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咨询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市通州区水生态治理与海绵城市事务中心2026)
一、合同编号: 11011226210200019847-XM001-001
二、合同名称: 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咨询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11226210200019847-XM001
四、项目名称: 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咨询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市通州区水生态治理与海绵城市事务中心
地 址: 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潞湾橡胶坝东
联系方式: 010-61521378
供应商(乙方): 北京建筑大学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咨询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110.000000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3-25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3-25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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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咨询服务服务合同.PDF
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咨询服务服务合同甲方:北京市通州区水生态治理与海绵城市事务中心乙方:北京建筑大学2026年3月24日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协议委托方:(以下称甲方)北京市通州区水生态治理与海绵城市事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博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潞湾橡胶坝东邮政编码:1011001联系电话:010-69544658电子邮箱:传真号码:010-69541225受托方(服务提供方):(以下称乙方)北京建筑大学法定代表人:张大玉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展览馆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联系电话:010-68322549电子邮箱:gongyongwei@bucea.edu.cn传真号码:为了保障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满足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合同双方就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1条定义本合同中::1.1“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派出的授予处理本项目相关事务的全权代表。1.2“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派出的具有处理本项目相关事务能力和经验的代表。1.3“本项目”指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第2条项目技术咨询方式、内容与期限2.1项目技术咨询方式乙方组建专业技术服务团队,通过调查分析、技术审查、技术研究、现场服务等方式提供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咨询服务。2.2项目技术咨询范围和内容1对通州区2026年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进行全过程技术咨询服务,包括:通州区建成区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咨询服务、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年度总结及评估报告编制、资料收集整理、档案管理、项目信息化录入以及其他甲方委派的技术服务等工作。2.3项目技术咨询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第3条甲方职责、权利和义务3.1甲方全面监督、协调、检查乙方的技术咨询工作。3.2甲方负责拟定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的原则、标准、规模。3.3对乙方的项目技术咨询工作进行梳理、考核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如甲方发现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或履行合同不力而严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有关项目技术咨询人员,更换人员须具备同等或更高的专业能力及对应资质:如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更换相关人员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3.4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提交咨询意见、会议纪要、工作月报和乙方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等,乙方须按时完成。3.5乙方更换主要技术咨询人员,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批准,并应代之以具有同等咨询能力的人员。3.6甲方有权安排乙方承担与技术咨询相关而在本合同中未明确的临时任务,乙方应无条件服从。3.7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若用于科学研究或人才培养须征得甲方书面许可后使用。3.8甲方应尽可能为乙方提供驻场服务需要的工作条件。3.9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本项目技术咨询费。第4条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4.1为实现工作目标,乙方应在本项目服务期内,严格按照经甲方授权的工作范围或工作要求全面实施本项目技术咨询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一)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技术咨询服务(1)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及设计图等技术文件审查2对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设计方案类、设计图类等报审技术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包括设计依据、技术路线合理性、海绵设施总平面布局、设施选择合理性、计算分析的准确性、经济性,并判断设计方案是否达到规定指标。成果形式及要求: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须明确结论、合规性依据及具体整改建议(如有)。(2)其他技术文件涉及海绵内容技术审查包括对水要素论证,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规划、地块规划、建设方案、实施方案等涉水内容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技术性审查意见;对申请海绵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属于海绵城市建设范畴进行界定。成果形式及要求:出具相应技术性审查意见。(3)现场巡检、工程验收服务1)对工作范围内新、改、扩建工程中的海绵城市工程技术、工程质量进行监察,做好同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现场技术人员的工作联系。2)依据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运维方案对项目进行现场巡检审查,包括方案设计中的竖向标高、低影响开发设施位置、溢流口位置、运维频次、运维方法等内容,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3)对海绵设施施工、运维等阶段技术问题给予技术指导,按需参与施工、运维单位组织的技术会议,提供相应技术支持。4)对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主体工程验收,完成海绵城市相关专项验收。成果形式及要求:出具现场巡检或验收意见。(二)年度自评估报告编制服务在服务周期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评估要点,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从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等方面对工作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推进情况进行系统评估,收集整理相关材料,编制年度自评估报告。成果形式及要求:按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提交年度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自评估报告。(三)资料收集整理、档案立卷管理、工程信息化录入等3包括:基于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的逐步推进,长期跟踪已登记海绵城市项目进展,定期更新区域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进度并长期负责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项目的送审、验收等材料档案管理,档案应符合现行档案管理要求:将工程建设信息进行信息化录入等工作。成果形式及要求:提供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台账、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审验资料档案清单,归档档案应符合现行档案管理要求。