026年以测算预计参保人数3643898人/年,乘以“中标单价”(元)作为预计保费总额:2027-2028年以截止上年12月31日上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人数作为当年预计参保人数,测算当年预计保费总额;每年17月起,保费按当年预计保费总额的8%(计算取整万元)逐月划拨,次年与乙方做当年年度结算时,以截至当年12月31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际参保缴费人数与新生儿跨年实际缴费人数之和为准,据实结算。2.乙方保费收款账户信息:账户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府路支行账号:4402243519100013552(二)理赔周转金1.乙方在收到2026年第一笔保费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年度居民大病保险异地结算月均赔付金额(443万元)预拨给甲方,作为异地大病保险清算的理赔周转金。2.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向乙方提供预付理赔周转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和额度,乙方与名单中的医疗机构签订《理赔周转金使用协议》,乙方收到甲方第一笔保费后,20个工作日内向名单中的医疗机构预付理赔周转金。预付条件:按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办法》拨付了预付金、且大病保险月赔付金额5000元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额度:以上年大病保险月均赔付金额为准(保留到元)。中3.当年12月25日前,理赔周转金无息全额返还乙方。一(三)费用申报乙方安排专人到市本级和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实现居民大病“一站式”结算。1.联网结算。本地联网结算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同步接收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资料,并向乙方提供居民大病保险理赔月清算明细数据和《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单》。异地联网结算的,由甲方提供异地联网结算月清算明细表,乙方根据月清算明细表支付甲方居民大病理赔金。医疗机构当年度垫支的大病保险理赔费用申报截止时间原则上为次年6月30日。2.手工报销当年度居民大病待遇的申报截止时间原则上为次年3月31日。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待遇未联网“一站式结算”,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乙方提供《泸州市医疗保险费用手工结算核准拨付通知》(盖章),由乙方向参保人员划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理赔金。(四)结算支付51乙方收到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联网月度结算或零星报销的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居民大病理赔金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并将支付结果反馈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五)年度清算甲、乙双方原则上在次年9月底以前完成当年度全市大病保险理赔清算工作,保费和理赔金额由各级经办机构分别与乙方共同确认,大病保险费用结算年度与居民医保费用结算年度一致。1.保费清算。区县医保经办机构以截至当年12月31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际参保缴费人数与新生儿跨年实际缴费人数之和为准与乙方对账,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确认表》上报市本级医保经办机构(附参保人员明细电子件)。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完成保费年度清算。2.理赔核算。乙方在次年9月提供理赔当年度大病保险理赔总金额和明细表,经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后,计算当年净赔付率。3.因特殊原因延迟清算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同步结算。4.甲方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核),确认年度保费和理赔金额,出具审计(核)报告。5.甲乙双方每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上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清算后,形成结算报告,落实盈亏分担。(六)配备专门监管、巡查管理人员乙方需对专职监管和巡查人员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和有效的管理制度,并提供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承担政策宣传、医疗机构监管及巡查、医疗费报销数据的统计分析等工作。乙方须派驻65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到甲方指定场所办公,配合甲方开展工作,并配备所需的办公设备。该等派驻人员均为乙方员工,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甲乙双方共同制定派驻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共同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乙方对该等员工进行内部奖惩的依据。乙方应确保派驻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水平不低于甲方同类别财政占编聘用人员的标准。(七)医疗费用监督管理1.乙方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委托开展医疗机构巡查管理、医疗费用核查工作。2.乙方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委托,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单次报销金额30000元以上的异地医疗费,或甲方提出的有疑点或有异议的医疗费用进行核查。3.乙方受甲方委托开展第三方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4.至少提供工作用车3台,其中7座以内车1台、5座车2台。车辆相关费用(包括购置/租赁、保险、运维、燃油/充电等)由乙方承担,车辆在使用期间的管理、安全及合规责任由乙方承担。(八)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要求1.甲、乙双方应积极共同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和乙方居民大病理赔系统的数据共享。2.甲、乙双方应根据居民大病业务的多样性需求及医保信息系统处理流程的变化,及时升级更新各自信息系统,确保资金结算和支付业务的顺利进行。3.甲方应根据乙方居民大病待遇支付费用工作开展需要,及时提供医疗费用相关必要数据:乙方应做好居民大病待遇支付费用的审核、稽核及运行情况分析工作。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参保人员信息,仅适用于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与居民大病相关的保险服务。甲乙双方签订保密协议,在本协议期内以及本协议期结束后,对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参保人员允许,不得将参保人员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九)开展政策宣传活动1.乙方在市、区县设置的网点应广泛、深入、准确地宣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待遇享受、“一站式”结算等相关医保政策,配合医保建立15分钟快捷高效的医保服务圈,对参保人员的报销需求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乙方为本项目的日常宣传、咨询答疑、基金监管等提供不低于30万元/年的经费保障。六、履约保证金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采购合同签订前由乙方向甲方缴纳人民币2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七、履约验收甲方在当年度合同到期后30日内,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内容,制定方案,组织项目验收。甲方按照《泸州市居民大病保险项目验收评分表》相应栏目进行验收评分,并出具验收报告。若验收合格,当年度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下一年度的履约保证金,并与乙方续签下年度合同。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当年度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不再签订下年度合同。在三年合作期届满,且最后一个年度的服务验收合格、双方完成年度清算后30日内,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八、相关权利及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业务指导。2.甲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期向乙方划拨居民大病保险保费。3.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相关的数据。4.甲方调整与居民大病保险相关的基本医保政策时,应及时告知乙方,便于同步执行。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6.甲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服务事宜。指派人员:明春艳电话:18982759953(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2.乙方建立居民大病经办和财务管理制度,优化理赔流程,加强内控管理。3.乙方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拨付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人的居民大病保险理赔金。4.乙方对因本项目而知悉的参保人信息和相关数据严格保密。5.乙方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6.乙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7.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8.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服务事宜指派人员:刘华电话:18980250419九、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非因不可抗力而单方面终止执行合同的,将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二)若因乙方原因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内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请示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取消乙方中标资格,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三)乙方应严格遵守服务承诺,如有违约,将赔偿因服务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疏忽、失职、过错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导致甲方对任何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的,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四)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甲方应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十、不可抗力甲方由于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乙方、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乙方由于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合同结算时间到期以前及时向甲方、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可以签订延期履行、部分履行补充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十一、争议解决办法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的协商解决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十二、反洗钱条款乙方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甲方协助提供满足反洗钱相关要求的参保人或受益人等必要信息。十三、其他(一)甲、乙双方约定其他事项:如医疗保险政策有调整,或由于重大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运营异常,甲、乙双方协商处理。(二)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后,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四)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是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五)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甲方(印章):甲方代表签字:乙方(印章):固梨乙方代表签字: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山路148号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一环路江电话:0830-2592758阳西路段163号1栋电话:0830-3110815日期:206年3月23日日期:2026年3月23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泸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