(四)其他驻场技术服务(1)协助起草各类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文件的技术内容回复、技术材料编制等文件。(2)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咨询服务作为技术支撑单位,针对全区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区域规划、地块规划、建设方案、项目方案、技术应用等内容进行标准化技术指导、技术帮扶:定期及根据不定期需要,计算分析通州区海绵城市达标区域内各排水分区可实现的海绵城市建设效果及指标:协助完成通州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汇报的技术内容,包括准备相关技术材料并解释、答复相关技术问题等。4.2及时完成甲方根据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范围内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第5条技术咨询合同价及支付5.1合同承包方式:固定总价。5.2本项目技术咨询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万圆整(小写)¥1100000.00元,该价格包括了乙方为本项目提供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所有费用,包括不限于人工费、交通费、材料费、专家费、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各种保险费、C利润、税费等全部费用,除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外,甲方不再向乙方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5.3合同支付方式支付批次当期支付比例或额度累计支付额度支付条件第一期合同总价的40%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40%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第二期合同总价的60%累计支付至合同总额的100%按要求提交2026年度海绵城市建设自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5.4支付流程:在符合上述付款条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符4合甲方财务要求且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上述申请和发票并确认符合付款条件后启动资金拨付流程,否则甲方有权暂不付款,并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资金拨付手续办理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相应条款下约定的款项。5.5特别约定:因本项目的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故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付款条件达成共识并做出如下约定:甲方在收到政府专项拨款后应及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但因政府财政资金拨付延迟、不到位而导致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时,不构成甲方的违约行为,乙方不得因此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第6条保密和回避6.1就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掌握的本项目所有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商业秘密和图纸资料、合同复印文本等,乙方应遵守以下保密承诺:6.1.1保持上述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性;6.1.2除必须了解上述信息资料以便履行乙方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向任何第三人透露上述任何信息资料。6.2下列各项内容不受上述6.1规定限制。6.2.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向有关政府部门公开的信息;6.2.2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需向本项目第三方公开的信息:6.2.3由甲方事前以书面形式同意乙方公开的信息。6.3乙方不得利用工作便利帮助任何第三人,通过非正常手段参与海绵城市项目的投标,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相关罚则对乙方进行处罚。6.4双方均对对方提供的技术信息、资料等承担保密义务,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长期有效。第7条履约保证金(保函)不要求。涉及违约事项甲方有权从合同支付款项中予以直接扣除。第8条违约责任8.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加盖公章,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提交咨询成果,乙方迟延提交咨询成果的,每迟延一日,甲方有权按照技术咨询合同价款的万分之5五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乙方迟延提交咨询成果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同时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8.2乙方和第三方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经收取的本项目技术咨询费,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此外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8.3乙方指派的负责人或技术咨询人员未实际参与本合同技术咨询工作或者乙方擅自更换的,经甲方通知后7天内仍未纠正或已严重影响本合同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照技术咨询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8.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加盖公章,乙方擅自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委托或转包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照技术咨询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8.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背景材料、技术资料、数据等,或者有侵害甲方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照技术咨询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8.6乙方不得超越“合同”约定,以甲方名义从事其他活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照技术咨询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8.7因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权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照技术咨询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8.8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使用或处理因履行本合同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照技术咨询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8.9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由于乙方原因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技术标准或甲方明确要求的,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负责重做、修改,为此导致交付迟延的,6按照8.2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重做、修改后,乙方依然不能达标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照技术咨询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8.10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与任意第三方之间的诉讼或仲裁纠纷致使甲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无法完成或因乙方与任意第三方之间的诉讼或仲裁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造成甲方的账户、财产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款项被查封、冻结或被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照技术咨询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8.11乙方未与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未按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引发劳资纠纷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照技术咨询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8.12因乙方未及时提交成果原因而延误工作进度,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增加技术人员以确保项目进度,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的人员要求和期限增加技术人员,但无需甲方另行增加费用。若乙方仍未履行,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项目进度,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甲方遭受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且不影响甲方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8.13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无故单独终止或解除合同,否则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同时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8.14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金、补偿金、违约金可从甲方应付合同款中直接扣除。8.15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以及守约方可能代为向第三方先行赔付后向违约方进行追偿的范围,均包括但不限于: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罚金、守约方为解决纠纷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此或督促违约方履行相关义务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调查费、律师费(以北京市律师行业收费标准为限计算律师费)、交通费、被第三方追责产生的一切费用)。第9条合同的解除9.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9.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79.3甲方有权在下列情形下单方面解除本合同9.3.1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明确表示不能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的;9.3.2乙方迟延提交咨询成果超过7日的:9.3.3乙方指派的负责人或技术咨询人员未实际参与本合同技术咨询工作或者乙方擅自更换的:9.3.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背景材料、技术资料、数据等,有复印、扫描等保存甲方资料行为,或者有侵害甲方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情形的;9.3.5乙方超越“合同”约定,以甲方名义从事其他活动的:9.3.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加盖公章,乙方擅自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委托或转包、分包给第三方的;9.3.7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权利)的;9.3.8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或处分因履行本合同所形成的技术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9.3.9乙方和第三方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9.3.10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由于乙方原因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重做、修改后,乙方依然不能达标的;9.3.1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与任意第三方之间的诉讼或仲裁纠纷致使甲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无法完成或因乙方与任意第三方之间的诉讼或仲裁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造成甲方的账户、财产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款项被查封、冻结或被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9.3.12乙方未与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未按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引发劳资纠纷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9.4甲方单独行使解除本合同权利时,仅需单方面向本合同首部约定的乙方通讯地址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自该书面通知发出之日(以邮戳或快递单据载明的寄出日期为准)起,本合同即解除。本合同首部约定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认可的通讯地址,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通知另一方:若变更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8法律责任。上述双方确认的通讯地址,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可直接邮寄送达相关文件及司法文书。9.5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通知方式进行送达。通过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被退回的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通过快递方式的,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拒收或无人接收的以快递4员写明的拒收或无人接收情况之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的,以发出之日视为送达。第10条不可抗力10.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10.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10.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0.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传染病、疫情及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政策规定变更等。第11条争议的解决9因违反或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所有损失或损害的赔偿,甲方与乙方之间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甲乙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第12条其它1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12.2双方派出代表:12.2.1甲方派出代表:吕雪莉12.2.2乙方派出代表:张紫阳12.2.3双方若要更换所派出代表,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12.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甲方授权乙方的全部或部分职责、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任意第三方。12.4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供的任何意见、建议、方案、图表及其他形式的工作成果(包括过程文件及最终文件),自乙方向甲方提出之日起,其知识产权即全部属于甲方。12.5乙方应保证甲方不会因使用这些成果和相关资料、数据及服务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若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与该等第三方发生纠纷,则乙方应立即出面予以解决并自行负担全部费用,若甲方最终对第三方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就全部损失向乙方进行双倍追偿,并有权直接抵扣应当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款项。12.6除本合同中明确的工作内容以外,乙方的投标文件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各项工作,乙方均应无条件履行。乙方投标文件中未涉及到的、属于项目实施范畴内的各项工作,应经双方沟通协商后由乙方承担,+A涉及工作量变动较大的项目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或独立立项。乙方(一)、乙方(二)和乙方(三)对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全部工作内容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12.7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应由双方协商后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8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执正本1份,副本2份,乙方执正本1份,副本2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12.9若乙方违反其内部章程或其内部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因此而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和义务的履行。(以下无正文)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潞湾橡胶坝东邮政编码:101100联系电话:010-69544658日期:2026日39244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展览馆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联系电话:010-68322549202643月24日日期:1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咨询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